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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95.5-2000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3章:过电流保护

GB 16895.5-2000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3章:过电流保护

GB16895.5-2000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1EC60364-4-43:1977《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过电流保护》及其第1次修改件(1997)。GB16895《建筑物电气装置》总标题下共分以下7个部分:

  1. 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2. 第2部分:定义
  3. 第3部分:一般特性的评估
  4. 第4部分:安全防护
  5.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6. 第6部分:检验
  7.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标准是第4部分:安全防护中的第43章。本标准的附录A(IEC60364-4-43中引用标准与采用这些标准的中国标准的对应关系)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贵起草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根定,贺湘琨、黄宝生。本标准委托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GB16895.5-2000IEC前言。

IEC有关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

  1. IEC有关技术问题上的正式决议或协议,由特别关心这些问题的国家委员会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制定,对所涉及的问题尽可能表达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2. 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个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3. 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EC希望:所有国家委员会在其国内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在各自的国家规程中采用EC标准。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规程之间,如有不一致处,尽可能在国家规程中明确指出。

EC序言

本标准由EC第64(建筑物电气装置)技术委员会制定,本标准的草案经过1974年布加勒斯特和1976年多伦多会议讨论,按后一会议的结果,将草案即64(中央办公室)49文件,于1976年8月按照“六个月法”提交各国家委员会表决。以下国家的国家委员会投票明确赞成出版:

  • 澳大利亚
  • 荷兰
  • 加拿大
  • 波兰
  • 丹麦
  • 葡萄牙
  • 埃及
  • 罗马尼亚
  • 法国
  • 南非��共和国)
  • 德国
  • 西班牙
  • 以色列
  • 土耳其
  • 意大利
  • 英国
  • 日本
  • 美国

本标准引用的其他EC出版物有四:

  1. 60269-1 低压熔断器 第1部分:基本要求
  2. 60364-447:1981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7章:安全防护措的应用
  3. 60947-2:1995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断路器
  4. 61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S)

EC第1号修改文件序言

本修改由IEC第64技术委员会(建筑物电气装置)提出。本标准的文本以下述文件为基础:FDIS表决报告64/904/FDIS64/950/RVD在上表提及的表决报告中,可查到关于本修改的投票表决通过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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