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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449-200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appearance

GB 50449-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你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

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2.将原标准中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参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冯肃伟 陈善平 万云峰 吕世会 郑双杰 何俊宝

1总则

1      

1.0.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 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 公共场所 public 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 广告设施与标识 facilities of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建(构)筑物

3  建(构)筑物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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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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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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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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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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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 展开条文说明

3.0.9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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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道路

4  城市道路

4.0.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0.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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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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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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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6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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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 展开条文说明

4.0.8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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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漏。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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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园林绿化

5  园林绿化

5.0.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0.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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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

   2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  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枝、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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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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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5.0.6  对古树名木应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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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城市绿化应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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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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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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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城市容貌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0449-2008

11居住区

11      

11.0.1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 展开条文说明

11.0.2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

▼ 展开条文说明

11.0.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坐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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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

▼ 展开条文说明

11.0.5  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 展开条文说明

11.0.6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五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

▼ 展开条文说明

11.0.7  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 展开条文说明

11.0.8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 展开条文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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