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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莒南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应当采用莒南县统一的坐标系统。

2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莒南县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老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米或1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米及40米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米。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50亩;小于5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米及40米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米。

第八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城乡规划区内村镇建设,难以达到规定面积的。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0.5公顷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3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改、扩建建筑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具体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场地与道路红线相邻,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为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或在建设用地范围外,出资建设社会公共绿地、广场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按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2%,并不得大于批准的容积率。

第十四条 鼓励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容积率,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架空层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保证现有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安全使用。

(二)商业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的地块的地下空间,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三)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第十五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处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便民市场,便民市场规模应与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规定,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

按南侧建筑相对北侧居住建筑卧室一层窗台以上遮阴高度的1.648倍计算,多层及多层以上与其它住宅建筑不低于20米,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按下表折减系数换算。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正面间距。

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的1.1倍;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的1.2倍。

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其正面间距最窄处不得小于18米。

(四)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与其遮挡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1.南北朝向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朝向时,最小值为20米。

(五)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十八条 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出具日照分析报告,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后确定。

第十九条 老年人、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

第二十条 相邻单位的建筑间距应由相应建筑物的权属双方共同承担。在按本章规定计算建筑间距时,须首先按各自建筑物高度从本单位用地界线起退出其建筑间距的一半或规划计算的一半。

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间距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50%时,建筑的间距应自突出部位算起。

第二十二条 如被遮挡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

5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20米;

(二)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15米;

(三)城市支路,不得小于10米;

(四)旧城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第二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划要求确定。

第二十五条 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处的建筑物,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按前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 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道路红线。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界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 临街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任何部分,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 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物,其最小离界距离低层建筑不得少于3米;多层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9米。

第三十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红线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公路红线控制宽度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为100米;

(二)国道公路为80米;

(三)省道公路为60米;

(四)县级公路为40米;

(五)乡级公路为30米;

第三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后退最外侧铁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

(二)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尘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其建设用地边线距离最外侧铁轨不小于30米,与轨道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筑红线后退河道蓝线(或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有专门规定的地段,从其规定。

6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及间距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沿路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街两条道路时,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7第七章 建筑色彩

第七章 建筑色彩

第三十六条 建筑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应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地段、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县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对旧城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周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筑色彩管理,应组织有关专家讨论。

第三十七条 特殊地区、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建筑主立面色彩应进行多种色彩搭配方案比选,规划效果图上应标注色号和材质说明,要求在设计说明时引入场所分析,用于解释该设计成果如何在色彩上协调;对于沿街建筑的设计,要求附带街面仿真立面效果图,图片效果不得带有特殊处理,建筑环境不得使用大片绿地或城市高楼的素材,而必须使用原地的真实照片;

第三十八条 各类建筑主色调选择原则 

居住建筑,采用高明度及中明度色彩,整体色彩采用淡黄色及淡蓝灰色。给人感觉轻快、明朗、纯洁、安静。屋顶颜色以红色、橙色为主。 

办公建筑,运用低彩度的灰色或是明度对比高的冷色调,给人感觉朴素、庄重、成熟、有力。 

公共建筑,应以人性化、公众性、时尚性为核心,体现当代城市居民的生理、心理和文化的特点和审美情趣,杜绝杂乱无序、色调刺激的建筑色彩。 

商业场所,色彩选择较为鲜艳、亮丽,色彩丰富,尽量避免使用纷乱、无秩序以及晦暗的低明度色彩。 

工业建筑,以冷色调为主,工业园区的色彩应体现现代化的高科技色彩景观,宜用色彩简洁、明快,以浅色、低明度为主。 

山体建筑,应以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为原则,建议建筑采用红瓦顶、米黄墙面,可形成鲜明瑰丽的效果。 

历史建筑,色彩运用应以复原原貌和场景为标准,修复色彩应选择比原建筑色彩纯度高、明度低的颜色,建筑的配色方案应参照周边保留的标志建筑进行。

8第八章 绿地控制

第八章 绿地控制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绿地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旧城改造区,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按附表二的规定降低5个百分点。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按规划实施绿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9第九章 特殊性质用地

第九章 特殊性质用地

第四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特殊性质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规划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按《莒南县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保护。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组织有关专家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评审。

第四十四条 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历史文化区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及有影响的近代、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莒南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十五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地貌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10第十章 市政管线设施

第十章 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B 50220—95)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凡在城区道路、郊区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布置断面。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应符合各专业规范标准要求。

除旧城区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的位置外,管线平面布设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

第五十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它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必须遵循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11第十一章 停车泊位及其他

第十一章 停车泊位及其他

第五十三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执行,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2平方米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城区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米,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米。

第五十四条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的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他各型机动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参照相关规范;

③地面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

④地面自行车停车位宜为0.8~1.2m2/辆;地下1.5~1.8m2/辆。

第五十六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建筑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任意占用。

第五十七条 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20%,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五十八条 汽车加油、加气站应位于车辆进出便捷,易于通行的地段,其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城市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为900~1200米。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六十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10kv及10kv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不得新建架空的通讯光缆。新建的电力线路,弱电通讯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沟道管道埋地敷设。

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架空敷设的10KV以上电力线,其电力线之间及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和交叉时的垂直最小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六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

(三)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四)不得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12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各阶段的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仍然有效。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审定方案的,除文、图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仍然有效外,其余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附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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