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救生照明线的术语和定义、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有供电系统的消防救生照明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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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交变湿热(12h+12h循环)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救生照明线 fire rescue lighting line
在火灾烟雾等可视度低的环境场所,用于指引逃生路线的发光线,由供电系统、发光线体、绕线转盘 等组成。
消防救生照明线(以下简称照明线)的型号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 连续工作时间
直流电源供电的常亮型照明线,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8h;直流电源供电的闪烁型照明线,连续工 作时间应不小于16h。
5.14 防爆性能
有防爆性能的照明线,其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产品设计、材料、结构、工艺上有较大改变时;
——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5章和8.1.1的规定。
7.2.3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为2套。
7.2.4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塑式检验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每个产品均应出厂检验。
7.3.2 出厂检验项目按5.1、5.2、5.3、5.5和5.6的规定。
7.3.3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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