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673-1989 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

GB 10673-1989 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GB10673-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司机室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塔式起重机的司机室。

2 引用标准

GB700 碳素结构钢
GB981 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
GB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GB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GB1300 焊接用钢丝
GB1591 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JJ16 建筑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JJ19 建筑机械座椅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司机室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3.1.2 司机室应通风、保暖和防雨。当司机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装设非明火取暖装置;当司机室内温度高于35℃时,应装设防暑通风装置。

3.1.3 司机必须具有良好的视野,能观察到起重吊钩、起吊物和臂架的运动,并能方便地观察到周围的情况。

3.1.4 司机室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光线应柔和。

3.1.5 司机室内部布置应保证有足够的活动空间,便于操作与检修。

3.1.6 司机室应设有座椅。

6 标志、包装

6.1 专业生产的司机室应在适当位置上固定标牌。标牌内容包括:制造厂名称、司机室名称和代号、司机室基本尺寸、出厂日期。

6.2 司机室的包装应牢固和适合运输。

6.3 制造厂自发货之日起,在正常储运条件下,应保证至少一年内不致因包装不善而引起产品损坏和丢失零部件等。

6.4 专业生产的司机室随机供应的技术文件应用塑料袋封装,放入司机室内,其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包括主要配套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长沙建筑机械研究所、广西建筑机械厂、浙江省建筑机械厂,沈阳建筑机械厂、北京建筑工程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晖、罗晰、马俊杰。本标准委托建设部长沙建筑机械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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