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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器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CCCF-CPRZ-14:2019 ...

 前言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器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
编号:CCCF-CPRZ-14:2018 2019-7-30 发布 2019-7-30 实施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认证工作的基本要求,基于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实施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有关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要求,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的相关认证标准,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消防产品工厂检查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认证机构发布的消防产品认证工作要求与管理要求配套使用,并借鉴了国家认监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认证机构可依据本规则编制相关认证作业指导、指南性文件,并与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及实施规则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气火灾探测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报警产品认证。


2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 1。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认证机构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通知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电气火灾探测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必要时,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可与型式试验一并进行。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机构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见附件 2),可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的监督,以保证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性。


4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 1。
    一般情况下,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5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见附件 3)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356'>《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器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CCCF-CPRZ-14:2019

 附件10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及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1.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书,制定符合销售实际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使用规程》。 2. 安装“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专岗负责,应进行有效的日常维护。
3. 评定中心免费向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点阵编码,供其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信息。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点阵编码应与实际产品一一对应。
4、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在获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免费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
5.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认证标志的有关管理规定,在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上加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6.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获证企业自律组织: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印制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印刷技术要求》,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自行委托印制或自行印制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并应采用有效的监测、管理手段,保证自行委托印制或自行印制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符合《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印刷技术要求》及使用要求。
7. 自愿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自获证之日起生产信息登记高于 80%;
    (2)自获证之日起经销商信息登记比例高于 80%;
    (3)自获证之日起最终用户登记比例高于 80%;
    (4)经销商、最终用户信息登记应真实、有效、完整。
8.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其提供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 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  消防产品直接供应使用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内,建立、添加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www.cccf.net.cn 上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4)  消防产品首先供应销售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 检 验 合 格 后 2 个 工 作日 内 ,建 立 消 防 产 品 生产 信 息 并 上 传 至www.cccf.net.cn 上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产品到达销售单位 2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流向信息并上传至 www.cccf.net.cn 上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产品到达最终用户 2 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使用信息并上传至 www.cccf.net.cn 上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9.当自行委托印制或自行印制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作废对应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
10.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其与评定中心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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