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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Maintenance and discard for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products

GB29837-2013
2013-11-12 发布
2014-08-07 实施

 

本标准的第3、4、5、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电子仪器厂、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屈励、张颖琮、李宁宁、曹希锋、梅志斌、王长川、李苗、董文辉、俞颖飞、 王爱中、张雄飞、蔡为民、孟宇、涂燕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置在建筑中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其他特殊场所使用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1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4716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4003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H 14287.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14287.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4287.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5322(所有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631特种火灾探测器
    GB 16280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17429 火灾显示盘
    GB 19880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T 21197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Z 12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

3维修

3.1 一般要求

3.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3.1.2 维修一般应在48h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1.3 火灾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一般应在维修企业内进行维修,将上述部件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应部位实施屏蔽;没有备品时,应对该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3.1.4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在现场维修。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控 制器;没有备用控制器时,应对该受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3.1.5 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制订维修作业指导书,对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维修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3.1.6 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做好维修记录,与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并保存至该产品报废。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A。

3.2 维修流程

3.2.1 对存在问题的产品应根据故障现象,分析查找原因并记录。
3.2.2 按照相关技术文件和维修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故障产品的结构、部件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维修措施并予以记录:
    a)虚焊、漏焊、紧固件松动的,应补焊或紧固;
    b)部件和元器件老化、损坏的,应修复或更换;
    c)绝缘介质损坏、击穿的,应更换;
    d)电气参数改变、漂移的,应调整恢复;
    e)结构发生变形、严重腐蚀的,应修复或更换。
3.2.3 更换部件和元器件时,应对产品所更换的部件、元器件及相应部位进行防潮、防盐雾、防霉处理。
3.2.4 产品维修后,应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合格后应加贴检验合格标识。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3.3.1 需要将无底座的探测器或按钮拆下时,应先切断该回路的供电。
3.3.2 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及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5、GB15631、GB14003要求进行响应阈值试验,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3.3.3 感温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6、GB16280、GB/T21197要求进行响应时间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3.4 可燃气体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 15322要求进行响应时间和报警动作值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3.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4287. 2要求进行报警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剩余电流报警动作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3.6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4287. 3要求进行基本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报警温度值应符合设汁要求。
3.3.7 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维修后,应分别按GB19880、GB16806要求进行动作性能试验和不动作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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