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759-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vapor recovery facilities of oil products loading system

GB 50759-2012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1 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1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59-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5.1.3、7.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平面布置、工艺设计、自动控制、公用工程、消防、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邮政编码:47100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惠利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神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永邦电气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中国石化集团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建伟 王惠勤 何龙辉 董继军 文科武 刘新生 王珍珠 杨光义 李法海 钱永康 张炳权 屈金鹏 张庆强 张卫华

主要审查人:韩 周家样 孙秀明 王育富 孙新宇 夏喜林 黄梦华 段建卿

1总则

1      

1.0.1  为了保障油品装载系统作业安全、改善劳动条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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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及液体化工品库内的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油品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的工程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油气    vapor

     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油品装载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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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油气回收设施    vapor recovery facilities

     油气收集系统和油气回收装置的统称。

2.0.3  油气收集系统    vapor collection system

     利用密闭鹤管、管道及其他工艺设备对油气进行收集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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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油气回收装置    vapor recovery unit

     将油品装载过程中产生的油气进行回收的装置。

2.0.5  油气设计浓度    vapor design concentration

     油气回收装置能处理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占油气总体积的百分比。

2.0.6  尾气    tail gas

    经油气回收装置回收完挥发性有机物后排放至大气的剩余废气。

2.0.7  凝缩液    liquid condensate

     油气在设备或管道中因压力、温度等变化冷凝下来的液体。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或类似性质油品的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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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芳烃装载系统未采取其他油气处理措施时,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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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油品的装载系统油气回收,可采用膜分离法、冷凝法、吸附法、吸收法等方法或其中若干种方法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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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排放的尾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浓度不得高于25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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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排放的尾气中苯的浓度不得高于12mg/m3,甲苯的浓度不得高于40mg/m3,二甲苯的浓度不得高于7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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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油气收集系统的凝缩液应密闭收集。

3.0.7  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真空管道的设计压力应为0.1MPa外压。油气管道和真空管道的公称压力不应低于PN1.6。

3.0.8  油气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3.0.9  油气收集管道宜坡向油气回收装置,坡度不宜小于2‰。

3.0.10  油气回收设施内的管道器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碳钢、合金钢无缝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不锈钢无缝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的有关规定。

     2  油气管道用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3  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等管件的材质、压力等级应与所连管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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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油气回收装置的入口管道应设流量、温度、压力检测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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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油气回收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其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烃类尾气排放管高度不应小于4m;

     2  芳烃尾气排放管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3  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设施;

     4  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阻火设施。

3.0.13  油气回收设施内的管道流速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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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平面布置

4  平面布置

4.0.1  油气回收装置宜布置在装车设施内或靠近装车设施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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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油气回收装置宜布置在下列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  人员集中场所;

     2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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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布置在汽车装车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不应影响车辆的装车及通行。布置在铁路装车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与铁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CBJ 1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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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油气回收装置应设有消防道路,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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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吸收液储罐宜与成品储罐统一设置。当吸收液储罐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集中布置,吸收液储罐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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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油气回收装置内部的设备应紧凑布置,并应满足安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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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油气回收装置及吸收液储罐与装卸车设施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4.0.8  石油及液体化工品库的油气回收装置与石油及液体化工品库外的居民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以及石油及液体化工品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4.0.9  石油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与石油化工企业外的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以及石油化工企业内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工艺设计

5.1 油气收集系统

5  工艺设计

5.1  油气收集系统

5.1.1  油气收集支管公称直径宜小于鹤管公称直径一个规格。

5.1.2  在油气回收装置的入口管道处和油气收集支管上,均应安装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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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油气收集支管与鹤管的连接法兰处应设置阻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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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鹤管与油罐车的连接应严密,不应泄漏油气。

5.1.5  油气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压力超高或过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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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事故紧急排放管,事故紧急排放管可与油气回收装置尾气排放管合并设置,并应采取阻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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