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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583-201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and structure of coal mine of preparation plant

GB 50583-2010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2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83-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3.2.1、3.2.2、4.0.10、5.2.4、6.1.10(3)、6.4.8、7.2.15、8.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8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符号、建筑设计、荷载、地基与基础、主要生产系统建筑结构、装储运系统建(构)筑物、煤泥水系统构筑物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参编单位: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院建筑材料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李丁 陆清彦 李振民 贾冠华 李玉昌 董继斌 王志杰 万宇

主要审查人:任爱国 朱晓辉 陆桂玖 曹宏 关家祥 张长安 郑捷 王步云 陈志华 刘毅 蒋莼秋 鲍巍超 袁耀明

1总则

1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应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

1.0.3  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选煤厂的特点,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不断提高选煤厂建筑和结构设计水平。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并应与选煤厂服务年限相适应。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按表1.0.4的规定采用。

表1.0.4  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注:1 建筑物和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构件的安全等级,根据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

       2 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但不大于100年时,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符号

2  符号

2.0.1  材料性能

   ——堆料重力密度。

2.0.2  作用、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Fc——设备的计算扰力;

   F——设备的标准扰力;

   V——计算振动速度;

   αt——允许速度修正系数;

   m——梁上单位长度的均布质量;

   mj、mu——梁上的集中质量、梁上单位长度的均布质量;

   SE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FSK——堆料动压力标准值;

   GE——重力荷载代表值;

   y——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2.0.3  几何参数

   B——梁的刚度;

   E——梁的混凝土弹性模量;

   I——梁的截面惯性矩;

   l0——梁的计算跨度;

   ω——体系的自振圆频率;

   dt——仓壁厚度;

   dn——圆形煤仓内径;

   δ——堆料筒外壁摩擦角;

   H——圆柱壳池壁高度;

   A——吊车栈桥端面的受风面积;

   Bk——吊车大车桥架宽度;

   Hk——吊车轨道面至起重机顶端距离。

2.0.4  计算系数及其他

   Ψc——组合值系数;

   Ψf——频遇值系数;

   Ψq——准永久值系数;

   KS——抗浮验算安全系数;

   Tx——厂房横向自振周期;

   Ty——厂房纵向自振周期;

   Kd——动力超载系数;

   t——累计受振时间;

   i1——梁第i频率密集区内最低自振频率;

   ih——梁第i频率密集区内最高自振频率;

   φi1、φih——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第i频率密集区的自振频率系数;

   ξ——地震效应折减系数;

   ΨS——堆料动压力组合系数;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按本规范第4.0.10条采用;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γS——堆料分项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CG、CEh、CS——分别为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及堆料动压力的作用效应系数;

   λ——圆柱壳的弹性特征系数。

3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3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节能、美观的原则,厂区建筑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符合节地节材的要求。

3.1.2  各生产系统建筑的平面布置除应满足工艺布置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布局的合理性及人员疏散、防火、机电设备检修空间的要求。

3.1.3  厂房建筑设计的立面处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遵循内容与形式上的统一,宜做到体型适度、比例匀称、单体美观、总体协调、重点突出。

3.1.4  厂房建筑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应符合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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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厂区内的综合管线宜统筹协调布置。管线支架宜共享,管线布置应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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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厂房的采光等级宜采用V级。天然采光不足部分,应用人工照明补充。

▼ 展开条文说明

3.1.7  建筑材料宜采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环保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

3.1.8  钢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防腐蚀措施,对易积灰及不易维护的部位宜采用长效防腐蚀材料和建立清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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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设计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1.5Mt/a的选煤厂主厂房宜设客货两用电梯。

3.1.10  化验室主要仪器用房宜北向布置。

3.1.11  空气压缩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散热要求;

   2  室内宜设置隔音值班室;当机房内噪声大于等于70DB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3  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布置在机器间北侧,宜加设顶棚;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影响通风,且不宜小于1m。

▼ 展开条文说明

3.1.12  空气压缩机房机器间的高度,应符合设备安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

3.1.13  空气压缩机房机器间通道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3.1.14  介质制备车间(介质库)、机修车间应设置供机动车辆通行的水平运输通道。

▼ 展开条文说明

3.2建筑防火设计

3.2 建筑防火设计

3.2.1 选煤厂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选煤厂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及耐火等级

注:凡本表未列入的厂房、库房、民用建筑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专项防火设计规范确定其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其防火要求。

3.2.2 选煤厂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当生产系统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应超过15人,总的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楼梯间不应封闭;

3 生产系统的落煤筒、煤仓、转载点,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用。

3.2.3 选煤厂建(构)筑物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各建筑专项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2.4 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3.2.5 浮选药剂库的安全距离、防火间距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3.2.6 浮选药剂库(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封闭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3.2.7 浮选药剂库(站)内的值班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5h非燃烧体墙体和耐火极限大于1h的楼板分隔,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3.2.8 受煤坑(受煤槽)、落煤筒的返煤地道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当设两个安全出口时,应设于地道的两端,且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75m。

3.2.9 输送机栈桥纵向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75m。

3.3建筑安全设计

3.3  建筑安全设计

3.3.1  提升孔洞口、进货口应设活动栏杆。洞孔周边宜设挡水台,挡水台高度不宜小于100mm。设备洞孔周边与设备之间大于150mm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在预留设备洞口周边,应设活动栏杆或采用活动盖板封闭。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厂房内栏杆及室外楼梯平台高度小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mm,且不得超过1200mm。室外楼梯平台高度大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100mm,且不得超过1200mm。

3.3.3  选煤厂主要建(构)筑物室内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选煤厂主要建(构)筑物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m)

   注:表中通道宽度距设备运转及固定部分均为突出外缘。

3.3.4  煤泥沉淀池和露天受煤坑吊车梁外侧,全长应设置不小于500mm净宽的走道板,并应沿走道板外侧设栏杆。浓缩池周边走道也应设栏杆。

3.3.5  准备车间、主厂房原煤筛分及浮选部分、干燥车间宜设置机械除尘和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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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当翻车机房、受煤坑地面部分围护时,应设置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原煤系统的煤仓、落煤筒应设置防爆、泄爆、防雷电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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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浮选药剂库(站)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隔热措施及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库房内不宜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 展开条文说明

3.3.8  输送机栈桥中的拉紧装置洞孔周边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81'>《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583-2010

 附录B集中质量换算系数

附录B  集中质量换算系数

B.0.1  计算多跨连续梁的第一、二频率密集区内最低自振频率l121时,集中质量换算系数kj可按单跨梁选用;计算第一、二频率密集区内最高自振频率lh2h时,集中质量换算系数kj应根据跨数及跨度序号确定。

B.0.2  第一频率和第二频率密集区的集中质量换算系数kj,应根据跨度数分别按表B.0.2-1、B.0.2-2取用。

表B.0.2-1  第一频率密集区的集中质量换算系数kj

   注:αj为集中质量离左边支座距离x与梁的跨度l0之比,对于中间跨内集中质量的x值,仍为集中质量离本跨左边支座的距离。

表B.0.2-1  第二频率密集区的集中质量换算系数kj

   注:1 αj含义同表B.0.2-1;

       2  计算21时取αj=0.25或αj=0.75,kj=2.00。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96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 1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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