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for Hydropower Plants
NB/T 10881-2021
2021 -12-22发布 2022-06-22实施
国家能源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23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系统设计、火灾探测器选择、系统设备设置、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供电、布线。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将适用范围修订为“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增加了“附录B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附录C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附录D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的内容。
——修订报警区域划分和探测区域划分的内容。
——修订了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设置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内容。
——修订了消防控制设备组成及功能的内容,并将章名改为“6 消防联动控制”。
——删除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一章。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水电电气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17)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田方 司青花 孙帆 朱聿元 张超 马力郑琳 邹颖 王宇庭 李颖 石爽 王飞 刘洁 何璐 蔡义钧 靳卫安 刘礼华 来延飞 谈靖 刘宝礼 何苗 李冰洁 王瀚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国阳 陈寅其 陈家恒 冯汉夫 曾庚运 何建辉 刘书玉 罗云 黄慧民胡宇 刘兴胜 李嵘 杨宏杰 高旭 张学峰 陈君 徐涵岳蕾 李仕胜
条文说明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NB/T 10881-
2021 ,经国家能源局
2021 年12月22日以第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 5412-2009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编制单位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雷曙、张国强、方辉、奚瑜、王润玲、谢小平、庞秀岚、柴克承。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在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实践经验。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保证水力发电厂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0.3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2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3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4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5 安装间距 installation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 联动控制信号 control signal to start &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8 联动反馈信号 fee
DB 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
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
2.0.9 联动触发信号 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水力发电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并应具有系统自诊断功能。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联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所直接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1.4 消防用水泵、防排烟风机宜采用工频直接启动或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3.1.5 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3.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条文说明
3.1.4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范第11.0.14条规定,“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水力发电厂防排烟风机也属重要的消防设备,考虑到风机启动及运行的可靠性,防排烟风机同样不建议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3.2 系统形式选择和设计要求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信息远传功能。
条文说明
3.2.1~3.2.3 对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及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构成、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位置等进行了重新定义。
有人值班的场所通常指消防控制室,若电站没有消防控制室一般指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图形显示装置指消防控制室中安装的用来显示现场各类消防设备在建筑中布局、工作状态及其他消防安全信息的显示装置,装置具备信息远传功能。
区域报警控制系统不配置图形显示装置时,可以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通信接口或专用传输设备实现运行状态信息的远传。
3.3 探测区域划分
3.3.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的房间或功能相同的区域,并结合探测器的保护范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可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3.3.2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 发电机层或运行层。
2 水轮机层。
3 母线层。
4 蜗壳层。
5 电缆层、电缆竖井、电缆廊道。
6 发电机风罩内或灯泡贯流式机组的灯泡体内。
7 中央控制室。
8 电气设备集中布置的区域。
9 油罐室及油处理室。
10 主变压器区域。
11 开关站、GIS室。
12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13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机房、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廊和坡道。
14 大坝、船闸及船闸控制室等区域。
15 厂房外其他需要单独监测的区域。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NB/T 10881- 2021 附录C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附录D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NB/T 35050
本文链接: /guifan/4233.html
版权声明: 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