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parking plan
GB/T 51149-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8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49-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0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要求,本规范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停车场规划,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邮编100045)。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工国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交通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晓东 李秀敏 李爽 蔡华民 於昊 张秀媛 陈春妹 宋晓梅 殷丽 汪洋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史其信 孔令斌 陈洪仁 关宏志 邹哲 陆锡明 郭继孚 董苏华 杨放 贺崇明 张仁 杨孝宽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科学合理安排停车设施,构建有序的停车环境,规范城市停车规划,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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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和管理城市停车规划,统筹城市停车资源,规范城市停车环境,合理引导交通需求,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涵盖的停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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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中的停车规划编制与管理。
本条文参考现行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规定本规范中城市停车规划包括载客汽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规划,不包含专用载客汽车停车场规划。专用载客汽车停车场是指为运输部门所属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例如,公共交通企业为停放公交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专业运输企业为停放运营车辆设置的停车场。
本条文中专项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综合交通、医疗卫生、绿地系统、商业网点等专项规划,以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与停车设施紧密相关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等。
1.0.3 城市停车规划应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以城市发展及交通发展战略为指导,统筹现状停车供需关系,考虑未来机动车发展水平,结合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制定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的供给策略,划分城市停车分区,统筹配置城市停车资源,并应满足交通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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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停车规划应以维护公共利益,集约利用土地和交通资源为指导思想。各城市制定停车规划应综合考虑我国土地资源有限、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大、人均建设用地紧张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城市机动车快速发展的现实,并应满足环境、安全、防灾等要求。制定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的供给策略,划分城市停车分区,统筹配置城市停车资源,有利于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改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1.0.4 城市停车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停车场 parking lot
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一般由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
2.0.2 停车位 parking space
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部位。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需的空间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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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 停车场和停车位基本沿用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建设标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中的名词解释。
2.0.3 机动车停车场 parking lot for auto
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0.4 非机动车停车场 parking lot for non-motor vehicle
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0.5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parking garage for buildings
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0.6 城市公共停车场 urban public parking lot
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的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2.0.7 路内停车位 on-street parking space
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或(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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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路内停车位包括在路侧、立交桥下等道路红线内划设的供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路外停车位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外规划、建设的供机动车或(和)非机动车停放的空间。
2.0.8 基本车位 basic parking space
满足车辆拥有者在无出行时车辆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
2.0.9 出行车位 travel parking space
满足车辆使用者在有出行时车辆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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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2.0.9 为了在车辆拥有和使用环节采取差别化停车供给策略,按照停车需求将停车位分为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两种类型。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在停车供给形式上可以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和路内停车位来满足,并且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两者可以共享停车资源。
2.0.10 标准车 passenger car unit
以车型外廓尺寸总长度为5.0m,总宽度为2.0m,总高度为2.2m的小型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标准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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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设计时应以标准车为计算当量,将其他类型车辆停放空间按表1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标准车辆,以标准车核算停车位总规模。
表1 停车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1 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 两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 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2.0.11 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 floor area for passenger car unit
停放一辆标准车所需的建筑面积,包括停车位面积和均摊的通道面积、管理、服务等辅助设施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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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一辆标准车停放所需的建筑面积通常与停放车辆类型、车辆尺寸、停车方式、车辆停放所需要的纵向和横向跨距要求有关,辅助设施与绿化面积要求等有关。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停车规划应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采取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的供给原则,划分城市停车分区,提出差别化的分区停车规划策略。差别化的分区机动车停车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中心区的人均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水平不应高于城市外围地区;
2 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高的地区的人均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水平不应高于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低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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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条文明确城市停车供给策略应当考虑的因素和规划原则。
城市停车规划发展与机动车发展水平紧密相关,而机动车发展又与空间发展、公共交通发展等紧密关联。国际经验表明,快速增长的机动车拥有会导致以机动车导向的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模式,进而形成分散的土地开发模式,降低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的服务水平以及郊区化蔓延发展,降低居民出行方式选择的多样性。因此,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应采取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策略,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一种措施,引导和调控机动车拥有和使用。
3.0.2 停车场按照规划管理方式分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服务对象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3.0.3 城市停车位供给应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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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缺乏、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日益突出等情况,本条文明确城市停车位供给结构应当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辅助。
3.0.4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照建筑物分类划分为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业主的基本车位需求为主;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出行车位需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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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条文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分类和使用权属,明确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业主的基本车位需求为主;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出行车位需求为主。
3.0.5 城市停车规划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停车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2)确定区域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和停车分区划分原则;
3)提出差别化的停车分区规划指引。
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停车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核算各地块内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
2)确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布局控制指标和建筑设计原则。
3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停车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停车场平面布局和停车位规模;
2)提出交通组织及出入口设置方案;
3)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4)分析建设条件,开展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4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以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为指导,应作为详细规划阶段城市停车规划的依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分近、远期规划;近期规划期限应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远期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状停车调查和资料收集;
2)估算现状停车位供需关系;
3)预测规划年停车(位)需求总量;
4)深化和细化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5)提出区域差别化的分区停车位供应总量;
6)确定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分布;
7)研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8)提出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规划要求;
9)提出近期建设规划和规划实施保障政策。
5 专项规划中涉及的停车规划内容和深度应与专项规划所属规划阶段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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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年)第七条相关规定,城市停车规划内容和深度涉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本条文明确了总体规划阶段停车规划应当重视把握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关系,规划内容要求主要是停车发展战略、停车目标、停车需求管理措施、停车分区划分原则、区域差别化的停车分区规划指引等内容。
本条文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停车规划应当重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空间环境营造,规划内容要求主要是确定停车场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并对建筑形式、体型、色彩等内容提出城市设计原则。此外,在现状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若该区域内不具备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用地条件,经论证后可通过增加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实现该区域范围内停车位的供需平衡。
本条文确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停车规划的内容要求,作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主要确定停车场平面布局、出入口设置及交通组织方案,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建设条件,开展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文确定了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基础上制定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要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城市发展、交通发展及停车发展战略等前提下,通过深入开展停车调查和停车需求预测等定量化分析工作,科学判断停车供需发展关系,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停车发展战略、停车发展目标等,确定分区的停车位供应总量、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分布、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停车收费政策等内容。
4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4.1停车需求预测
4 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4.1 停车需求预测
4.1.1 停车需求预测应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机动车发展水平为依据,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用地规划、交通出行特征、交通服务水平及城市交通管理等因素,预测城市停车(位)需求总量及空间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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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停车需求预测方法参考了近几年北京、上海、广州、苏州等城市开展的停车规划研究的相关成果,以及国家“九五”攻关专题项目《大城市停车场系统规划技术》中的研究成果。
4.1.2 停车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停车设施调查、停车特征调查、相关资料的收集、现状停车供应和需求关系分析与评价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设施调查应获取停车场规模和空间分布、停车场形式和停车位规模、路内停车位规模和分布、停车收费管理等信息;
2 停车特征调查应获取停车需求生成率、停车场供给能力、平均停车时间、车位周转率、停车场利用率、停车集中指数等指标;
3 相关资料收集应获取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保有量、城市道路里程和网络布局,以及建设用地规模、性质和布局等;
4 现状停车位供需关系分析与评价应根据停车特征调查计算停车需求生成率、平均停车时间、停车场供给能力、车位周转率、停车场利用率、停车集中指数、现状停车位需求等停车特征指标;定量化评价现状停车供需关系;分析停车发展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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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停车调查是停车规划的基础,是停车规划量化分析的依据,应定期开展停车调查工作。
1 停车设施调查应包括:现状停车场的分布,现状停车场的规模(每个停车场的车位数和占地面积),现状停车场的形式及构成,停车场的收费情况,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及使用情况,停车场建设方式及管理体制,停车场附近的交通状况,停车场附近的环境条件,停车场服务对象及范围等。
2 停车特征调查应按平峰日和高峰日分区域进行。停车特征调查应包括:停车地点到目的地的步行距离,停车调查初始时停车场内停车数量,车辆到达及离开停车场的时间,调查结束时停车场内停车数量等。
3 相关资料收集应包括: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预测资料,机动车保有量统计资料,建设用地规模及分布,城市道路统计资料等。
4 停车场供给能力包括路外停车场供给能力和路内停车位供给能力,其中:
路外停车场供给能力是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i——第i个路外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或(和)供车辆停放的用地面积(m2);
B——单个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m2),按照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和机械式停车库四种形式计算。
路内停车位供给能力是某条允许停车路段提供的停车位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Lp——允许停车路段的长度(m);
l——单个标准车停放占用道路的长度(m)。
对于某一地区来说,路内停车供给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Ck——第k条路段提供停车位数量(个);
K——该地区允许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数(条)。
平均停车时间t是衡量停车场运营效率的基本指标之一,平均停车时间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j——第j辆车的停放时间(h);
N——调查期间停车场内实际停车数(辆)。
车位周转率β反映停车场平均每个停车位被使用的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S——调查期间停车数量(辆);
Ci——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数(个)。
停车场利用率γ(%),停车场内的停车位使用情况,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i——第i辆车停放时间(min);
T——调查时间长度(min);
CP——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个)。
停车集中指数λ表示某一时刻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的拥挤程度,分为高峰小时停车集中指数和平均停车集中指数,高峰小时停车集中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j——停车高峰小时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数量(辆);
CP——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个)。
平均停车集中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S——多次调查所得实际停车总量(辆);
X——观测次数。
4.1.3 机动车停车需求预测应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预测两部分。基本车位需求预测应结合城市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机动车保有量等,可采用趋势分析法、类比法、相关因素法等方法确定;出行车位需求预测应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城市交通出行特征,可采取用地类别法、机动车出行分布预测等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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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机动车停车需求预测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预测两部分。
基本车位需求应等于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规划年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应综合考虑影响机动车发展的政策,结合城市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采用趋势分析法、类比法、相关因素法等方法预测。
出行车位需求与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机动车出行比例和停车特征等紧密相关,其需求预测应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可采取经验借鉴法、用地类别法、机动车出行分布法等预测。
停车位总需求应等于基本车位需求与出行车位需求之和。停车位总需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D——停车位总需求(个);
D1——机动车保有量(个);
D2——出行车位需求(个)。
出行车位需求预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经验借鉴法
经验借鉴法通过借鉴类似城市的机动车拥有量与停车位之间的关系来估算出行车位需求,通常情况下出行车位需求为机动车保有量的10%~30%。
式中:α——出行车位需求占机动车保有量比例,通常为10%~30%。
2)用地类别法
用地类别法是通过调查现状不同用地性质单位建筑面积停车需求生成率和停车位周转率等参数,依据用地规划指标来估算出行车位需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ij——第i个停车分区第j类用地性质单位建筑面积停车需求生成率(辆/万m2);
Sij——第i个停车分区第j类用地性质的建筑面积(万m2);
βij——第i个停车分区第j类用地性质的停车位周转率。
3)机动车出行分布法
机动车出行分布法是通过城市交通规划模型来预测机动车出行矩阵,结合机动车高峰小时系数和机动车即停即离比例等参数,估算出行车位需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i——第i个停车分区吸引的机动车数量(辆);
Xi——第i个停车分区机动车即停即离比例;
βi——第i个停车分区停车位周转率。
4.1.4 非机动车停车需求预测方法可采取趋势分析法、类比法、用地类别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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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非机动车停车需求与非机动车保有量、非机动车出行分担比例等因素紧密相关。
4.2停车位供给
4.2 停车位供给
4.2.1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等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之间;
2 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5)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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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我国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差别不大,且交通设施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控制在10%~25%,因此,有必要规定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与机动车保有量之间的合理比例。具体数值是基于广州市、上海市、北京市等停车方面的研究成果,类比国外城市的停车规划经验,并结合专家咨询综合确定的。
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战略格局的发展思路,将会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多个城市之间形成经济社会活动紧密关联的城市群。城市群内的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优化调整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与机动车保有量之间的比值,但不应高于1.5倍。此外,对于城际商务、旅游等功能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应开展外来机动车停车专题研究,既要一定程度满足外来机动车停车位供给,还要确保符合城市交通发展战略。
4.2.2 城市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应小于非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
4.2.3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是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主体,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
2 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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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针对我国城市机动车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实情况,近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可通过设置一定规模的临时城市公共停车场,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在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中的比例,但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所占比例高于现状值;远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是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主体,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10%~15%。
4.2.4 机动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通过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作为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且应制定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效益评估和退出机制。路内停车位设置应采取白天短时停车和夜间长时停车相结合的规划原则,提高路内停车位周转率和利用率,发挥出行车位和基本车位供给的双重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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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针对我国城市机动车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实情况,当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和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城市停车需求的情形下,可通过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作为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同时,应制定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效益评估和退出机制,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内动态调节临时路内停车位设置,充分发挥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作用。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为了充分发挥路内停车位在出行车位和基本车位供给环节的双重补充作用,路内停车位规划管理应坚持采取白天短时停车和夜间长时停车相结合的策略,合理利用道路空间资源,提高停车位周转率和利用率。
4.2.5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总规模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核算,人均城市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0.5m2~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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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结合我国机动车发展水平现状,确定用地指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提出,“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提出,“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最低不应小于12.0m2/人,具体细分指标为:人均城市道路用地面积最低按10.0m2/人控制,人均交通枢纽用地最低按0.2m2/人控制,人均交通场站用地最低按1.8m2/人控制。”
国际城市机动车千人拥有量为200辆~400辆,参考此经验值,依据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合理供给规模,考虑地面、地下和地上等不同形式停车场的占地需求,基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确定人均城市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0.5m2~1.0m2。
举例1:以规划人口100万城市,机动车千人拥有率为200辆,则机动车保有量为20万辆,机动车停车位(1.1倍~1.3倍)则为(22~26)万个,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总停车位的10%~15%)则为2.2万~3.9万个,所需停车位建筑面积约为(66~117)万m2,以人均0.5m2~1.0m2的标准来测算,城市能提供50万m2~100万m2,基于土地集约的原则,建议采取人均0.5m2的下限值,城市公共停车场采取综合立体开发模式(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5~2.5之间)则可以充分满足。
举例2:以规划人口100万城市,机动车千人拥有率为400辆,则机动车保有量为40万辆,机动车停车位(1.1倍~1.3倍)则为(44~52)万个,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总停车位的10%~15%)则为4.4万~7.8万个,所需停车位建筑面积约为(132~234)万m2,以人均0.5m2~1.0m2的标准来测算,城市能提供50万m2~100万m2,基于土地集约的原则,建议采取人均1.0m2的上限值,城市公共停车场采取综合立体开发模式(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5~2.5之间)则可以充分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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