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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GB/T51149-20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parking plan

GB/T 51149-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8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49-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0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要求,本规范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停车场规划,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邮编100045)。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工国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交通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晓东 李秀敏 李爽 蔡华民 於昊 张秀媛 陈春妹 宋晓梅 殷丽 汪洋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史其信 孔令斌 陈洪仁 关宏志 邹哲 陆锡明 郭继孚 董苏华 杨放 贺崇明 张仁 杨孝宽

1总则

1      

1.0.1  为科学合理安排停车设施,构建有序的停车环境,规范城市停车规划,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涵盖的停车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城市停车规划应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以城市发展及交通发展战略为指导,统筹现状停车供需关系,考虑未来机动车发展水平,结合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制定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的供给策略,划分城市停车分区,统筹配置城市停车资源,并应满足交通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城市停车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停车场  parking lot

   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一般由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

2.0.2  停车位  parking space

   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部位。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需的空间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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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机动车停车场  parking lot for auto

   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0.4  非机动车停车场  parking lot for non-motor vehicle

   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0.5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parking garage for buildings

   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0.6  城市公共停车场  urban public parking lot

   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的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2.0.7  路内停车位  on-street parking space

   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或(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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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基本车位  basic parking space

   满足车辆拥有者在无出行时车辆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

2.0.9  出行车位  travel parking space

   满足车辆使用者在有出行时车辆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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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标准车  passenger car unit

   以车型外廓尺寸总长度为5.0m,总宽度为2.0m,总高度为2.2m的小型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标准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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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  floor area for passenger car unit

   停放一辆标准车所需的建筑面积,包括停车位面积和均摊的通道面积、管理、服务等辅助设施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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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停车规划应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采取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的供给原则,划分城市停车分区,提出差别化的分区停车规划策略。差别化的分区机动车停车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中心区的人均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水平不应高于城市外围地区;

   2  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高的地区的人均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水平不应高于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低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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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停车场按照规划管理方式分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服务对象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3.0.3  城市停车位供给应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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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照建筑物分类划分为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业主的基本车位需求为主;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出行车位需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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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城市停车规划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停车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2)确定区域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和停车分区划分原则;

       3)提出差别化的停车分区规划指引。

   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停车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核算各地块内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

       2)确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布局控制指标和建筑设计原则。

   3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停车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停车场平面布局和停车位规模;

       2)提出交通组织及出入口设置方案;

       3)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4)分析建设条件,开展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4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以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为指导,应作为详细规划阶段城市停车规划的依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分近、远期规划;近期规划期限应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远期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状停车调查和资料收集;

       2)估算现状停车位供需关系;

       3)预测规划年停车(位)需求总量;

       4)深化和细化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5)提出区域差别化的分区停车位供应总量;

       6)确定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分布;

       7)研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8)提出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规划要求;

       9)提出近期建设规划和规划实施保障政策。

   5  专项规划中涉及的停车规划内容和深度应与专项规划所属规划阶段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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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4.1停车需求预测

4  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4.1  停车需求预测

4.1.1  停车需求预测应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机动车发展水平为依据,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用地规划、交通出行特征、交通服务水平及城市交通管理等因素,预测城市停车(位)需求总量及空间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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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停车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停车设施调查、停车特征调查、相关资料的收集、现状停车供应和需求关系分析与评价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设施调查应获取停车场规模和空间分布、停车场形式和停车位规模、路内停车位规模和分布、停车收费管理等信息;

   2  停车特征调查应获取停车需求生成率、停车场供给能力、平均停车时间、车位周转率、停车场利用率、停车集中指数等指标;

   3  相关资料收集应获取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保有量、城市道路里程和网络布局,以及建设用地规模、性质和布局等;

   4  现状停车位供需关系分析与评价应根据停车特征调查计算停车需求生成率、平均停车时间、停车场供给能力、车位周转率、停车场利用率、停车集中指数、现状停车位需求等停车特征指标;定量化评价现状停车供需关系;分析停车发展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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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机动车停车需求预测应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预测两部分。基本车位需求预测应结合城市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机动车保有量等,可采用趋势分析法、类比法、相关因素法等方法确定;出行车位需求预测应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城市交通出行特征,可采取用地类别法、机动车出行分布预测等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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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非机动车停车需求预测方法可采取趋势分析法、类比法、用地类别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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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停车位供给

4.2  停车位供给

4.2.1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等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之间;

   2  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5)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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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城市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应小于非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

4.2.3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是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主体,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

   2  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10%~15%。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机动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通过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作为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且应制定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效益评估和退出机制。路内停车位设置应采取白天短时停车和夜间长时停车相结合的规划原则,提高路内停车位周转率和利用率,发挥出行车位和基本车位供给的双重补充作用。

▼ 展开条文说明

4.2.5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总规模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核算,人均城市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0.5m2~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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