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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0978-2014 ...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Documentary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design in electronics industry

GB/T 50978-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6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电子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78-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31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和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结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要求和我国电子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电子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的实践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4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等。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资料寄交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地址:北京万寿路27号,北京307信箱,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电子系统工程设计院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强 秦学礼 郑秉孝 艾生珍 王立 杨立荣 晁阳 杜宝强 赵广鹏 李锦生 周向荣 陈长生 钟景华 唐莉梅 吴晓斌 朱琳 程建中 欧华星 李锡伟 刘娟 路健 杨春蓉 谢志雯 陆琦 刘玉林 洪明 赵都海

主要审查人:邵庆良 薛长立 田有连 胡淮滨 叶鸣 孙振安 郭珍珍 李瑞林 胡业峰 王元光

1总则

1

1.0.1 为加强对电子工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厂房、仓库以及具有电子工业性质的实验、教学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设计。

1.0.3 电子工业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电子工业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除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主要设备订货的需要外,尚应满足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

   2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招标和施工的需要。

   3  实施设计分包时,技术接口的设计内容及深度应满足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4  各阶段设计文件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分别编制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  工程建设项目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时,各专业设计文件中应说明利用原有厂房、公用设施和设备的情况。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应具备下列基本依据:

   1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批复意见;

   2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选址的批复意见;

   3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意见和规定;

   4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必须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报告的批复意见。

2.0.3  工程设计中应正确选用国家现行标准、通用图,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2.0.4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遵循简明、易用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

2.0.5  本标准为电子工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内容的一般性要求,执行本标准时可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设计范围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取舍。

2.0.6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设计合同要求。

3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3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3.0.1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其中工程计算书不属于应交付客户的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含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2 有关专业设计图纸;

3 主要设备、材料、技术指标表;

4 工程概算书;

5 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 各专业工程计算书。

3.0.2 初步设计文件应按下列编排顺序集册发行,其中设计专篇可与设计说明书合并集册,也可按项目所在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单独集册发行:

1 封面;

2 扉页;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

6 概算书。

3.0.3 初步设计文件封面应写明项目名称、设计阶段、编制单位、编制年月,并加盖单位公章;扉页应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0.4 各专业初步设计文件的具体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常用设计表格宜按本标准表C.0.1~C.0.7的格式编制。

4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4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4.0.1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其中工程计算书除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审查所需的结构、节能设计计算书外,不属于应交付客户的设计文件:

   1  各专业的图纸目录、重复使用图图纸目录;

   2  设计图纸;

   3  设计说明;

   4  设计表格;

   5  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时,应独立编制的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  各专业工程计算书;

   7  当跨专业室内管道协调复杂时增加的室内管道综合设计文件。

4.0.2  凡中外合作设计的电子工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除应满足本标准第2.0.1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主导设计方的设计深度与格式要求。

4.0.3  各专业图纸目录、重复使用图图纸目录应分别填写。重复使用图图纸目录填写顺序应为国家标准图、地方标准图、设计单位通用图。

4.0.4  设计说明和设计表格宜用图纸的形式发行,图幅的大小宜与同期发行的设计图纸一致。

▼ 展开条文说明

4.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以子项或专项工程为单位,分专业编制。

4.0.6  一个子项内各专业图幅宜统一。专业图纸内容局部十分复杂时,宜分区出图或采用局部放大的形式。

4.0.7  施工图设计图纸应设置封面。设计图纸封面应标识项目名称、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全称、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交付日期。按专业、子项或专项设计发行图纸时,封面应增加专业、子项或专项设计的名称。

4.0.8  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具体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常用设计表格宜按本标准表C.0.1、表C.0.7~C.0.16的格式编制。

 附录A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

A.1设计总说明

附录A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

A.1 设计总说明

A.1.1 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准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前期咨询报告的批准文件/核准/备案文件;

2)选址/红线图及规划要点;

3)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并应列出上述文件的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

2 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

3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震、区域位置;

2)公用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3)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用地、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和依据。

4 项目前期所做的方案设计、概念设计或基础设计的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日期。

5 委托设计合同、委托设计任务书或协议文件。

6 建设方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资料。

A.1.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的产品规模、总人数、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总投资;

2 以表A.1.2格式列出的项目子项或系统组成;

表A.1.2 建筑物组成

3 分期建设的情况;

4 项目协作关系的情况,包括生产协作、动力供应协作关系以及与厂内原有建筑或规划的相关情况;

5 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A.1.3 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特点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2 确定设计方案的主导思想及主要原则;

3 用地分配、交通组织以及抗震设防、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主要设计原则;

4 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对总体布局、主要系统和选用标准的综合表述。

A.1.4 项目概况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厂址应说明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人文环境、道路、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以及周边原有和规划的有关重要建筑物与构筑物情况;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地震基本烈度的情况;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

2 生产工艺应说明本项目产品、生产大纲、生产协作关系、生产组织、人员编制;为改、扩建项目时,应说明本项目对原有生产工艺的利用和改造情况。

3 公用设施应说明本项目中包含各公用设施系统;本项目中环境要求指标和各动力技术指标;为改、扩建项目时,应简述本项目对原有公用设施的利用和改造情况。

4 分别说明项目中采取的消防措施、环境保护措施、节能措施、劳动安全措施、职业卫生措施。

A.1.5 总指标应列出本项目设计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体格式可按表A.1.5编制。

表A.1.5 项目(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A.1.6 有关问题的说明可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关城市规划、拆迁和水、电、蒸汽、燃料等能源供应的协作问题;

2 总建筑面积、总概算(投资)存在的问题;

3 设计选用标准方面的问题;

4 可影响设计进度和设计文件批复时间因素的未落实情况;

5 设计方案中待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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