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规范 - 专注工程资料收集分享!

挡烟垂壁XF533-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挡烟垂壁
Smoke barriers
GA 533-2012
代替GA 533-2005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2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日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和8.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533-2005《挡烟垂壁》,与GA 533-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5版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5版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5版第3章);
    ——修改了挡烟垂壁的分类(见第4章,2005版第4章);
    ——修改了要求内容的编排方式,分为通用要求和活动式挡烟垂壁附加性能要求两部分(见5.1、5.2,2005版第5章);
    ——修改了挡烟垂壁耐高温性能试验方法(见6.5,2005版6.8);
    ——增加了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规定(见附录A);
    ——增加了活动式挡烟垂壁控制器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规定(见附录B)。
    本标准参照ISO 21927-1:2008《烟热控制系统 第1部分:挡烟垂壁技术要求》(E)的技术内容编制,与ISO 21927-1:2008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8)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漳州市杰龙机电有限公司、漳州市麒麟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学京、李希全、郑巍、马建明、刁晓亮、连旦军、李涛、丁建国、彭泽群、欧阳晖、王福深、纪春传。
    本标准于2005年3月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挡烟垂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防烟分区所使用的挡烟垂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1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
    GB/T 2624.1 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 第1部分:一般原理和要求
    GB/T 2624.2 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 第2部分:孔板
    GB/T 3923.1 纺织品 织物拉伸性能 第1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 条样法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9978.1-2008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GB 15763.1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
    GB 15930-2007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 16838-2005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25970 不燃无机复合板

3术语和定义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挡烟垂壁 smoke barriers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3.2 挡烟高度 height of smoke obstruction
    挡烟垂壁处于安装位置时,其底部与顶部之间的垂直高度。
3.3 固定式挡烟垂壁 static smoke barriers
    固定安装的、能满足设定挡烟高度的挡烟垂壁。
3.4 活动式挡烟垂壁 active smoke barriers
    可从初始位置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并满足设定挡烟高度的挡烟垂壁。

4分类

4.1 分类与代号

4.1.1 挡烟垂壁按安装方式分为:
    ——固定式挡烟垂壁,代号D;
    ——活动式挡烟垂壁,代号H。
4.1.2 挡烟垂壁按挡烟部件材料的刚度性能分为:
    ——柔性挡烟垂壁,代号R;
    ——刚性挡烟垂壁,代号G。

4.2 规格

    挡烟垂壁按“单节宽度×挡烟高度”划分规格,单位均为毫米(mm)。
'>《挡烟垂壁》XF 533-2012

B.2型号编制原则

    控制器的型号编制中产品代号为YCB-K,后续内容应至少包含有主电源、备用电源等基本参数。

B.3要求

B.3.1 一般要求
    控制器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控制器安装使用的标准元器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3.2 结构与外观
B.3.2.1 控制器的外壳应采用金属材料制成,外壳内外表面及使用的金属紧固件、支撑件,均应进行涂覆处理。涂覆层应牢固、均匀、美观。
B.3.2.2 控制器中使用的紧固件应有锁紧措施,以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因振动而松动或移位。
B.3.2.3 控制器应设有接地装置及接地标记。
B.3.2.4 控制器的外壳应平整美观,面板字迹清晰醒目。各操作部件、显示器件应安装得当,并用中文标注其功能。
B.3.2.5 指示灯中,电源接通用绿色表示,运行用红色表示,火警信号用红色表示,故障信号用黄色表示。
B.3.2.6 控制器应设有现场控制按钮盒,其操作开关、按钮应方便使用,灵活、可靠。
B.3.2.7 每台控制器应在明显位置处附有清晰、耐久的产品铭牌,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产品名称及型号;
    ——主电源、备用电源等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地址、联系电话;
    ——产品制造日期和出厂编号;
    ——本标准代号;
    ——检验合格标志。
B.3.3 基本功能
B.3.3.1 控制器应能与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装置(以下简称“驱动装置”)配套使用并控制挡烟垂壁的正常运行。
B.3.3.2 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指示信号,并控制挡烟垂壁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B.3.3.3 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在3s内发出控制挡烟垂壁完成相应动作的信号,发出声光指示信号,并控制挡烟垂壁完成相应动作。
B.3.3.4 控制器应能将挡烟垂壁所处的正常安装位置(上限位)或挡烟工作位置(下限位)信息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B.3.3.5 控制器应具有主、备电供电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主电源发生断电时,应能自动转入备用电源工作,发出相应的信号,并控制挡烟垂壁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b)主、备电源转换过程中,控制器不应发生误动作;
    c)备电容量应能满足挡烟垂壁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不少于3次。
B.3.3.6 控制器主电源应具备有过电流保护元件,并易于更换。
B.3.3.7 控制器发生下述故障时,应在60s内显示故障信号,并向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送故障信号:
    a)主电源故障;
    b)备用电源故障;
    c)感烟火灾探测器连线开路;
    d)限位装置断路故障。
B.3.4 主电源电压适应范围
    控制器的主电源电压在交流额定电压的85%〜110%、频率在49Hz〜51Hz范围内波动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B.3.5 绝缘电阻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控制器电源插头与外壳之间、其他有绝缘要求的外部连接带电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等于20MΩ。
B.3.6 通电连续运行性能
    控制器通电连续运行10d后,其基本功能应符合B.3.3的要求。
B.3.7 耐瞬态过电压性能
    控制器的耐瞬态过电压性能应符合GB 4706.1-2005第14章的规定。
B.3.8 耐气候环境性能
    控制器应能耐受表B.1中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控制器表面涂覆层应无破坏、无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符合B.3.3的要求。
B.3.9 耐机械环境性能
    控制器应能耐受表B.2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试样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基本功能应符合B.3.3的要求。

表B.1 气候环境试验

表B.2 机械环境试验


B.4试验方法

B.4.1 试验程序
    控制器试验程序见表B.3。
B.4.2 结构与外观     用目测及手触摸的方法进行外观结构检查。表B.3 试验程序 B.4.3 基本功能试验
B.4.3.1 设备连接
    将控制器与下列设备连接好:
    ——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装置;
    ——模拟火灾信号源;
    ——驱动装置手动按钮;
    ——安装在试验支架上的驱动装置并配有与驱动装置额定输出扭矩对应的配重砝码。
B.4.3.2 手动按钮操作功能、挡烟工作位置信号反馈功能
    操作驱动装置手动按钮,观察并记录驱动装置配重砝码上升或下降运行的情况;当运行至上限位或下降至下限位时,观察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信号显示情况。
B.4.3.3 感烟火灾探测器信号接收功能
    接通主电源,控制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使配重砝码运行至上限位,加入感烟火灾探测器信号,观察并记录驱动装置配重砝码自动运行情况,观察声光指示信号和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装置显示情况。
B.4.3.4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接收功能
    接通主电源,控制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使配重砝码运行至上限位,加入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驱动装置配重砝码自动运行的情况,观察声光指示信号和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装置显示情况。
B.4.3.5 主、备电源功能
    接通主电源,控制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使配重砝码运行至上限位,然后启动控制器的下降按钮,配重砝码开始下降运行后,立即断开主电源,观察并记录控制器是否自动切换至备用电源工作状态的信号,配重砝码的下降运行是否出现异常,配重砝码是否下降运行至下限位时停止。
    重复上述试验,共进行3次,观察并记录每次试验情况。
B.4.3.6 故障检测功能
    按下列步骤进行故障检测功能试验:
    a)主电源故障:接通主电源,控制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然后断开主电源,观察并记录控制器在60s内是否发出故障声光信号,观察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装置显示情况。
    b)备用电源故障:接通主电源,控制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然后断开备用电源,观察并记录控制器在60s内是否发出故障声光信号,观察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装置显示情况;把备用电源线接至缺电备用电源(额定电压的85%以下),观察并记录控制器在60s内是否发出故障声光信号,观察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装置显示情况。
    c)感烟火灾探测器连线开路:接通主电源,控制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断开感烟火灾探测器连接线,观察并记录控制器在60s内是否发出故障声光信号,观察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装置显示情况。
    d)限位断路故障:接通主电源,控制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断开限位接线,观察并记录控制器在60s内是否发出故障声光信号,观察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装置显示情况。
B.4.4 主电源电压适应范围试验
    调节调压器,使控制器的主电源电压分别调至额定电压的85%和110%,频率在49Hz和51Hz,然后分别按B.4.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B.4.5 绝缘电阻测试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采用500V兆欧表,测量控制器电源插头与外壳之间、其他有绝缘要求的外部连接带电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
B.4.6 通电连续运行试验
    将控制器试样与模拟试验装置连接好,使试样处于通电状态,连续运行10d,试验结束后对试样按B.4.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B.4.7 瞬态过电压试验
B.4.7.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电源:电压0V〜1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50Hz,短路电流10A(有效值);
    b)升(降)压速率:100V/s〜500V/s;
    c)计时:(60±5)s。
B.4.7.2 试验步骤
    按GB 4706.1-2005中第14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B.4.8 高温(运行)试验
B.4.8.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2的规定。
B.4.8.2 试验步骤
B.4.8.2.1 试验前,将控制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然后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控制器与等效负载连接并放入高温试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B.4.8.2.2 调节高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2)℃,保持30min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高到(55±2)℃。
B.4.8.2.3 在(55±2)℃温度下,保持14h;接通控制器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h后,打开试验箱,在箱体内立即按B.4.3的规定对控制器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B.4.8.2.4 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B.4.3的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B.4.9 低温(运行)试验
B.4.9.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1的规定。
B.4.9.2 试验步骤
B.4.9.2.1 试验前,将控制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然后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控制器与等效负载连接并放入低温试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B.4.9.2.2 调节低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3)℃,保持30min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低到(0±3)℃。
B.4.9.2.3 在(0±3)℃温度下,保持14h;接通控制器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h后,打开试验箱,在箱体内立即按B.4.3的规定对控制器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B.4.9.2.4 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率升温至(20±3)℃,保持30min后,将控制器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h后,检查控制器表面涂覆情况并按B.4.3的规定对控制器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B.4.10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B.4.10.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3的规定。
B.4.10.2 试验步骤
B.4.10.2.1 试验前,将控制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B.4.10.2.2 将控制器与蓄电池一起放入恒定湿热试验箱,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控制器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B.4.10.2.3 调节试验箱,使其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连续保持96h后,打开试验箱,在箱体内立即按B.4.3的规定对控制器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B.4.10.2.4 将控制器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h。如控制器表面有凝露,可用室内空气吹干。检查控制器表面涂覆情况并按B.4.3的规定对控制器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B.4.11 振动(正弦)试验
B.4.11.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和夹具)应符合GB/T 2423.10-2008中3.1的规定。
B.4.11.2 试验步骤
B.4.11.2.1 试验前,将控制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B.4.11.2.2 将控制器按正常工作位置紧固在振动台上,接通电源,使其处于通电工作状态,启动振动试验台,在(10〜55〜10)Hz的频率范围内,以1oct/min的速率,0.19mm的振动幅值,进行一次扫频循环,观察并记录控制器结构变化情况。上述试验应在控制器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依次进行。
B.4.11.2.3 振动响应检查结束后,切断控制器供电电源,在上述振动响应检查试验中规定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依次进行(10〜55〜1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振幅为0.19mm,扫频速率为1oct/min,扫频次数为20次的扫频循环试验。每个方向试验后,立即检查控制器外观及紧固部位情况,按B.4.3的规定对控制器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B.4.12 碰撞试验
B.4.12.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2005中4.11.4b)的相关规定。
B.4.12.2 试验步骤
B.4.12.2.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控制器与等效负载连接,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4.12.2.2 对控制器表面的每个易损部件(如指示灯或显示器)施加3次能量为(0.5±0.04)J的碰撞。在进行试验时应小心进行,以确保上一组(3次)碰撞的结果不对后续各组碰撞的结果产生影响;在认为可能产生影响时,应不考虑发现的缺陷,取一新的控制器,在同一位置重新进行碰撞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控制器的工作状态;试验后,按B.4.3的规定对控制器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B.5检验规则

B.5.1 型式检验
B.5.1.1 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产品强制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B.5.1.2 型式检验为表B.3规定的全部项目。
B.5.1.3 型式检验抽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任意抽取2台,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型式检验判定规则按GB 12978执行。
B.5.2 出厂检验
B.5.2.1 控制器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B.5.2.2 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B.3.1、B.3.2、B.3.3、B.3.4、B.3.5、B.3.7要求的项目,且应逐台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返工,直至满足要求。对于B.3规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法和合格判定规则由生产厂规定。

本文链接:/guifan/4271.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

发表评论 共有 0 条评论)

联系客服
网站客服 业务合作 Q交流群
123456789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