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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T50294-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general plan and transporta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GB/T 50294-2014

主编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4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294-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 50294-19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0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综合布置、运输、绿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增加厂址选择和实物保护术语;

2.增加节约、集约用地规定和控制指标;

3.对总体规划进行了修改,增加一般规定、防护距离、交通运输和施工区的相关规定;

4.增加核电厂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规定和核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表;

5.增加厂区内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的最小距离的规定;

6.对绿化一般规定进行了修改;

7.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改,增加厂址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厂区总平面技术经济指标表。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邮政编码:10084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杜建军 郑权利 路清 吴德成 程婕 白凯 张世浪 雷达 李新凯 刘巍 陈胤

主要审查人:郭永顺 张超琦 贾成 翟贵华 杨铭山 刘开华 杜巧敏

1总则

1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民用核设施安全第一的方针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政策,遵循国家有关核电厂建设的法律、法规,统一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核电厂的总平面及运输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布置紧凑、分区合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核电厂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并应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扩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生产系统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

1.0.6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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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2.0.1  厂址选择    siting

   为核电厂选择合适厂址的过程,包括针对有关设计基准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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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外部人为因素  external human factors

   在核电厂外由人工形成的搬运、加工、运输危险品,如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性以及有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核电厂造成危害的因素。

2.0.3  外部人为事件  external human induced events

   由外部人为因素造成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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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应急计划区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在核电厂周围建立并制订了应急计划和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

2.0.5  烟羽应急计划区  plume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针对烟羽照射途径(烟羽浸没外照射、吸入内照射和地面沉积外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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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规划限制区  planning restricted area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应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

2.0.7  非居住区  exclusion area

   反应堆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该区域内严禁有常住居民,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对这一区域行使有效控制,包括任何个人和财产从该区域撤离;公路、铁路、水路可以穿越该区域,但不得干扰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在事故情况下,可以做出适当和有效的安排,管制交通,以保证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安全。在非居住区内,与核电厂无关的活动,只要不产生影响核电厂正常运行和危及居民健康与安全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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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实物保护  physical protection

   对核电厂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实施保卫,使其在任何情况下,重要设备遭受破坏和核材料丢失的危险减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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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设计基准  design basis

   在核电厂的设计过程中根据既定标准明确考虑的各种工况和事件,以便该核电厂通过安全系统的计划运行能够经受住这些工况和事件而不超过管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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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厂址    site area

   具有确定的边界,在核电厂管理人员有效控制下的核电厂所在区域。

2.0.11  多堆厂址  multi-reactor site

   一个厂址有两个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5km的核电厂厂址。

2.0.12  核电厂  nuclear power plant

   使用核反应堆发电的任何厂、站,包括一个或几个反应堆,以及由于安全需要和产生热或电能所必需的全部系统、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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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核电机组  nuclear power unit

   由反应堆及其配套的汽轮发电机组以及为维持它们正常运行和保证安全所需的系统和设施组成的基本发电单元。

2.0.14  核岛    nuclear island

   核供汽系统及有关系统、部件和建筑物(通常包括容纳核供汽系统的反应堆厂房、燃料厂房和核辅助厂房等)的统称。

2.0.15  常规岛    conventional island

   用于布置汽轮发电机组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及其辅助设备的统称(通常包括汽轮发电机厂房、主变压器、辅助变压器平台等)。

2.0.16  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structures important to safety

   属于某一安全组合的一部分和/或其失效或故障可能导致对厂区人员或公众的辐射照射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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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辅助核设施  auxiliary nuclear facilities

   核电厂除核岛以外其他处理、贮存有放射性物质的厂房、库房和贮罐等设施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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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控制区  controlled access area

   任何采用临时措施或永久屏障设定的、具有明显界线的、出入受到控制的区域,它能隔离开在该区域内的核材料、设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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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保护区  protected area

   始终受到警卫或电子装置严格监控的区域,其周界具有报警监视设备及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出入口受到人防和技防措施的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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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要害区    vital area

   处于保护区内,存有设备、系统、装置或核材料的区域,若遭到破坏,就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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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厂址选择

3.1 一般规定

3  厂址选择

3.1  一般规定

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安全规划,按照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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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厂址选择阶段划分应按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工作。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前期宜开展厂址普选工作,筛选推荐出2个或2个以上可能厂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明确提出优先候选厂址和备选厂址;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排除厂址颠覆性因素,研究确定厂址相关设计基准。

   新建工程、超规划容量(台数、容量)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在原审定规划容量内扩建的工程,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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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厂址选择的过程中应考虑与厂址所在区域的城镇或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域环境功能区划之间的相容性,靠近电力负荷中心和水源充足地区,应避开能动断层、人口密度高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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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厂址选择应调查研究厂址地区电网结构、电力负荷、厂址条件(地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大气弥散和水体弥散)、厂址环境(人口分布、工农业生产情况及人为外部事件),应提出工程建设方案(建设用地、供水、大件运输、电力出线、占地拆迁、防洪排涝、对外协作和施工条件),并应对厂址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按相对优劣条件进行厂址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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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厂址选择应考虑核电厂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要求,综合评价该范围内的土地占用、人口搬迁,以及厂址环境、交通、地方区域规划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对厂址优劣条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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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厂址选择应合理规划厂址工程用地,满足核电厂规划容量建设所需的厂区、厂外设施和施工临建设施的用地规模,并应符合核电厂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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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选址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定,应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宜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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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厂址不宜占用铁路、公路、引水和排水干渠、泄洪区、工程管网干线等现有设施,并应少拆迁民房,减少人口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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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厂址场地应具备均匀、稳定的地质条件,地基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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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厂址防洪应考虑核电厂必需抵御的设计基准洪水。设计基准洪水组合事件应符合表3.1.10的规定。

表3.1.10  设计基准洪水组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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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厂址应具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水源,且用水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要求。

3.1.12  厂址宜位于附近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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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厂址宜位于交通干线附近或引接专用线短捷、经济的地区,或靠近有条件建造大件码头的地区,应具备大件运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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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厂址的地形应有利于厂房布置、大气弥散、交通联系、场地排水和减少土石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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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厂址地下水径流途径内不宜存在居民或工业集中取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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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应充分考虑电厂出线条件,并应按发电厂接入系统的规划要求,留有足够的出线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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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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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  厂址不宜选在下列地段:

   1  主要的农、牧、渔养殖区;

   2  饮用水源保护区;

   3  有开采价值矿藏的矿床区;

   4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  国家级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6  重要军事设施区及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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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核安全准则

3.2  核安全准则

3.2.1  核电厂厂址选择应遵守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危害,同时对于核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厂址选择中应包括下列因素:

   1  在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内所发生外部事件(包括外部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

   2  可能影响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和环境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

   3  与实施应急措施的能力及个人和群体风险评价必要性有关的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及其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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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核电厂宜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核电厂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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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厂址不宜选择在可能受洪水(包括降水、高水位、高潮位引起)危害或因挡水构筑物失效而引起的洪水及波浪的危害,以及地震引起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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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厂址应避开可能存在对核电厂安全有潜在影响的能动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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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厂址不应选在洞穴、岩溶等自然特征和矿井、油井或气井等人为特征的地区,以及有引起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地区。

▼ 展开条文说明

3.2.6  厂址地下材料宜为固结或胶结良好的岩土层。在厂址设计基准地面运动的条件下,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地基不应存在潜在液化可能的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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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在厂址及其邻近地区,不应存在难以防治的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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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厂址不宜选择在受热带气旋、严重的龙卷风极端气象影响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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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厂址地区的气象条件应有利于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大气弥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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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厂址应处在下列设施的筛选距离以外:

   1  大型危险设施如化学品、炸药生产厂和贮存仓库、炼油厂、油和天然气贮存设施;

   2  民用机场、军用机场、空中实弹靶场和空中航线;

   3  输送易燃气体或其他危险物质的管线;

   4  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包括水路、陆路和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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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在厂址选择中,应结合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现状和预期发展,论证实施场外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为实施应急措施,厂址应有两个不同方向对外联系的交通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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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必须确定核设施设计中所考虑的与外部事件有关的危险性。对于某一外部事件(或外部事件的组合),应选择表征其危险性的参数值,以确定核电厂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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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厂址选择时应考虑核电厂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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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核电厂总体规划,应依据厂址规划容量和核电厂生产、施工、生活的要求,结合厂址条件,对厂区、厂外设施、非居住区、施工区、防洪排涝设施、交通运输及设施、出线走廊等从近期出发,并应兼顾远期发展,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城镇或工业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核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先进节地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厂区用地、厂外设施以及施工区用地面积。核电厂用地规模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和施工的需要确定。厂区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施工用地应采用租借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核电厂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核电厂近、远期规划容量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用地面积;

   2  应满足核岛等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对地基的要求;

   3  应满足工艺流程、功能分区要求,近期远期结合,方便施工,有利于扩建;

   4  厂区用地应结合反应堆厂房位置和非居住区半径,应充分利用非居住区用地,减少征地拆迁和居民搬迁量;

   5  各配套设施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要求合理配置,并且在满足有关规范、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和与厂区接近;

   6  应按照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条件,合理规划防排洪设施;

   7  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减少厂区工程量和基建费用;

   8  核电厂对外交通运输方式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状况合理选择确定,保证施工和运行期间的运输要求;

   9  应按照常年最小风频的下、上侧依次布置现场服务区、配套设施、核电厂厂区;

   10  应满足与相邻城镇设施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要求,并不影响相互发展。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核电厂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应考虑当地季节性用水的水量与水质变化。

▼ 展开条文说明

4.1.5  生产水取水口(头部)与冷却水排出口的距离,应根据水文特性通过水力排放模型试验确定。

   在同一江河取水和排水时,排出口的位置宜选择在取水口(头部)的下游,且与下游其他集中取水点应保持一定距离。

▼ 展开条文说明

4.1.6  核电厂出线走廊规划应根据系统规划、输电线出线方向、电压等级与回路数、厂址附近的地形、地貌和障碍物等条件,按规划容量统一安排,并宜避免交叉迂回。

▼ 展开条文说明

922'>《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0294-2014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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