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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提升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T51065-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矿提升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al mine hoisting system engineering

GB/T 51065-2014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6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提升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矿提升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065-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和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矿井提升工程设计和设备制造经验,借鉴了国外的设计经验,对规范条文反复讨论修改,并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部门、研究部门、高校、制造厂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提升系统机械工艺、电气、建筑、给排水及采暖通风。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和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和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矿提升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安德路67号,邮政编码:100120,传真:62044437,邮箱:ceda@163.com及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邮政编码:11001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圆之翰煤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洪宇 贺秀莹 李玉瑾 张晓四 马培忠 包勇 赵书忠 要书其 宋中扬 刘建华 张纯全 鲍宇 刘向 张俭 李熙 杨臣 张光伟 张福思 张文魁 张步斌 姚宏 郑孝平 吴旭

主要审查人:曾涛 刘毅 石强 王和德 鲍巍超 魏臻 李同达 何建平 李定明 王荣相 袁国忠 李井民 门小莎 李书兴 孔凡平 张春堂 王连生 严天良 郭崇远 王煜明 张振文

1总则

1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和规范矿井提升系统工程设计,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确保矿井提升系统安全可靠,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矿井提升系统的工程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上下多绳摩擦式和单绳缠绕式提升系统的工程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矿井提升系统工程设计,应根据矿井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期规划,正确处理提升能力、装备水平与建设投资的关系,适应矿井提升能力的变化,兼顾企业长远发展。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矿井提升系统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2.1.1 提升系统 hoist system

由矿井提升机、电动机、天轮或导向轮、井架或井塔、提升容器、钢丝绳、装卸载设备及电气控制设备等提升设施组成的系统。

2.1.2 矿井提升机 mine hoist

安装在地面或井下,采用钢丝绳牵引提升容器完成提升运输任务的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和多绳摩擦式提升机。

2.1.3 工作制动 service braking

提升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实现减速或停车的制动。

2.1.4 安全制动 safety braking

矿井提升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非常情况时实现紧急停车的制动。

2.1.5 恒力矩制动 constant torque braking

安全制动时,保持制动力矩恒定的制动方式。

2.1.6 恒减速制动 controlled retardation braking

安全制动时,通过控制系统使制动减速度在各种制动过程中保持恒定的制动方式。

2.1.7 钢丝绳安全系数 safety factor of wire rope

钢丝绳内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的比值。

2.1.8 缓冲装置 buffing device

安装在井口或井下,能吸收提升容器过卷和过放时的冲击能量,并对提升容器制动的装置。

2.1.9 托罐装置 cage holder

井口防止提升容器过卷撞击防撞梁后坠落的装置。

2.1.10 装载设备 loading equipment

井下箕斗装煤设备的统称,包括给煤和计量设备。

2.1.11 跑车防护装置 anti-derailing device

倾斜巷道中车辆断绳、脱钩时,防止跑车的安全装置。

2.1.12 提升机电气传动系统 hoist electric drive system

为使绳端提升容器在各提升水平装、卸载点间按预定速度图运行,用以实现矿井提升机电气化及自动控制而构成的相互关联的一组单元,电气传动系统由提升电动机、电源装置和控制装置三部分组成。

2.1.13 提升机电控系统 hoist electric control system

提升机电气传动系统中的电源装置和控制装置的统称。

2.1.14 运行方式 mode of operation

提升机电控系统具备的各种运行控制功能,通常有全自动、半自动、手动等方式。

2.1.15 全自动控制 automatic control

电控系统根据装、卸载信号由提升机自动完成一次完整提升过程的控制。

2.1.16 半自动控制 semi-automatic control

电控系统根据信号种类通过人工按钮开车,使提升机完成一次完整提升过程的控制。

2.1.17 手动控制 manual control

电控系统根据信号种类通过人工操作主令手柄的速度给定器件控制提升机的运行速度。

2.2 符号

2.2

2.2.1 基本参数:

Ac——自然减速度;

g——重力加速度;

β——井巷倾角;

θ——提升休止时间;

f——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

Vmax——最大提升速度;

H——钢丝绳悬挂长度;

Ht——提升高度;

Qp——平衡锤质量;

G——容器质量;

M——物料或最重部件质量;

N——运输车辆质量;

h——防撞梁底面至导向轮层楼板或天轮中心最小距离;

h1——提升容器悬挂装置最大高度;

R——天轮半径。

2.2.2 电动机校核参数:

Fd——等效力;

ΣFi2 ti——i阶段力的平方与该阶段时间乘积之和;

Td——等效时间;

C1——电动机低于额定转速运行时的散热不良系数;

C2——电动机停歇时间的散热不良系数;

Te——额定速度或额定速度以上的运行时间;

Ts——额定速度以下运行时间之和;

Nd——等效容量;

VE——提升电动机的额定转速折算至卷筒圆周的速度;

η——传动效率;

λ——过载系数;

Fmax——力图上的最大运动力;

Fe——电动机额定出力;

λm——电动机过载系数;

λt——特殊力过载系数;

Ft——特殊运动力。

3提升系统机械工艺

3.1 一般规定

3  提升系统机械工艺

3.1  一般规定

3.1.1  提升系统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井深、同时生产水平数以及提升设备的装备水平,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提高矿井建设速度等诸多因素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立井主、副井提升设备设置一套或多套,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中型矿井立井主、副井提升设备宜各设置一套;

   2  对于井深超过700m或生产能力为5.00Mt/a及以上的矿井,提升人员的副立井只有一套提升设备时,宜增加交通罐提升设备;

   3  提升系统设备能力应能满足最终水平提升量要求;

   4  整体升降大型设备的副立井,宜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系统,提升容器的配置形式,应根据井筒断面、辅助提升量以及其他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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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选择井塔式或落地式多绳摩擦式提升方案,应从下列几个因素通过综合比较后确定:

   1  所在地的气象、地震烈度、地基承载力等自然条件;

   2  有利于工业场地整体布局;

   3  对矿井建设总工期的影响程度;

   4  有利于生产,方便安装、维护、检修;

   5  工程总投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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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寒冷地区且井筒淋水较大时,落地式多绳摩擦式提升系统钢丝绳外露部分宜加钢丝绳防寒走廊或采取其他防冻措施,钢丝绳防寒走廊应设人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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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井塔或地面提升机房内设两台多绳摩擦式提升机时,提升机宜同层布置。

3.2 提升系统

3.2  提升系统

3.2.1  矿井提升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多绳摩擦式提升机》GB/T 10599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GB/T 20961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提升机宜按标准参数选取;

   3  提升电动机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kW时宜采用低速直联传动系统;

   4  提升机宜选用单电动机拖动,当提升设备某些环节无法满足单机拖动时,直联传动的提升机可选用双机拖动;

   5  井下提升机应选用矿用防爆型提升设备;

   6  井下提升设备的形式应根据开拓方式、运输特点并结合运行维护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  矿井服务年限内,不宜更换电动机,改、扩建矿井经方案比选后确有必要更换时,宜更换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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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提升机安全制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制动系统应选用恒减速液压站或具有二级制动功能的恒力矩液压站;

   2  提升机制动系统宜选用带有冲击限制功能的液压站;

   3  提升机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时,所产生的最大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不得小于3,二级制动时,第一级制动力矩值应按安全制动减速度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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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提升设备选型时应论证设备最大件整体运输的可行性,当摩擦轮或卷筒不便整体运输时,宜采用剖分式结构。

3.2.4  新设计矿井的主要提升设备,不得使用块式制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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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多绳摩擦式提升的摩擦衬垫比压值不宜大于2.0MPa。

3.2.6  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卷筒、天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卷筒、天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

   注:不包括移动式或辅助性的提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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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得超过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不得超过2层;

   2  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得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得超过3层;

   3  上述缠绕式提升机采用平行折线绳槽过渡排绳,可按本条第1款、第2款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4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3.2.8  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缠绕式提升卷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井上提升装置不宜小于1200;

   2  井下提升装置不宜小于900。

3.2.9  提升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绳摩擦式提升钢丝绳在摩擦轮上的围包角,井塔式提升不宜大于195°,落地式提升不宜小于180°;

   2  缠绕式提升,天轮到卷筒上的钢丝绳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3  多绳摩擦式提升钢丝绳和尾绳单位长度质量差宜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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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提升钢丝绳和尾绳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压实股钢丝绳》YB/T 5359和《平衡用扁钢丝绳》GB/T 20119的有关规定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表3.2.10的规定。

表3.2.10  钢丝绳安全系数

   注: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2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3  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2  多绳摩擦式提升钢丝绳应选用左、右对称捻向钢丝绳;当井筒深度大于800m时,宜采用抗扭转钢丝绳。

   3  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宜选用1770MPa及以下规格,选用1770MPa以上规格时,应进行论证。

   4  矿井主要提升设备选用圆股钢丝绳时,其结构形式宜选用平行捻钢丝绳。

   5  立井缠绕式提升装置宜选用同向捻钢丝绳。

   6  尾绳宜选用扁尾绳,当选用圆尾绳时,应采用阻旋转钢丝绳。尾绳可选用AB类镀锌。

   7  多绳摩擦式提升尾绳数量不应少于2根。

   8  立井提升钢丝绳应选用镀锌钢丝绳。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系统宜选用B类镀锌;专用提升物料的提升系统可选用B类或AB类镀锌。

   9  多绳摩擦式提升钢丝绳绳芯应涂、浸专用摩擦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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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提升钢丝绳保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尾绳的提升系统,尾绳环上方宜设置尾绳防砸装置;

   2  尾绳应设置防扭结挡绳装置,每根尾绳应相互隔开;

   3  圆尾绳系统提升容器下部应有可靠自动旋转的尾绳悬挂装置;

   4  斜井提升轨道中间应加装钢丝绳托辊,正常段托辊间距不应大于10m,变坡点处应加密,托辊数量应以钢丝绳不贴地运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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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3.2.12-1中所列数值。

表3.2.12-1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注:1  提升速度为表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2  过卷高度指容器在正常停车位置,容器上盘面至防撞梁底面的距离。

       3  过放距离指井下提升容器在正常停车位置时,容器底盘面至防撞梁上表面的距离。

   2  斜井上部甩车场过卷距离不得小于表3.2.12-2中所列数值。

表3.2.12-2  斜井上部甩车场过卷距离

   注:1  表中所列栈桥或巷道倾角、速度为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2  表中已留有1.5倍的备用系数。

       3  过卷距离为串车停车位置钩头至巷道或栈桥铺轨端部车档的距离。

   3  立井过放距离内,下放容器宜超前上提容器进入缓冲装置,超前距离不宜小于0.5m。

   4  采用罐笼底盘吊装下放长材料方式,其增加的高度应包括在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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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倾斜井巷提升应设置跑车防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跑车防护装置在串车提升时应为常闭状态,但在人车提升时应为常开状态;

   2  跑车防护装置和提升机电控设备间应有电气闭锁;

   3  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1m~2m处应设阻车器;

   4  上井口或变坡点向下15m~20m处应设挡车栏;

   5  下井口变坡点向上20m~30m处应设挡车栏;

   6  挡车栏的电气控制应能满足不同提升种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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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立井和倾斜井巷提升系统在提升机进行安全制动时,安全制动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制动减速度应符合表3.2.14的要求。

表3.2.14  安全制动减速度(m/s2)

   式中:Ac——自然减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β——井巷倾角(°);

         f——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可取0.010~0.015。

   2  多绳摩擦式提升恒减速制动系统,当恒减速失效转为恒力矩制动时,下放重载制动减速度规定值可由1.5m/s2放宽为1.2m/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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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立井箕斗提升系统卸载方式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箕斗名义载荷小于25t时宜采用曲轨卸载;

   2  箕斗名义载荷大于36t时宜采用外动力卸载;

   3  箕斗名义载荷为25t~36t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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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  立井双容器提升系统,两侧提升容器质量应相等;单容器平衡锤提升系统平衡锤质量应经计算确定。

3.2.17  箕斗、罐笼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箕斗宜选用已经标准化、系列化的产品,需要特殊制造的大型箕斗,应经过论证确定;

   2  副井罐笼提升不宜采用三层以上罐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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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  平衡锤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衡锤的总质量应按计算质量配置,总质量应包括框架、首绳和尾绳悬挂装置及罐耳等;

   2  平衡锤的配重块,每块质量不宜大于100kg;

   3  可调配重的平衡锤应能方便进行移动配重操作;

   4  单绳提升乘人平衡锤应装设防坠器。

▼ 展开条文说明

3.2.19  井口防过卷及井下防过放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应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平衡锤托住,并应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2  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或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应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

   3  防过卷及防过放采用缓冲托罐装置时,不宜再设置木质楔形罐道。罐笼提升过卷制动减速度宜小于1gm/s2,箕斗提升过卷制动减速度宜小于2gm/s2

   4  选用的缓冲托罐装置应具有良好的恢复功能。

3.2.20  箕斗装卸载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立井箕斗卸载扇形闸门完全打开后,其底部与受煤仓口的垂直距离宜为150mm~250mm;

   2  立井箕斗装载时,箕斗受煤口与装载设备下口的垂直距离宜为150mm~250mm;

   3  装载设备应装设与箕斗荷载质量相适应的定重装置;

   4  给煤装置的能力应与箕斗的提煤量及提升循环时间相适应。

▼ 展开条文说明

3.2.21  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连接处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井上、下套架应便于长材料下井和更换罐笼,长材料下放可采用穿罐笼吊挂在罐底下放;

   2  采用双层罐笼时,宜在同一水平进出车,双层罐笼同时上、下人员时,井上、下套架两端宜设置人行平台或地道;

   3  井口、井底宜采用推爪可进罐笼实现矿车进出车的操车设备;

   4  当井筒较深、大件较重时,应对钢丝绳弹性变形引起的对罐平层高度进行计算,并应采取措施方便井下进出车;

   5  立井罐笼用摇台的摇尖应能灵活转动,不得阻碍罐笼通过。

▼ 展开条文说明

270'>《煤矿提升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1065-2014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矿山井架设计规范》GB 50385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417

《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GB/T 10599

《平衡用扁钢丝绳》GB/T 20119

《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GB/T 20961

《压实股钢丝绳》YB/T 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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