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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用地评定标准[附条文说明]CJJ132-200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and rural land evaluation

CJJ 132-2009

J 866-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9 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27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32-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4、4.1.3、4.2.1、4.2.2、4.2.3、4.2.5、5.1.5、5.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1992]第227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评定指标;5.评定方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

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政编码:710032)。

参编单位:长安大学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樊尚新 刘乃齐 倪万魁 李肇娥 刘伟业 刘复友 刘宝华 秦巧英 刘海松 汪树群

1总则

1      

1.0.1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规范城乡用地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用地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城乡用地评定,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  应采取现场踏勘与资料调查并重,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综合分析与重点分析相结合的调查分析研究方法;

   2  应重视城乡用地的生态适宜性和安全性,优化人居用地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3  应考虑人为影响因素对城乡用地产生的影响。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城乡用地评定,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 展开条文说明

2.0.1  城乡用地评定  urban and rural land evaluation

   对拟作为城乡发展的用地,根据其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作出工程技术上的综合评定,确定用地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适宜建设用地  suitable land

   场地稳定、适宜工程建设,不需要或采取简单的工程措施即可适应城乡建设要求,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的限制程度可忽略不计的用地。

2.0.3  可建设用地  buildable land

   场地稳定性较差、较适宜工程建设,需采取工程措施,场地条件改善后方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的限制程度为一般影响的用地。

2.0.4  不宜建设用地  unsuitable land

   场地稳定性差、工程建设适宜性差,必须采取特定的工程措施后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的限制程度为较重影响的用地。

2.0.5  不可建设用地  unbuildable land

   场地不稳定、不适宜工程建设,完全或基本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的限制程度为严重影响的用地。

▼ 展开条文说明

2.0.6  城乡用地工程措施  urban and rural land engineering methods

   为满足城乡规划和各项建设的基本要求,对准备建设的城乡用地,需要采取的工程处理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

2.0.7  特殊指标  specific index

   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等方面对城乡发展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具有限制性影响的因素。尤其是对城乡用地的安全性影响突出的限制因素。

2.0.8  基本指标  basic index

   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等方面对城乡发展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具有普遍性影响的因素。

2.0.9  评定区  evaluation area

   拟作为城乡发展用地的范围,包括城乡建成区用地和拟定的新区用地。

2.0.10  评定单元  evaluation unit

   城乡用地评定的基本单位和基本作业对象。同一评定单元评定要素的属性基本一致。

▼ 展开条文说明

3一般规定

3  一般规定

3.0.1  城乡用地评定区,应在对应的城乡规划区内划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城乡用地评定区,应划分为评定单元。划分评定单元依据的界线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现状建成区用地、评定区界线;

   ——地貌单元、工程地质单元分区、水系界线;

   ——洪水淹没线,强震区、活动断裂、不良地质现象的影响范围界线;

   ——各类保护区、控制区的范围界线。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类  适宜建设用地;

   Ⅱ类  可建设用地;

   Ⅲ类  不宜建设用地;

   Ⅳ类  不可建设用地。

▼ 展开条文说明

3.0.4 城乡用地评定区范围内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段、多发区,必须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展开条文说明

3.0.5  城乡用地评定应取得评定区范围内的自然环境条件和人为影响因素等基础资料,对采用的基础资料应作可靠性评估;其调查类别和内容应按附录A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乡用地评定应采用最新测绘的国家分幅地形图,其比例尺应分别与具体编制的城乡规划所采用的比例尺一致,城市应为1/10000~1/25000,镇、乡、村庄应为1/1000~1/10000。

   2  城市用地评定应取得城市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镇、乡、村庄用地评定宜取得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  城乡用地评定应取得城市、镇总体规划,乡、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生态环境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的文本和图纸,各类保护区、控制区的用地范围资料;宜取得拟定的城乡规划区范围资料。

▼ 展开条文说明

3.0.6  城乡用地评定成果,应包括评定报告、评定图。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乡用地评定应编制综合图。综合图、专题图,宜按附录B表B.0.2的规定编制;

   2  城乡用地评定报告,宜按附录B编制;

   3  城乡用地评定附表,宜采用附录C表C-1、表C-2、表C-3的格式编制。

▼ 展开条文说明

3.0.7  城乡用地评定图例,宜按附录D表D的规定采用,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0.8  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成果档案,应符合城乡建设档案、城乡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地块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查询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4评定指标

4.1 评定指标体系

4  评定指标

4.1  评定指标体系

4.1.1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应由指标类型、一级和二级指标层构成。指标类型应分为特殊指标和基本指标;一级指标层应分为工程地质、地形、水文气象、自然生态和人为影响五个层面;二级指标层应为具体指标。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必须采用涉及的特殊指标。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基本指标应依据本标准第4.1.1、4.1.2条的规定,结合评定单元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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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定量分值、定量标准

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定量分值、定量标准

4.2.1  特殊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限制影响程度应分为“一般影响、较重影响、严重影响”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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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基本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应分为“适宜、较适宜、适宜性差、不适宜”四级。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评定指标的定量分值,应与其定性分级对应设置,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评定指标的定量标准,应由其具体表现特征、定量分值及对应的定性分级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洪水淹没线对应的防洪标准,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放射性岩土的分级,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泥石流的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执行;场地土、水腐蚀性的分级,应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1994的有关规定确定;

   4  地下水水质的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地表水水质的分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土壤质量的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4.2.5  特殊指标的定量标准和采用,应符合附录E表E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2.6  基本指标的定量标准和采用,应符合附录F表F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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