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震现场工作 第1部分:基本规定
Post-earthquake field Works-Part 1:Basic regulations
GB/T 18208.1-2006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0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01日
前 言
《地震现场工作》包括四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规定(GB/T 18208.1-2006);
——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GB 18208.2-2001);
——第3部分:调查规范(GB/T 18208.3-2000);
——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GB/T 18208.4-2005)。
本部分为《地震现场工作》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5)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云南省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辽宁省地震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勇、袁一凡、宋立军、苗崇刚、徐锡伟、安晓文、何玉林、吴凤泰。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要求做好震后应急救援工作。本部分的制定是以中国地震局现行的《地震现场工作规定(试行)》(2000)为基础,吸收了该规定实施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并参考了《地震现场工作大纲和技术指南》(1998)。
本部分的制定和实施将对规范地震现场工作、促进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加强地震现场工作的管理起到积极重要作用。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地震现场工作的内容、地震现场工作分级和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地震现场的地震观测、震情分析、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灾情上报及建筑物安全鉴定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地震现场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并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
[GB/T 18207.2-2005,定义7.1.6]
4 总则
4.1 地震现场工作级别划分
4.1.1 Ⅰ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M≥7.0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现场工作。
4.1.2 Ⅱ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6.5≤M<7.0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现场工作。
4.1.3 Ⅲ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6.0≤M<6.5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现场工作。
4.1.4 Ⅳ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5.0≤M<6.0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现场工作。
4.1.5 Ⅴ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4.0≤M<5.0地震的现场工作。
4.2 地震现场工作内容
4.2.1 Ⅰ级~Ⅳ级地震现场工作内容
Ⅰ级~Ⅳ级地震现场应开展地震现场观测、地震现场震情分析、地震现场灾情收集上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现场调查、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和地震现场工作总结。
4.2.2 Ⅴ级地震现场工作内容
应开展现场震情分析、地震现场调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现场工作总结。Ⅴ级地震现场工作是否应开展现场观测,可依据震情趋势判断意见确定。
4.3 地震现场工作时限
地震现场工作时限要求如下:
——Ⅰ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30 d~40 d内完成;
——Ⅱ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14 d~25 d内完成;
——Ⅲ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10 d~16 d内完成;
——Ⅳ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5 d~10 d内完成;
——Ⅴ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3 d~7 d内完成。
地震现场观测的时限可依据震情发展确定。
5 地震现场观测
5.1 地震现场观测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电磁观测、地壳形变观测、地下流体观测台网(站、点)、强震动观测台(阵);
——原有的流动观测网的复测;
——GPS、航空测量等专项观测;
——观测数据处理与分析;
——观测资料和分析结果的上报。
5.2 地震现场观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规定:
——应及时处理、分析地震观测资料并按要求上报;
——地震观测资料有异常时,应随时核实上报。
5.3 地震现场观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规定:
——观测仪器应性能稳定、可靠,符合进网技术要求。
——测震台网的台站数和台站间距,宜符合地震序列分析要求。Ⅳ级~Ⅴ级地震现场观测,台站数宜不少于5个;Ⅱ级~Ⅲ级地震现场观测,台站数宜不少于10个;Ⅰ级地震现场观测,台站数宜不少于20个;台站间距应小于10 km。
——地震现场电磁观测、地壳形变观测、地下流体观测台网要在原有台网的基础上,依据当地的实际观测条件,选择具有资料可比性和较好反映地震信息的观测手段,进行合理布设。
——Ⅳ级~Ⅴ级地震现场观测,数字强震动加速度仪宜不少于5个;Ⅱ级~Ⅲ级地震现场观测,数字强震动加速度仪宜不少于10个;Ⅰ级地震现场观测,数字强震动加速度仪宜不少于20个。可选择在典型建(构)筑物上布设数字强震动加速度仪。
——地震现场观测应配置实时记录与数据处理系统。
5.4 地震现场观测工作,应按附录A的规定编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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