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 for mining work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59-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2.1、4.2.2、4.2.3、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适应建设市场计量、计价的需要,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F进行修订并增加新项目而成。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本规范“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是“工程量计算规范”之六,代码06。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煤炭工业西安工程造价管理站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煤炭专业委员会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冶金工业预算定额总站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定额站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化工专业委员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威 杨振义 董广明 陈东 张德清 牛保利 储祥辉 丛树茂 李细荣 赵万里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佐民 胡传海 谢洪学 王海宏 倪建 陈彪 陈光云 李成栋 单益新
本规范英文翻译:林清锦 舒宇 郑玮皓
1.0.1 为规范矿山建设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矿山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矿山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 矿山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矿山建设工程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矿山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计算。
1.0.3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明确了矿山工程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计算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矿山工程 mining works
矿山工程就是以矿产资源为基础,在矿山进行资源开采作业的工程技术学。包括露天工程、井巷工程,硐室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不包括与其配套的地面建筑、安装和井下安装工程。
2.0.3 露天工程 surface mining works
对煤矿床进行露天开采时在地表所形成的采场、排土场及地面生产系统的总体。本规范内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剥采工程、运输工程和排土工程等主要生产环节以及穿孔、爆破、边坡、疏干降水和防水排水。不包括与其配套的地面生产系统、输配电、机修等辅助工程。
2.0.4 井巷工程 sub-surface mining works
为地下矿石开采而开掘的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石门,运输大巷,采区巷道及回风巷道,支护工程等统称为井巷工程。
2.0.5 硐室 chamber
为某种专门用途在井下开凿和建造的断面较大或长度较短的空间构筑物。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下列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工程项目,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³”、“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预制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附录的代码06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6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1.1 本条规定了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4.1.2 本条说明规定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中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6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6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条文说明
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其设置规定。
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4.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地描述。为达到规范、简洁、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XX图集或XX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项目,在工程计量时,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作为计量单位,在同一个建设项目(或标段、合同段)中,有多个单位工程的相同项目计量单位应保持一致。
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859-2013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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