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Code for lighting design of urban nightscape
JGJ/T 163-2008
J 822-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63-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11月4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编制组对国内外大量夜景照明工程和规范文献资料进行了深入实测调查和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照明评价指标、照明设计、照明节能、光污染的限制、照明供配电与安全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北京照明学会
上海照明学会
东芝照明(北京)有限公司
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同音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茂达灯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高力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肖辉乾 李景色 沈天行 汪猛 杨春宇 王大有 李铁楠 朱红 李奇峰 许东亮 刘剑平 汪幼江 恽为民 高京泉 施文勇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塑造城市夜间形象,增加城市魅力,丰富人们夜间生活,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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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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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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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夜间景观 landscape in night,nightscape
在夜间,通过自然光和灯光塑造的景观,简称夜景。
2.0.2
夜景照明 nightscape lighting
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亦称景观照明(landscape lighting)。
2.0.3
泛光照明 floodlighting
通常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
2.0.4
轮廓照明 outline lighting,contour lighting
利用灯光直接勾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被照对象轮廓的照明方式。
2.0.5
内透光照明 lighting from interior lights
利用室内光线向室外透射的照明方式。
2.0.6
重点照明 accent lighting
为提高特定区域或日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亮的照明。
2.0.7
动态照明 dynamic lighting
通过对照明装置的光输出的控制形成场景明、暗或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2.0.8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9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之商,即
该量的符号为E,单位为lx(勒克斯),1lx=1lm/m2。
2.0.10
亮度 luminance
由dΦ/(dA·cosθ·dω)定义的量,即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其公式为:
式中 dΦ——由指定点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
dA——包括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
θ——光束截面法线与光束方向间的夹角。
该量的符号为L,单位为cd/m2(坎德拉每平方米)。
2.0.11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12
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背景之间的对比所需增加的百分比。该量的符号为TI。
2.0.13
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度。该量的符号为Tc,单位为K。
2.0.14
相关色温(度)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该量的符号为Tcp,单位为K。
2.0.15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8种标准颜色样品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该量的符号为Ra。
2.0.16
反射比 reflectance
在入射光线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指定条件下,反射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符号为 ρ。
2.0.17
亮度对比 luminance contrast
视野中识别对象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即
式中 C——亮度对比;
L0——识别对象亮度;
Lb——识别对象的背景亮度;
△L——识别对象与背景的亮度差。
当 L0>Lb时为正对比;
L0<Lb时为负对比。
2.0.18
颜色对比 chromatic contrast,colour contrast
同时或相继观察视野中相邻两部分颜色差异的主观评价。色对比分为色调对比、明度对比和彩度对比等。
2.0.19
照度或亮度均匀度 uniformity of illuminance (luminance)
表示规定平面上的照度或亮度变化的量,该量的符号为U。
照度或亮度均匀度有两种表示方法:
1) 最小照度或亮度与最大照度或亮度之比,符号为U1;
2) 最小照度或亮度与平均照度或亮度之比,符号为U2。
2.0.20
平均半柱面照度 average semi-cylindrical illuminance
光源在给定的空间一点上一个假想的半个圆柱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圆柱体轴线通常是竖直的。该量的符号为Esc。
2.0.21
立体感 modeling
用光造成亮暗对比效果,显示物体三维形体及表面质地的能力。
2.0.22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的学习、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以及保障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3
照明功率密度(LPD) 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2.0.24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
2.0.25
溢散光 spill light (spray light)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
2.0.26
干扰光 obtrusive light
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在特定场合中引起人的不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溢散光。
2.0.27
上射光通比(ULOR) upward light output ratio
当灯具安装在规定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中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28
熄灯时段 curfew
为控制干扰光的光污染要求比较严格的时间段。
2.0.29
环境区域 environment zones
为限制光污染,根据环境亮度状况和活动的内容,对相应地区所作的划分。
2.0.30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31
维持平均照度(亮度) 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nce (luminance)
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亮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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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设计原则
3.1.1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宜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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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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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照度、亮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控制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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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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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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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得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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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择
3.2.1
选用的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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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选择光源时,在满足所期望达到的照明效果等要求条件下,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性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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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照明设计时宜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
2
内透光照明宜采用三基色直管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紧凑型荧光灯;
3
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
4
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
5
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6
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场致发光膜(EL)等低耗能光源;
7
通常不宜采用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照明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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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条件选择镇流器:
1
直管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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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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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照明灯具选择
3.3.1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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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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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8.3.6条和第8.3.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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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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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直接安装在可燃性材料表面上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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