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system
GB 50313-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14日
实施日期:2013年10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13-2013,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2、3、5)、4.2.1(1、2、3)、4.2.2(1)、4.3.1(1、5、6、7)、4.4.3(1、2、4、5)、5.11.1(1)、5.11.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14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采纳了在消防实战中证明先进、有效的新技术、新装备,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修订是为了适应重特大火灾、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不断增加的形势,提高公安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跨区域救援、统一指挥、有效处置的能力:按照国家应急指挥体系的要求,紧跟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进行的。本规范修订后,增加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的子系统,完善了火警受理和调度指抨流程,规定了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等灭火救援实战应用的功能,明确了便于实施和操作的系统设备配备表。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技术构成、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要求、子系统功能及其设计要求、系统的基础环境要求、系统通用设备和软件要求、系统设备配置要求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修改意见和相关资料奇至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新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
东北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吕欣驰 陈剑 张春华 马恒 朱春玲 程绍伟 盛建国 马青波 周炜 何华 丰国炳 楼兰 陈昕 乔雅平 陈春东 李宏文 成彦
主要审查人:金京涛 武冰梅 张昊 潘刚 张小萍 张文才 马玉发 冉平 刘传军 席永涛 吴君 李栗 王湘新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构建完整的消防通信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满足各级消防责任辖区和跨区域作战指挥通信需要,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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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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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适应扑救火灾和处置其他灾害事故的需要,并与通信、网络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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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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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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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center
设在消防指挥机构,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具有受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灭火救援调度指挥、情报信息支持等功能的部分。
2.0.2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 mobile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center
设在消防通信指挥车等移动载体上,具有在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或消防勤务现场进行通信组网、指挥通信、情报信息支持等功能的部分,是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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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火警受理子系统 fire alarm acceptance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通过通信网络,接收、处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和相关信息的部分。主要设备有火警受理终端、消防站火警终端等。
2.0.4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 cross-zone command and dispatch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通过通信网络,进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部分。主要设备有调度指挥终端等。
2.0.5 现场指挥子系统 fireground command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通过通信网络,在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进行灭火救援指挥、情报信息支持的部分。主要设备有现场指挥终端、便携式消防作战指挥平台等。
2.0.6 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 command simulation drill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指挥人员进行灭火救援模拟指挥训练的部分。
2.0.7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 graphical fire inform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综合应用与灭火救援有关的图像信息资源,实施可视指挥的部分。
2.0.8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 fire vehicle management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对消防车辆的位置、运行及作战状态、上装、车载器材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的部分。主要设备有车载终端等。
2.0.9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 fire command and decision-making supporting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综合集成数据、模型、知识等信息,通过预案、辅助决策专家系统,为灭火救援指挥提供决策支持的部分。
2.0.10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 comm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对灭火救援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处理,提供信息查询、分析、共享的部分。
2.0.11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 geographical fire inform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地理信息技术的空间分析和可视化平台,将灭火救援指挥数据信息与空间信息关联,并对地图数据、属性数据等进行统一管理及维护的部分。
2.0.12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 fire information display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对汇集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图像、数据及文字等进行组合选取和显示的部分。
2.0.13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 fire wire communic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有线通信网络和设备,传输消防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的部分。上要设备有接警调度程控交换机等。
2.0.14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 fire wireless communic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无线通信网络和设备,传输消防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的部分。
2.0.15 消防卫星通信了系统 fire satellite communic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卫星通信网络和设备,传输消防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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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技术构成
3.0.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可分为国家、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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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构成可由通信指挥业务、信息支撑、基础通信网络等三部分组成(图3.0.2),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指挥业务部分主要包括火警受理子系统、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现场指挥子系统、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等,分别实现接收和处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指挥以及训练培训等通信指挥、业务功能;
2 信息支撑部分主要包括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指挥信息管理了系统、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等,为通信指挥业务提供信息支持;
3 基础通信网络部分主要包括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等,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构成集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为一体的消防综合信息传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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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要求
4.1 系统功能
4.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通信指挥业务模拟训练;
5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1、2、3、5,▶▶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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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系统接口
4.2.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通信接口:
1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系统通信接口;
2 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通信接口;
3 灭火救援有关单位通信接口;
4 公网移动无线数据通信接口。(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1、2、3,▶▶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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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接收报警通信接口:
1 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
2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专网报警通信接口;
3 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数据传输接口。(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1,▶▶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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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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