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738-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GB 50738-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5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38-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11.1.2、16.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9月16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金属风管与配件制作、非金属与复合风管及配件制作、风阀与部件制作、支吊架制作与安装、风管与部件安装、空气处理设备安装、空调冷热源与辅助设备安装、空调水系统管道与附件安装、空调制冷剂管道与附件安装、防腐与绝热、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检测与试验、通风与空调系统试运行与调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E-mail:TFKT163@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新奥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源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
                  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宋波  史新华  刘晶  刘元光 何伟斌  吕莉  孙怀常  魏艳萍 苗冬梅  张耀良  宋勤峰  张广志 徐斌斌  高翔  连淳  陈浩 闵泽鹏  栾景阳  茅伟东  张勇 薛智  张劲松  张景  唐一兵 陆文波  刘一民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许文发  林运斌  孙延勋  万水娥 王为  于晓明  邵宗义  李善国

制订说明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9月16日以第115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通风与空调系统施工技术的调查研究,结合近年来我国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和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施工的实际情况,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管理方便,可操作性的原则进行编制工作。突出施工操作工序、施工质量控制及运行调试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是一部涉及各种通风与空调系统形式、指导现场全过程操作的施工规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加强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安装技术的管理,规范施工工艺,强化施工安装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安装。
1.0.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安装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颁布实施以来,部分省市及企业制定了本地区、本单位的施工技术标准,但这些标准大同小异,基本上是一些工艺操作内容,并没有突出施工过程控制及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为了规范全国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安装行业的技术管理及施工工艺,强化施工过程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在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总结近年来我国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和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实际情况,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管理方便,可操作性强的原则,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突出施工操作工序、施工质量控制及运行调试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是一部涉及各种通风与空调系统形式、指导现场全过程操作的施工规范。

2术语

2.0.1 风管 air duct
    采用金属、非金属薄板或其他材料制作而成,用于空气流通的管道。
2.0.2 非金属风管 nonmetallic duct
    采用硬聚氯乙烯、玻璃钢等非金属材料制成的风管。
2.0.3 复合风管 composite duct
    采用不燃材料面层与绝热材料内板复合制成的风管。
2.0.4 风道 air channel
    采用混凝土、砖等建筑材料砌筑而成,用于空气流通的通道。
2.0.5 风管配件 duct fittings
    风管系统中的弯头、三通、四通、各类变径及异形管、导流叶片和法兰等。
2.0.6 风管部件 duct component
    风管系统中的各类风口、阀门、风罩、风帽、消声器、过滤器等。
2.0.7 漏风量 air leakage rate
    风管系统中,在某一静压下通过风管本体结构及其接口,单位时间内泄出或渗入的空气体积量。
2.0.8 漏光检测 air leak check with lighting
    用强光源对风管的接缝、法兰及其他连接处进行透光检查,确定孔洞、缝隙等渗漏部位及数量的方法。
2.0.9 固定支架 fixing trestle
    不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0 防晃支架 restraining trestle
    不随管道晃动产生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1 型式检验报告 type inspection report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
2.0.12 强度性试验 strength test
    在规定的压力和保压时间内,对管路、压力容器、阀门、附件等进行的耐压能力检验。
2.0.13 严密性试验 leakage test
    在规定的压力和保压时间内,对管路、压力容器、阀门、附件等进行的泄漏检验。

条文说明
    为了防止应用过程的错误理解,本规范仅列出了在通风与空调施工过程中的几个不易理解、并易混淆的术语进行解释。

3基本规定

3.1 施工技术管理

3.1.1 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具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3.1.2 施工企业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时,其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3.1.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形成书面记录,并应由参与会审的各方签字确认。
3.1.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应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合格、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对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作业指导培训。
3.1.5 施工图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当施工图变更涉及通风与空调工程的使用效果和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确认。
3.1.6 系统检测与试验,试运行与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相应的技术方案,并应经审查批准。
3.1.7 通风与空调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专项的施工技术方案。

条文说明
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专业性较强,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平,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不能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目前,在我国的施工资质管理中,取得机电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但承担规模要和资质上所规定的内容相符。
    施工现场要求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包括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行业及企业标准,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等。
3.1.2 施工图深化设计是对原施工图的补充和完善,也是施工图变更的一种形式,所以应经过原设计单位确认。
3.1.3 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是工程施工前的一项技术工作,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通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可以有效解决施工图本身以及施工图中各工种之间存在的问题,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记录可以作为以后办理变更洽商的依据,也是工程结算依据之一。 
3.1.4 本条强调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重要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被批准不能进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是指工程施工合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而不是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技术交底通常按照工程施工的规模、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不同层次的施工人员范围内进行,技术交底的内容与深度也各不相同。技术交底一般分为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四新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技术交底。本条强调的是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也就是专业工长向各作业班组长和各工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是技术交底的重要环节。
3.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施工中,施工图的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任意改动施工图,如改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当施工图改动影响到使用效果和节能效果时,应视为建筑功能发生重要改变,此时不能只由设计单位同意即可,应经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并经监理和建设单位认可后,再办理变更手续。为了强调设计及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的重要性,此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3.1.6 系统检测与试验、试运行与调试是技术性很高又比较复杂的一项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在检测与试验、试运行与调试前编制技术方案,并经审查批准,审查流程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1.7 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因为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依据,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对待。在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安装中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关于“四新”技术应用的一些规定。
    当施工中采用新的施工工艺或本单位首次使用的施工工艺时,为了能熟练掌握施工操作内容,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并制定专项技术方案,保证该施工工艺的贯彻落实。

3.2 施工质量管理

3.2.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岗位责任制;
    2 技术管理责任制;
    3 质量管理责任制;
    4 工程质量分析例会制。
3.2.2 施工现场应建立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技术交底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2 材料与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3 施工工序控制制度;
    4 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的中间交接检查制度;
    5 施工检验及试验制度。
3.2.3 管道穿越墙体和楼板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应采用阻燃材料填塞密实;当穿越防火分区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封堵。
3.2.4 管道与设备连接前,系统管道水压试验、冲洗(吹洗)试验应合格。
3.2.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施工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工长及专职质量检查员共同参加的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再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进行检查验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重要部位还应附必要的图像资料。
3.2.6 隐蔽的设备及阀门应设置检修口,并应满足检修和维护需要。
3.2.7 用于检查、试验和调试的器具、仪器及仪表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条文说明
3.2.1 所有施工技术管理措施的落实,施工质量的最终结果是否符合施工计划目标,还要靠有效的质量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来保证。加强制度建设,用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约束施工人员的行为是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加强施工队伍建设的根本所在和重中之重。施工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
3.2.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技术方案和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这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前提;二是用于施工安装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三是施工过程的工序控制,自检、互检、交接检验以及隐蔽工程检验等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四是工序间及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查,是保证质量连续性的重要手段;五是各种检验和试验,这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
    建筑安装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三者结合,缺一不可,共同组成了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 
3.2.3 水管或风管穿越墙体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对于需要绝热的管道,套管尺寸应保证绝热材料连续不间断穿过,在绝热材料与套管间,采用阻燃材料填塞密实。穿越防火分区的风管或水管与套管间的填塞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2.4 管道水压试验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往往会经过几次反复充水、泄水。一般设备安装在该管道系统最低点,如果管道提前与设备连接,系统中的水不易排净,杂质很容易进入到设备内。另外,压力试验时,一旦试验压力超压,会危及设备的安全。因此强调管道与设备连接前,系统管道应清洗、试压合格。
3.2.5 隐蔽工程检查部位及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 绝热的风管和水管。检查内容应包括管道、部件、附件、阀门、控制装置等的材质与规格尺寸,安装位置,连接方式;管道防腐;水管道坡度;支吊架形式及安装位置,防腐处理;水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冲洗试验;风管严密性试验等。
    2 封闭竖井内、吊顶内及其他暗装部位的风管、水管和相关设备。风管及水管的检查内容同上;设备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型号、安装位置、支吊架形式、设备与管道连接方式、附件的安装等。
    3 暗装的风管、水管和相关设备的绝热层及防潮层。检查内容包括绝热材料的材质、规格及厚度,绝热层与管道的粘贴,绝热层的接缝及表面平整度,防潮层与绝热层的粘贴,穿套管处绝热层的连续性等。
    4 出外墙的防水套管。检查内容包括套管形式、做法、尺寸及安装位置。
3.2.6 阀门包含风阀和水阀。
3.2.7 用于检查、试验和调试的器具、仪器及仪表应定期检定,其本身精度误差应符合相关要求。

3.3 材料于设备质量管理

3.3.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应根据施工图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使用的材料与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3.3.2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与设备应有中文质量证明文件,并齐全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材料与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性能指标,并与实际进场材料和设备相符。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应为该产品系列,并应在有效期内。
3.3.3 材料与设备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检查和试验,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进行验收,填写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的材料与设备,不应在工程中使用。
3.3.4 通风与空调工程使用的绝热材料和风机盘管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有关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条文说明
3.3.1 产品技术文件是指材料与设备的使用技术要求等文件,是材料与设备生产企业配套供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在选择材料与设备时,应按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进行选择,同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国家标准的要求。有些材料与设备,行业主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所以,在选用上,也要符合该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3.3.2 本条说明如下:
    1 本条所指材料包括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等。
    2 质量证明文件是指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的总称。
    3 各类管材、板材等型材应有材质检测报告。
    4 风管部件、水管管件、法兰等应有出厂合格证。
    5 焊接材料和胶粘剂等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期限及检验报告。
    6 阀门、开(闭)式水箱(罐)、分(集)水器、除污器、过滤器、软接头、绝热材料、衬垫等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相应检验报告。
    7 制冷(热泵)机组、空调机组、风机、水泵、热交换器、冷却塔、风机盘管、诱导器、水处理设备、加湿器、空气幕、消声器、补偿器、防火阀、防排烟风口等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为同系列定型产品,不同系列的产品应分别具有该系列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8 压力表、温度计、湿度计、流量计(表)、传感器等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有效检测报告。
    9 主要设备应有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
3.3.3 本条强调材料与设备进场时,施工单位应自行检验,合格后才能报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同时强调,工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与设备,均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

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38-2011

16.3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行与调试

16.3.1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前的检查可按表16.3.1进行。 表16.3.1 系统调试前的检查内容
表16.3.1 系统调试前的检查内容 16.3.2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检验、调整与联动运行;
    2 系统风量的测定和调整;
    3 空调水系统的测定和调整;
    4 变制冷剂流量多联机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
    5 变风量(VAV)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
    6 室内空气参数的测定和调整;
    7 防排烟系统测定和调整。
16.3.3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检验、调整与联动运行可按表16.3.3的要求进行。 表16.3.3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检验、调整与联动运行要求
表16.3.3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检验、调整与联动运行要求
表16.3.3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检验、调整与联动运行要求 16.3.4 系统风量的测定和调整包括通风机性能的测定,风口风量的测定,系统风量测定和调整,可按表16.3.4-1、表16.3.4-2、表16.3.4-3的要求进行。 表16.3.4-1 通风机性能测定
表16.3.4-1 通风机性能测定
表16.3.4-2 送(回)风口风量的测定
表16.3.4-2 送(回)风口风量的测定
表16.3.4-3 系统风量的测定和调整

表16.3.4-3 系统风量的测定和调整

表16.3.4-3 系统风量的测定和调整

16.3.5 空调水系统流量的测定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管上设有流量计的水系统,可直接读取冷热水的总流量。
    2 采用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测定空调冷热水及冷却水的总流量以及各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时,应按仪器要求选择前后远离阀门或弯头的直管段。当各空调机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大于20%时,或冷热水及冷却水系统总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大于10%时,需进行平衡调整。
    3 采用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测试空调水系统流量时,应先去掉管道测试位置的油漆,并用砂纸去除管道表面铁锈,然后将被测管道参数输入超声波流量计中,按测试要求安装传感器;输入管道参数后,得出传感器的安装距离,并对传感器安装位置作调校;检查流量计状态,信号强度、信号质量、信号传输时间比等反映信号质量参数的数值应在流量计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正常范围内,否则应对测试工序进行重新检查;在流量计状态正常后,读取流量值。
16.3.6 变制冷剂流量多联机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可按表16.3.6的要求进行。 表16.3.6 变制冷剂流量多联机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要求
表16.3.6 变制冷剂流量多联机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要求 16.3.7 变风量(VAV)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可按表16.3.7的要求进行。 表16.3.7 变风量(VAV)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要求
表16.3.7 变风量(VAV)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要求 16.3.8 室内空气参数的测定,包括空调房间的干、湿球温度的测定,室内噪声的测定,房间之间静压差的测定,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16.3.9 防排烟系统测定和调整可按表16.3.9的要求进行。 表16.3.9 防排烟系统的测定和调整
防排烟系统的测定和调整 条文说明 16.3.4 风口处的风速如采用风速仪测量时,应贴近格栅或网格,平均风速测定可采用匀速移动法或定点测量法。送(回)风口风量按下式计算: 送(回)风口风量计算公式     式中:Q——风口风量(m³/h);
    A——送风口的外框面积(m²);
    V——风口处测得的平均风速(m/s);
    K——考虑风口的结构和装饰形式的修正系数,一般取0.7~1.0。
    采用叶轮风速仪贴近风口测定风量时,有两种方法:
    1 匀速移动测量法。对于截面积不大的风口,可将叶轮风速仪沿整个截面按图31路线慢慢地匀速移动,移动时叶轮风速仪不应离开测定平面,此时测得的结果可认为是截面平均风速。此法需进行三次,取其平均值。 图31 匀速移动测量路线
图31 匀速移动测量路线     2 定点测量法。按风口截面大小,划分为若干个面积相等的小块,在其中心处测量。对于尺寸较大的矩形风口可划分为同样大小的8个~12个小方格进行测量;对于尺寸较小的矩形风口,一般测5个点即可。对于条缝形风口,在其高度方向至少应有2个点,沿条缝方向根据长度可分别取为4、5、6对测点;对于圆形风口,按其直径大小在圆弧上可分别测4个点或5个点。如图32、图33所示。 图32 各种形式风口的测点布置示意
图32 各种形式风口的测点布置示意
  图33 用风速仪测定散流器出口平均风速
图33 用风速仪测定散流器出口平均风速     系统风量的调整,即风量平衡,一般靠改变阀门或风口人字阀的叶片开启度使阻力发生变化,从而风量也发生变化,达到调节的目的。系统风量调整后,应达到新风量、排风量、回风量的实测值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风量的实测值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5%。新风量与回风量之和应近似等于总的送风量或各送风量之和。
    系统风量的调整方法有两种:流量等比分配法、基准风口调整法。由于每种方法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在风量调整过程中,可根据管网系统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方法。
    1 流量等比分配法
    用该方法对通风空调送(回)风系统进行调整,一般需从系统的最远管段,也就是从最不利的风口开始,逐步地调向通风机。该方法适用于风口数量较少的系统。
    举例说明,从图34可知,离风机最远的风口为1号,最不利管路应是1-3-5-9,应从支管1开始测定调整。为了加快调整速度,利用两套仪器分别测量支管1和2的风量,并用三通拉杆阀进行调节,使这两条支管的实测风量比值与设计风量比值近似相等,即:。虽然两条支管的实测风量不一定能够马上调整到设计风量值,但是总可以调整到使两支管的实测风量的比值与设计风量的比值相等。例如:支管1的L1=550m³/h,支管2的L2=500m³/h。经调整后的实测风量为L1=515m³/h。L2=470m³/h。它们的比值为: 图34 送风系统
图34 送风系统     1、2、3、4、5、6、7、8、9-测孔编号;10、11、12、13-三通阀编号 ,可以认为两个比值近似相等。用同样的方法测出各支管、支干管的风量,即。显然实测风量不是设计风量,根据风量平衡原理,只要将风机出口总干管的总风量调整到设计风量值,那么各干管、支管的风量就会按各自的设计风量比值进行等比分配,也就会符合设计风量值。所以该法称为“流量等比分配法”。对于。所以利用这个比值方法进行风量平衡也可以称为“一致等比变化”调整方法。     2 基准风口调整法
    图35所示为送风系统图,该系统共有三条支干管路,支干管Ⅰ上带有风口1号~4号,支干管Ⅱ上带有风口5号~8号,支干管Ⅳ上带有风口9号~12号。调整前,先用风速仪将全部风口的送风量初测一遍,并将计算出的各个风口的实测风量与设计风量比值的百分数列入表4中。 图35 送风系统图
图35 送风系统图 1、2、3、4、5、6、7、8、9、10、11、12-测孔编号;
13、14、15、16、17、18、19、20、21、22、23-三通阀编号     从表4中可以看出,各支干管上最小比值的风口分别是支干管Ⅰ上的1号风口,支干管Ⅱ上的7号风口,支干管Ⅳ上的9号风口。所以就选取1号、7号、9号风口作为调整各分支干管上风口风量的基准风口。
    风量的测定调整一般应从离通风机最远的支干管Ⅰ开始。 表4 各风口实测风量
表4 各风口实测风量     为了加快调整速度,使用两套仪器同时测量1号、2号风口的风量,此时借助三通调节阀,使1号、2号风口的实测风量与设计风量的比值百分数近似相等,即。经过这样调节,1号风口的风量必然有所增加,其比值数要大于80%,2号风口的风量有所减少,其比值小于原来的90%,但比1号风口原来的比值数80%要大一些。假设调节后的比值数为:,说明两个风口的阻力已经达到平衡,根据风量平衡原理可知,只要不变动已调节过的三通阀位置,无论前面管段的风量如何变化,1号、2号风口的风量总是按新比值数等比地进行分配。1号风口处的仪器不动,将另一套仪器放到3号风口处,同时测量1号、3号风口的风量,并通过三通阀调节使:,此时1号风口已经大于83.5%,3号风口已经小于原来的110%,设新的比值数为:;自然,2号风口的比值数也随着增大到92.2%多一点;用同样的测量调节方法,使4号风口与1号风口达到平衡。假设:。自然,2号、3号风口的比值数也随着增大到106.2%。至此,支干管Ⅰ上的四个风口均调整平衡,其比值数近似相等。     对于支干管Ⅱ、Ⅳ上的风口风量也按上述方法调节到平衡。虽然7号风口不在支干管的末端,仍以7号风口作为基准风口,但要从5号风口上开始向前逐步调节。
    各条支干管上的风口调整平衡后,就需要调节支干管上的总风量。此时,从最远处的支干管开始向前调节。选取4号、8号风口为Ⅰ、Ⅱ支干管的代表风口,调节节点B处的三通阀使4号、8号风口风量的比值数相等。即:;调节后,1号~3号,5号~7号风口风量的比值数也相应地变化到4号、8号风口的比值数。那么证明支干管Ⅰ、Ⅱ的总风量已经调整平衡。选取12号风口为支干管Ⅳ的代表风口,选取支干管Ⅰ,Ⅱ上任一个风口(例如选8号风口)为管段Ⅲ的代表风口。利用节点A处的三通阀进行调节使12号、8号风口风量的比值数近似相等,即:;于是其他风口风量的比值数也随着变化到新的比值数。则支干管Ⅳ、管段Ⅲ的总风量也调节平衡。但此时所有风口的风量都不等于设计风量。将总干管Ⅴ的风量调节到设计风量,则各支干管和各风口的风量将按照最后调整的比值数进行等比分配达到设计风量。 16.3.8 室内空气参数的测定应按以下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等。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28
    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3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
    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7 《智能建筑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8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9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
    10 《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
    11 《玻镁风管》JC/T 646
    12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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