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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of acceptanc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works GB 50243-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43-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2、4.2.5、5.2.7、6.2.2、6.2.3、7.2.2、7.2.10、7.2.11、8.2.4、8.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25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2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风管与配件、风管部件、风管系统安装、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空调用冷(热)源与辅助设备安装、空调水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竣工验收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和完善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验收条款。     2.根据系统可独立运行与进行功能验证的原则,对本分部工程的子分部进行了重新划分。     3.引入并推荐应用现行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2828.11的工程质量验收批的抽样检验评定方法。     4.取消了有关工程综合性能的测定与调整的章节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塘沽路390号,邮政编码:20008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25日以第133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同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公司、北京城建九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是张耀良、刘传聚、寿炜炜、于正富 、姚守先、秦学礼、陈晓文、何伟斌、刘元光、彭荣、路小闽、秦立洋、傅超凡。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解决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具体问题,丰富和完善了规范的内容。规范修订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等标准、规范进行了统一。
    本规范首次采用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符合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首次采用,还需要通过实践来证明和完善。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统一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确保工程安全与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合使用。
1.0.4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等,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4 本条规定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依据是本规范,且为最低标准。为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满足建筑工程低耗、节能的要求,强调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涉及较多的工程技术和设备,本规范不可能包括全部的质量验收规定。为满足和完善工程的验收标准,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通风工程 ventilation works
    送风、排风、防排烟、除尘和气力输送系统工程的总称。
2.0.2 空调工程 air conditioning works
    舒适性空调、恒温恒湿空调和洁净室空气净化及空气调节系统工程的总称。
2.0.3 风管 duct
    采用金属、非金属薄板或其他材料制作而成,用于空气流通的管道。
2.0.4 非金属风管 nonmetallic duct
    采用硬聚氯乙烯、玻璃钢等非金属材料制成的风管。
2.0.5 复合材料风管 foil-insulant composite duct
    采用不燃材料面层,复合难燃级及以上绝热材料制成的风管。
2.0.6 防火风管 refractory duct
    采用不燃和耐火绝热材料组合制成,能满足一定耐火极限时间的风管。
2.0.7 风管配件 duct fittings
    风管系统中的弯管、三通、四通、异形管、导流叶片和法兰等构件。
2.0.8 风管部件 duct accessory
    风管系统中的各类风口、阀门、风罩、风帽、消声器、空气过滤器、检查门和测定孔等功能件。
2.0.9 风道 air channel
    采用混凝土、砖等建筑材料砌筑而成,用于空气流通的通道。
2.0.10 住宅厨房卫生间排风道 ventilating ducts for kitch-en and bathroom
    用于排除住宅内厨房灶具产生的烟气、卫生间产生的污浊气体的通道。
2.0.11 风管系统工作压力 design working pressure
    系统总风管处最大的设计工作压力。
2.0.12 漏风量 air leakage rate
    风管系统中,在某一静压下通过风管本体结构及其接口,单位时间内泄出或渗入的空气体积量。
2.0.13 系统风管允许漏风量 duct system permissible leak-age rate
    按风管系统类别所规定的平均单位表面积、单位时间内最大允许漏风量。
2.0.14 漏风率 duct system leakage ratio
    风管系统、空调设备、除尘器等,在工作压力下空气渗入或泄漏量与其额定风量的百分比。
2.0.15 防晃支架 jiggle protection support
    防止风管或管道晃动位移的支、吊架或管架。
2.0.16 强度试验 strength test
    在规定的压力和保压时间内,对管路、容器、阀门等进行耐压能力的测定与检验。
2.0.17 严密性试验 leakage test
    在规定的压力和保压时间内,对管路、容器、阀门等进行抗渗漏性能的测定与检验。
2.0.18 吸收式制冷设备 absorption refrigeration device
    以热力驱动,氨-水或水-溴化锂为制冷工质的制冷设备。
2.0.19 空气洁净度等级 air cleanliness class
    以单位体积空气中,某粒径粒子的数量来划分的洁净程度标准。
2.0.20 风机过滤器机组 fan filter unit
    由风机箱和高效过滤器等组成的用于洁净空间的单元式送风机组。
2.0.21 空态 as-built
    洁净室的设施已经建成,所有动力接通并运行,但无生产设备、材料及作业人员。
2.0.22 静态 at-rest
    洁净室的设施已经建成,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并按业主及供应商同意的方式运行,但无生产人员。
2.0.23 动态 operation
    洁净室的设施以规定的方式运行,有规定的人员数量在场,生产设备按业主及供应商双方商定的状态下进行工作。
2.0.24 声称质量水平 declared quality level
    检验批总体中不合格品数的上限值。

3基本规定

3.0.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3.0.2 工程修改应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当施工企业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时,应得到工程设计单位的确认。
3.0.3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与设备。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场质量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确认,并应形成相应的书面记录。
    2 进口材料与设备应提供有效的商检合格证明、中文质量证明等文件。
3.0.4 通风与空调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设备,均应有通过专项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3.0.5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与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种相互配合;与通风与空调系统有关的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建设(或总承包)、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会检。会检的组织宜由建设、监理或总承包单位负责。
3.0.6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验收及确认,必要时应留下影像资料。
3.0.7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表3.0.7所列的子分部工程及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分别进行。分部工程合格验收的前提条件为工程所属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全数合格。当通风与空调工程作为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独立验收时,其分部工程应上升为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应上升为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仍应按表3.0.7的规定执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表3.0.7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划分表3.0.7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划分
表3.0.7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划分表3.0.7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划分  注:1 风管系统的末端设备包括:风机盘管机组、诱导器、变(定)风量末端、排烟风阀(口)与地板送风单元、中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风机过滤器机组,其他设备包括:消声器、静电除尘器、加热器、加湿器、紫外线灭菌设备和排风热回收器等。
        2 水系统末端设备包括:辐射板盘管、风机盘管机组和空调箱内盘管和板式热交换器等。
        3 设备自控系统包括:各类温度、压力与流量等传感器、执行机构、自控与智能系统设备及软件等。
3.0.8 通风与空调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本规范表3.0.7所列的分项工程进行。子分部工程合格验收应在所属分项工程的验收全数合格后进行。
3.0.9 通风与空调工程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按分项工程对应的本规范具体条文的规定执行。各个分项工程应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次或多次验收,检验验收批的批次、样本数量可根据工程的实物数量与分布情况而定,并应覆盖整个分项工程。当分项工程中包含多种材质、施工工艺的风管或管道时,检验验收批宜按不同材质进行分列。
3.0.10 检验批质量验收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产品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的抽样评定方案,应定为第Ⅰ抽样方案(以下简称Ⅰ方案),主要适用于主控项目;产品合格率大于或等于85%的抽样评定方案,应定为第Ⅱ抽样方案(以下简称Ⅱ方案),主要适用于一般项目。
    2 当检索出抽样检验评价方案所需的产品样本量n超过检验批的产品数量N时,应对该检验批总体中所有的产品进行检验。
    3 强制性条款的检验应采用全数检验方案。
3.0.11 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检方通过自检,检验批的质量已达到合同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的施工验收记录时,可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质量的验收。
    2 采用全数检验方案检验时,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应全数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5%,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采用抽样方案检验时,且检验批检验结果合格时,批质量验收应予以通过;当抽样检验批检验结果不符合合格要求时,受检方可申请复验或复检。
    4 质量验收中被检出的不合格品,均应进行修复或更换为合格品。
3.0.1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保修期限,应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在保修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履行保修职责。
3.0.13 净化空调系统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空气中悬浮粒子的最大允许浓度限值,应符合本规范表D.4.6-1的规定。洁净室(区)洁净度等级的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D第D.4节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对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做出了规定:一是合同的约定,二是被批准的设计图纸。
    当前,建筑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都签有相应的合同,它是签约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其中涉及的技术条款也应是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之一。
    按被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进行工程的施工,是工程质量验收最基本的条件。施工单位的职责是通过作业劳动将设计图转化成为现实,满足其相应建筑的功能需求,故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
3.0.2 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单位常参与到工程施工图的深化设计,这可以充分利用施工企业的经验,有利于工程施工中管线综合等诸多矛盾的合理解决。但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规定该深化设计图应得到工程设计单位的认可,纳入工程施工图的管理范围。
3.0.3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质量,所以本规范规定所采购的应为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且在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实物到货验收。验收一般应由供货商、监理、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验收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并形成文件。至于进口的材料与设备应遵守国家的法规,强调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3.0.4 为了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本规范对在工程中开发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持慎重的态度,强调应具有通过专项技术鉴定或产品合格验收的证明文件。专项技术鉴定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3.0.5 本条规定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与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种的施工相互配合。通过对上道工程的质量交接验收,共同保证工程质量,以避免质量隐患或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质量交接会检”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对上道工序质量认可以及分清责任的有效手段,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应予以加强。本条明确规定了组织会检的责任者,有利于执行。
3.0.6 本条是对通风与空调工程中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必须遵守。采用影像资料是一个较为直观的见证资料,对于重要部位,宜强调之。
3.0.7 通风与空调工程为整个建筑工程中的一个分部工程。本规范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中各系统功能特性不同,按其相对专业技术性能和独立功能划分为20个子分部工程,以便于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验收。对于每个建筑工程包含的子分部的内容与数量会有所不同,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条件,是该工程中所包含的子分部工程应全数合格。
    当通风与空调工程以独立的单项工程形式进行施工承包时,则本条规定的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上升为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上升为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的规定不变。
3.0.8 在本规范表3.0.7中对每个子分部工程已列举出相应的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按此规定执行。本条规定了子分部工程合格验收的前提条件,是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应全数通过合格验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建筑的通风与空调各子分部工程所涉及的分项工程,其具体构成和数量会有所不同。每个工程应根据该工程的特性,进行针对性的删选与增减。
3.0.9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由多个子分部工程组成,且每个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内容及数量也有所不同,因此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做出的规定,明确规定按分项工程具体的条文执行。以风管为例,对于各种材料、各个子分部工程中风管质量验收相类同分项的规定,如风管的耐压能力、加工及连接质量规定、严密性能、清洁要求等,只能列在具体的条文之中,要求执行时斟酌,不能搞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还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施工工期的长短,以及作业区域、验收批所涉及子分部工程的不同,可采取一次验收或多次验收的方法。同时,还强调检验验收批应包含整个分项工程,不应漏项。例如,通风与空调工程的风管系统安装是一个分项工程,但是它可以分属于多个子分部工程,如送风、排风、空调及防排烟系统工程等。同时,它还存在采用不同材料如金属、非金属或复合材料的可能,因此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按照规范对应分项内容,一一对照执行。
3.0.10、3.0.11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2828.11和《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2828.4,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本规范规定,产品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的抽样方案,定为第Ⅰ抽样方案(以下简称Ⅰ方案);产品合格率大于或等于85%的抽样方案,定为第Ⅱ抽样方案(以下简称Ⅱ方案)。根据检验批总体中不合格品数的上限值和该检验批的产品数量,对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的验收,应分别按本规范表B.0.2-1或表B.0.2-2确定抽样的数量n。
    原规范及以往的质量验收规范对于工程施工质量项目的验收,均根据经验采用全检或按固定百分比抽检的方法。此种方法相对缺乏较明确的科学依据,不符合数理统计的原理和规则,在工程实际应用中亦发现不少问题,效果较差。当检验批量很大又没有自动检验设备的时候,要求实施100%检验是非常困难的。例如,风管漏风量的检验,一栋50000㎡的建筑,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风管面积至少12000㎡,用漏风量测试仪测试大约100㎡风管面积需要测一次,整个工程需测120次以上,这在时间、人力、财力上都是很难办到的。在许多情况下,即使规定了100%检验,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实际也做不到100%检验。另一方面,由于人员长时间从事大量的、重复性的工作,也极易出现差错,100%检验也不是完全有效的。
    按检验批产品数的固定比例抽查也存在问题。有时它会使得供方风险、接收方风险得不到保证,或造成过量检验。例如,同样抽查20%,产品数N=40的批,样品量n=8,相当于抽样方案(8,1);产品数N=230的批,样品量n=46,相当于抽样方案(46,1)。如果抽样方案(8,1)是合适的、有效的,则有同样质量水平的第二批也没有必要检查46个。如果抽样方案(46,1)才是合适的、有效的,则有同样质量水平的第一批只检验了8个样品,检验功效就接近于零了,误判、漏判的风险就会很大。
    本规范此次修订时采用的抽样检验,属于验证性验收抽样检验,是对施工方自检的抽样程序及其声称的产品质量的审核。
    由于抽样的随机性,以抽样为基础的任何评定,判定结果会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使用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仅当有充分证据表明实际质量水平劣于声称质量水平时,才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当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等于或优于声称质量水平时,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的风险大约控制在5%,当实际质量水平劣于声称质量水平,且劣于极限质量(LQ)时,判抽查合格的风险小于10%。当实际质量水平劣于声称质量水平而优于LQ时,判定核查通过的风险依赖于实际质量水平的值。
    本规范采用的抽样检验方法,是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的国家标准应用于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尝试和实践。为了方便工程的应用,本规范对抽样方案进行了简化,确定了主控项目采用结果不小于95%,一般项目不小于85%的核查原则。
    执行本规范的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的前提条件是施工企业已进行了施工质量的自检且达到合同和本规范的要求。
    应用示例:
    示例1:某建筑工程中安装了45个通风系统,受检方申报风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系统数量不超过3个,已达到主控项目的质量要求。试确定抽样方案。
    解答:本规范规定系统风量为主控项目,使用本规范表B.0.2-1,由N=45,DQL=3,查表得到抽样量n=6。从45个通风系统中随机抽取6个系统进行风量检查,若其中没有或只有1个系统的风量小于设计风量,则判核查通过,该检验批“合格”;否则,判该检验批“不合格”。
    示例2:某检验批中有115台风机盘管机组,申报该批产品的风量合格率在95%以上,已达到主控项目的质量要求。欲采用抽样方法核查该声称质量是否符合实际,求抽样量。
    解答:计算声称的不合格品数DQL=115×(1-0.95)=5(取整)。
    本规范规定风机盘管机组风量为主控项目,使用本规范表B.0.2-1确定抽样方案。因N=115,介于110与120之间,查表时取N=120,DQL=5,查表得到抽样量n=10。
    示例3:某建筑物的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的中压风管面积总和为12500㎡,申报风管漏风量的质量水平为合格率95%以上,已达到主控项目的质量要求。使用漏风量仪抽查风管的漏风量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漏风仪的风机风量适用于每次检查中压风管100㎡,试确定抽样方案。
    解答:以100㎡风管为单位产品,需核查的产品批量N=12500/100=125,对应的不合格品数DQL=125×(1-0.95)=6(取整)。
    本规范规定风管漏风量为主控项目,使用本规范表B.0.2-1确定抽样方案,因N值介于120与130之间,取N=130,查表得到抽样量n=8。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法从中抽取8段100㎡的风管进行检查,若被测风管没有或只有1段的漏风量大于规范允许值,则判核查通过,该检验批“合格”;有2段及以上大于规范允许值,判该检验批“不合格”。
3.0.12 本条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此段时间内,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一些问题,应属于是正常的。问题可能是由于设备、材料、施工等质量原因,也可能是业主或设计原因所造成的。因此需要对产生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然后进行整改,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这对设计和施工质量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但有利于本行业技术水平的进步,应予以认真执行。
3.0.13 本条规定了净化空调系统洁净室(区)洁净度等级的划分、系统调试和性能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附录D的主要测试内容与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GB/T 25915系列标准和《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生物污染控制》GB/T 25916系列标准相一致。


4风管与配件

4.1 一般规定

4.1.1 风管质量的验收应按材料、加工工艺、系统类别的不同分别进行,并应包括风管的材质、规格、强度、严密性能与成品观感质量等项内容。
4.1.2 风管制作所用的板材、型材以及其他主要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工程中所选用的成品风管,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现场复验。
4.1.3 金属风管规格应以外径或外边长为准,非金属风管和风道规格应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圆形风管规格宜符合表4.1.3-1的规定,矩形风管规格宜符合表4.1.3-2的规定。圆形风管应优先采用基本系列,非规则椭圆形风管应参照矩形风管,并应以平面边长及短径径长为准。

表4.1.3-1 圆形风管规格
表4.1.3-1 圆形风管规格表4.1.3-1 圆形风管规格
表4.1.3-2 矩形风管规格
表4.1.3-2 矩形风管规格

4.1.4 风管系统按其工作压力应划分为微压、低压、中压与高压四个类别,并应采用相应类别的风管。风管类别应按表4.1.4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4.1.4 风管类别
表4.1.4 风管类别

4.1.5 镀锌钢板及含有各类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不得采用焊接连接。
4.1.6 风管的密封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也可采用密封胶嵌缝与其他方法。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1.7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工程设计要求选用。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镀锌钢板,且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100g/m²。
    2 当生产工艺或环境条件要求采用非金属风管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且表面应光滑、平整、不产尘、不易霉变。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风管产成品质量验收的要求,一是要按风管的材料类别,如金属、非金属与复合材料;二是按风管类别,如高压、中压、低压,还是微压;三是要按风管属于哪个子分部工程的特性要求进行验收,如舒适空调、净化室空调、除尘系统等综合统一评定。
    风管验收的依据是本规范的规定和被批准的设计图纸。一般情况下,风管的质量可以直接引用本规范。但当设计根据工程的需要,认为风管施工质量标准需要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可以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此时,施工单位应按较高的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按高标准验收。
    目前,风管的加工趋向产品化生产,值得提倡。作为产品(成品)风管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或强度和严密性合格的验证资料。
4.1.3 本条规定了风管的规格尺寸以外径或外边长为准,建筑风道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风管板材的厚度较薄,以外径或外边长为准对风管的截面积影响很小,且与风管法兰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可相匹配。建筑风道的壁厚较厚,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可以正确控制风道的内截面面积。
    条文对圆形风管规定了基本和辅助两个系列。一般送、排风及空调系统应采用基本系列。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的风管,管内流速高,管径对系统的阻力损失影响较大,在优先采用基本系列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辅助系列。本规范强调采用基本系列的目的是在满足工程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实行工程的标准化施工。
    对于矩形风管的口径尺寸,从工程施工的情况来看,规格数量繁多,不便于明确规定。因此本条采用规定边长规格,按需要组合的表达方法。
4.1.4 本条文对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风管,按系统工作压力划分为四个类别,微压风管是参考国外先进国家标准中低于250Pa风管不需要进行风管漏风量检验而制定的。根据国内工程风管施工的实际状况,我们适当调整了工作压力范围。
    风管承压可分为风管内正压与负压两种状态,原规范仅以正压进行划分。本规范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如增加了负压的规定,对高压类风管的最高压力进行了限制。如今的分类规定与国外主要国家的标准相一致。条文表4.1.4中还规定了不同类别风管的密封要求,以供在实际工程中选用。
4.1.5 镀锌钢板及含有各类复合保护层的钢板,优良的防腐蚀性能主要依靠这层保护薄膜。如果采用电焊或气焊熔焊焊接的连接方法,由于高温不仅使焊缝处的镀锌层被烧蚀,而且会造成大于数倍以上焊缝周边板面保护层的破坏。被破坏了保护层后的复合钢板,可能由于发生电化学的作用,会使其焊缝范围处腐蚀的速度成倍增长。因此规定镀锌钢板及含有各类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采用破坏保护层的熔焊焊接连接方法。
4.1.6 本条强调风管密封的要点是板材连接质量的控制,然后才是应用密封胶封堵。
4.1.7 本条规定了用于净化空调的镀锌钢板的镀锌层厚度,双面镀锌层不低于100g/m²,需要引起重视。

4.2 主控项目

4.2.1 风管加工质量应通过工艺性的检测或验证,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在试验压力保持5min及以上时,接缝处应无开裂,整体结构应无永久性的变形及损伤。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风管应为1.5倍的工作压力;
        2)中压风管应为1.2倍的工作压力,且不低于750Pa;
        3)高压风管应为1.2倍的工作压力。
    2 矩形金属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在工作压力下的风管允许漏风量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风管允许漏风量
表4.2.1 风管允许漏风量

    注:Q1为低压风管允许漏风量,Qm为中压风管允许漏风量,Qh为高压风管允许漏风量,P为系统风管工作压力(Pa)。
    3 低压、中压圆形金属与复合材料风管,以及采用非法兰形式的非金属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为矩形金属风管规定值的50%。
    4 砖、混凝土风道的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矩形金属低压风管规定值的1.5倍。
    5 排烟、除尘、低温送风及变风量空调系统风管的严密性应符合中压风管的规定,N1~N5级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严密性应符合高压风管的规定。
    6 风管系统工作压力绝对值不大于125Pa的微压风管,在外观和制造工艺检验合格的基础上,不应进行漏风量的验证测试。
    7 输送剧毒类化学气体及病毒的实验室通风与空调风管的严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 风管或系统风管强度与漏风量测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按风管系统的类别和材质分别进行,查阅产品合格证和测试报告,或实测旁站。
4.2.2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4.2.3 金属风管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风管厚度设计无要求时,应按本规范执行。钢板风管板材厚度应符合表4.2.3-1的规定。镀锌钢板的镀锌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或合同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应采用低于80g/㎡板材;不锈钢板风管板材厚度应符合表4.2.3-2的规定;铝板风管板材厚度应符合表4.2.3-3的规定。

表4.2.3-1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
表4.2.3-1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

    注:1 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可按圆形风管减少10%~15%。
           2 排烟系统风管钢板厚度可按高压系统。
           3 不适用于地下人防与防火隔墙的预埋管。

表4.2.3-2 不锈钢板风管板材厚度(mm)
表4.2.3-2 不锈钢板风管板材厚度(mm)
表4.2.3-3 铝板风管板材厚度(mm)
表4.2.3-3 铝板风管板材厚度(mm)

    2 金属风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板材拼接的接缝应错开,不得有十字形拼接缝。
        2)金属圆形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应符合表4.2.3-4的规定,金属矩形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应符合表4.2.3-5的规定。微压、低压与中压系统风管法兰的螺栓及铆钉孔的孔距不得大于150mm;高压系统风管不得大于10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部位应设有螺孔。
        3)用于中压及以下压力系统风管的薄钢板法兰矩形风管的法兰高度,应大于或等于相同金属法兰风管的法兰高度。薄钢板法兰矩形风管不得用于高压风管。

表4.2.3-4金属圆形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
表4.2.3-4金属圆形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
表4.2.3-5 金属矩形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
表4.2.3-5 金属矩形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

    3 金属风管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咬缝圆形风管直径大于或等于800mm,且管段长度大于1250mm或总表面积大于4㎡时,均应采取加固措施。用于高压系统的螺旋风管,直径大于2000mm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矩形风管的边长大于630mm,或矩形保温风管边长大于800mm,管段长度大于1250mm;或低压风管单边平面面积大于1.2㎡,中、高压风管大于1.0㎡,均应有加固措施。
        3)非规则椭圆形风管的加固应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4.2.4 非金属风管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厚度规定时,应按本规范执行。高压系统非金属风管应按设计要求。
    2 硬聚氯乙烯风管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硬聚氯乙烯圆形风管板材厚度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硬聚氯乙烯矩形风管板材厚度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
        2)硬聚氯乙烯圆形风管法兰规格应符合表4.2.4-3的规定,硬聚氯乙烯矩形风管法兰规格应符合表4.2.4-4的规定。法兰螺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3)当风管的直径或边长大于500mm时,风管与法兰的连接处应设加强板,且间距不得大于450mm。

表4.2.4-1 硬聚氯乙烯圆形风管板材厚度(mm)
表4.2.4-1 硬聚氯乙烯圆形风管板材厚度(mm)
表4.2.4-2 硬聚氯乙烯矩形风管板材厚度(mm)
表4.2.4-2 硬聚氯乙烯矩形风管板材厚度(mm)
表4.2.4-3 硬聚氯乙烯圆形风管法兰规格
表4.2.4-3 硬聚氯乙烯圆形风管法兰规格
表4.2.4-4 硬聚氯乙烯矩形风管法兰规格
表4.2.4-4 硬聚氯乙烯矩形风管法兰规格

    3 玻璃钢风管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微压、低压及中压系统有机玻璃钢风管板材的厚度应符合表4.2.4-5的规定。无机玻璃钢(氯氧镁水泥)风管板材的厚度应符合表4.2.4-6的规定,风管玻璃纤维布厚度与层数应符合表4.2.4-7的规定,且不得采用高碱玻璃纤维布。风管表面不得出现泛卤及严重泛霜。
        2)玻璃钢风管法兰的规格应符合表4.2.4-8的规定,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3)当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厚度。
        4)玻璃钢风管的加固应为本体材料或防腐性能相同的材料,加固件应与风管成为整体。

表4.2.4-5 微压、低压、中压有机玻璃钢风管板材厚度(mm)
表4.2.4-5 微压、低压、中压有机玻璃钢风管板材厚度(mm)
表4.2.4-6 微压、低压、中压无机玻璃钢风管板材厚度(mm)
表4.2.4-6 微压、低压、中压无机玻璃钢风管板材厚度(mm)
表4.2.4-7 微压、低压、中压系统无机玻璃钢风管玻璃纤维布厚度与层数(mm)
表4.2.4-7 微压、低压、中压系统无机玻璃钢风管玻璃纤维布厚度与层数(mm)
表4.2.4-8 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
表4.2.4-8 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

    4 砖、混凝土建筑风道的伸缩缝,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渗水和漏风。
    5 织物布风管在工程中使用时,应具有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卫生与消防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查验材料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
4.2.5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4.2.6 复合材料风管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合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复合板材的内外覆面层粘贴应牢固,表面平整无破损,内部绝热材料不得外露。
    2 铝箔复合材料风管的连接、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黏结连接的风管,边长不应大于500mm;采用专用连接件连接的风管,金属专用连接件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塑料专用连接件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2)风管内的转角连接缝,应采取密封措施。
        3)铝箔玻璃纤维复合风管采用压敏铝箔胶带连接时,胶带应粘接在铝箔面上,接缝两边的宽度均应大于20mm。不得采用铝箔胶带直接与玻璃纤维断面相黏结的方法。
        4)当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与风管板材的连接应可靠,绝热层不应外露,不得采用降低板材强度和绝热性能的连接方法。中压风管边长大于1500mm时,风管法兰应为金属材料。
    3 夹芯彩钢板复合材料风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用于排烟系统时,内壁金属板的厚度应符合表4.2.3-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查验材料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
4.2.7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管内不得设有加固框或加固筋。
    2 风管不得有横向拼接缝。矩形风管底边宽度小于或等于900mm时,底面不得有拼接缝;大于900mm且小于或等于1800mm时,底面拼接缝不得多于1条;大于1800mm且小于或等于2700mm时,底面拼接缝不得多于2条。
    3 风管所用的螺栓、螺母、垫圈和铆钉的材料应与管材性能相适应,不应产生电化学腐蚀。
    4 当空气洁净度等级为N1级~N5级时,风管法兰的螺栓及铆钉孔的间距不应大于80mm;当空气洁净度等级为N6级~N9级时,不应大于120mm。不得采用抽芯铆钉。
    5 矩形风管不得使用S形插条及直角形插条连接。边长大于1000mm的净化空调系统风管,无相应的加固措施,不得使用薄钢板法兰弹簧夹连接。
    6 空气洁净度等级为N1级~N5级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不得采用按扣式咬口连接。
    7 风管制作完毕后,应清洗。清洗剂不应对人体、管材和产品等产生危害。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查阅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观察检查,白绸布擦拭。
 

条文说明

4.2 主控项目

4.2.1 本条对各类别风管的强度试验和允许漏风量做了规定。风管的强度和严密性能是风管加工和产成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理应达到。
    风管强度的检测主要是检验风管的耐压能力,以保证系统风管的安全运行。本条依据国内工程风管的施工检验,结合国外标准的规定,提出了各类风管强度验收合格的具体规定。即低压风管在1.5倍工作压力,中压为1.2倍工作压力且不低于750Pa的压力,高压风管为1.2倍工作压力下,至少保持5min及以上时间,风管的咬口或其他连接处没有张口、开裂等永久性的损伤为合格。采用正压,还是采用负压进行强度试验,应根据系统风管的运行工况来决定。在实际工程施工中,经商议也可以采用正压代替负压试验的方法。
    风管系统由于结构的原因,少量漏风是正常的,也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过量的漏风,则会影响整个系统功能的实现和能源的大量浪费。因此本条根据风管的类别,与不同性能系统及风道的允许漏风量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原规范多年实施的经验,对原低压风管采用漏光法判定漏风量指标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即不再允许以漏光来决定漏风量的达标与否。本条将原条文的低压风管划分为两个等级,即125Pa及以下的微压风管,以目测检验工艺质量为主,不进行严密性能的测试;125Pa以上的风管按规定进行严密性的测试,其漏风量不应大于该类别风管的规定。做这样规定的理由如下:一是漏风量测试仪器已经得到解决,采用测试方法有可能;二是漏光法的判定方法与实际漏风量很难做出较为正确的结论;三是随着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大力推行节能、减排的方针深入,通风与空调设备工程作为建筑能耗的大户,严格控制风管的漏风,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从工程量的角度来分析,低压风管可占整个风管数量的50%左右,因此提高对低压风管漏风量的控制是一个较好的举措。
    允许漏风量是指在系统工作压力条件下,系统风管的单位表面积、在单位时间内允许空气泄漏的最大数量。这个规定对于风管严密性能的检验是比较科学的,它与国际上的通用标准相一致。条文还根据不同材料风管的连接特征,规定了相应的指标值,更有利于质量的监督和应用。这也与相应的国外标准相似。
4.2.2 防火风管主要应用与建筑中的安全救生系统,是指建筑物局部起火后,仍能维持一定时间正常功能的风管。它们主要应用于火灾时的排烟和正压送风的救生保障系统,一般可分为1h、2h、4h等的不同要求级别。我们把应用于防止排烟系统高温引发电气线缆及其他易燃物二次火灾的风管称为排烟防火风管,把用于避难空间与安全通道送风系统,能满足设计与消防耐火极限时间的风管称为正压送风防火风管。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防火功能的正常发挥,本规范规定了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而且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还要满足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3 本条文是对金属风管制作的用材,连接和加固等基本要求做出的规定。与原规范条文相比,对高压和除尘风管的厚度做出了合理的调整。通过耐压强度的试验,证明规范规定的厚度可以满足工程使用的需要。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使用镀锌钢板风管有相当的数量,但是原规范对其镀锌层的厚度没有做过规定,为此本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宜采用双面镀锌层不低于80g/㎡的板材。
    本条规定薄钢板法兰风管的法兰高度应大于或等于金属法兰风管的法兰高度,主要是强调它的适用范围,以保证工程质量。
4.2.4 本条是对非金属风管制作的用材、连接方法、法兰规格和加固等基本要求做出的规定。同时也对非金属风管产成品的验收做出规定。
    风管板材的厚度以满足功能的需要为前提,过厚或过薄都不利于工程的使用。本条从保证工程风管质量的角度出发,对常用非金属风管的最低厚度进行了规定;而对无机玻璃钢风管考虑手工操作,则是规定了一个厚度范围。
    国内的无机玻璃钢风管主要是指以中碱或无碱玻璃布为增强材料,改性氯氧镁水泥为无机胶凝材料制成的通风管道。无机玻璃钢风管质量控制的要点是本体的材料质量(包括强度和耐腐蚀性)与加工的外观质量,以胶结材料和玻璃纤维的性能、层数和两者的结合质量为关键。在实际的工程中,我们应注意防止使用玻纤布层数不足,涂层过厚的风管。那样的风管既加重了风管的重量,又不能提高风管的强度和质量。故条文规定无机玻璃钢风管的厚度,为一个合理的区间范围。另外,无机玻璃钢风管大多为玻璃纤维增强氯氧镁水泥材料风道,如发生泛卤或严重泛霜,则表明胶结材料不符合风管使用性能的要求,不得应用于工程之中。
    硬聚氯乙烯风管与原规范相比,是适度提高了中压风管的板材厚度。
4.2.5
    复合材料风管的板材,一般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能的材料所组成。它具有重量轻、导热系数小、施工操作方便等特点,具有较大推广应用的前景。复合材料风管中的绝热材料可以为多种性能的材料,为了保障在工程中的使用安全,规范规定其内部的绝热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级,且是对人体无害的材料。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6 本条规定了复合材料风管制作的基本要求。
    常用的夹芯彩钢板钢板厚度一般较薄,不适用于排烟系统风管的要求,故条文特做了规定,其内壁的厚度应符合排烟风管的要求。
4.2.7 空气净化空调系统与一般通风、空调系统风管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体现在对风管的清洁度和严密性能要求上的差异。本条就是针对这个特点,对其在加工制作时应做到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规定。如本系统风管连接不得使用S形插条等;边长大于1000mm的风管,不得使用薄钢板法兰连接;N1级~N5级的净化空调系统风管,不得采用按扣式咬口;风管及部件的连接不得采用抽芯铆钉等。条文还对风管的法兰连接与清洗作业的清洗剂做了明确的规定,均应予以执行。

37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

E.6空调设备机组运行噪声检测

E.6.1 冷却塔运行噪声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 应选择冷却塔的进风口方向,离塔壁水平距离应为一倍塔体直径,离地面高度应为1.5m处测量噪声(图E.6.1-1)。
    2 应在冷却塔进风口处两个以上不同方向布置测点。
    3 冷却塔噪声测试时环境风速不应大于4.5m/s。
    4 测试不应选择在雨天进行。

图E.6.1-1 冷却塔测点布置图
图E.6.1-1 冷却塔测点布置图

E.6.2 空调设备、空调机组运行噪声检测的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坐地安装立式机组噪声测试点应选择机组出风口方向,并应距离机组各立面1.0m(图E.6.2-1)。

图E.6.2-1 坐地安装机组噪声测点布置图
图E.6.2-1 坐地安装机组噪声测点布置图

    2 吊顶安装卧式机组噪声测试点应选择机组出风口前方与机组下平面各1.0m(图E.6.2-2)。

图E.6.2-2 吊顶安装机组噪声测点布置图
图E.6.2-2 吊顶安装机组噪声测点布置图

E.6.3 空调设备噪声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设备应正常运行。
    2 噪声检测时,声级计或传声器可手持,也可固定在三脚架上,传声器应指向被测声源。
    3 测量背景噪声时,应关掉所有相关的空调设备。
E.6.4 噪声检测的数据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E.5.4条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GB 50128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 50787
    《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GB/T 16306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 1804
    《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GB/T 262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工程法》GB/T 9068
    《工业阀门 标志》GB 12220
    《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第1部分:空气洁净度等级》GB/T 25915.1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第3部分:检测方法》GB/T 25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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