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general plan and transporta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GB/T 50294-2014
主编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4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294-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 50294-19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0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综合布置、运输、绿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增加厂址选择和实物保护术语;
2.增加节约、集约用地规定和控制指标;
3.对总体规划进行了修改,增加一般规定、防护距离、交通运输和施工区的相关规定;
4.增加核电厂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规定和核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表;
5.增加厂区内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的最小距离的规定;
6.对绿化一般规定进行了修改;
7.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改,增加厂址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厂区总平面技术经济指标表。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邮政编码:10084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杜建军 郑权利 路清 吴德成 程婕 白凯 张世浪 雷达 李新凯 刘巍 陈胤
主要审查人:郭永顺 张超琦 贾成 翟贵华 杨铭山 刘开华 杜巧敏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民用核设施安全第一的方针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政策,遵循国家有关核电厂建设的法律、法规,统一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1本条提出了制定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以及要达到的目的。其内容是贯彻了国务院1986年10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当前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建设的核电厂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布置合理,有助于提高核电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核电厂的总平面及运输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核电厂含核动力厂的总图运输设计。对核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高温气冷堆等核动力厂,因性质类似亦可参照执行。
1.0.3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布置紧凑、分区合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展开条文说明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提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本条增加强调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节约、集约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特别应重视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千方百计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核电厂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并应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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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核电厂总平面设计涉及厂址条件复杂、参与专业多,因此总平面设计方案的确定应因地制宜,依靠技术进步,精心设计,并通过多方案的全面论证和优化设计方案,以力求达到最优化的设计技术要求和目的。
1.0.5 扩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生产系统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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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对于扩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已建现有设施,尽量减少新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以节约投资,但也不能迁就现状。要求通过扩建,使核电厂生产设施配置更趋合理,并重视扩建施工对现有生产的影响。
1.0.6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6核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国家颁发的核安全、辐射防护、防火、卫生、交通运输等规定、规范或标准,仅执行本规范是不够的,但也不能在本规范中列出所有应执行的标准、规范,故本条规定在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特别规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定,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的核安全、辐射防护、防火、安全、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防洪、抗震、节能、水土保持等有关规范的规定。现列出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和规定如下:
(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及HAD101导则系列(以下简称《规定》);
(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3)《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
(4)《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
(5)《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2;
(6)《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以下简称《环境规定》);
(7)《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
(8)《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第一部分:应急计划区的划分》GB/T17680.1-2008;
(9)《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一场内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GB/T17680.7-2003;
(10)《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22158-2008;
(11)《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50745--2012;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3)《防洪标准》GB50201-2014;
(1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以下简称《工企总规》);
(1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16)《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以下简称《钢铁总规》);
(1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以下简称《化工总规》);
(18)《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1997;
(1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2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21)《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2)《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以下简称《厂道规》);
(24)《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1983;
(25)《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2012(以下简称《工轨规》);
(26)《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27)《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
(28)《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GB50660-2011(以下简称《火电设规》);
(29)《火力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2005(以下简称《火电总规》);
(30)《核电厂防火准则》EJ/T1082-2005;
(31)《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NB20293-2014;
(32)《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以下简称《海规》);
(33)《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30-2004;
(3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
(35)《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以下简称《河规》);
(36)《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05;
(37)《地面气象观测规范》QX/T45-2007;
(38)《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NB/T20033-2010;
(39)《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NB/T20034-2010;
(40)《法国14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系统设计和建造规则》 RCC-P;
(41)《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
(42)《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2术语
2 术 语
2.0.1 厂址选择 siting
为核电厂选择合适厂址的过程,包括针对有关设计基准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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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 摘自《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 及HAD101导则系列(以下简称《规定》)名词解释。
2.0.2 外部人为因素 external human factors
在核电厂外由人工形成的搬运、加工、运输危险品,如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性以及有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核电厂造成危害的因素。
2.0.3 外部人为事件 external human induced events
由外部人为因素造成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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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在核电厂外人工形成的搬运、加工、运输危险品如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以及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核电厂造成危害的因素。如采石场的飞射石块撞击核电厂,爆炸震动的塌方造成水源暂时堵塞或震动引起地面塌陷。又如海洋和内陆水路运输危险品发生事故如爆炸,这些危险品容器连同其装料和水中的碎屑有可能堵塞或破坏与最终热阱有关的冷却设施。因此这些人工形成的设施是对核电厂有影响的外部人为因素。
2.0.4 应急计划区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在核电厂周围建立并制订了应急计划和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
2.0.5 烟羽应急计划区 plume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针对烟羽照射途径(烟羽浸没外照射、吸入内照射和地面沉积外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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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0.5摘自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第1部分:应急计划区的划分》GB/T17680.1-2008。
2.0.6 规划限制区 planning restricted area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应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
2.0.7 非居住区 exclusion area
反应堆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该区域内严禁有常住居民,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对这一区域行使有效控制,包括任何个人和财产从该区域撤离;公路、铁路、水路可以穿越该区域,但不得干扰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在事故情况下,可以做出适当和有效的安排,管制交通,以保证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安全。在非居住区内,与核电厂无关的活动,只要不产生影响核电厂正常运行和危及居民健康与安全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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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2.0.7、2.0.11摘自国家标准《环境规定》。
2.0.8 实物保护 physical protection
对核电厂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实施保卫,使其在任何情况下,重要设备遭受破坏和核材料丢失的危险减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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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摘自《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2
2.0.9 设计基准 design basis
在核电厂的设计过程中根据既定标准明确考虑的各种工况和事件,以便该核电厂通过安全系统的计划运行能够经受住这些工况和事件而不超过管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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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摘自《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2007》。
2.0.10 厂址 site area
具有确定的边界,在核电厂管理人员有效控制下的核电厂所在区域。
2.0.11 多堆厂址 multi-reactor site
一个厂址有两个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5km的核电厂厂址。
2.0.12 核电厂 nuclear power plant
使用核反应堆发电的任何厂、站,包括一个或几个反应堆,以及由于安全需要和产生热或电能所必需的全部系统、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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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摘自《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HAD002/03。
2.0.13 核电机组 nuclear power unit
由反应堆及其配套的汽轮发电机组以及为维持它们正常运行和保证安全所需的系统和设施组成的基本发电单元。
2.0.14 核岛 nuclear island
核供汽系统及有关系统、部件和建筑物(通常包括容纳核供汽系统的反应堆厂房、燃料厂房和核辅助厂房等)的统称。
2.0.15 常规岛 conventional island
用于布置汽轮发电机组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及其辅助设备的统称(通常包括汽轮发电机厂房、主变压器、辅助变压器平台等)。
2.0.16 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structures important to safety
属于某一安全组合的一部分和/或其失效或故障可能导致对厂区人员或公众的辐射照射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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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6 参照《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原《压水堆核电厂工程术语》EJ310-88和《RCC-P法国9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系统设计和建造规则》(1991第四版)有关术语定义的。
2.0.17 辅助核设施 auxiliary nuclear facilities
核电厂除核岛以外其他处理、贮存有放射性物质的厂房、库房和贮罐等设施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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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同2.0.13,区别于核岛中的核辅助厂房,是除核岛以外的其他为处理、贮存放射性物质的车间、库房和贮罐如特种车库、放射性废液贮罐等的统称。
2.0.18 控制区 controlled access area
任何采用临时措施或永久屏障设定的、具有明显界线的、出入受到控制的区域,它能隔离开在该区域内的核材料、设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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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同2.0.8控制区范围一般为核电厂厂区周边的实体屏障至保护区实体屏障之间的区域。
2.0.19 保护区 protected area
始终受到警卫或电子装置严格监控的区域,其周界具有报警监视设备及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出入口受到人防和技防措施的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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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同2.0.8,保护区范围一般为保护区实体屏障至要害区的实体屏障之间的区域。
2.0.20 要害区 vital area
处于保护区内,存有设备、系统、装置或核材料的区域,若遭到破坏,就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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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同2.0.8,要害区范围一般包括反应堆厂房、重要厂用水泵房、核辅助厂房、主控室厂房、核燃料库房、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和保卫控制中心等要害部位所在的区域。要害区要设置实体屏障,该道实体屏障也可以是建筑物墙体。
3厂址选择
3.1 一般规定
3 厂址选择
3.1 一般规定
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安全规划,按照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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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条根据国家对核电项目建设实行核准制的要求,核电厂选址应符合国家积极发展核电的能源建设政策和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核安全法规《规定》及HAD101导则系列要求开展选址工作。核电厂选址涉及地震、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厂址条件研究,研究核电厂址建设的安全可靠性、技术可行性、环境相容性、经济合理性等条件,并且考虑核电前期工作开发投资规模大、风险高、专业性强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因此,核电厂址选择必须遵循国家核安全法规、文件,按国家对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3.1.2 厂址选择阶段划分应按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工作。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前期宜开展厂址普选工作,筛选推荐出2个或2个以上可能厂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明确提出优先候选厂址和备选厂址;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排除厂址颠覆性因素,研究确定厂址相关设计基准。
新建工程、超规划容量(台数、容量)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在原审定规划容量内扩建的工程,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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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条是根据国家核安全法规《规定》和《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对核电厂选址过程的阶段划分制定的,同时参考了《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NB/T 20033——2010 和《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NB/T 20034——2010相关要求。
在厂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一般包括厂址普选、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确定一个或若干个优先候选厂址。厂址选择应按照尽可能利用厂址多堆机组建设的原则,节省厂址开发成本,提出厂址规划装机容量。
在厂址可行性研究工作阶段应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初步设计阶段确定厂址设计参数);该阶段应确定选用的核电机组类型,提出本期工程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并针对厂址规划容量对建设顺序和一次连续建设或分期建设提出建议。在该阶段从核安全方面应研究影响厂址不可接受的因素,当这些引起不可接受的因素无法通过核设施设计、厂址保护措施或管理程序来进行补偿时,则必须认为厂址颠覆性因素,且该厂址是不适宜的。
3.1.3 厂址选择的过程中应考虑与厂址所在区域的城镇或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域环境功能区划之间的相容性,靠近电力负荷中心和水源充足地区,应避开能动断层、人口密度高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核电厂的建设必须与当地的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水域环境及社会环境相容,避开集中的饮用水源、省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厂址位置应尽可能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减少电力输送成本;核电厂因装机容量较大,生产用水和施工用水量较大,应优先在水源充足地区选址;核电厂宜避免建于强烈地震区,以减少核电厂建造的投资。
3.1.4 厂址选择应调查研究厂址地区电网结构、电力负荷、厂址条件(地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大气弥散和水体弥散)、厂址环境(人口分布、工农业生产情况及人为外部事件),应提出工程建设方案(建设用地、供水、大件运输、电力出线、占地拆迁、防洪排涝、对外协作和施工条件),并应对厂址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按相对优劣条件进行厂址排序。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本条根据《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和《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要求制定的。
3.1.5 厂址选择应考虑核电厂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要求,综合评价该范围内的土地占用、人口搬迁,以及厂址环境、交通、地方区域规划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对厂址优劣条件的影响。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本条根据《环境规定》中核电厂必须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要求,核电厂选址时应考虑该范围内的土地占用、人口搬迁以及厂址环境、交通、地方区域规划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对厂址优劣条件综合评价的影响。
3.1.6 厂址选择应合理规划厂址工程用地,满足核电厂规划容量建设所需的厂区、厂外设施和施工临建设施的用地规模,并应符合核电厂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6 核电厂厂址选择时应考虑按照核电厂规划容量,合理规划厂址工程用地规模,各项用地面积应符合核电厂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要求。
核电厂建设用地面积,必须充分考虑,以满足总平面布置要求,避免因用地不足对总平面布置造成许多困难。其面积除了采用围海或开山形成一定数量的安全、可用面积以外,还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既有面积。要避免建设用地完全依靠大量土石方工程形成的面积,这会大大增加基建投资,或许还会带来其他不利因素(例如开山后形成高边坡,对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将形成威胁)。
3.1.7 选址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定,应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宜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 展开条文说明
3.1.7 土地是国家重要财富之一,是农业的基础,而工业建设又必须征用土地,因此国家从开始就提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政策。核电厂建设除了厂区用地外,属于非居住区内的土地原则上可以不要征用,该范围内的土地按有关规定仍可利用,但是有局限性,即不得干扰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因此在选址中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山劣地、海涂等(如滨海厂址,将大量多余挖方回填于滩涂,造就土地予以利用),以减少占用地的面积,同时尽量将反应堆厂房朝海一侧布置,以减少非居住区在陆地的部分。
3.1.8 厂址不宜占用铁路、公路、引水和排水干渠、泄洪区、工程管网干线等现有设施,并应少拆迁民房,减少人口搬迁。
▼ 展开条文说明
3.1.8 厂址选择应避免和减少对地方交通和设施的影响,减少人口搬迁,节省厂址工程投资。同时选址应考虑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主,将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1.9 厂址场地应具备均匀、稳定的地质条件,地基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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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核电厂由于采用的机组不同,对厂址的地震和地质条件要求也不同。比如二代技术核电机组对厂址要求地震峰值加速度SL-2值在0.20g以内,核岛地基允许承载力应大于等于0.50MPa,厂坪处的剪切波速大于700m/s,宜采用天然岩石地基;AP1000三代核电机组对厂址要求地震峰值加速度SL-2值在0.30g以内,核岛地基允许承载力应大于等于0.426MPa,厂坪处的剪切波速为305m/s,地基也可采用土基地基。因此,选址时应考虑厂址场地满足堆型对地基承载力的要求,并应尽可能岩性均质、稳定,避免地基不均匀沉降。
3.1.10 厂址防洪应考虑核电厂必需抵御的设计基准洪水。设计基准洪水组合事件应符合表3.1.10的规定。
表3.1.10 设计基准洪水组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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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本条依据《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 101/08和《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 确定。
3.1.11 厂址应具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水源,且用水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要求。
3.1.12 厂址宜位于附近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 展开条文说明
3.1.12 根据2005年12月3日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和《环境规定》要求核电厂选址时应研究厂址气象条件,分析评价核电厂大气扩散条件和事故工况场外应急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因此,选址应考虑与附近城镇或居民区的风向关系,最大程度地减少核电厂对厂址周围居民的辐射水平和环境污染。
3.1.13 厂址宜位于交通干线附近或引接专用线短捷、经济的地区,或靠近有条件建造大件码头的地区,应具备大件运输的条件。
▼ 展开条文说明
3.1.13 在核电厂建设期间,除有大宗运输量以外,还有超重、超大的设备需要运输。在核电厂运行期间,每年还有乏燃料运出,乏燃料运输容器重量超过100t,有专设的运输车辆,对运输线路要求有较高的技术条件。因此,厂址的运输条件是厂址适宜性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予以重视。
3.1.14 厂址的地形应有利于厂房布置、大气弥散、交通联系、场地排水和减少土石方等。
▼ 展开条文说明
3.1.14 厂址的地形,应有利于厂房布置、交通联系、场地排水,还应有利于气体扩散。如果厂地周围不开阔或起伏太多,都将影响放射性气体的扩散,并造成滞留现象等。
山区地形(如冲沟、排水地形)是多年自然现象形成,任意破坏,可能会遭致意外危险的后果,应尽量不予破坏。
3.1.15 厂址地下水径流途径内不宜存在居民或工业集中取水点。
▼ 展开条文说明
3.1.15 本条为了减少地下室的防水措施和费用,对地下水流向的要求是,为了避免因事故使地下水受污染后对公众的影响。
3.1.16 应充分考虑电厂出线条件,并应按发电厂接入系统的规划要求,留有足够的出线走廊。
▼ 展开条文说明
3.1.16 核电厂的出线走廊和出线方向是根据电厂的规划容量、在系统中的作用及电厂同系统的连接方式、电压等级和回路数,以及厂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地区建设规划等因素决定的。因此,在厂址选择阶段应初步选择电力出线走廊、有无与其他电网的交叉和重要设施会受高电压的影响等问题。
3.1.17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 展开条文说明
3.1.17 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生产是现代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强相互协作,开展横向联合,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搞好专业化协作生产,是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克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弊端的有效途径。本条规定厂址应有利于同相邻近企业和依托城市在生产、修理、动力公用设施、交通运输、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1.18 厂址不宜选在下列地段:
1 主要的农、牧、渔养殖区;
2 饮用水源保护区;
3 有开采价值矿藏的矿床区;
4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 国家级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6 重要军事设施区及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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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 增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国家级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不宜选址条款。要求核电选址时应尽可能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3.2 核安全准则
3.2 核安全准则
3.2.1 核电厂厂址选择应遵守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危害,同时对于核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厂址选择中应包括下列因素:
1 在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内所发生外部事件(包括外部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
2 可能影响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和环境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
3 与实施应急措施的能力及个人和群体风险评价必要性有关的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及其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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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年10月29日发布)中关于“安全第一”的方针、"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和《规定》中引言、厂址选择准则中有关规定综合制定的。
3.2.2 核电厂宜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核电厂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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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本条是根据《环境规定》5.7节,并考虑了人口的分布,在电厂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有密切关系而制定的,并明确选址时应关注规划限制区5km范围内和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乡镇、城镇集中居住人口数量。
3.2.3 厂址不宜选择在可能受洪水(包括降水、高水位、高潮位引起)危害或因挡水构筑物失效而引起的洪水及波浪的危害,以及地震引起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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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核电厂严禁受洪水危害,否则其后果非常严重,不仅工厂不能运行,而且将危及公众安全。洪水的来源很多,本条是按照《规定》第4.1、4.2、4.3节内容制定的。
3.2.4 厂址应避开可能存在对核电厂安全有潜在影响的能动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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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本条是根据《规定》第4.4节和《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要求制定的。
3.2.5 厂址不应选在洞穴、岩溶等自然特征和矿井、油井或气井等人为特征的地区,以及有引起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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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本条是根据《规定》第4.6节制定的。
3.2.6 厂址地下材料宜为固结或胶结良好的岩土层。在厂址设计基准地面运动的条件下,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地基不应存在潜在液化可能的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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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本条是根据《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附录Ⅱ的Ⅱ.3(1)制定的。
3.2.7 在厂址及其邻近地区,不应存在难以防治的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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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本条所指的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岩溶、滑坡和泥石流等。
3.2.8 厂址不宜选择在受热带气旋、严重的龙卷风极端气象影响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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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本条是根据《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第4.6节能制定的。
3.2.9 厂址地区的气象条件应有利于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大气弥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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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大气弥散是由从烟囱出来的排出物抬升以后的随风运动和大气扩散在一起形成。烟羽抬升是烟囱排出物的速度、温度和周围大气的温度、垂直速度之差,使排出物向上抬升。大气扩散是依靠大气湍流,而大气湍流取决于风速和大气层垂直梯度或温度递减率。这些气象条件是大气弥散的重要因素。
3.2.10 厂址应处在下列设施的筛选距离以外:
1 大型危险设施如化学品、炸药生产厂和贮存仓库、炼油厂、油和天然气贮存设施;
2 民用机场、军用机场、空中实弹靶场和空中航线;
3 输送易燃气体或其他危险物质的管线;
4 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包括水路、陆路和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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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提出本条的因素是它们可能危及核电厂厂址的安全,大型危险设施包括危险物品的生产工厂、贮存仓库、运送管线和使用部门。它们对核电厂造成的危险来自爆炸、着火、气体和尘埃云。爆炸产生冲击波、飞射物和地面震动,而且有地面塌陷和使地面滑移的可能。对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对核电厂危险与来自上述设施相似。此外由海洋或内陆水路运输危险品可能出现很大的危险,因其容器、连同其装载物料和水中的碎屑有可能堵塞或破坏与最终热阱有关的冷却设施。而且有记载,大多数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沿海水域港口。因此要认真对待在这些设施附近的厂址。对于厂址应远离大型机场是因为无论民用的还是军用的飞机坠毁概率,在机场附近通常最大。也有资料介绍,民用飞机坠毁的概率,在航线以外明显减少。
3.2.11 在厂址选择中,应结合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现状和预期发展,论证实施场外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为实施应急措施,厂址应有两个不同方向对外联系的交通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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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按照《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 002/01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应考虑在核电厂事故状态下从厂区撤离不必要人员的应急防护,预先确定人员的撤离路线和撤离所需时间。为避免可能使人员在撤离途中通过烟羽区,使其受到照射剂量,要求厂址应有不同方向的两个对外联系的交通路线。
根据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联邦应急管理署报告《制定和评价核动力厂辐射应急响应计划与准备的准则(NUREG-0654 FEMA-REP-1 Rev 1)和核事故应急计划纲要(1986年11月1日~13日修订,西班牙)等文件,推荐不同方向的两个对外联系的交通路线方向夹角不宜小于应急计划区三个子区的夹角即67.5°;对于不同的核电厂址还需有关专业根据厂址所处地区的气象、人口、交通等情况计算确定。
3.2.12 必须确定核设施设计中所考虑的与外部事件有关的危险性。对于某一外部事件(或外部事件的组合),应选择表征其危险性的参数值,以确定核电厂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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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本条是根据《规定》中总准则第3.1.4条制定的。
3.2.13 厂址选择时应考虑核电厂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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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在选址阶段应考虑核电厂生产运行期间的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处置安全,合理选择厂址外部交通路线,以使核电厂的运输尽可能减少对社会交通的影响。
4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核电厂总体规划,应依据厂址规划容量和核电厂生产、施工、生活的要求,结合厂址条件,对厂区、厂外设施、非居住区、施工区、防洪排涝设施、交通运输及设施、出线走廊等从近期出发,并应兼顾远期发展,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城镇或工业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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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提出本条的目的是进行总体规划时应有的依据和要考虑的各项条件,并参照《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中核电厂各项设施功能分区进行了归类统一。
核电厂的总体规划应在各设计阶段均要求进行工作,但其内容和深度要求不同。具体要求可参见核电厂初可研、可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内容、深度规定。
4.1.2 核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先进节地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厂区用地、厂外设施以及施工区用地面积。核电厂用地规模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和施工的需要确定。厂区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施工用地应采用租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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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核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尽量不占用基本农田”和“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先进的工艺方案和节地技术,减少厂区、厂外设施等项目的用地规模。分期建设的电厂应近远期统一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宜集中布置,远期建设项目预留在厂外,厂区用地宜采用分期、分批征用。
4.1.3 核电厂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核电厂近、远期规划容量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用地面积;
2 应满足核岛等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对地基的要求;
3 应满足工艺流程、功能分区要求,近期远期结合,方便施工,有利于扩建;
4 厂区用地应结合反应堆厂房位置和非居住区半径,应充分利用非居住区用地,减少征地拆迁和居民搬迁量;
5 各配套设施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要求合理配置,并且在满足有关规范、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和与厂区接近;
6 应按照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条件,合理规划防排洪设施;
7 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减少厂区工程量和基建费用;
8 核电厂对外交通运输方式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状况合理选择确定,保证施工和运行期间的运输要求;
9 应按照常年最小风频的下、上侧依次布置现场服务区、配套设施、核电厂厂区;
10 应满足与相邻城镇设施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要求,并不影响相互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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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核电厂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电厂用地面积,不仅要考虑本期建设需要用地面积,而且要把远期规划容量面积一并考虑,不应考虑远期容量引起相应配套设施需要增建或扩建的用地面积。
2 确定核岛及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和厂区范围是总体规划重要工作之一。总体规划应根据核电厂拟建机组对厂址地质条件的要求,在厂址范围选择核岛及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应尽可能布置在满足其地基要求的、均匀、稳定的天然岩石地基上。对于汽轮机厂房、冷却塔等大型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其位置的地基条件也应尽可能选择在地质均匀、稳定的天然地基,以降低地基处理费用。
3 总体规划应满足核电厂工艺流程要求,按照各项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力求管道、物流合理、短捷。总体规划既要满足后期与前期的工艺、管道和运输要求,方便后期建设,又要考虑尽可能减少后期施工对前期运行生产的影响,避免施工交通穿越运行电厂、占用运行电厂场地等。同时应对近期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作出全面安排,要近期、远期相结合,避免重复建设,又以近期为主,远期为辅,要防止远期项目不合理地提前在近期建设。
4 本款是为了节约用地,例如愈靠近海边、河边、山边,非居住区落在海上、河上、山上的面积愈多,则相应的陆地面积愈少。同样,核电厂如果有二个堆、三个堆、四个堆,缩小反应堆之间的距离,相应就减少了非居住区的面积。
5 核电厂厂内、厂外各项辅助、附属设施应按照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应尽量相对集中,厂外设施应尽可能靠近厂区,方便公用设施的接入和生产人员的管理。
6 核电厂防洪应满足确定的厂址设计基准洪水要求,并根据不同设施的核安全等级确定不同的防洪设计基准。厂区内防洪一般通过厂区雨水管道排除,对于厂外雨水和海水对厂区安全的威胁,应按照防洪基准要求,合理规划和设置堤坝和防、排洪设施。
7 应考虑利用厂址自然条件∶场地平整采用台阶布置减少土石方量、调高场平标高满足厂区防洪要求、降低场平减少取水高度和常年运行费用、合理布置厂房减少地基处理费用,以及合理计算非居住区范围和厂区征地范围等,从而减少工程量和建设投资。
8 对于核电厂对外交通规划,应根据当地交通运输状况,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确定顺捷合理的核电厂对外交通道路,以保证施工和运行期间的运输要求;尤其应保证在事故应急情况下,厂内、外交通运输畅通的需要。
9 把生活区布置在常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核电厂布置在上风侧,是为了减少放射性物质对生活区的影响。
10 核电厂总体规划应满足厂址附近城镇规划要求,电厂非居住区范围的划定应考虑厂址气象、环境、地形等条件,尽可能减少征地和当地居民的搬迁数量。
4.1.4 核电厂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应考虑当地季节性用水的水量与水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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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本条的目的是如果没有考虑这些因素,一旦出现水源取水量与水质有变化,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必须放弃原取水水源另觅新水源,这就会影响原总体规划。例如某核电厂第一次的水源地,因为当地洗麻季节的水质不符合生产、生活水质要求而另选水源地,由此影响了原总体规划。
4.1.5 生产水取水口(头部)与冷却水排出口的距离,应根据水文特性通过水力排放模型试验确定。
在同一江河取水和排水时,排出口的位置宜选择在取水口(头部)的下游,且与下游其他集中取水点应保持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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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由于排放的冷却水提高了排出口附近水体温度,如果没有一定距离水流的扩散与混合,使其降低到水体温度,而又被吸取作为冷却水,将影响机组的设计参数。而且进入水体的冷却水,一般还混有低放射性废水,需要用距离来进一步稀释。究竟需多大距离来达到上述要求,必须进行温排水和稀释的模型试验来确定。
4.1.6 核电厂出线走廊规划应根据系统规划、输电线出线方向、电压等级与回路数、厂址附近的地形、地貌和障碍物等条件,按规划容量统一安排,并宜避免交叉迂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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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本条是依据《火电总规》中4.2.5条制定的。
922'>《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0294-2014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