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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83-20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fire protecting, sprinkling system in underground coalmine

GB 50383-2016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2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83-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2、4、5)、4.2.3(1)、4.2.4、5.1.3、5.2.1、5.2.2(1、2、3)、5.2.3、5.2.6、5.4.1、5.4.3、6.1.1、6.3.1、9.1.1(3)、9.3.2、10.0.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月4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总结了规范实施以来的工程经验和我国煤矿井下消防、洒水工程技术发展成果,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水量、水压、水质,水源及水处理,给水系统,用水点装置,水力计算,管道,加压泵站,监测和自控,节能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高了井下用水的水质标准及使用再生水所要求的条件、扩大了管材的选择范围,新增系统功能的扩展及节能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对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北大街114号,邮编:056031;传真:0310-301495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圆之翰煤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泊 邢国仓 冯冠学 李德春 李奇斌 闫建国 刘俊 万小青 张孔思 陈昱 刘珉瑛 李茜 李德文 张设计 王正辉

主要审查人:李燕 邬象牟 张之立 张云禄 郭宝德 张铁军

1总则

1      

1.0.1  为了统一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原则和标准,适应工程技术的发展,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煤矿的井下消防、洒水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建设应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1.0.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应适应矿井的特点,并应与矿井的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动力等系统的设计相互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

1.0.7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  术语、符号

2.1      

2.1.1  井下消防、洒水  fire protecting,sprinkling in under-ground coalmine

   特指用于矿井井下灭火、防尘、冲洗巷道、设备冷却及混凝土施工等用途的给水系统及其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2.1.2  喷雾    water spraying

   压力水通过雾化喷嘴,形成颗粒直径为10μm~200μm的密集水雾,以一定的速度和雾化角喷出,覆盖一定的区域。常用于各种产尘场合的防尘及某些场合的防火、灭火。

▼ 展开条文说明

2.1.3  湿式凿岩    wet drilling

   用凿岩机打眼时,将压力水通过凿岩机送入孔内,以湿润、冲洗并排出产生的岩粉,从而减少粉尘飞扬的施工方法。在煤层上打眼的湿式煤电钻起着类似的防尘作用。

2.1.4  煤层注水    water infusion for the coal seam

   向煤层中打钻孔并注入压力水,以湿润煤体,减少生产过程中煤尘的产生及飞扬。

2.1.5  风流净化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air cleaning

   由安装在巷道内的一组雾化喷嘴组成、产生充满巷道横断面的密集水雾,起着风流净化作用的防尘设施。

2.1.6  给水栓    water outlet

   由安装在供水管道上的三通和带阀门的支管组成的软管接口,用于连接用水设备或引水冲洗巷道。

2.1.7  消火栓  hydrant

   用于连接消防水龙带、水枪等消防器材,组成手持软管灭火系统的给水栓。

▼ 展开条文说明

2.1.8  固定灭火系统    fixed extinguishing systems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隔火装置等针对特定设备和特定火灾发生场所的成套灭火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2.1.9  服务半径    serving radius

   通过软管从给水栓引水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

2.1.10  用水点    water consuming point

   需要用水的井下灭火装备、防尘设施、冲洗巷道及混凝土施工的工作地点或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供水管道上的各种用水设备和器材的接管处。

2.1.11  用水项    water consumer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水在某一用水点的某一种用途。

2.1.12  最不利点  the extreme pressure point

   在水压随着系统压力变化而变化的各用水点或局部管段中,水压最先高于允许上限或最先低于允许下限的部分。

2.1.13  水头  water head

   单位重量水的机械能。包括压力水头、流速水头和位置水头。

2.1.14  静压供水    gravity water  supply

   从地势高处的水池或蓄水仓接管,利用几何高差把水送至用水点并提供资用水头的供水方式。

2.1.15  动压供水    water supply by pump

   利用加压设备加压送水的供水方式。

2.1.16  静水压力    static water pressure

   洒水系统中充满不流动的水时,某管段或用水点的水压力。

▼ 展开条文说明

2.1.17  动水压力    moving water pressure

   洒水系统正常工作时用水点或管道中的压力。

2.1.18  井下水源    water resource located underground in coalmine

   在井下巷道或硐室中,通过钻孔取用深部岩层的地下水或收集、取用矿井井下涌水的供水水源。

2.1.19  地面水源    surface water resource

   从地面通过管道将水送入井下的水源。

2.2符号

2.2      

  ▼ 展开条文说明

  A——管道横截面面积;

   C——阻力系数;

   d——管道内径;

   dj——计算管径;

   DN——公称管径;

   g——重力加速度;

   H——水头;

   △h——水头损失;

   hj——局部阻力水头损失;

   i——水力坡度,单位管长的水头损失;

   K——常数、系数;

   N——荷载;

   n——管壁粗糙系数;

   P——水压;

   Q——流量、用水量;

   q——设施的用水量;

   R——水力半径;

   t——时间;

   v——水的计算流速;

   Z——几何高度;

   γ——水的容重;

   δ——管道壁厚;

   [σ]——管材许用应力;

   ——管子的焊缝系数。

3水量、水压、水质

3.1水量

3  水量、水压、水质

3.1      

3.1.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日用水量应为消防水池补水量与井下洒水日用水量之和。(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煤矿井下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应为一次。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x——井下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m3);

         3.6——从L/s换算到m3/h的常数;

         qi——消防用水项的流量指标(L/s);

         ti——用水项的火灾延续时间(h)。

   2  设计规模小于0.3Mt/a的矿井,井下消火栓总流量应按5.0L/s计算。设计规模大于或等于0.3Mt/a的矿井,井下消火栓总流量应按7.5L/s计算。每个消火栓的计算流量应按2.5L/s计算。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h计。

   3  固定灭火装置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计为成套购置定型产品时,其用水量应采用该设备生产厂提供的用水量参数。

       2)固定灭火装置为非标产品时,用水量应根据保护范围的面积、设计喷嘴数量和喷水强度计算。设计参数应根据试验资料选取。

       3)水喷雾隔火装置的灭火延续时间应按6h计,其余装置可按2h计算。

   4  最小消防储备水量应按一次火灾消防用水总量计入。

   5  消防储备水池补充水的流量应按补充时间不超过48h计算。(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2、4、5,▶▶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井下洒水日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d——井下洒水日用水量(m3/d);

         K——富余系数,取1.25~1.35;

         qi——某用水项的流量指标(L/min);

         ti——某用水项一天中的使用时间(h)。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采用煤层注水的矿井,其煤层注水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压注水应根据工作面产量按吨煤注水量计算。吨煤注水量应采用试验结果,无试验数据时可根据煤层特性在20L~35L范围内取值。

   2  动压注水应按本条第1款计算的用水量确定注水泵的型号,并应以设计选定的注水泵的额定流量纳入总用水量计算。

   3  注水时间应采用试验结果。无试验数据时,在注水与采煤平行作业的情况下可按每天16h或18h计;在注水与采煤交错作业的情况下可按每天8h计。

   4  注水孔施工用水量应按湿式煤电钻用水量计入。每台用水量应根据技术资料取值,无资料时可取5L/min。工作时间可按与注水同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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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应根据不同采、掘方法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普采、综采、综放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煤机的内、外喷雾及冷却水总流量应按设备的设计流量计算。缺乏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取值。在配备喷雾泵的情况下应按喷雾泵的额定流量计算。

       2)支架喷雾、放顶煤喷雾、装煤机喷雾、溜煤眼喷雾等项的流量,宜按喷嘴的数量和单个喷嘴的流量计算。单个水喷雾喷嘴的用水量应根据设计确定的喷嘴型号及特性计算。

       3)无资料时各项用水的每日工作时间可按表3.1.5选取。

表3.1.5  采煤工作面各项用水的每日工作时间

   2  综掘工作面的洒水除尘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机喷雾及冷却用水量宜按机组或喷雾泵额定流量取值,但不得低于80L/min。在缺乏资料时可取80L/min。日工作时间可按10h计。

       2)装岩机除尘用水量应按本条第3款第3项普掘工作面的规定计算。

   3  炮采及普掘工作面的洒水除尘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煤电钻或凿岩机,每台用水量应根据技术资料取值,无资料时可取5L/min,每日工作时间可按8h计;

       2)放炮喷雾的单位时间用水量宜按喷雾设备的额定流量取值,缺乏资料时可取20L/min,每日工作时间可按2h计算;

       3)装煤机、装岩机喷雾用水量宜按喷嘴流量及数量计算。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0h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3.1.6  净化风流水幕及转载点、煤仓、溜煤眼等处的喷雾降尘用水量,宜根据设计中喷雾喷嘴的选型和布置按喷嘴用水量累计计算。运输大巷中的喷雾设施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8h~24h计算,采区内的其他设施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6h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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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井下混凝土施工用水量应按混凝土搅拌机的数量计算。每台用水量可取25L/min,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0h计。

3.1.8  冲洗巷道用水量应按巷道所在部位同一时间使用的给水栓数量计算。同一时间使用的给水栓数量,可按表3.1.8的规定取值;每个给水栓用水量可按20L/min计算。冲洗巷道每日工作时间可按3h计。

表3.1.8   井下各部位同一时间使用的给水栓数量

▼ 展开条文说明

3.1.9  当日用水量超过3m3的其他井下设备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取水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设备的额定用水流量及每天工作时间计入。

▼ 展开条文说明

3.2水压

3.2      

3.2.1  井下用水设施、设备的供水水压,应根据用水设备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栓处及接入一般用水设备处的水压不应低于0.2MPa;

   2  接入凿岩机及湿式煤电钻的水压不应低于0.2MPa,且不应高于压缩空气的压力;

   3  接入加压泵站水箱或水池的进水口的水压不应低于0.02MPa;

   4  接入一般用水设备及泵站水池、水箱的管接口水压,不宜高于1.6MPa,水压超过1.6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5  采、掘工作面采用水压达到4MPa~10MPa的高压喷雾,宜由高压喷雾泵提供。接入高压泵的系统供水水压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6  直接接入喷雾设施的水压不宜低于1.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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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井下灭火时,消火栓栓口水压不应低于0.3MPa,超过0.5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的静水压力不宜超过4.0MPa。水压确实需要超过4.0MPa时,应在管材、接头、配件和支护的强度,以及管理、检修的条件上采取与水压相适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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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383-2016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

《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 50511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81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煤矿井筒装备防腐蚀技术规范》MT/T 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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