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酒厂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1 酒厂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宜设置在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酒厂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和功能要求,结合地形、气象等条件,合理确定不同功能区的布局,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4.1.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宜设置在厂区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人工洞白酒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
4.1.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
4.1.4 除人工洞白酒库、葡萄酒陈酿库外,酒厂的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2,▶▶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4.1.5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当必须与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2,▶▶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4.1.6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应贴邻建造。
2 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贴邻建造的管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2,▶▶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4.1.7 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勾兑车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隔开。
2 每条生产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3m的通道。
3 每条生产线设置的成品酒灌装罐,其容量不应大于3m3。
4 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3m3但小于或等于20m3,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其灌装罐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靠外墙部位,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灌装车间、勾兑车间、包装车间、洗瓶车间等隔开,且设置灌装罐的部位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 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20m3或者总容量大于100m3时,其灌装罐应在建筑物外独立设置。
4.1.8 当白酒勾兑车间与其酒库、白兰地勾兑车间与其陈酿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时,勾兑车间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
4.1.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置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内或贴邻建造。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上应有明显标识。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2,▶▶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4.1.10 供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1 仅有与变、配电房直接相关的管线穿过隔墙;且所有穿墙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2 室内地坪高于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室外地坪0.6m。
3 门、窗设置在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外。
4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4.1.11 供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专用的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贴邻仓库建造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与仓库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2,▶▶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4.1.12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设备间隔开,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的密封窗。供其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与氨压缩机房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墙不得穿过与变、配电房无关的管线,所有穿墙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当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固定的甲级防火窗。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4.1.13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1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严禁植树。
4.1.15 厂区的其他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妨碍灭火救援。
2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
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盛的灌木。
4.1.1 本条规定了酒厂的规划选址要求,有利于保障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的安全。
酒厂内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各厂的生产工艺和储存方式亦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条规定酒厂不同功能区的布局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和功能要求,结合地形、气象条件,合理布置,做到既相对集中又相对隔离,防止或减少发生火灾时相互间的不利影响,并为火灾扑救创造有利条件。
4.1.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在露天集中设置有利于统一管理,但发生火灾时,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尤其是储罐破裂或发生爆炸将导致酒液流淌,若毗邻低处有工艺装置、明火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免火灾危及毗邻低处和下风侧的建(构)筑物及人员的安全。
人工洞白酒库主要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储酒。洞库窖藏利于白酒的催化老熟,极大地避免了酒体的挥发损失,是精华酒积淀留存、生产优质白酒的重要手段。人工洞白酒库多建于山地丘陵地带,库址应选择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且不宜风化的地区,不得选择在有断层、密集的破碎带等地质灾害隐患地区。
4.1.4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地下、半地下室采光差,其出入口既是疏散出口又是排烟口和泄压口,同时还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入口,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疏散和扑救都非常困难。
本规范第3.0.1 条确定的酒厂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在生产、储存过程中难免跑、冒、滴、漏,瓶、坛破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当自然通风不良或机械通风系统故障时,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引发爆炸,因此该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规定一致。人工洞白酒库、葡萄酒陈酿库确因生产工艺需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本规范对其消防技术措施另有规定。
4.1.5、4.1.6 火灾案例证明,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或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因此,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车间、仓库内严禁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必须与厂房贴邻设置休息室、办公室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贴邻丙、丁类仓库建造的管理用房和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避免用火用电不慎等引发火灾。
4.1.7 由于工艺的需要,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与勾兑车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通常设在同一建筑内,而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火灾危险性为甲类,有必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勾兑车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分隔开。当每条生产线成品酒灌装罐容量不大于3m3时,其容量相对较小,发生火灾时容易控制,可设置在灌装车间内;当容量增加,特别是达到100m3时,已经相当一个小型储罐容量,这时火灾的危险性大大增加,因此有必要对总容量和单罐的容量加以限制且不能设置在灌装车间内,但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靠外墙部位,并与灌装车间、勾兑车间、包装车间、洗瓶车间等隔开。
4.1.8 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火灾危险性属甲类,但白酒、白兰地陈酿一般都装在密闭的容器里,相对于勾兑车间而言,安全性较高。而勾兑车间因为品尝、理化指标检测以及加浆、勾兑等工序,使火灾危险性相对增大。因此,当工艺需要白酒勾兑车间与其酒库、白兰地勾兑车间与其陈酿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勾兑车间应自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1.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是灭火救援的重要设备用房,必须保证自身的相对安全,才能持续提供灭火救援保障,因此不应设在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内或贴邻建造。
4.1.10 由于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的电气设备是非防爆型的,操作时容易产生电弧或电火花,而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又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场所,因此贴邻建造时应符合一定的构造要求。
采用防火墙是为防止可燃气体爆炸混合物通过隔墙孔洞、沟道窜入变、配电房发生事故,也可以防止变、配电房发生火灾时蔓延到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
白酒、白兰地和酒精的主要成分是乙醇,乙醇蒸气密度为1.59,易向低洼处流动和积聚,因此规定变、配电房的室内地坪应高出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的室外地坪0.6m。规定变、配电房的门窗应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是为了防止乙醇蒸气通过门窗进入变、配电房。
4.1.11 经调研,供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专用的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因工艺的需要,多贴邻仓库建造,其中多数并未严格与仓库进行分隔,且采用半敞开式建筑。酒厂火灾案例分析表明,约73%的火灾因电气引发,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用电频繁,其火灾危险性较仓库相对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仓库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1.12 氨压缩机房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酒厂的氨压缩机房作用与冷库类似,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相关要求一致。
4.1.13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已有明确规定,且酒厂厂房、仓库操作人员相对较少,出入管理严格,因此酒厂设计涉及安全疏散的问题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4.1.14、4.1.15 在不妨碍消防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的绿化既可美化环境,又可防止火灾蔓延。防火堤内严禁植树,但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
4.2.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3.1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白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5000m3的葡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啤酒厂,其通向厂外的消防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 厂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单车道应满足消防车错车要求。
4.3.3 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相邻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4.3.4 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坡度不宜大于8%,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消防车道距建筑物的外墙宜大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储罐区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3.1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白酒厂规模较大、人员较多,所投入的原料、辅料也很多。以年产3000m3白酒规模计,所投入的原料、辅料约在20000t以上,而成品及附产物也在10000t以上,员工一般在400人左右。如此规模的白酒厂,如果仅有1个出入口,一旦发生火灾,外面的消防车、救护车、消防器材及救援、救护人员进不来,而内部疏散物资、疏散人员又出不去。年产量大于或等于5000m3的葡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啤酒厂,其厂区规模也较大。因此,规定这些酒厂通向厂外的消防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4.3.2 酒厂生产区发生火灾时,动用消防车数量较多,为了便于调度、避免交通堵塞,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采用单车道,应选用路基宽度大于6m的公路型单车道;若采用城市型单车道,应设错车道或改变道牙铺设方式满足消防车错车要求。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周围宜采用公路型道路,既可减少路面宽度,又可起到第二道防火堤作用。
4.3.3、4.3.4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作此规定。环形消防车道便于消防车从不同方向迅速接近火场,并有利于消防车的调度。但对于布置在山地的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全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需开挖大量土石方,很不经济。因此,在局部地段应设置能满足厂内最大消防车辆回车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规定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相邻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有利于消防车辆的通行和调度,及时转移占据有利的扑救地点。
消防车取水或操作扑救火灾时,地面往往积水流淌,车辆容易溜滑,因此提出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这一数据是针对山地平地较少、坡地较多,按消防车停留作业场地的坡度限制要求。若按停车场的有关坡度分析,在平缓的地方,以不大于1%的坡度为宜。
5.0.1 酒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进行防爆设计。(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5.0.2 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物质为乙醇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于0.110m2/m3;爆炸危险物质为氨以及K尘<10MPa·m• s-1的粮食粉尘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于0.030m2/m3。
5.0.3 厂房、仓库内不应使用敞开式粮食溜管(槽)等设备。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机械设备,宜设置在单层建筑靠近外墙或多层建筑顶层靠近外墙部位。
5.0.4 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机械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及其他清理装置,应在输送设备运转进入筒仓前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阀门。
2 斗式提升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塔内或筒仓外。提升机入口处应单独设置负压抽风除尘系统。提升机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溜管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机壳的垂直段上应设置泄爆口,机座处应设置清料口,机头处应设置检查口。提升机应设置速度监控、故障报警停机等装置。
3 螺旋输送机全部机体应由金属材料包封,并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卸料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并应设置堵塞停机装置。
4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拉线保护、输送带打滑检测和防跑偏装置,必需采用阻燃输送带且不得采用金属扣连接,设备的进料口和卸料口处应设置吸风口。
5 输送栈桥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0.5 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气流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多个不同的进料点向一个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应采用真空输送系统,卸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2 从一个进料点向多个不同的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可采用压力输送系统,加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 多个气流输送系统并联时,每个系统应设置截止阀。各粮仓间的气流输送系统不应相互连通,如确需连通时,应设置截止阀。
5.0.6 原料清选、粉碎和制曲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内部构件应连接牢固。原料粉碎设备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检修孔、清理孔。原料粉碎车间不宜设置非生产性电气设备。
5.0.7 原料蒸煮设备宜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蒸煮宜采用蒸汽加热。采用木质甑桶时,不宜采用明火加热。
5.0.8 蒸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馏设备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蒸馏宜采用蒸汽加热,采用明火加热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采用地锅蒸酒的车间,地锅火门及储煤场地必须设于车间外。
3 蒸馏设备及其管道、附件等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4 采用塔式蒸馏设备生产酒精,各塔的排醛系统中应设置酒精捕集器,并应有足够的容积。排醛管出口宜接至室外,且不宜安装阀门。
5 酿酒车间的中转储罐容量不得超过车间日产量的2倍且储存时间不宜超过24h。
5.0.9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采用柔性连接。输酒管入口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 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 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 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 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0.10 白酒、白兰地的加浆、勾兑、灌装生产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浆、勾兑作业时,严禁采用纯氧搅拌工艺,可来用压缩空气作搅拌介质,但加浆、勾兑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宜采用负压抽风系统。
2 真空灌装机灌装口排出的酒蒸气应采用负压抽风系统回收,并应直接排至室外。
3 封盖机应采用缓冲柔性封盖机构。
5.0.1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粮食仓库、原料粉碎车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5.0.12 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发酵时,发酵罐的输酒管入口距罐内搭窝原料底部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黄酒煎酒设备采用薄板式热交换器时,灌酒桶上方的酒蒸气应回流入薄板式热交换器预热段,酒汗出口应设置回收装置,其管道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5.0.13 氨制冷系统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2 氨泵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排液管上应设压力表和止逆阀,排液总管上应设通泄压阀。
3 低压循环储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储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4 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
6 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材质,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
7 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 (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的零配件。
5.0.14 储罐、容器和工艺设备需要保温隔热时,其绝热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阻燃型泡沫,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
5.0.15 输酒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酒管道宜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酒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应在进出厂房、仓库、酒泵房、储罐区防火堤处密封隔断。输酒管道严禁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不应与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2 输酒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跨越道路的输酒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输酒管道穿越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3 输酒管遣严禁穿过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
4 输酒管道除需要采用螺纹、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5.0.16 输酒管道应采用食品用不锈钢管,输酒软管宜采用不锈钢软管。各种物料管线应有明显区别标识,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识。处置紧急事故的阀门,应设于安全和方便操作的地方,并应有保证其可靠启闭的措施。
5.0.17 其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严禁在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上留置孔洞。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5 生产工艺防火防爆
5.0.1 本条对酒厂具有粉尘、可燃气体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应进行防爆设计作了原则规定。酒厂应进行防爆设计的场所主要包括本规范第3.0.1条确定的甲、乙类厂房、仓库。
5.0.2 本条规定了酒厂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仓库泄压面积的计算方法。根据酒厂的特点,规定了乙醇、氨以及K尘<10MPa•m•s-1的粮食粉尘的泄压比C值。在设计中应尽量采用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加大泄压比,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泄压面积的单位质量和连接强度。
5.0.3 本条规定目的是防止粮食粉尘自由散失。为避免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机械设备设置在多层建筑底层及其中间各层爆炸时因结构破坏而危及上层,降低爆炸事故的破坏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因此,本条要求其宜设置在单层建筑靠近外墙或多层建筑顶层靠近外墙的部位。
5.0.4 酒厂原料的出入仓及粉碎、供料过程,均需进行物料输送,通常采用机械输送或气流输送。本条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 50431对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输送机械设备的设置要求作出规定。
1 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工艺设计中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及其他清理装置,以除去粮食中所含金属、泥沙、石块、纤维质等杂质,避免杂质与机械输送设备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粉尘爆炸,也避免原料中混入的草秆、麻绳、布屑等进入机械输送设备,造成缠绕或堵塞,摩擦发热引起火灾。为防止火灾通过转运设备蔓延至粮食筒仓,因此输送设备与筒仓连接处应设置防火、防爆阀门。
2 原料在输送过程中,产生大量浮游状态粉尘,极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设置负压抽风除尘系统,主要在于减少室内粉尘悬浮。斗式提升机在运行时易释放大量的粮食粉尘,为防止粉尘泄漏,其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溜管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且在机壳的垂直段上应设置泄爆口,在机头处应尽可能增大泄爆面积。机座处设适当的清料口,可用于检查机座、传动轮、畚斗和皮带。机头处设检查口,可对机头挡板、畚斗皮带和提升机卸料口进行全面检查。提升机设置速度监控等装置,便于发生故障时能立即自动切断电动机电源,及时停止进料并进行声光故障报警。
3 规定螺旋输送机体应由金属材料包封并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是为了避免粉尘泄漏。在卸料口发生堵塞时,应立即停车,停止进料。对于立筒仓的进料设备,其卸料口应足够大,以便筒仓内的含尘空气顺利排出仓外。
4 规定带式输送机设置拉线保护、输送带打滑检测和防跑偏装置,目的是提高带式输送机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设备的进料口和卸料口处设吸风口,以防止粉尘外逸。
5 规定输送栈桥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带式输送机必须采用阻燃输送带,目的是保证安全,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事故。
5.0.5 本条规定了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气流输送设备的设置要求。
气流输送的设备主要包括旋风分离器、旋转加料器、除尘设备和风机等,常采用的气流输送类型有真空输送和压力输送两种。真空输送是将空气和物料吸入输料管中,在负压下进行输送,然后将物料分离出来,从旋风分离器出来的空气,经除尘后由风机排出。这种输送方式的特点是能从多个不同的地点向一指定地点送料,不需要加料器,卸料器对密封性要求较高。由于物料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因此能消除输送系统粉尘飞扬的现象。压力输送是靠鼓风机输出的气体将物料送到规定的地方,整个系统处于正压状态。在原料进料处应采用密封性能较好的加料器,防止物料反吹。如将真空输送与压力输送结合起来使用,就组成了真空压力输送系统。
如需从多个不同的进料点向一个卸料点输送原料时,采用真空输送系统较为合适;如需从一个进料点向多个不同的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可采用压力输送系统。
5.0.6 本条规定原料清选、粉碎和制曲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是为了减少粉尘飞扬逸出。原料粉碎车间产生大量粉尘,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电气设备。
5.0.7、5.0.8 规定了蒸煮、蒸馏设备的材质、加热方式等内容。
1 据调查,绝大多数酒厂蒸煮、蒸馏采用蒸汽加热,少数采用明火加热。对于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甑桶、甑盖,若甑锅内水分不慎蒸干容易引起甑桶、甑盖甚至原料燃烧,因此本条规定蒸煮、蒸馏设备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宜采用蒸气加热。
2 规定蒸馏设备及其管道、附件等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目的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3 塔式蒸馏设备各塔的排醛系统中应设置酒精捕集器,并应有足够的容积,以免当冷凝系统温度偏高时,导致大量的酒精从排醛管喷出,不仅造成酒精的过多损失,而且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排醛管上不宜安装阀门,当大量酒精从排醛管喷射而出时,更不宜将此阀关死,以免整个系统压力偏高,导致渗漏及损坏。
4 为满足生产过程需要和便于安全管理,对中转储罐的储量作了控制规定,避免在车间内设置小酒库。
5.0.9 本条规定了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的安全要求。
1 固定储罐进、出输酒管道,并采用柔性连接,可以有效预防拉裂弯管或焊接点,防止原酒跑、冒、滴、漏造成事故。火灾案例及相关实验表明,白酒在管道输送和喷溅过程中有可能发生静电积累和放电事故,因此规定储罐的输酒管入口应贴近罐底,或出口标高大于入口标高构成液封,避免输酒管入口酒液喷溅产生静电放电引发爆炸事故。
2 输酒管道连接处阀门腐蚀会产生泄漏,为便于安全管理,规定每根输酒管道应设置两个阀门,并明确了阀门的形式和防漏装置的设置要求。
3 为随时掌握罐内液位,便于生产控制和防止储罐溢酒引发事故,要求储罐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自动联锁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进酒装置。规定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主要是防止因玻璃等易碎材料破裂引起酒液泄漏。
4 据调查,酒库常常会发生储罐泄漏或渗漏事故,为便于安全管理,需要及时将有泄漏或渗漏的储罐的酒转移至另—个完好的储罐内,因此在酒库内需要设置应急储罐。
5 储罐周围一定空间范围内属气体爆炸危险场所。为避免罐盖、取样器等工具与储罐碰撞产生火花,要求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这些器具。
5.0.10 本条规定了白酒、白兰地的加浆、勾兑、灌装生产过程的安全要求。
1 可燃蒸气的爆炸极限与空气中的含氧量有关,含氧量多,爆炸浓度范围扩大,含氧量少,爆炸浓度范围缩小。部分酒厂已采用压缩空气作搅拌介质,实践证明是安全可行的。
2 酒液灌装时常有大量酒蒸气逸出。实践证明,采用负压抽风系统可有效降低室内酒蒸气浓度,减少燃爆危险。
3 实践证明,缓冲柔性封盖机构不易产生碰撞火花。
5.0.11 为防止具有粉尘、气体爆炸危险性场所的地面因摩擦或撞击发火,避免粉尘积聚,因此对地面、墙面的设计等提出了一般要求。不发火花地面其面层一般分为不发火屑料类、木质类、橡皮类、菱苦土类和塑料类等五大类,在爆炸危险场所一般应采用不发火屑料类面层。不发火花地面面层的施工应在所有设备管线敷设完毕及设备基础浇捣完毕或预留后进行,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筒仓内壁、原料粉碎车间内壁表面平整光滑,是为了减少积尘并便于清扫。工程实践中,内壁表面与楼、地面、天棚交接处一般做成圆角处理。
5.0.12 本条规定黄酒生产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发酵时,发酵罐的输酒管入口距罐内搭窝原料底部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目的是为了避免白酒喷溅产生静电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5.0.13 根据酒厂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对氨制冷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自动控制作出规定。
5.0.14 酒厂的多次火灾案例表明,由于储罐、容器和工艺设备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在施工、检修中因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火灾。因此,本条规定储罐、容器和工艺设备保温隔热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事故。目前储罐、容器、工艺设备保冷层材料可供选择的不燃材料很少,因此允许采用阻燃型泡沫,但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5.0.15 本条规定了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设置要求。
1 架空或沿地敷设的管道,施工、日常检查、维修等都比较方便,而管沟和埋地敷设的管道破损不易被及时发现,尤其是管沟敷设管道,沟内容易积存可燃酒液和蒸气,成为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隐患,新建的工艺装置采用管沟和埋地敷设管道已越来越少。因此,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2 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是指金属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和螺纹连接等。
3 在布置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输送管道时,要充分考虑管道破损逸漏对防火墙功能以及防火墙两侧空间的不利影响。因此,禁止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穿过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
4 需要采用法兰连接的地方主要是与设备管嘴法兰的连接、与法兰阀门的连接、停工检修需拆卸的管道等。管道采用焊接连接,强度、密封性能较好。但是,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的管道和阀门连接,其焊接强度不佳且易将焊渣落入管内,因此多采用承插焊管件连接,也可采用锥管螺纹连接。
5.0.17 其他管道如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实。如采用塑料等遇高温、火焰易收缩变形或烧蚀材质的管道,应采取设置膨胀型阻火圈、在管道的贯穿部位采用防火套箍和防火封堵等措拖使该类管道在受火时能被封闭。为防止高温气流向上蔓延或燃烧的酒向下流淌,严禁在防火墙和楼板上留置孔洞。
化验室内有非防爆电气设备和一些明火设备,因此不应将可燃酒液的采样管引入化验室内,防止因泄漏而发生火灾事故。
注:半敞开式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 增加至本表规定的1.5倍。(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6.1.2 全部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存放白酒的白酒库,其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6.1.1、6.1.2 根据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分别对其允许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作出了规定。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多采用金属储罐和陶坛为容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如果完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甲类仓库的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要求,在实际执行中有困难,也和酒厂现状有较大差异。因此本规范在调研基础上,广泛征求了设计单位、生产企业和消防部门的意见,研究了白酒库火灾案例,进行了水喷雾自动灭火试验,结合酒厂的实际情况作出了适当调整。
白酒库火灾案例证明,白酒库的层数以1层、2层建筑较妥,3层建筑次之,层数越多,火灾危害相对就越大。据此,本规范对层数作了适当放宽。
对全部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存放白酒的白酒库,经调研,储存的白酒大都在70度左右,最低也在52度以上,但一般储存周期较长,酒的进出作业相对较少。其建筑有单层和多层两种,建筑规模较大,占地面积可达6000m²左右,酒库内设有水喷雾等自动灭火设施,防火分区面积约为200m²~700m² (表3)。调研中看到,某名酒厂地处山地,又处于滑坡地带,坡度大于26°,用地极度紧张,加之酒储存期一般在3年以上,造成生产量与库容量的尖锐矛盾。考虑到企业用地紧张,发展受限等实际情况,经请示公安部消防局,原则同意该厂52度~60度的白酒库房可以建到5层,但不能超过5层,且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设施。现该酒厂的陶坛酒库均按5层设计,40栋酒库建筑总面积为326288m²,可储存原酒54380m3,库内的白酒均为53度左右,耐火等级一级,防火分区小于700m²。因此在条文中对52度~60度的陶坛等陶制容器白酒库的层数放宽到5层。
规定的仓库面为仓库的占地面积,非仓库的总建筑面积,而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是强调防火墙之间的建筑面积,即仓库内的防火分区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6.2.1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1的规定。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2 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6.2.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储罐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确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6.2.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6.2.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 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3 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5 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6 进出储罐区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
7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6.2.1、6.2.2 本规范对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基本一致。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的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也相当。
本规范综合考虑节约用地、酒厂现状和消防扑救的需要,规定了储罐成组布置的要求。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如一组地上式固定顶白酒储罐储量为950m3,其中100m3单罐5个,150m3单罐3个,则组与组的防火间距按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单罐0.75D确定。
6.2.3 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厨围设置防火堤,是防止液体外溢流散,阻止火灾蔓延、减少损失的有效措施。位于山地的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有地形条件可利用时,可设导液沟加存液池的措施来代替防火堤的作用。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加强防火堤或另外增设防护墙等可靠的防护措施。
6.2.4 本条对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提出基本要求,主要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7.1.1 酒厂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7.1.2 酒厂消防用水应和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消防用水由酒厂自备水源给水管网供给时,其给水工程和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 除下列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外,酒厂的其他厂房、仓库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白酒厂的蒸煮、糖化、发酵车间,固态、半固态法酿酒车间,制酒母车间,液态制曲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2 葡萄酒厂的原料库房,原料分选、破碎除梗、浸提压榨车间,发酵车间,S02储瓶间。
3 黄酒厂的原料浸渍、蒸煮车间,制酒母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4 啤酒厂的大麦浸渍、发芽车间,麦芽干燥车间,原料糊化、糖化、过滤、煮沸、冷却车间,发酵车间。
5 粮食仓库、玻璃瓶库、陶瓷瓶库,洗瓶车间、机修车间,仪表、电修车间,空气压缩机房。
7.1.4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备喷雾水枪。人工洞白酒库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室内消火栓宜布置在巷道靠近洞室出口处。
7.1.5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等灭火剂回流污染生活、生产水源和消防水池。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泡沫液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
7.1.6 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办公及生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其中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7.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其他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1.1 酒厂消防给水系统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火灾扑救的效果。本条规定了酒厂消防给水设计的基本要求。以水作为灭火剂使用方便、器材简单、经济可靠。
7.1.2 消防给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酒厂的规划设计统一考虑,尤其是消防用水、给水管网等应与酒厂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设计,从而降低投资,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7.1.3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了酒厂一些可燃物较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类、戊类厂房、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7.1.5 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直接接驳消防用水管道时,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倒流防止器。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7.1.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附录规定酒精度为6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为严重危险级,酒精度小于60度的白酒库房为中危险级。火灾案例和闪点实验数据表明,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应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
7.3.1 酒厂应采取防止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排出广外的措施,并不得排向库区。
7.3.2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区四周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酒液能顺利地流出罐区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导液管(沟、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3 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人工洞白酒库和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设置的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50m3。
4 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7.3.3 含酒液的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酒液的污水应采用管道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混排。
2 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7.3.1 本条是吸取国内扑救火灾爆炸事故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教训而制定。泄漏的可燃酒液一旦流出厂区或排向库区,有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本条规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设置事故存液池、消防废水储水池等设施,确保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不直接排至厂外和库区。
本条所要求采用的措施不含应设的防火堤和不燃烧体隔堤。
7.3.2 本条规定了事故存液池的设置要求。在储罐区、酒库外设事故存液池,可把流出的液体引至罐区、库区以外集存或燃烧,较滞留在防火堤、库内更利于处置。但应注意设置存液池需具备—定的地形条件,导液沟应能重力自流。事故存液池的排水设施应在排放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池外,不应排入雨水管和自然水体中,并应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7.3.3 本条规定了排水设计应考虑泄漏酒液、燃烧酒液和消防废水的排放。曾有观点认为燃烧的酒淌入密闭管道或地沟可能发生爆炸。事实上,当密闭管道(地沟)处于满排放状态时,由于缺氧,燃烧将被窒息,不可能发生爆炸。在排放出口设置水封设施,问题则完全得以解决。
8.0.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严禁采用明火采暖和电热散热器采暖。原料粉碎车间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0.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0.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其事故排风量宜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人工洞白酒库事故排风量应根据最大一个洞室的净空间进行计算确。事故排风系统宜与机械通风系统合用,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8.0.4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宜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0.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隔墙。
2 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往室外或洞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3 通取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 送风机及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5 送风机及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且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0.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0.7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0.8 机械排烟系统与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8.0.9 厂房、仓库采用自然排烟设施时,排烟口宜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面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或火灾时自动开启的装置。
8.0.10 需要排烟的厂房、仓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当排烟风管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风管宜设置在管井内。
8.0.11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和建筑排烟设计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8.0.1 酒厂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若遇明火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规定这类场所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
为防止厚料粉碎车间散发的可燃粉尘与釆暖设备接触引发燃烧爆炸事故,应限制采暖散热器的表面温度。
8.0.2 本条规定酒厂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目的是使这些场所内的可燃液体蒸气或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浓度始终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设置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是为了防止可燃蒸气或气体外溢至建筑的其他部分。许多火灾案例表明,含甲、乙类物质的空气再循环使用,不仅卫生上不许可,而且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酒厂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8.0.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在生产、储存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管道或者容器泄漏事故,造成可燃液体蒸气大量放散,因此,在设计中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
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以便―旦发生紧急事故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8.0.5 本条规定了酒厂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的设置要求。
1 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其他部位。因此,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隔墙。
2 采用金属管道有利于导除静电。排气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地点,且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为便于检查维修,本条规定排风管应明装,不应暗设。
3 防止静电引起灾害的最有效办法是防止其积聚,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电阻率小于106Ω• cm)的材料接地。风管连接时,两法兰之间须用金属线搭接。
4 风机停机时易使空气从风管倒流到风机,当空气中含有可燃液体蒸气、气体、粉尘且风机不防爆时,这些物质被带到风机内可能因风机产生火花而引起燃烧爆炸。因此,为防止此类火灾爆炸事故,风机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一般可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的电动机。
5 地下、半地下场所的通风条件较差,易积聚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可燃液体蒸气、气体、粉尘等物质。因此,送、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排风机在通风机房内存在泄漏可燃液蒸气、气体的可能,为防止空气中的可燃液体蒸气、气体被再次送入厂房、仓库内,要求送、排风机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通风机房内。
8.0.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发生事故或火灾,易造成较严重后果。火灾案例表明,风管极易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为避免输酒管道和风管互相影响,防止火灾沿通风管道蔓延,作出此规定。
8.0.7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作出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火灾蔓延途径之一,应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穿过防火墙和不燃烧体防火分隔物等位置蔓延。
8.0.8 机械排烟系统与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能够更好地保障机械排烟系统及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常运行, 防止误操作。但在某些工程中,受空间条件限制,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和排烟系统需合用一套风管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使系统既满足排烟时着火部位所在防烟分区排烟量的要求,也满足平时通风、空气调节的要求。电气控制系统必须安全可靠,保证切换功能准确无误,安全可靠。
8.0.9 本条规定了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
排烟口可采用侧窗和天窗,或者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天窗采光带,也可混合采用。采用侧窗和天窗进行排烟设计时,由于排烟口平时常处于关闭状态,因此,本条规定排烟口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距地面高度宜为1.2m~1.5m)或者火灾时自动开启的装置,便于及时排出烟气。
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天窗采光带,材料熔点不应大于70℃,且在高温条件下自行熔化时不应产生熔滴。易熔材料制作的天窗采光带的面积不宜小于可开启排烟口面积的2.5倍。
8.0.10 本条规定了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机械排烟设施可采用排烟管道连接排烟风机进行排烟,也可在屋顶或者靠近屋顶的墙面设置多个消防轴流风机直接排烟。
9.1.1 酒厂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
9.1.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不应直接停排风机。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识。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耐火电缆。
9.1.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1.6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7m,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0.5m。
9.1.7 厂房和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且疏散应急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5.01x: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人工洞白酒库内的巷道。
4 参观走道、疏散走道。(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1.8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酒精度大于或等于38度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的黄酒发酵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有关规定;机械化程度高、年周转量较大的散装粮房式仓,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原料粉碎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可燃性非导电粉尘11区的有关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1.9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其他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1.1 对于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白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5000m3的葡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啤酒厂,当有条件时,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尽可能采用一级负荷。
9.1.2 本条是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供电可靠性要求所做的规定。
事故状态下,若因过载停止事故排风机运行,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因此当排风机过载时,应仅发出报警信号提醒值班人员注意,过载保护不应直接停排风机。
9.1.3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根据实战需要,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要切断电源,避免触电事故、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如果混合敷设配电线路,不易分清哪些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消防人员不得不全部切断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同时,为避免误操作、便于灭火战斗,应设置方便在紧急情况下操作的明显标识,如清晰、简捷易读的说明、指示等。
9.1.5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其他相关规范而制定,主要是考虑架空电力线倒杆断线时的危害性。
9.1.7 为保障生产操作人员和参观人员的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和疏散应急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要求。
9.1.8 规定了酒厂内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可燃性非导电粉尘11区的场所,界定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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