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rban expressway
CJJ 129-2009
2009-04-07发布 200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通知》(建标[1996]522号)的要求,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5横断面设计;6线形设计;7出入口设计;8高架快速路;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10景现与环境。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鄙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华中科技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刘桂生 张均任 崔健球 朱兆芳 和坤玲 张胜 严俊彪 吴瑞麟 李杰 王晓华 荣建 张欣红 梅永利 崔新书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城市快速路设计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城市快速路工程的设计。
1.0.3 城市快速路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槭市快速路应系统设计,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1.0.4 城市快速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 展开条文说明
2.0.1 快速路 expressway
在城市内修建的,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具有单向双车道或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城市道路。
2.0.2 出入口 entranceandexit
供车辆驶出或进入快速路的单向交通路口,设置于快速路右侧,一般通过互通式立交匝道、高架路匝道、辅路匝道连接。
2.0.3 基本路段 basic section
快速路车行道不受出入口合流、分流、交织车流影响的路段。
2.0.4 辅路 relief road
集散快速路交通的道路,设置于快速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辅路设置根据需要分为两个互通式立交间间断的辅路或通过立交的连续辅路。
2.0.5 匝道 ramp
专门连接两条道路的一段专用道路,包括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道路、快速路与辅路的连接道路、高架路或堑式路与地面道路连接的道路,一般为单向交通。
3 基本规定
3.0.1 快速路设计应与城市其他道路合理分配交通,达到路网最佳效应。
3.0.2 快速路线形设计中的平面与纵断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断均衡。横面合理。应保证视觉性诱导,线形连续,安全与舒适。
3.0.3 快速路设计车速宜采用60km/h、80km/h、100km/h。辅路设计车速宜为30~40km/h,路段改变设计车速时应设置过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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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按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及交通量,快速路车行道宜分为双向4车道、6车道、8车道。车行道宽度按设计车速及车型宜分为3.50m、3.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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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应与道路配套设计,保证交通正常运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3.0.6 快速路设计应重点做好出入口位置、间距、形式的综合设计,达到系统通行能力的均衡。
3.0.7 快速路车行道下不得布设纵向地下管线设施。横穿快速路的地下管线设施应将检查井设置在车行道路面以外。
3.0.8 快速路设计应与道路绿化、排水、照明设计协调统一,与城市景观、环境统一,做好整体设计。
3.0.9 快速路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3.0.10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宜设置在辅路上;当需设置在主路时,应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3.0.11 快速路通过互通式立交区应设置集散车道,当出入口间距满足最小间距规定时,可不设置集散车道。
4 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
4.1 分 类
4.1.1 城市快速路通行能力可分为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4.1.2 不同设计车速的设计通行能力应为基本通行能力乘以道路相应设计服务水平的交通墩与道路容量的比率及道路条件修正系数。
4.2 基本路段
4.2.1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速的一条车道基本通行能力可采用表4.2.1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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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快速路设计时应采用三级服务水平,交通量与道路容量比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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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速的一条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可采用表4.2.3中的数值。
4.2.4 计算快速路基本路段通行能力时,各种车辆类型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185'>《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9-200910.3 噪声要求
10.3.1 城市高架快速路(含匝道)横断面的外缘距两侧建筑物应符合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城市环境评价指标要求。当超过城市噪音规定指标时,应按环保标准要求设置声屏障。
10.4 绿化设计要求与标准
10.4.1 城市快速路的平面线形和纵断线形应与沿线地形协调。
当采用路堑或高架路断面时,宜采取垂直绿化措施增加绿化面积。
10.4.2 当城市快速路在互通立交范围内时,应结合地形特点作多方案比选,在保证交通功能前提下,力争造型优美,重视绿化小品与照明设计,使其成为城市新景区,必要时应有园林建筑师协作进行。
10.4.3 城市快速路的绿化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建筑外观、环境、日照、通风等因素,分段种植。在同一路段内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变化不宜过多。绿化布置中树木宜与花卉草皮相结合。
10.4.4 快速路的绿化率宜为25%~30%。
10.4.5 快速路中央分隔带与两侧带上的树枝不得侵入道路的限界。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范围内宜种植矮树,保证行车视距。弯道外侧可适当加密种植。城市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植乔木。
10.4.6 植树的分隔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5m。较宽的分隔带可考虑树木、草皮、花卉等综合布置。在填方或挖方地段,应在路堤或路堑边坡上种植草皮,在不影响视线的地段上可种植灌木。
10.4.7 在道路平面、纵断面与横断面设计时,应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林地带外缘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或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树胸径20倍的范围内,为保护范围。
2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管线,不得种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3 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放危害古树名木的有害液体、气体的设施。
10.4.8 应根据互通立交的形式进行绿化景观设计;对环形匝道范围内,在地形、用地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取自然坡面,并宜采用有观赏价值的花卉,灌木及常绿树,增加立交的环境效果。
10.4.9 靠车行道的行道树应满足侧向净宽的要求,株距宜为4~10m。绿化带净宽度应符合表10.4.9的规定。树池宜采用方形,海边净宽应大干或等于1.5m;当采用矩形树池时,其净宽不得小于1.2m,净长不得小于1.8m。
10.4.10 快速路上种植树的树冠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10.4.10的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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