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WS 308-2019
2019-10-18发布 2020-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标准的4.1.4、4.1.6、4.1.7、4.1.10、4.2.1、4.2.3、4.2.4、4.4.1、4.5.1、4.5.3、5.3.6、5.4.1、5.8.5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代替WS308-2009《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本标准与WS308-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GB25201、GB/T25894和WS434(见第2章);
——修改明确了消防工作原则(见4.1.1,2009年版的4.1.1);
——修改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工程验收手续要求(见4.1.6,2009年版的4.1.6);
——增加了属于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要求(见4.1.14);
——修改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要求(见4.2.5,2009年版的4.2.5);
——修改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要求(见4.2.6,2009年版的4.2.7);
——修改了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要求(见4.2.7,2009年版的4.2.6);
——修改了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要求(见4.2.12,2009年版的4.3.3);
——修改了医疗机构的志愿消防队员比例要求(见4.3.1,2009年版的4.3.1);
——修改了内设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要求(见4.3.2,2009年版的4.3.2);
——增加了对不同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见44.3b)、d));
——修改了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要求(见4.4.6,2009年版的4.4.6);
——修改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要求(见4.4.12,2009年版的4.4.12);
——增加了消防安全例会制度要求(见44.14);
——增加了日常巡查和检查要求(见4.5);
——修改了火灾危险源管理中有关用电、用气的管理要求(见4.6.2、4.6.3,2009年版的4.5.2、4.5.3);
——增加了发现火灾的1分钟内、3分钟内、5分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和发生火灾后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疏散要求(见4.7.4、4.7.5、4.7.6和4.7.7);
——增加了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见4.8);
——增加行动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患者的病房布置楼层的要求(见5.4.4);
——增加了病案资料库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5.6);
——增加了高压氧舱排氧口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要求(见5.8.6);
——增加了放射机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5.9);
——增加了厨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5.11);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的空间和设施要求(见5.13.1);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的信息显示和设备管理要求(见5.13.4)。
本标准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照鹏、阚强、韩伟平、罗云庆、鲁云龙、闫家伟、郭宇、柴建军、解予谦、马洁、杨京山、郑毅身、潘延池、唐命、赵唯萍、胡扬波
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WS 308-2009。
引言
医疗机构为人员密集场所,且多为各类病患及其陪护人员,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逃生困难,容易造成较严重的生命与财产损失。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高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水平、降低火灾危害,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研究、分析医疗机构运行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规定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本标准第4章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5章规定了医疗机构内特定场所的具体消防安全要求。医疗机构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分析医疗机构的火灾事故,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内部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1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25894 疏散平面图设计原则与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654人 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G J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WS 434 医院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B/T 5907.1、GB50016、GA654、JGJ49和WS4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institution
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3.2 消防设施、器材 fire equipment and facility
建筑内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和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逃生等设施、器材的总称。
4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医疗机构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1.2 医疗机构应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机构自身情况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机构不同层次应对火灾的应急预案。
4.1.3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提高对火灾的认识,懂得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火灾时的疏散方法;在火灾时,会报火警(119火警电话),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会组织逃生和疏散病患及陪护人员。
4.1.4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同时报告医疗机构值班领导,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
4.1.5 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在本单位的公众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图画、视频等形式向患者和陪护家属介绍本机构避难场地及各场所的消防应急疏散方法、路径、通道,宣传火灾危害、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知识。
4.1.6 医疗机构在新建、扩建建筑、建筑装修改造和改变建筑用途时,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建成工程应在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4.1.7 为医疗机构及其建筑物设置的消防车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池的取水口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并标示不能被占用的范围,其标示范围内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4.1.8 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和锈蚀等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并有明确标示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的标签。
4.1.9 医疗机构建筑内不同区域的明显位置,如人员较集中的位置、疏散走道的墙面上等位置应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符合GB/T25894的相关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应被遮挡。巡查中发现有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更换。
4.1.10 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禁止占用、堵塞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救援窗口上不应安装栅栏;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且门扇上应有“常闭式防火门,请保持关闭”的明显标识。走道等部位因使用需求设置的常开式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1.11 医疗机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GB50222和GB20286的规定。建筑内部装修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挡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影响疏散通行,不应在人员疏散路径上设置镜面等类似装饰物。
4.1.12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1.13 医疗机构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机构按照GB25201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在维修后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4.1.14 医疗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其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检测应符合GA503的规定。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6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3]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10月10日
[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5]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6]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7]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9]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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