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水鹤
Water crane of fire
GA 821-200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06月01日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哈尔滨市异型管件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永顺、孙甲斌、陈星、王舒艳、罗宗军、高云升、宋扬、司俊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水鹤 water crane of fire
城市给水系统消防专用取水设施,由地下部分(主控水阀、排放余水装置、启闭联动机构)和地上部分(引水导流管道和护套、消防水带接口、旋转机构、伸缩机构等)组成,具有可摆动、可伸缩、防冻、启闭快速等特点,多用于消防车快速上水。
4.1 分类
4.1.1 消防水鹤按进水口连接方式可分为:
a) 承插式(C);
b) 法兰式(F)。
4.1.2 消防水鹤按出水管调节方式可分为:
a) 直通式(Z);
b) 可伸缩式(S)。
4.2 规格
进水口公称通径分为100mm、150mm、200mm三种。
消防接口分为65mm、80mm两种。
公称压力分为1.0MPa、1.6MPa两种。
消防水鹤的型号由“水鹤”拼音字头、类别型式代号、进水口直径、接口直径,公称压力等部分组成。
示例:SHFS-200/65-1.6表示消防水鹤出水口可伸缩,进水口直径200mm,接口直径65mm,公称压力为1.6MPa,法兰连接。
4'>《消防水鹤》 XF 821-2009(原GA 821-2009)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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