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手动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Fire emergency rescue equipments一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anual
rescue tools
GB 32459-2015
2015-12-31发布 201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第5章、第7章和8.1.1是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桢、赵轶惠、朱青、张磊、傅建桥、施巍。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救援装备中手动破拆工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员在灭火和抢险救援中破拆作业时使用的手动破拆工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2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
GB/T 531.1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压入硬度试验方法 第1部分:邵氏硬度计法(邵尔硬度)
GB/T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6060.2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 磨、车、镗、铣、插及刨加工表面
GB/T 6461—2002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0125—2012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手动破拆工具 manual rescue tool
不需借助电、燃油、燃气等驱动装置,由消防员单人携带和操作的各种人力破拆工具的统称。
3.2
冲击式破拆器 percussive rescue tool
由活塞式冲杆及钎子、凿子所组成,主要用于打通砖石及混凝土结构障碍物的手动破拆工具。
3.3
消防接钩 longhand hook
由单头钩或双头钩与挠杆组成,主要用于破拆吊顶、开辟通道等作业的手动破拆工具。
3.4
撬斧 pry axe
具有撬锁拔钉、切割薄型钢板以及凿、砍等多种功能的便携式手动破拆工具。
3.5
手动破拆工具组 manual rescue tool kit
具备多种破拆功能的手动破拆工具的组合。
4分类和型号
4.1 分类、代号和主参数
4.1.1 手动破拆工具按结构和功能可分为:
——消防斧,代号为XF;
——消防腰斧,代号为YF;
——消防挠钩,代号为NG;
——冲击式破拆器,代号为CJ;
——撬斧,代号为XF;QF。
4.1.2 手动破拆工具的主参数如下:
——消防斧、消防腰斧、消防挠钩、撬斧为总长度[单位为毫米(mm)];
——冲击式破拆器为冲击行程[单位为毫米(mm)]。
4.2 型号
手动破拆工具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示例1:
总长度为2500mm,额定拉力为1 500 N的消防挠钩型号为PSNG-2 500/1500。
示例2:
长度为810mm的消防斧(平斧)型号为PSXF-810/P。
示例3:
总长度为285mm的消防腰斧型号为PSYF-285。
示例4:
冲击行程为400mm的冲击式破拆器型号为PSCJ-400。
示例5:
总长度为800mm的撬斧型号为PSQF-800。
0'>《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手动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GB 32459-20157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手动破拆工具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2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套,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不超过100套为一个批次。
7.1.3 出厂检验按5.1、5.2、5.3.1要求进行。
7.1.4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符合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试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套,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不超过100套为一个批次。
7.2.3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判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应附有永久性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执行标准编号(本标准编号);
c) 主要技术参数;
d) 生产厂名、商标;
e) 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f) 安全警示。
8.1.2 包装箱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生产厂名称、商标、厂址;
c) 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d) 产品数量;
e)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X宽X高[单位为厘米(cm)];
f) 标有“防止油污”和“防潮”等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清晰,并有防潮措施。
8.2.2 包装箱长度应小于或等于100 cm、宽度应小于或等于60 cm、高度应小于或等于40 cm。包装箱内应附有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装箱清单。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及互相碰撞,避免与油类、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质一起运输。
8.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无腐烛性化学物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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