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1-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3、3.2.1、4.2.2、4.2.3、4.3.2、4.3.3、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2、5.3.3、5.3.4、5.3.5、5.3.6、5.4.2、6.0.7、6.0.8、6.0.10、8.3.6、8.4.1、11.2.3、12.2.8、12.6.2、12.6.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8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建(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和运输、建筑结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废水处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危险场所的电气、自动控制和电信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调整了部分危险性建(构)筑物危险等级和部分危险性建(构)筑物内外部安全距离;
2.增加了典型配方药物的TNT当量表;
3.增加了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工艺布置和自动控制安全、结构防护安全的要求;
4.修订了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划分、防雷设置安全要求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中国兵器工业火炸药工程与安全技术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中国烟花爆竹协会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科富花炮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宜春检测分院
萍乡上栗焰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
万载县花炮技术学会
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上栗环球花炮厂
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
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范军政 魏新熙 陶少萍 黄茶香 尹君采 张 昕 张珊珊 史晓茹 周 娟 陈 洁 王巨琛 尚耀锋 谭慧明 刘 欣 武 铮 雷 进 阎 肿 王俭龙 雷 驰 王立新 王志利 朱玉平 张晓成 肖湘杰 罗建社 颜颂华 熊学飞 张明福 刘琴根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春文 张兴林 李增义 肖 斌 李刚 宋晓旭 钟自奇 杜志明 潘仁明 刘玲 卢 鑫 曾 鸣李 谦 黄玉国 樊宝有 邓煜群 匡学建 谢仕纯 孙道武 陈 军
1
1 总则
1.0.1 为规范烟花爆竹工程安全设计,防范重大安全风险,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不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的工程设计。
1.0.3 本标准有关外部安全距离的规定也适用于在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周边进行居民点、企业、城镇、重要设施的规划建设。
1.0.4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工程 fireworks project
生产烟花爆竹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的厂房、库房、场所,以及配套设施。
2.0.2 危险品 hazardous goods
能够危及人体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本标准指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氧化剂、还原剂(可燃物)等,以及用以上物品制成的烟花爆竹的半成品、成品。
2.0.3 半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
在部分生产阶段上已完工,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0.4 危险品生产厂房 hazardous goods production building
生产、加工危险品的建(构)筑物。
2.0.5 危险品中转库hazardous goods transit store
生产过程中,在厂区内用于暂存药物、引火线及有药部件、半成品、成品的建(构)筑物。
2.0.6 危险品总库区 hazardous goods general store area
集中设置储存烟花爆竹成品、黑火药、烟火药(效果件)、引火线等危险品的仓库区的区域。
2.0.7 临时存药洞temporary explosive storage cave
在危险性建(构)筑物附近自然山体内镶嵌的、用于临时存放药物的洞室。
2.0.8 危险性建(构)筑物 hazardous building
生产或储存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包括危险品的生产厂房、中转库、储存仓库、晾晒场,烟花爆竹试验场,临时存放黑火药、烟火药及效果件的洞室等。
2.0.9 计算药量 calculated quantity of explosive
建(构)筑物内储存或加工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燃爆品最大药量。
2.0.10 设计药量 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
折合成TNT当量的、能同时爆炸的危险品药量。
2.0.11 外部距离external safety distance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工厂(库区)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2.0.12 内部距离internal safety distance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相临建(构)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应满足的最小距离。
2.0.13 辅助用室 auxiliary room
在危险性建(构)筑物丙设置的工具室、监控室、值班室、更衣室、卫生间等。
2.0.14 装甲防护装置armor proteetive device
装于特定场所或设于单个特定设备或操作岗位的装置,以防止装置外的人员、物料或设备受到可能发生的局部火灾或爆炸侵害的金属防护体。
2.0.15 抗爆门blast resistant door
设置于抗爆间室抗爆结构墙上,具有抵抗爆炸冲击波整体作用和破片穿透作用的门。
2.0.16 传递窗 delivery window
在防爆墙或安全隔离装置上专门设置的传递危险物料,具有隔爆、隔火作用的窗口式装置。
2.0.17 安全出口emergency exit
建(构)筑物内的作业人员能直接疏散到室外安全地带的出口。
2.0.18 电气危险场所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hazardous locations
爆炸或燃烧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
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2.0.19 可燃性粉尘环境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2.0.20 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 gases atmospheres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2.0.21 直接接地direct-earthing
将金属设备或金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联接。
2.0.22 间接接地indireet-earthing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联接。
2.0.23 防静电材料anti-electrostatio material
通过在聚合物内添加导电性物质(碳黑、金属粉等)、抗静电剂等,以降低电阻率,增加电荷泄漏能力的材料。
2.0.24 防静电制品 anti-electrostatic ware
曲防静电材料制成,具有固体形状,电阻值在5×104Ω~1×108Ω范围内的物品。
2.0.25静电非导体static non-conductor
体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Ωm的物体或表面电阻率大于或等于1.0×1011Ω的物体。
2.0.26 允许最高表面温度maximum permissible surface temperature
为避免点燃粉尘,允许电气设备在运行中达到的最高表面温度。
2.0.27 独立变电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
独立设置的变电所。
2.0.28 防静电地面anti-electrostatic floor
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静电荷,防止静电荷积累的地面。
2.0.29 静电泄漏电阻electrostatically leakage resistance
物体的被测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
3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
3.1.1 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1.1级建(构)筑物,为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进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可根据破坏能力划分为下列等级∶
1)1.1-1级建(构)筑物,为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
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TNT的厂房和仓库,典型配方药物的TNT当量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1.1-2级建(构)筑物,为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
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2 1.3级建(构)筑物,为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较大的燃烧危险。或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构)筑物内,对周围建(构)筑物影响较小。
注∶本标准采用“1.1级”时,包括“1.1-1级”和“1.1-2级”。
3.1.2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3.1.3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表3.1.3-1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
3.1.4 采用自动化、连续化生产工艺的烟花爆竹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或事故危害最严重的生产工序确定。
3.1.5 氧化剂、可燃物及其他化工原材料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单间药量不大于20g且建(构)筑物总药量不大于300g)的药物性能测定分析室,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有关甲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的防火要求设计。
3.1.6 单基火药、电点火头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和安全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军工燃烧爆炸品工程设计安全规范》WJ/QJ30059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计算药量
3.2.1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所有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均应计入该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
3.2.2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
3.2.3 危险性建(构)筑物中抗爆间室的药量可不计入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但该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抗爆间室内的最大药量。
3.2.4 当危险性建(构)筑物内已采取分隔防护措施,危险品相互间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时,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可分别计算,但应取其最大值。
66'>《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附录A典型配方药物的TNT当量系数
A.0.1典型配方药物的TNT当量系数应符合表A.0.1的A.0.1 规定。
附录B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B.0.1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应按图B.0.1执行。
B.0.2“一字防护土挡墙”防护屏障的防护要求应按图B.0.2 执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T501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505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爆炸性环境》GB3836
《工业自动化仪表 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 4830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
《烟花爆竹 烘干系统技术要求》GB/T38141
《军工燃烧爆炸品工程设计安全规范》WJ/QJ30059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4218.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