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CJJ/T 146-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年1 2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14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46-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2月11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6]77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2号.邮编:100035)。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燃气专业委员会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松江费加罗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忻杰燃气用具实业有限公司 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总公司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泰科先锋科技有限公司 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均方理化科技研究所 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牛 军 迟国敬 丛万军 罗崇嵩 蒋克武 宋玉梅 顾书政 张云田 姜述安 黄均义 孟 宇 忻国定 廖 原 秦旭昌 谢佳 乔 凡 刘丽梅 丁淑兰 李友民 伍建许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李美竹 朱 晓 金石坚 陈秋雄 应援农 钱 斌 杨 健 牛卓韬 元永泰 孟学思 王 益 于香风 苏伟鹏
1 总 则
1. 0. 1 为规范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防止和减少由于燃气泄漏和不完全燃烧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制定本规程。
▼ 展开条文说明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
▼ 展开条文说明
1. 0. 3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和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 展开条文说明
1. 0. 4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 术 语
2.0.1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由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装置、排气装置等组成的安全系统。分为集中和独立两种。
2.0.2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centralized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由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排气装置、手动报警触发装置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2.0.3 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separate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由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2.0.4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spot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当被测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共同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2.0.5 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separate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当被测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输出控制信号。且不与报警控制装置连接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2.0.6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combustible gas alarm control unit
接收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触发装置信号.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并予以保持的控制装置。
2.0.7 紧急切断阀 emergency shut-off valve
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燃气气源,并能手动复位的阀门(含内置于燃气表内的切断阀)。
2.0.8 释放源 release source
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棍合气体的所在位置或地点。
2.0.9 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incomplete combustion gas detector
探测由于燃气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的一氧化碳的探测揣。
2.0.10 复合探测器 compound gas detector
在一个探测器里能同时探测可燃气体、燃气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的探测器。
3 设 计
3.1 一般规定
3. 1. 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采用的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且取得国家相应许可或认可。
▼ 展开条文说明
3. 1.2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根据燃气种类和用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甲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
2 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3 在使用人工煤气的场所,宜选择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
4 为探测因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应选用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应符合表3.1. 3的规定。
注:表中的使用寿命指自验收之日起。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 1.5 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探测器、紧急切断阀及配套设备应选用防爆型产品。
▼ 展开条文说明
3. 1.6 设置集中报警控制系统的场所,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 展开条文说明
3. 2 居住建筑
3.2.1 居住建筑各单元中分别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当居住建筑中有多个设置单元并且需要集中控制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当设有采暖/热水两用炉或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居住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应选用防爆型探测器,以及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并且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应与探测器连锁。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当既有居住建筑使用燃气的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在使用燃气的同时启动排气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当居住建筑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m;
2 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
3 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等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的场所,或选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
▼ 展开条文说明
3.2.5 居住建筑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
▼ 展开条文说明
3.3 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
3.3.1 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对面积小于80m2的场所,也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在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的房间内,当任意两点间的水平距离小于8m时。可设1个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否则可设置两个或多个可燃气体气体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3 当气源为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且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m时,应设置集气罩或分层设置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2,裙边高度不得小于0.1m,且探测器应设于集气罩内;
2 当不设置集气罩时,应分两层设置探测器,最上层探测器距顶棚垂直距离宜小于0.3m; 最下层探测器应设于释放源上方,且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m。
▼ 展开条文说明
3.3.4 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为长方形状且其横截面积小于4m2时,相邻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m。
▼ 展开条文说明
3.3.5 当使用燃烧器具的场所面积小于全部面积的1/3时,可在燃烧器具周围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距释放源不得小于1m且不得大于3m;
2 相邻两探测器距离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3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对释放源形成环形保护。
▼ 展开条文说明
3.3.6 在储配站、门站等露天、半露天场所,探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5m。
▼ 展开条文说明
3.3.7 当燃气输配设施位于密闭或半密闭厂房内时,应每隔15m设置一个探测器,且探测器距任一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4m。
▼ 展开条文说明
3.3.8 紧急切断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报警器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宜设置在分户计量表前;
2 当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报警器控制的紧急切断阀自动控制的启动条件应为切断阀安装燃气管道的供气范围内有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切断阀为自动控制时人工方式仍应有效。
▼ 展开条文说明
3.3.9 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与防爆型排风装置连锁。防爆型排风装置还应具备手动启动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3.3.10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取防晒和防雨淋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3.11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声光警报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3.3.12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手动触发报警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3.3.13 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连接紧急切断阀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20m。
▼ 展开条文说明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4524.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