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urban green space
GB/T 51346-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9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346-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凋整<城市绿地规划规范>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编制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6)15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系统规划;5分类规划;6专业规划。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南农业大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贾建中 周海波 金云峰 吴岩 李敏 束晨阳 林鹰 王忠杰 刘海龙 谢爱华 刘冬梅 刘宁京 魏巍 刘颂 黄吉铭 朱墨 周俭 祝翔凌 黄衍光 贺风春 郭行方 姜娜 张尚武 郭淳彬 李汉飞 张浪 刘悦来 姚鹏字 刘兆凯 李瑞冬 韩笑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王磐岩 柯焕章 张树林 闵希莹 李雄 王香春 周劲 郑向阳 汤海孺 王早生 王泰阶 赵鹏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绿地规划的科学性,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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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底,我国城市绿地面积已达到209.91万公顷,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11%,公园绿地面积达到68.84万公顷,城市有三分之一以上空间被绿地覆盖。城市绿地是城市唯一有生命力的基础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城市绿色发展、服务城市绿色生活的重要手段,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民生福祉,是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整个城市都是一个大公园”发展目标的途径
近三十年来,城市绿地规划建设逐步从以城区为主体向城乡一体转变发展。在“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坚持城乡统筹,以绿色生态空间为主体构建城乡一体的绿地生态网络,划定生态控制线,保障区域和城市生态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的生态系统服务,已经成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的重要理念与实践内容
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表明,城市绿地规划编制工作普遍存在技术标准不够统一、指标体系不够完善、成果内容不够规范等问题,尚不能满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发展要求。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结合我国城市发展建设实际需要,认真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明确了科学合理编制城市绿地规划的技术规定和基本要求,旨在提高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水平,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提升城市宜居宜业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绿地专项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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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中各层次绿地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专章(或篇章)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也包括单独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绿地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城市绿地的相关规划等城市绿地专项规划。镇规划可以参考执行。
1.0.3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应以生态文明战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在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方面的多元功能,促进城市美丽、宜居、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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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城市绿地在城乡多个空间层次上发挥着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方面的多元功能。各级各类绿地规划建设通过提升绿地规模总量,优化绿地布局结构、配置,强化绿地的各项功能,引导绿地建设实施,促进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充分发挥着改善提升城市景观风貌、城市生态环境、城市宜居水平的重要作用。
1.0.4 城市绿地规划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城市绿地 urban green space
城市中以植被为主要形态,并对生态、游憩、景观、防护具有积极作用的各类绿地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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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狭义的城市绿地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大类,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三个中类。广义的城市绿地包括:狭义的绿地、区域绿地及城市建设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三部分。本术语指的是广义的城市绿地。
2.0.2 区域绿地 regional green space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生态系统及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休闲游憩、安全防护隔离、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各类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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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区域绿地一般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市域范围之内,主要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四种类型。区域绿地不参与建设用地汇总,不包括耕地
风景游憩绿地是指自然环境良好,向公众开放,以休闲游憩、旅游观光、娱乐健身、科研科普等为主要功能,具备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其他风景游憩绿地
生态保育绿地是指为保障城乡生态安全,改善景观质量而进行保护、恢复和资源培育的绿色空间。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公益林、水体防护林、生态修复地、生物物种栖息地等各类以生态保育功能为主的绿地
区域设施防护绿地是指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等周边具有安全、防护、卫生、隔离作用的绿地。主要包括各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周边的防护隔离绿化用地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乡绿化美化生产、培育、引种试验各类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不包括耕地。
2.0.3 市域绿地系统 green space system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ity
市域内各类绿地通过绿带、绿廊、绿网整合串联构成的具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等功能的有机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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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市域绿地系统是以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区域绿地构成的空间系统为主体,与城区绿地系统相联系构成的连续、完整、网络化的空间系统。市域绿地系统由生态保育体系、风景游憩体系和安全防护体系三大体系构成。
2.0.4 绿色生态空间 green ecological space
市域内对于保护重要生态要素、维护生态空间结构完整、确保城乡生态安全、发挥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有重要意义,需要对其中的城乡建设行为进行管控的各类绿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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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识别明确绿色生态空间是以维护城乡生态安全与空间结构完整,限制生态敏感、重要区域的城乡开发建设为目标,是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的基础。
2.0.5 风景游憩体系 landscape recreation system
由各类自然人文景观资源构成,通过绿道、绿廊及交通线路串联,提供不同层次和类型游憩服务的空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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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本条所指的自然人文景观资源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历史古迹等。
2.0.6 城区绿地系统 green space system in urban area
由城区各类绿地构成,并与区域绿地相联系,具有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发挥绿地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多重功能的绿地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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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城区绿地系统包含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及城市建设区外与城市密切相关的部分区域绿地,通过有机整合,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色空间体系,既包括点、线、面结合构成的空间系统,也包括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多重功能构成的功能系统。
2.0.7 公园体系 park system
由城市各级各类公园合理配置的,满足市民多层级、多类型休闲游览需求的游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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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公园体系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其构成包括城区内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以及广场用地,也包括对城市绿色休闲游憩服务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类近郊风景游憩绿地。既要考虑不同规模、形态和服务半径的组合搭配,也要考虑不同类型、特色和服务功能的合理配置。
2.0.8 树种规划 planning of tree species
在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绿化树种的种类和比例、明确种植特色等内容的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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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树种规划是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绿地系统是城市唯一具有生命力的绿色基础设施类型,园林树木是体现这一特征的根本要素,树种规划对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塑造城市景观风貌、充分发挥绿地的多元功能,提高绿色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2.0.9 基调树种 fundnmcntsl tree species
各类园林绿地普遍使用、数量最大、能形成城市绿化统一基调的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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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基调树种应能充分体现本地植被特色、反映城市风格,一般以3种~5种为宜。
2.0.10 骨干树种 backbone tree species
各类园林绿地重点使用、数量较大、能形成城市园林绿化特色的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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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骨干树种与城市的自然本底和气候条件,及苗木的供应来源紧密相关,一般以20种~30种为宜,对园林绿地的形态形象特征起主要作用。
2.0.11 乡土植物 native plants
原产于当地或通过长期引种驯化,对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具有高度适应性的植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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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乡土植物是在当地原有天然分布或通过长期演化、驯化的植物。乡土植物能够体现本地植被景观特色,栽植养护成本较低,有利于节约型园林的建设。
2.0.12 防灾避险功能能绿地 disaster-prevention green space
在城市灾害发生时和灾后救援重建中,为居民提供疏散和安置场所的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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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并不是城市绿地分类的一种,而是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城市绿地的统称,多为公园绿地或紧邻城区的区域绿地。绿地具有一定的防灾避险的功能,但仅是城市防灾减灾工作的要素之一,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绿地的主导功能与防灾避险功能的关系。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遵循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的原则,尊重自然地理特征和山水格局,优先保护城乡生态系统,维护城乡生态安全;
2 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统筹市域生态保护和城乡建设格局,构建绿地生态网络,促进城绿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和绿地空间布局;
3 应遵循以人为本、功能多元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绿地游憩服务供给水平,充分发挥绿地综合功能;
4 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依托各类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绿地景观风貌,凸显城市地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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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学习借鉴苏联的经验,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引入了绿地(化)系统规划篇章。到了70年代,以合肥市为代表的一些城市开始探索单独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为开展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提供了宝贵经验。90年代开始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来,各城市相继开始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并在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内容、规划深度与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探索实践,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发展迅速,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逐渐成为各个城市都非常重视的一项城乡规划工作,高质量建设城市绿地成为协调城乡生态环境、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的有效方式之一。为更好地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发挥城市绿地在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方面的综合功能,本条结合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总结近年来各地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经验,提出了“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科学布局”“以人为本、功能多元”“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等编制规划的四条基本原则,既考虑了城区层面,也兼顾了市域层面,强调了保育自然生态、保障城市安全、优化空间布局、构建多元功能、服务人民群众、突出地域特色等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理念。
3.0.2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和单独编制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内容宜包括市域和城区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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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本条是对绿地系统规划空间层次的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提出要求编制市域绿地系统规划,近年来,各地对市域层次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方法开展了广泛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大量经验,市域层次作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已经为行业普遍接受。“市域”作为普遍使用的行政单元范围被本标准用于宏观层面编制层次的命名,但是由于我国各级行政单元的层次、类
和规模差异较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编制要求,用“镇域”、“县域”、“区域”、“城镇群”等不同范围界定宏观层次的绿地系统规划空间范围。
3.0.3 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指标应近、远期结合,与城市定位、经济社会及园林绿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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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指标,既要充分考虑规划期限内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又要有前瞻性,兼顾近、远期的发展需要,还要立足城市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尽量节约,合理考虑建设成本、养护费用与景观效果的多元平衡。同时在具体的规划编制中,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指标的确定要有助于展示城市的特色,保障绿地综合功能的实现。
3.0.4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发展目标,布局重要区域绿地,确定城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明确城区绿地系统结构和公园绿地分级配置要求,布局大型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确定重要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绿线等,绿地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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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本条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要编制的基本技术内容,在具体编制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相关规划内容。《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本条结合以上规定和规
编制的实践经验提出。在文字表述上,用“公园绿地”代替“公共绿地”,增加了广场用地,与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相衔接。
3.0.5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应对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远景提出规划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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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后启动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保持一致;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期进行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总体规划开始修编之前启动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期限可与即将开始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由于绿地空间的预留和保护对于城市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城市建设现状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一些需要安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在规划期内受制于现实条件的约束难以实现。因此,本标准要求应对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远景提出规划构想,重点对影响城市长远发展需要的重要绿地布局作出预测性的安排。
3.0.6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系统发展的目标、指标、市域和城区的绿地系统布局结构,分类规划城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提出附属绿地规划控制要求,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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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指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定位、规模、目标、空间布局结构、土地利用、规划指标体系,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等方面的要求,并应与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工程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本条规定了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技术内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中对规划文本内容的要求包括:“一、总则;二、规划目标与指标;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八、古树名木保护;九、分期建设规划;十、规划实施措施。”本标准将上述内容要求与近年来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实际发展情况、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需要相结合,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技术内容的基本要求。在具体编制工作中,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一般包含系统规划、分类规划和专业规划三个部分,具体包括: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的目标、指标和布局结构、公园绿地规划、防护绿地规划、广场用地规划、附属绿地规划、道路绿化规划、树种规划、古树名木保护规划、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区绿线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相关专业规划内容。
3.0.7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从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城区绿地布局结构和指标、各类绿地建设管养、绿线管控、专业规划实施等方面综合评价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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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中对规划说明书绿地现状与分析的部分内容要求如下:“包括各类绿地现状统计分析,城市绿地发展优势与动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约因素等。”对基础资料汇编的要求中对城市绿化现状的内容要求则更加丰富。本条结合上述内容要求和规划编制的实践经验提出。其中,城区绿地指标一般包括人均公园绿地、绿地率、绿地占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及分级配置等指标;各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等;专业规划实施情况包括道路绿化建设、树种应用、绿地防灾避险功能建设和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保护状况等
由于各个城市的自然条件和发展水平不同,本条仅规定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进行现状分析的基本技术内容,各地可以根据城市特点和需要增加相应的分析内容。
3.0.8 详细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用地和各类防护绿地划定绿线,并应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划定纳入绿地率指标统计范围的附属绿地的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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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深化控制,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进行衔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由于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是一个逐步覆盖的过程,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应随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同步跟进。《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没部令[2002]112号)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仍存在较大的过渡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线划定深度是指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规定的中类用地的层次
修建性详细规划比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内容更为深入,需要布置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绿线划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划定规划范围内的附属绿地绿线。本条强调“纳入绿地率指标统计范围的附属绿地”,是因为地块内的部分楼旁绿地、道路绿化一般不纳入绿地率统计,不需划定绿线。
3.0.9 城市绿地规划在保证绿地生态、游憩、景观和防护功能的前提下,宜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发挥城市绿地滞缓、净化和利用雨水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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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城市绿地具有一定的滞缓消纳雨水的功能,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应准确把握绿地的主导功能和定位,首先保证绿地游憩和景观的基本功能。
3.0.10 城市绿地规划应与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功能修补规划相结合,修复利用城市废弃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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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城市生态修复、功能修补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城市工作的重点内容,保护和完善城市生态空间格局,推进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各类附属绿地的建设改造是城市双修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实施抓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双修”规划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提升服务功能,创造更加便捷宜居的绿地游憩网络,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在生态保育、休闲游憩、景观塑造、文化宣展、防灾避险等方面的多元功能。
4系统规划
4.1市域绿色生态空间
4 系统规划
4.1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
4.1.1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以保护市域重要生态资源、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统筹生态保护和城乡建设格局为目标,识别绿色生态空间要素,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管控要求,保护各类绿色生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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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是包括市域内重要的生态资源、生态空间及维持生态流动和生物多样性的网络格局在内的空间系统,是城市赖以维护生态安全的本底条件,必须进行科学有效的识别和保护。从过往和当前的规划建设管理经验来看,不断蔓延增加的城乡开发建设是影响市域生态安全的根本因素。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即通过识别整合绿色生态空间要素、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制定保护管控措施,以限制绿色生态空间内部的城乡建设行为,促进与城镇空间、生产空间的协调。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生态控制线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类型,及各类要素叠加后的空间范围边界,但不包括具体确定生态控制线的坐标。
4.1.2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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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规定了市域生态空间统筹需要协调的相关规划。
4.1.3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根据自然地理特征、生态本底条件、自然保护地分布、生态格局发展演化的趋势和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区域水文、生物多样性、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自然景观等生态因子及生态过程,识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及其空间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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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本条规定了市域生态空间统筹中识别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的技术方法。近年来,国内城市对市域层次的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开展了广泛的探索实践,本条基于调研成果总结提出
开展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的分析研究,一般需要运用景观生态学中的“廊道-斑块-基质”等生态网络构建的理论基础,以及生态安全格局分析等大尺度生态规划研究的相关技术手段,作为提出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的前置性研究基础
一般需要采用地理信息技术等手段,系统认知和分析当地的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本底条件、分析生态格局发展演化的趋势和面临的主要风险,以确定需要分析的生态因子及其生态过程。不同地区、地貌类型和城市建设发展阶段应分析的生态因子及其生态过程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至少应包括条文中所列出的相关类型
水文过程分析,应识别对流域雨洪安全、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补给、湿地保护等具有重要价值的空间区域
生物多样性保护分析,应根据本地生态系统的特点,综合考虑生物物种的代表性、受威胁状态及其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安全格局分析的指示生物;应通过对指示物种的栖息地适宜性分析,根据指示物种水平迁徙规律的缓冲区和廊道分析,确定生物保护安全格局,包括指示物种的栖息地核心生境、缓冲区、迁徙廊道和踏脚石等
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防治分析。应分析识别泥石流、崩塌、滑坡、地裂缝的易发区和危险区,以及水土流失敏感区域。自然景观资源保护分析,应识别各类自然和人文风景资源集中分布的空间区域,根据资源特征和价值重要性划分等级,并识别各类以休闲游憩为主要功能的绿色开敞空间之间的联系路径。需对风景资源进行视觉保护的可开展视觉安全格局分析。
4.1.4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根据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及其空间分布,提出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分级分类管控策略,并根据管控需求在生态控制线内明确严格管控范围。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宜符合表4.1.4中的要求。
表4.1.4 生态控制线划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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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本条列出了生态控制线及其内部严格管控范围所应包含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
通过对武汉、深圳、上海、北京、成都、厦门、郑州等城市的市域或规划区生态空间管控相关规划实践的研究梳理,对生态空间要素采用主导功能特征分类是各地的通用做法,由于这一分类方式下各个要素的保护和建设目标较为接近,因此有助于进行分类建设和管控指引
本条文提出内部严格管控范围,是为了支撑生态控制线的分级管控需要。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角度看,需要对生态控制线内的核心生态区域实施最为严格的空间管制;从对城乡建设行为实施空间管制的角度看,因为要素之间和本身的保护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也需要采取差异化的空间管制策略,避免一刀切的方式
本条提出的严格管控范围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的筛选原则,即是选择有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在该类型区域内明文规定,或经合理推断可以确定原则上禁止各类城乡建设行为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生态控制线管控的重要内容
表4.1.4中所指各类保护区和公园的分区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表4.1.4内的各类绿色生态空间要素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建城[2005]97号)、《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10]8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管字[89]201号)、《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1995]21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2013]32号)、《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17]222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1]27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5号)、《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88]74号)等
生态生产主要指园林生产圃地、林业生产基地,如对于桑基鱼塘等体现高度的生态循环理念、具有保护传承价值的农业生产空间。
4.1.5 生态控制线的分级管控应遵循叠加从严的原则。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不得规划集中连片的城市建设用地,严格管控范围内不得规划布局与绿色生态空间要素主导功能定位不符的用地和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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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本条提出分级管控应遵循叠加从严的原则是基于对各地探索实践经验的总结,各地应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制定生态控制线管控策略。重叠区域是指某一区域同时属于两种以上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的范围,其管控措施的制定应按照管控要求更严格的空间要素的管控要求确定。如某区域既属于风景名胜区的二级保护区,同时又属于25度以上的陡坡地,那么该区域对建设行为和生态生活行为的管控要求要按照更为严格的25度以上的陡坡地这一要素的管控要求制定管控措施
生态控制线管控的本质是对各类建设行为和生产生活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换言之,是对土地开发权的一种限制性规定。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的城镇建设行为;严格管控范围管控要求更加严格,不得规划布局与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的主导功能定位不符合的用地和建设项目,如:水源保护地允许水工设施建设,但不允许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4.2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4.2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4.2.1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规划原则和目标,确定市域绿地系统布局,构建兼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生态网络,明确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可提出重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以及下一级行政单元的绿地系统规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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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条适用于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可参照执行。其中“明确规划原则和目标,确定市域绿地系统布局,构建兼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生态网络,明确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措施”是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基本内容;“提出重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以及下一级行政单元的绿地系统规划重点”则是根据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各地经验提出的。
4.2.2 市域绿地系统布局应突出系统性、完整性与连续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建市域生态保育体系应尊重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本底,构建“基质-斑块-廊道”的绿地生态网络;
2 构建市域风景游憩体系应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构建绿地游憩网络;
3 构建市域安全防护体系应统筹城镇外围和城镇间绿化隔离地区、区域通风廊道和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防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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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条是对市域绿地系统布局的规定。市域绿地系统的重点是构建生态保育体系、风景游憩体系和安全防护体系三大体系,并保证系统性、完整性与连续性。
4.2.3 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人均区域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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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城镇开发边界大于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所有功能是围绕城区为核心展开的。为维持城区生态空间网络的系统性和开发边界的连续完整,以及预留部分非建设空间以发挥城市组团隔离、生态保护培育、休闲游憩服务和景观风貌塑造的作用,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需保留部分非建设用地(以区域绿地为主体。可有少量零星的农用地)。本标准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人均区域绿地的面积不应少于20m2/人。”
4.2.4 生态保育绿地选择应包含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生态修复绿地、特有和珍稀生物物种栖息地等各类需要保护培育生态功能的区域。
4.2.5 生态保育绿地规划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
2 不应缩小已有保护地的规模和范围;
3 不应降低已有保护地的生态质量和生态效益;
4 应培育和修复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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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4.2.5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中生态保育绿地的定义是:“为保障城乡生态安全,改善景观质量而进行保护、恢复和资源培育的绿色空间。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公益林、水体防护林、生态修复地等各类以生态保育功能为主的绿地”。生态保育绿地是市域中承担生态保育功能的核心区域,因此需要坚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的原则,并应开展生态修复,提升其生态质量和生态效益。
4.2.6 市域风景游憩体系规划应整合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园等绿色空间,结合城镇和交 通网络布局,提出风景旅游布局结构策略,优化区域绿道、绿廊以及游憩网络体系。
4.2.7 风景游憩绿地选址应优先选择自然景观环境良好、历史人文资源丰富、适宜开展自然体验和休闲游憩活动,并与城区之间具有良好交通条件的区域;风景游憩绿地规划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协调与城镇发展建设的关系。
4.2.8 规划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面积不应小于20m2/人,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应小于10m2/人。人均风景游憩绿地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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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2.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风景游憩绿地的定义是:“自然环境良好,向公众开放,以休闲游憩、旅游观光、娱乐健身、科学考察等为主要功能,具备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为满足上述要求,本条从资源条件和可达性等方面提出风景游憩绿地的选址原则
由于风景游憩绿地具有较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与景观资源,从代际公平、人与自然平衡的角度,在保护利用时应突出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构建市域风景游憩体系是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内容,依托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发展建设多元类型的郊野游憩空间,并通过绿道、绿廊整合联络
通过对香港、深圳郊野公园的调研分析发现两地仅人均郊野公园面积就超过了50m2/人,通过对北京市、上海市、鞍山市、济宁市、北海市的相关规划进行分析,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面积指标超过20m2/人是可以实现的
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控制的不小于20m2/人的区域绿地应优先用于绿色休闲游憩服务功能,以弥补建设用地范围内公园绿地服务功能的不足,因此提出“风景游憩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0m2/人。”该指标的确定是基于北京市、贵安新区、北海市、济宁市、鞍山市等地的规划实践中总结得出的。在紧邻城市建设用地外围布局建设风景游憩绿地,是各地普遍采取的提升公园服务水平的做法。
4.2.9 市域绿道体系规划应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串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度假区、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等城乡休闲游憩空间,构建兼顾生态保育功能和风景游憩功能的城乡绿色廊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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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市域绿道体系是将城乡人口引入自然环境开展休闲游憩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提供更好、更丰富的城乡生态产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市域绿道体系的构建应充分整合串联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发展建设多元类型的郊野游憩空间,以增强风景游憩体系的吸引力。
4.2.10 风景名胜区选址和边界的确定,应有利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便于保护管理和游憩利用;功能分区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 5029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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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风景名胜区是自然和文化价值突出的特殊类型风景游憩绿地,属国家法定保护地。市域绿地系统规划需要考虑新增风景名胜区的选址布局,因此本条提出风景名胜区选址和边界的确定。
4.2.11 森林公园的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单个森林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并应进行功能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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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森林公园是自然森林植被为主的风景游憩绿地类型,本条针对其选址、规模等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4.2.12 城市湿地公园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资源稳定性,有稳定的水源补给保证,充分利用自然、半自然水域,可与城市污水、雨水处理设施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其中湿地系统面积不宜小于公园面积的50%;
2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应以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为首要任务,兼顾科普、教育和游憩等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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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城市湿地公园与其他水景公园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湿地生态系统的特性和功能的保护与展示,突出湿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内容和自然文化属性;城市湿地公园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利用湿地开展生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湿地的景观价值和文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本条对于首要任务、湿地面积占比、功能分区的内容与《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建办城[2017
63号)相衔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是指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的完整性,避免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而造成的环境退化,保护湿地生态的循环体系和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过度干扰。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指为各种湿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间;营造适宜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空间,对生境的改变应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湿地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并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造成灾害。保持湿
资源的稳定性指保持湿地水体、生物、矿物等各种资源的平衡与稳定,避免各种资源的贫瘠化,确保城市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湿地公园应具有一定面积规模,才能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特色。
4.2.13 郊野公园选址应选择城区近郊公共交通条件便利的区域,并有利于保护和利用自然山水地貌,维护生物多样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郊野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
2 应配置必要的休闲游憩和户外科普教育设施,不得安排大规模的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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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郊野公园是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郊野公园应具有一定面积规模,才能保护自然生态及生物多样性特色,根据香港、深圳、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实践,并参考日本和英国类似公园要求,本标准提出郊野公园的面积宜大于50hm2。
4.2.14 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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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中生产绿地的定义是:“为城乡绿化美化生产、培育、引种试验各类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2016的第4,1.6条规定:“规划区内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应小于2%。”生产绿地可以布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也可以布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4.2.15 城区外铁路和公路两侧应设置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宽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 50925规定的铁路隔离带宽度。
4.2.16 城区外的公用设施外围、公用设施廊道沿线宜参照相关防护距离要求规划布置区域设施防护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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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4.2.16《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的定义是:“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等周边具有安全、防护、卫生、隔离作用的绿地。主要包括各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周边的防护隔离绿化用地。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50925-2013第6.1.5条规定:“公路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根据城市规划、公路等级、车道数量、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城镇建成区外公路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城镇建设区外公路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m)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50925-2013的第5.4.1条规定:“城镇建成区外高速铁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50m;普速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20m;其他线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15m。”隔离带可以用于防护绿地建设,同时为隔离火车的噪声和振动的影响,防护绿地的范围宜大于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146'>《城市绿地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4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