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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

 前言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编号: CNCA-C18-02: 2020
2020-11-30发布 2020-11-30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26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有关消防产品目录调整的结果,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向认监委备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
               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
认监委
2020年11月30日

 引言

    本规则基于消防产品中灭火器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灭火器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灭火器产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和简易式灭火器。

2认证依据标准

    依据标准见附件《灭火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检测所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它版本时,应按认监委发布的相应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3.1 基本认证模式
    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灭火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与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3.2 基于风险防范的认证要求
    为防范认证风险,认证机构应基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与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以及增加认证要素的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认证机构应定期对认证模式的选择和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 必要时应报请认监委做出完善和改进。
3.3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任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的结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依托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合理确定获证后的监督规定。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4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要求提出认证委托。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36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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