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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440-200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
GB 50440-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2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0-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及5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设计,系统配置和设备功能要求,系统施工,系统验收,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修改意见和相关资料寄至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邮编: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
                      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
                      武警学院
                      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
                      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盛安城市安全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集团利达安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网迅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郭铁男  朱力平  吕欣驰   潘  刚    马  恒
                      沈  纹   王  军    马青波   严志明  贾根莲
                      沈友弟  陈  韵    张春华  丁宏军  黄军团
                      顾全元  李宏文  吕一鸣  卜素俊   魏  玲
                      王京欣  陈  南    高  宏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的执行。”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集中监控,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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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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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等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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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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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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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for urban fire protection
    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2.0.2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
    对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节点。
2.0.3 联网用户 network users
    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2.0.4 报警传输网络 alarm transmission network
    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传输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网络。
2.0.5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user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device
    设置在联网用户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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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报警受理系统 alarm receiving and handling system
    设置在监控中心,接收、处理联网用户按规定协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息的系统。
2.0.7 信息查询系统 information inquiry system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信息查询的系统。
2.0.8 用户服务系统 user service system
    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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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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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
    2 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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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提供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3 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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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2 联网用户应按附录A的内容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发送至监控中心。
    3 联网用户应按附录B的内容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中,日常防火巡查信息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完毕后的当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他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在3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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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监控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并宜设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监控中心周围不应设置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监控中心正常工作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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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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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的通信传输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等,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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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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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远程监控系统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等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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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440-2007

4.2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4.2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4.2.1 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 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 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5 对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数据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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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远程监控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中心应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2 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
    3 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s。
    4 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2h,并能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
    5 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当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时,应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中。
    6 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6个月。
    7 远程监控系统应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应大于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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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系统构成

4.3 系统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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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远程监控系统应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及相关终端和接口构成(图4.3.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构成
图4.3.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构成
  4.3.2 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应设置在监控中心。

4.4 报警传输网络

4.4 报警传输网络


4.4.1 信息传输可采用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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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报警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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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有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
    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电话中继线接入公用电话网。
    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光纤接入公用宽带网。
    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模拟专线或数据专线接入专用通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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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
    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移动通信模块接入公用移动网。
    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无线电收发设备接入无线专用通信网络。
    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集群语音通路或数据通路接入无线电集群专用通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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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系统连接与信息传输

4.5 系统连接与信息传输


4.5.1 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传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2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报警按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或通过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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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宜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或公用通信网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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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火警信息终端应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并应通过专线(网)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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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监控中心与信息查询接口、信息服务接口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输应通过公用通信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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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系统安全

4.6 系统安全


4.6.1 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系统接入远程监控系统时,应保证网络连接安全。
    2 对远程监控系统资源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3 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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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数据库服务器应有备份功能。
    2 监控中心应有火灾报警信息接收的应急备份功能。
    3 应有防止修改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原始数据的功能。
    4 应有系统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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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440-2007

5系统配置和设备功能要求

5.1 系统配置

5.1 系统配置


5.1.1 远程监控系统配置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5.1.1 远程监控系统配置表
远程监控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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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主要设备功能要求

5.2 主要设备功能要求


5.2.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监控中心。
    2 接收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监控中心。
    3 优先传送火灾报警信息和手动报警信息。
    4 具有设备自检和故障报警功能。
    5 具有主、备用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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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报警受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处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
    2 显示报警联网用户的报警时间、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内部报警点位置、地理信息等。
    3 对火灾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确认后应将报警联网用户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内部报警点位置、监控中心接警员等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传送,并显示火警信息终端的应答信息。
    4 接收、存储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故障信息进行跟踪、记录、查询和统计,并发送至相应联网用户。
    5 自动或人工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进行巡检测试,并显示巡检测试结果。
    6 显示、查询报警信息的历史记录和相关信息。
    7 与联网用户进行语音、数据或图像通信。
    8 实时记录报警受理的语音及相应时间,且原始记录信息不能被修改。
    9 具有系统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
    10 具有系统启、停时间的记录和查询功能。
    11 具有消防地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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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信息查询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2 按附录A所列内容查询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 按附录B所列内容查询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 查询联网用户的日常值班、在岗等信息。
    5 对本条第1〜4款的信息,能按日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建筑物类型、建筑消防设施类型、信息类型等检索项进行检索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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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用户服务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为联网用户提供查询其自身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服务平台。
    2 对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管理。
    3 为联网用户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数据录入、编辑服务。
    4 通过随机查岗,实现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值班人员日常值班工作的远程监督。
    5 为联网用户提供使用权限。
    6 为联网用户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火灾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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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火警信息终端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联网用户火灾报警信息,向其反馈接收确认信号,并发出明显的声、光提示信号。
    2 显示报警联网用户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内部报警点位置、监控中心接警员、火警信息终端警情接收时间等信息。
    3 具有设备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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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系统电源要求

5.3 系统电源要求


5.3.1 监控中心的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等级配置,且不应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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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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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远程监控系统的施工单位应有消防、计算机网络、通信、机房安装等相应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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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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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网络拓扑图、网络布线连接图、防雷接地与防静电接地布线连接图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对外输出接口技术参数、通信协议、系统调试方案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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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且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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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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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远程监控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并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检查不合格,应进行整改。
    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 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有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填写“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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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安装

6.2 安装


6.2.1 远程监控系统安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远程监控系统的室内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有关要求。
    2 远程监控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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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远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远程监控系统设备应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合理摆放,安装牢固,便于人员操作,并留有检查、维护的空间。
    2 远程监控系统设备和线缆应设永久性标识,且标识应正确、清晰。
    3 远程监控系统设备连线应连接可靠、捆扎固定、排列整齐,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4 远程监控系统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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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并宜采用技术成熟的商业化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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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440-2007

6.3 调试

6.3 调试


6.3.1 远程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对系统进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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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远程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各设备和平台软件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
    2 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环境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有关要求。
    3 对系统中的各用电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4 制定调试和试运行方案。
    5 备齐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规定的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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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拟一起火灾报警,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按照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传送到监控中心。
    2 模拟建筑消防设施的各种状态,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按照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传送到监控中心。
    3 同时模拟一起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检查监控中心接收信息的顺序是否体现火警优先原则。
    4 模拟手动报警,检查监控中心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
    5 进行自检操作,检查自检情况。
    6 模拟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故障,检查故障声、光信号提示情况。
    7 模拟主电断电,检查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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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报警受理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拟一起火灾报警,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接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正确性,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检查报警受理系统与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息的联网用户进行警情核实和确认的功能,并检查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接收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内容完整性。
    2 模拟各种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变化,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接收并存储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完整性,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的信息跟踪、记录和查询功能,并检查故障报警信息是否能够发送到联网用户的相关人员。
    3 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巡检测试指令,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巡检测试指令的完整性。
    4 检查报警信息的历史记录查询功能。
    5 检查报警受理系统与联网用户进行语音、数据或图像通信功能。
    6 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报警受理的语音和相应时间记录功能。
    7 模拟报警受理系统故障,检查声、光提示功能。
    8 检查报警受理系统启、停时间记录和查询功能。
    9 检查消防地理信息系统是否具有显示城市行政区域、道路、建筑、水源、联网用户、消防站及责任区等地理信息及其属性信息,并对信息提供编辑、修改、放大、缩小、移动、导航、全屏显示、图层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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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信息查询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联网用户,查询该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2 选择联网用户,查询该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 选择联网用户,查询该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 选择联网用户,查询该用户的日常值班、在岗等信息。
    5 按照日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建筑物类型、建筑消防设施类型、信息类型等检索项查询、统计本条第1〜4款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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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用户管理服务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联网用户,检查该用户登录系统使用权限的正确性。
    2 模拟一起火灾报警,查询该用户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等信息是否与报警受理系统的报警信息相同。
    3 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功能,检查对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执行录入、修改、删除、查看等操作是否正常。
    4 检查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编辑功能。
    5 检查随机查岗功能,检查联网用户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并检查是否收到在岗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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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火警信息终端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拟一起火灾报警,由报警受理系统向火警信息终端发送联网用户火灾报警信息,检查火警信息终端的声、光提示情况。
    2 检查火警信息终端显示的火灾报警信息完整性。
    3 进行自检操作,检查自检情况。
    4 模拟火警信息终端故障,检查声、光报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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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远程监控系统在各项功能调试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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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文件和调试记录等文件应形成技术文档,存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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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系统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远程监控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前接入的测试联网用户数量不应少于5个,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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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远程监控系统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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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应包括主要设备的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设备功能均应检查、试验1次,并应满足要求。
    2 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软件功能均应检查、试验1次,并应满足要求。
    3 远程监控系统各项通信功能均应进行3次通信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4 远程监控系统集成功能应检查、试验2次,并应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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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系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工程合同、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系统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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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系统验收应按附录D填写“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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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主要设备和系统集成验收

7.2 主要设备和系统集成验收


7.2.1 应对远程监控系统中下列主要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
    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要求。
    2 报警受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要求。
    3 信息查询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要求。
    4 用户服务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要求。
    5 火警信息终端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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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远程监控系统集成验收应包括:
    1 远程监控系统主要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要求。
    2 远程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要求。
    3 远程监控系统网络安全性应符合本规范第4.6.1条的要求。
    4 远程监控系统应用安全性应符合本规范第4.6.2条的要求。
    5 远程监控系统安装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要求。
    6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技术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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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系统验收判定条件

7.3 系统验收判定条件


7.3.1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应为:本规范第4.2.1条的第1、2、3、5款、第4.2.2、4.6.1、4.6.2、5.2.1、5.2.2、5.2.3、5.2.5、5.3.1、5.3.2、6.2.1、7.1.4条中的所有款项不合格数量为0项,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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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复验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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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系统的运行及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及维护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该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火灾报警、消防设备、计算机软件、网络通信等专业5年以上(含5年)经历的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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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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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远程监控系统的检查应按本章相关规定进行,并应按附录E表E.0.1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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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440-2007

8.2 监控中心的运行及维护

8.2.1 监控中心应有下列技术文档:
    1 机房管理制度;
    2 操作人员管理制度;
    3 值班日志;
    4 交接班登记表;
    5 接处警登记表;
    6 值班人员工作通话录音录时电子文档;
    7 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
    8 系统操作与运行安全制度;
    9 应急管理制度;
    10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1  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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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监控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1 每日进行1次与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之间的通信测试。
    2 每日检查1次各设备的时钟。
    3 定期进行系统运行日志整理。
    4 定期检查数据库使用情况,必要时对硬盘进行扩充。
    5 每半年应按照本规范第7.2.2条的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功能检查、测试。
    6 定期向联网用户采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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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消防地理信息应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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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运行及维护

8.3.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1 每日进行1次自检功能检查。
    2 每半年现场断开设备电源,进行设备检查与除尘。
    3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模拟生成火警,进行火灾报警信息发送试验,每个月试验次数不应少于2次。
    4 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每半年的试验次数不应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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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监控中心通过用户服务系统向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提供该单位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情况统计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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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联网用户人为停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时,应提前通知监控中心;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故障造成误报警超过5次/日,且不能及时修复时,应与监控中心协商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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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A.0.1 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内容应符合表A.0.1的要求。 表A.0.1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表A.0.1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附录B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B.0.1 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内容应符合表B.0.1的要求。 表B.0.1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
 

 附录C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C.0.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C.0.1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表C.0.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440-2007

 附录D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D.0.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按表D.0.1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表D.0.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附录E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检查测试记录

E.0.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检查和测试记录应按表E.0.1填写。 表E.0.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检查测试记录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检查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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