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规范 - 专注工程资料收集分享!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47-200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ad of design for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347-200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4 1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266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47-2004 ,自 2004 11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 、5.2.6、5.3.1(7)、7.0.2、7.0.3、7.0.7 ( )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二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 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东北大学、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消防工程公司、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干粉灭火系统的研究、设计、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已有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欧洲及英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经广泛地征求有关专家、消防监督部门、设计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两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管网计算、系统组件、控制与操作、安全要求等。其中黑粗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 110 号,邮编 300381)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东北大学 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消防工程公司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 宋旭东 魏德洲 郑智 刘跃红 李深梁 何文辉 沈纹 戴殿峰 石秀芝 杨丙杰 罗兴康 丁国臣 王宝伟 伍建许

1总则

1  

1.0.1  为合理设计干粉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干粉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  带电设备火灾。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1.0.6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2.1.1 干粉灭火系统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干粉供应源通过输送管道连接到固定的喷嘴上,通过喷嘴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干粉,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

主要由一个适当的灭火剂供应源组成,它能将灭火剂直接喷放到着火物上或认为危险的区域。

2.1.4 防护区 protected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5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灭火剂贮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1.6 单元独立系统 unit independent system

用一套干粉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1.7 预制灭火装置 prefabricated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嘴等部件预先组装起来的成套灭火装置。

2.1.8 均衡系统 balanced system

装有两个及以上喷嘴,且管网的每一个节点处灭火剂流量均被等分的灭火系统。

2.1.9 非厚均衡系统 unbalanced system

装有两个及以上喷嘴,且管网的一个或多个节点处灭火剂流量不等分的灭火系统。

2.1.10 干粉储存容器 powder storage container

储存干粉灭火剂的耐压不可燃容器,也称干粉储罐。

2.1.11 驱动气体 expellant gas

输送干粉灭火剂的气体,也称载气。

2.1.12 驱动气体储瓶 expellant gas storage cylinder

储存驱动气体的高压钢瓶。

2.1.13 驱动压力 expellant pressure

输送干粉灭火剂的驱动气体压力。

2.1.14 驱动气体系数 expellant gas factor

在干粉—驱动气体二相流中,气体与干粉的质量比,也称气固比。

2.1.15 增压时间 pressurization time

干粉储存容器中,从干粉受驱动至干粉储存容器开始释放的时间。

2.1.16 装量系数 loading factor

干粉储存容器中干粉的体积(按松密度计算值)与该容器容积之比。

2.2 符号

2.2 符号

2.2.1 几何参数符号

Aoi——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面积;

Ap——在假定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面积;

At——假定封闭罩的侧面围封面面积;

Av——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开口)的总内表面积;

Ax——泄压口面积;

d——管道内径:

F——喷头孔口面积;

L——管段计算长度;

LJ——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

Lmax——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大值;

Lmin——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小值;

Ly——管段几何长度;

N——喷头数量;

n——安装在计算管段下游的喷头数量;

Np——驱动气体储瓶数量;

S——均衡系统的结构对称度;

V——防护区净容积;

V0——驱动气体储瓶容积;

Vc——干粉储存容器容积;

VD——整个管网系统的管道容积;

Vg——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

V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

Vv——防护区容积;

Vz——不能切断的通风系统的附加体积;

γ——流体流向与水平面所成的角;

△——管道内壁绝对粗糙度;

κ——泄压口缩流系数。

2.2.2 物理参数符号

g——重力加速度;

K——干粉储存容器的装量系数;

K1——灭火剂设计浓度;

Koi——开口补偿系数;

m——干粉设计用量;

mc——干粉储存量;

mg——驱动气体设计用量;

mgc——驱动气体储存量;

mgr——管网内驱动气体残余量;

mgs——干粉储存容器内驱动气体剩余量;

mr——管网内干粉残余量;

ms——干粉储存容器内干粉剩余量;

p0——管网起点压力;

pb——高程校正后管段首端压力;

pb'——高程校正前管段首端压力;

Pc——非液化驱动气体充装压力;

pe——管段末端压力;

pp——管段中的平均压力;

pX——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力;

Q——管道中的干粉输送速率;

Q0——干管的干粉输送速率;

Qb——支管的干粉输送速率;

Qi——单个喷头的干粉输送速率;

QZ——通风流量;

q0——在一定压力下,单位孔口面积的干粉输送速率;

qv——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

t--干粉喷射时间;

υH——气固二相流比容;

υx——泄放混合物比容;

α--液化驱动气体充装系数;

△p/L——管段单位长度上的压力损失;

δ—相对误差;

λq——驱动气体摩擦阻力系数;

μ——驱动气体系数;

ρf——干粉灭火剂松密度;

ρH——干粉—驱动气体二相流密度;

ρQ——管道内驱动气体密度;

ρq——在九压力下驱动气体密度;

ρq0——常态下驱动气体密度。

3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1),▶▶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 展开条文说明

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 展开条文说明

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2.1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3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m——干粉设计用量 (kg)

K1——灭火剂设计浓度 (kg/m3)

V——防护区净容积 (m3)

Koi——开口补偿系数 (kg/m3)

Aoi——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面积 (m2)

Vv——防护区容积 (m3)

Vg——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 (m3)

Vz——不能切断的通风系统的附加体积 (m3)

Qz——通风流量 (m3/s)

t——干粉喷射时间 (s)

Av——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开口)的总内表面积(m2)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30s (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1),▶▶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均匀。

▼ 展开条文说明

3.2.5  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泄压口的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X——泄压口面积 (m2)

Q0——干管的干粉输送速率 (kg/s)

υH——气固二相流比容 (m3/kg)

κ——泄压口缩流系数;取 0.6

px——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力 (Pa)

υX——泄放混合物比容 (m3/kg)

ρq —— 在px压力下驱动气体密度 (kg/m3)

μ——驱动气体系数;按产品样本取值;

ρf—— 干粉灭火剂松密度 (kg/m3) ;按产品样本取值;

ρq0——常态下驱动气体密度 (kg/m3)

▼ 展开条文说明

735'>《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347-2004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文链接:/guifan/4291.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

发表评论 共有 0 条评论)

联系客服
网站客服 业务合作 Q交流群
123456789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