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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0507-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tank car cleaning facilities

GB/T 50507-2019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25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507-2019,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GB 50507-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2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4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多年来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运行的实践经验,吸收了最新技术成果,借鉴了国内外关于铁路罐车清洗设施的标准规范和资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站址选择与平面布置,洗罐站设计,给排水及消防,供配电,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除常压油品及苯外的其他石油化工产品铁路罐车的清洗纳入本标准适用范围之中,解决了以往其他化工品没有清洗适用标准的问题;2.增加了小型洗罐站的高效清洗要求;3.增加了罐车的密闭清洗、吹干技术要求和尾气收集处理规定;4.明确了清洗水处理达标后回用的节能减排要求;5.增加了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A塔,邮编:5106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本标准参加单位:北京九鼎绿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惠勤 于兆滨 何龙辉 董继军 袁文忠 滕宗礼 张焕航 陈守河 程继元 王虎太 张东明 宋以常 凌俊 申广 程志学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戴杰 王超 葛春玉 常征 赵亮 张吉辉 刘全桢 罗武平 郭俊玲 王金良 丁小广 杨正山 李玉忠 王育富 孙新宇 夏喜林 莫崇伟 王钟晖 李珏 何孝莉 石国超 梁斌 马庚宇 吴丽光 徐斌华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保障铁路罐车清洗作业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作业效率,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油化工可燃液体产品铁路罐车清洗设施的工程设计。

1.0.3  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铁路罐车 tank car

用于装运石油化工可燃液体产品的横卧圆筒形铁路专用车辆。

2.0.2 铁路罐车清洗设施 tank car cleaning facilities

专为铁路罐车内部清洗作业而配置的洗罐台、泵房(棚)、清洗介质和清洗机械设备等设施的总称,简称洗罐站。

2.0.3 独立洗罐站 independent tank car cleaning station

距企业较远、无依托,公用设施自成系统的洗罐站。

2.0.4 企业附属洗罐站 company’s tank car cleaning station

靠近企业或在企业围墙内,且公用设施依托企业的洗罐站。

2.0.5 固定式清洗设备 fixced tank cleaning equipment

位置固定的用于铁路罐车清洗作业的设备。

2.0.6 移动式清洗设备 mobile tank cleaning equipment

设置在可移动动力车上用于铁路罐车清洗作业的设备。

2.0.7 换装清洗 cleaning for change over

对盛装油品种类有待变更或需经清洗方能符合盛装油品要求的铁路罐车内部清洗作业。

2.0.8 检修清洗 maintenance cleaning

铁路罐车检修前,对其内部进行的清洗作业。

2.0.9 机械清洗 mechanical cleaning

罐车内部油污的清洗作业主要由机械设备完成的清洗方法。

2.0.10 人工清洗 manual cleaning

罐车内部油污的清洗作业主要由人工完成的清洗方法。

2.0.11 普通清洗 general cleaning

清洗后罐车内目视检查达到无油、水(冰)、泥沙、木屑、锈皮和锈渣等要求的清洗作业。

2.0.12 特别清洗 special cleaning

清洗后罐车内目视检查达到无水(冰)、泥沙、木屑、油迹、纤维线毛、明显铁锈,经擦拭检查无锈皮、锈渣及黑色污物的清洗作业。

2.0.13 循环清洗水 recycle cleaning water

清洗污水处理达标后能够循环使用的水。

2.0.14 洗罐车库 cleaning facilities room

集中布置清洗设备的封闭式厂房。

2.0.15 洗罐车棚 cleaning facility shed

集中布置清洗设备的半封闭或敞开式厂房。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洗罐站按其所属性质宜分为独立洗罐站和企业附属洗罐站。

3.0.2  洗罐站的规模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清洗车辆数大于或等于8000辆的应为大型洗罐站;

   2  年清洗车辆数大于2000辆且小于8000辆的应为中型洗罐站;

   3  年清洗车辆数小于或等于2000辆的应为小型洗罐站。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洗罐站的清洗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

   2  大、中型洗罐站的普通清洗宜采用机械清洗;

   3  小型洗罐站的普通清洗可采用人工清洗。

▼ 展开条文说明

3.0.4  洗罐站宜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清洗设备,大中型洗罐站应采用固定式清洗设备。

3.0.5  洗罐车库(棚)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极端最低气温低于-20℃或风沙较大的地区,特别清洗应设洗罐车库,普通清洗宜设洗罐车库;

   2  其他地区的特别清洗和普通清洗均宜设洗罐车棚。

3.0.6  洗罐站的年作业天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换装清洗作业,年作业天数宜为350天;

   2  检修清洗作业,年作业天数宜为2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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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罐车清洗班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换装清洗作业宜为每天2班~4班;

   2  检修清洗作业宜为每天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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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罐车清洗作业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特别清洗的作业时间,每辆罐车不应超过1h,每批罐车不应超过6h;

   2  机械普通清洗的作业时间,每辆罐车不应超过40min,每批罐车不应超过3h;

   3  人工普通清洗的作业时间,每辆车不应超过2h,每批车不应超过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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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洗罐站应设置通信设施。

3.0.10  洗罐站宜采用独立的操作控制系统。

3.0.11  当洗罐站采用常温清水或热水清洗工艺时,应选用节能节水的工艺及设备,清洗污水宜处理后循环使用。

4站址选择与平面布置

4.1 站址选择

4  站址选择与平面布置

4.1  站址选择

4.1.1  站址选择应符合地方或企业的总体规划,并应满足环保、防火、防洪等要求。

4.1.2  站址选择应考虑地形、地貌、环境和气象条件,避开工程、水文地质不良地段,且具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场地防洪设计标准不应小于25年的洪水重现期。

4.1.3  站址选择宜利用现有的交通、通信、污水处理、消防等协作条件,并宜靠近铁路车站。

4.1.4  洗罐站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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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平面布置

4.2  平面布置

4.2.1  洗罐站分区及各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宜按表4.2.1的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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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企业附属洗罐站宜与铁路油品装车区集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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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生产区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安全和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4.2.4  办公室、浴室及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宜布置在清洗作业区及污水处理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  清洗作业区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变配电室、化验室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

4.2.7  洗罐站内各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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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铁路附属洗罐站与铁路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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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洗罐车库或洗罐车棚宜采用尽头式布置,靠近车挡的罐车末端距铁路车挡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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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洗罐站应设置检修和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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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清洗作业区应设平行于洗罐线的消防车道,并宜与站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当采用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4.2.12  铁路罐车清洗、停留作业的铁路线路应平直,其他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大于1.5%。洗罐站的洗车线及停车线的端头应安装带指示灯的车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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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独立洗罐站的围墙及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  行政管理区与清洗作业区、罐车停放区、污水处理设施之间宜设围墙;

   3  通向站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且宜位于不同方位;

   4  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设置门卫或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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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507-2019

 附录B罐车换装清洗要求

附录B 罐车换装清洗要求

B.0.1 根据残存油品和待装油品的不同,罐车换装清洗类别可分为以下四类:

0类:不宜换装,当条件受限必需换装时,应按3类进行清洗;1类:不需清洗,但不得有杂物、油泥等,且车底残存油品液面宽度不宜超过300mm(但判明同牌号油品者可不限);2类:普通清洗;3类:特别清洗。

B.0.2 常压油品罐车换装清洗类别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B.0.3 盛装食品级或医药级油品罐车的清洗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B.0.4 苯类产品罐车不得换装,需要清洗时应按3类清洗要求进行清洗。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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