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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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10%,按联合国有关规定,我国已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据预测,今后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将继续增长。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带来巨大的挑战。今天的社会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这些需求不仅包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应包括“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关心老年人,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这个问题是否解决得好,关系到我国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未专门制定过有关老年人设施规划的技术性规范。将老年人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轨道,确保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质量,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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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我国已有不少城镇建起了一批老年人设施,在各种特定的条件限制下,这些设施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规模小、内容不全及设施简陋、环境质量差等问题,因此本规范明确提出不仅适用于新建,也适用于改建和扩建的要求。
1.0.3 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
4 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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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老年人设施作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应与城镇其他规划一样共同遵守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本条是老年人设施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 老年人设施规划也是城镇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因此应符合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进行老年人设施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 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出现年老体弱、行动迟缓、步履蹒跚等生理特点和内心孤独的心理特征,因此对环境的要求应比普通人更高,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点。
4 过去老年人设施主要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经济效益考虑相对较少。我国现在和将来的老年人设施投资呈多元化趋势,老年人设施除了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外,也需考虑经济效益。因此,提出“三个效益”相结合,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0.4 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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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老年人设施规划涉及面广,因此除了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和遵守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2术 语
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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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的定义,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1 联合国规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0%或65岁以上占7%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规范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
2 由于老年人设施现有的名词很多,本规范术语应力求反映时代特点。如养老院这一名词实际上涵盖社会福利院中的老人部、护老院、敬老院等内容。在老年教育设施方面,虽然“老年教育”不属于学历教育,但考虑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一些城市中将市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大学”,区(县)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学校”,被老年教育界、民政界等多部门所接受,所以本规范对此类名词予以纳入、肯定。
3 现有的老年人设施内容很多,本次老年人设施内容的选定,一方面参照国际惯例,但更主要的是从国情考虑。如老年病医院,由于老年病医院专业性很强,一般规模的城市使用得很少,因此本规范不予考虑。还有如养老设施方面,主要根据老年人从60岁到临终不同阶段的生理特点及需求,确定了老年公寓、养老院及老人护理院等三种养老方式。
2.0.1 老年人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取消该条)
2.0.3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养老院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护养院。
2.0.4 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 老年学校(大学) school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6 老年活动中心 center of recreation activ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7 (取消该条)
2.0.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3配建要求
3.1 分 级
3.1 分 级
3.1.1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按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区级。老年学校(大学)宜结合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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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老年人设施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一类,应当按照城市公共设施的分级序列相应地分级配置,分为三级: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大、中城市由于城市规模大、人口多,应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在市级的下一层次增设地区级,由于市级、地区级功能相近,本规范合并为一级。建制镇的人口规模与居住区大致相同,对老年人设施的需求近似于居住区要求,故规范中合并至居住区级。
根据以上原则分级,形成的老年人设施网络能够基本覆盖城镇各级居民点,满足老年人使用的需求;其分级的方式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衔接,有利于不同层次的设施配套;在实际运作中可以和现有的以民政系统管理为主的老年保障网络相融合,如市级要求两者基本相同,本规范地区级则相当于后者规模较大、辐射范围较大的区级设施,而本规范居住区级则和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3~5万人相一致,便于组织管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深化。
3.1.2 老年人设施应按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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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条对各级老年人设施应配建或宜配建项目做出了具体规定。表3.1.2中的规定是依据老年人的需求程度、使用频率、设施的服务内容、服务半径以及经济因素综合确定的。如养老院,提供长期综合社会养老服务,要求设施齐全,服务半径大,因而设在居住区(镇)级以上。而老年服务中心(站)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日常服务,使用频率高,设施相对简单,因而需就近在居住区、小区内设置。
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中城镇的规模相差大,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亦不相同,所以老年人设施的配建规模、数量必须根据其具体的人口规模、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确定。此外,老年人设施目前多属公益设施,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应当以本规范和相关规范为依据与其他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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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我国各区域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的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也不相同。世界平均养老床位为1.5床位/百老人,发达国家为4.0~7.0床位/百老人。我国现状还不到1.0床位/百老人,投资一张普通养老床位需3~5万元,故本规范将养老院、老年公寓与老人护理院配置的总床位数要求确定在1.5~3.0床位/百老人之间。各地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百老人床位数。
调查发现,各个城市老年人人口与本城市总人口关系不大。如新兴城市,工矿城市老年人人口不足7%,而老的城市则可达15%以上。因此,本规范养老机构床位数未采用千人指标。
3. 2. 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m2。
3.2.2 (取消该条)
3.2.3 (取消该条)
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 2. 4的规定。
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
2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 服务人口0.5~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2.6 服务人口为0.5~1.2万人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 2. 6的规定。
3.2.7 建成区内老年人设施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人口规模、可利用设施等既有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4布局与选址
4.1 布 局
4.1 布 局
4.1.1 老年人设施布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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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不尽相同,表现在如下方面:东西部地区的差异、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的差异、新城市与老城市的差异、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的差异、同一城市新区与旧区的差异。一般说来,城市老城区的老年人比例相对新城区要大。因此,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应根据老年人在新旧城区的分布特点,并按照老年人设施规模合理配建。
4.1.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用地宜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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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市(地区)级的老人护理院、养老院等老年人设施,其服务对象不是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的,而是一种社会养老机构,尤其老人护理院是为生活已不能自理,特别是为需要临终关怀的老年人设立的,对环境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这些机构应避开相同级别的其他公共设施而独立设置。
4.1.3 (取消该条)
4.1.4 建制镇老年人设施布局宜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一安排,并宜靠近医疗设施与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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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由于一般建制镇的规模较小,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可以与镇区其他公共设施综合考虑,并尽量与医疗保健、绿地、广场靠近,有利于方便使用、节约用地及设施的共享。但老年人设施应相对独立,确保老年人设施的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特殊要求。
4.2 选 址
4.2 选 址
4.2.1 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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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从生理和心理需求考虑,为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和体能的需要,老年人设施应选地形平坦的地段布置。老年人对自然,尤其是对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所以老年人设施应尽可能选择绿化条件较好、空气清新、接近河湖水面等环境的地段布置。
4.2.2 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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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由于市级老年人设施如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等往往选在离市区较远的位置,因此除考虑用地本身所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外,还应考虑用地邻近地区中可利用的基础设施条件。
4.2.3 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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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老年人设施的选址要考虑方便老年人的出行需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以满足老年人由于体力不支和行动不便带来的乘车需求。特别是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还要考虑子女与人住老年人探望联系的方便。从调查资料中分析,子女探望老人不但应有便捷和方便可达的交通,而且所花的路途时间以不超过一小时左右为最佳,这对老年人设施的入住率具有重要影响。从安全和安静的角度出发,老年人设施也应避开邻近对外交通、快速干道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路段。
4.2.4 老年人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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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老年人身体素质一般较差,对环境的敏感度也很高,因此在对老年人设施选址时,应特别考虑周边环境情况,尽量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及储运用地,并应处在以上不利因素的上风向。
76'>《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