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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条文说明]CJJ/T106-2010

1总 则

总 则


1.0.1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面貌变化巨大。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对于提高城市综合治理能力和城市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体制创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已在许多城市推广运行。为了规范和指导全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经过对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验收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城区)的运行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在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1.0.2 本规范作为指导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规定了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城市其他有关管理应用系统,如果实行基于单元网格的全方位、全时段的管理方式,也可以借鉴本规范。

1.0.3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2]422号文件精神,在建设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时,其呼叫中心应使用统一专用号码12319。同时在使用该号码时,需遵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有关号码资源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该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用途。

1.0.4 基于网格化的城市管理模式是实现全时段监控、全方位覆盖的现代化城市管理模式。实现政府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基础。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应积极倡导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节约资源,提升系统运行效率,提高城市监管能力。

1.0.5 本规范是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为基础而制定的,因此在建设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术 语

术 语


    本章对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涉及的一些重要概念,特别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模式中涉及的新概念作出定义,以便于对条文的理解和使用。这些术语考虑了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其他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理空间信息标准之间的协调。


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

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基础是网格化城市管理新模式,新模式的核心就是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制度、精细化的处置制度和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保证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置。独立的监督制度需要保证监督和管理处置的两轴分离;精细化的处置制度需要保证案件分类明确、处置主体责任明确;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需要保证考核评价信息来自系统实际运行数据。基于三个管理制度运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才能保证全方位、全时段城市管理的长效化。

3.1.2 这里列举的4种管理模式,是在总结全国各类不同城市实施数字城管的实践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各城市可根据自身城市的规模和管理现状选用。

3.1.3 系统采用市、区(县)一体化建设方式,可以节约投资,有利于实现系统与数据标准的统一,特别是系统效能的发挥。这里的一体化主要是指在一个城市中,系统应自上而下统一建设,市、区(县)应使用统一的网络系统。

3.1.4 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是系统能够持续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

3.2 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

3.2.1~3.2.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的监督、管理功能分离与协作原则,单元网格精细化管理原则,部件和事件精确化管理原则,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模式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全方位、全时段实施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工作基础。

3.2.4~3.2.5 为使市政监管问题及时得到处置,并实现管理的长效化,应建立必要的实施方案,具体可包括指挥手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订等。

3.3 系统业务流程

3.3.1 本条说明了新模式业务流程中的6个阶段,也说明了新模式业务涉及的监督员和社会公众、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专业部门等4个环节。新模式业务流程的特别之处是一个闭环管理流程,而且每个环节都有回路,能够监督每个问题是否已经解决。本流程是一个基本流程,是一个市、区(县)两级一体化的应用系统,根据本规范第3.1.2条中采用的管理模式不同,在监督中心、指挥中心环节会略有不同。

3.3.2~3.3.7 具体说明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专业部门在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4地理空间数据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是一种城市空间信息管理系统。因此,系统的运行必须要有地理空间数据的支撑。这里的地理空间数据主要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以及地理编码数据。除这些数据外,应尽可能包括地理空间数据的元数据。本规范第4.2节至第4.6节对这些数据作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市政监管问题能在系统中准确、完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应完整地覆盖市政监管的整个区域范围。

4.1.2 城市地理空间数据与空间参照系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地理空间数据的获取、更新、维护和应用,应该使用所在城市基础测绘所用的空间参照系。

4.1.3 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规定了矢量数据转换格式、影像数据转换格式、数字高程模型数据转换格式,适用于矢量数据、影像数据和格网数据等的交换和存储。

4.1.4 关于地理空间数据的质量检查验收有以下几点说明:
      1 “两级检查、一级验收”是数据生产单位为保证其所提供的数据质量符合要求而进行的检查和内部验收工作。“两级检查”指的是作业组检查和单位生产部门检查;“一级验收”指的是单位质检部门验收。
      2 引入监理单位对数据获取全过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监理是目前城市地理空间数据生产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方式,它对于保证最终成果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3 系统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形成的关于地理空间数据检查验收的技术文档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数据生产的基本情况,包括数据覆盖范围、数据内容和数量、利用的基础资料情况、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方案、生产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生产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生产单位内部检查验收结论等;
       2)数据质量情况,包括数据生产监理的基本情况、数据质量抽检方法、样本数据质量统计和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检查验收结论等。


4.2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4.2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4.2.1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是城市的基本地理数据集,它为描述城市状况提供最基本的信息,为城市应用系统提供公用数据,并为非空间信息提供空间定位基准,以实现地理空间信息位置的整合。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可以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和扩展来获得。

4.2.2 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和地名数据是最基本的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也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信息内容。地址数据对于市政监管问题的定位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地理编码数据的采集,因此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获取。现势性高的高分辨率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可以为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市政监管问题的定位提供更直观的支持,应尽可能获取。

4.2.3 目前绝大多数城市都有较高现势性的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可以提取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和绿地等数据。当数据的现势性较差或内容不足时,应通过实地调查测量的方式予以修测。

4.2.5 0.1m~0.5m分辨率的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对应于1:1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分辨率过低将影响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和市政监管问题定位的效果。平面位置中误差2.5m相当于城市1:5000比例尺地形图的平面精度要求。

4.2.7 从信息共享和经济性的角度考虑,为建设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公共地理空间数据资源通过加工处理来获得。在建立公共地理信息平台的城市,宜直接通过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4.3 单元网格数据

4.3 单元网格数据


4.3.1~4.3.3 有关单元网格数据的技术要求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 213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设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时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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