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
GB/T 50493-2019
2019-09-25 发布 2020-01-01 实施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493-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25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由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对《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一2009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针对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使用经验,参考欧洲标准《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EN0079-29-2),在征求设计、生产、科研和探测器制造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重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拔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点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设计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标准适用范围“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修改为“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2.拓展了有毒气体的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的毒气扩大到常见的剧毒气体;3.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4.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5.增加了开路式(激光、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6.增加了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A塔20楼,邮编:5106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诺安环境安全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安前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文科武 裴炳安 朱华兴 吕明伦 金哲 邵瑜 林融 卿笃安 唐蓉 刘昕 韩振东 张占峰 龙方彦 沙蓓裔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冰 曾裕玲 葛春玉 叶向东 李玉明 张颖琮 胡红页 章敦辉 孙新文 邢劲 刘冰 张同科 魏剑萍 徐伟清 严春明 林洪俊 宋志远 任泓 刘凤 戴文杰 张晋红 马恒平 孙建文 陈鹏 孙旭 李江 陈学敏 谭志波 魏高升 邱敬敏 张悦昆 赵柱 陈鑫 庄晓峰 王成林 李宣南 王若青
1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监测生产过程及储运设施中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并及时报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石油化工企业指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定义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生产过程由工艺装置、公用工程设施和辅助生产单元组成,其中,工艺装置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组合。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储运单元。
1.0.2 石油化工改建工程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
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工厂分析化验室区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加工平台区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2术语
2.0.1 可燃气体 flammable gas
又称易燃气体,甲类气体或甲、乙、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
2.0.2 有毒气体 toxic ga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健康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释放并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有毒气体环境的位置或地点。
2.0.4 探测器 detector
又称检测器,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或氧气的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设备。
2.0.5 线型气体探测器 open-path gas detector
一种开放式、用于检测直线路径中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云团的气体探测器。常用的线性气体探测器有:红外气体探测器、激光气体探测器等。
2.0.6 现场警报器 field alarming unit/audible and visual alarm unit
安装在现场,通过声、光或旋光向现场或接近现场人员发出警示的电子设备。常见的有:探测器自带的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按区域设置的现场区域警报器。
2.0.7 报警控制单元 alarm control unit
接收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和记录被检测气体的浓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能向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发送气体浓度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故障信息的电子设备。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参与消防联动时,报警控制单元通常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2.0.8 检测范围 sensible range
又称测量范围.探测器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2.0.9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
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报警设定值分为一级报警设定值和二级报警设定值。
2.0.10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在试验条件下,从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至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为恢复时间。
2.0.11 安装高度 vertical height
探测器传感器吸入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2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
可燃气体发生爆炸时的下限浓度(V%)值。
2.0.13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on limit(UEL)
可燃气体发生爆炸时的上限浓度(V%)值。
2.0.14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cxposurc limit(OEL)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不会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分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三种。
2.0.15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2.0.16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c wcighted avcragc(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0.17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2.0.18 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
在工作地点,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条文说明
2.0.1 本标准中可燃气体(蒸气)是习惯说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GB 30000.3-2013标准的规定,属于易燃气体(flammable gas),即20℃和101.3kPa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也就是说,可燃气体(蒸气)就是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将会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气体或蒸气。
在石油化工行业,易燃气体常指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甲
B、乙
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
A)是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天然气(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
B液体是指除甲
A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
A类液体是指闪点大于或等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体。甲
B与乙
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
由于乙
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但是,该气体易于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
A、甲
B类。
空气中,含有氧气等氧化性气体。部分工艺介质本身也是氧化性介质,如氯气,在工艺设备中,含有这些具有氧化性的介质的气体混合物是安全的,设计过程中,这类介质泄漏后的爆炸性能应以该介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的特性为依据。
2.0.2 本标准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
(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气体或蒸气;
(2)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标准中,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
(3)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中列出的有毒气体;
(4)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列出的化学有害气体。
本标准中,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标准的要求,有毒气体指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有毒气体,属于危害严重的有毒气体。包括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常见有毒气体还可以参见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中,列出了 56种有毒气体;在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列出了常见的339种化学有害气体和47种化学有害粉尘。
本标准中,暂不将有害粉尘列于在线的毒性气体检测范围。
根据对人的可能致死剂量,中国一般将化学物质的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个等级。为消除分级标准之间的差别,建立协调、统一的化学品分级标准,由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TDG)三个国际组织共同提出框架草案,建立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GHS)。2002年9月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提出:各国应在2008年全面实施GHS。为适应国际化学品分类统一的这种必然趋势,结合国内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剧毒目录》在剧毒化学品判定标准上参照了GHS的急性毒性分级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就是国内的急性毒性分类要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第三条规定:“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订、调整并公布”。2003年卫生部发布了《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高毒物品目录》的编制原则是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高毒物品目录:
(1)在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MAC<1或者PC-TWA<1,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
(2)被IRCA认定的人类致癌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
(3)根据1990-2001年职业病统计年报,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各前10名的毒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实际生产工作中,可能对生产人员造成伤害的有毒气体的种类远远多于《高毒物品目录》所列的数量,对有毒气体的划分仅局限于《高毒物品目录》已不满足当今社会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要求。长期接触可以导致慢性中毒的气体介质不在本标准的有毒气体范围内。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中第3.7条有毒气体规定:有毒气体包括:
a)已知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
b)半数致死浓度LC50值不大于5000mL/m³,因而判定对人类具有危害的气体。
这个规定中,有毒气体的范围较宽,本标准关注的是剧毒、高毒类介质。
2.0.3 本标准中有毒或爆炸性气体释放源是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很少(少于10h/a)向周边环境释放有毒或爆炸性气体。
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要求,本标准中爆炸性气体释放源为二级释放源。
本标准中爆炸性环境是指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可燃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4 探测器又称检测器,由于安全消防部门检查时,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器的称呼是探测器,为了便于生产管理,故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器统称为探测器。
2.0.5 线型气体探测器也称开路式气体探测器,是一种用于直线路径中可燃及有毒气云团检测的气体探测器,发射端到接收端距离可从4m~200m。常用的线型气体探测器有激光型和红外线型。线型气体探测器的技术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2003。
2.0.6 现场警报器是一种用在危险场所,通过声音和各种光来向人们发出示警信号的一种报警信号装置,能同时发出声、光两种警报信号。现场警报器包括:一体式声、光警报器和现场区域警报器。
2.0.7 报警控制单元可以采用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也可以采用专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专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2008质量要求且具有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产品。
2.0.9 报警设定值分为一级报警值和二级报警值。一级报警值为高限报警,为警示性报警;二级报警值为高高限报警,一旦发生需立即处理,报警控制单元的联锁控制需从该信号引出。
2.0.11 对于不带附加采样管的点式探测器,安装高度指探测器检测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对于带附加采样管的点式探测器,安装高度指探测器采样管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对于线型探测器,安装高度指探测器传感器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2、2.0.13 在确定介质的爆炸下限和上限值时,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大气环境中正常的氧气含量与标准大气环境中的氧气浓度的不同,确定爆炸上下限值的变化。
2.0.14 职业接触限值引自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以分为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2.0.15 最高容许浓度的定义引自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2.0.16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定义引自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2.0.17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定义引自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
2.0.18 直接致害浓度的定义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
3基本规定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3.0.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3.0.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3.0.6 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3.0.7 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3.0.8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3.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3.0.10 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3.0.11 常见易燃气体、蒸气特性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应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要求依据下列要求而提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第十一条(三)中规定:“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的加工与储运过程中,泄漏气体介质的组成,既有单一组分的气体也有多种组分的混合气体;对于同一释放源,不同工况下,泄漏气体介质的理化性质也是不同的,故探测器的选择和布置需要适应各种泄漏工况的检测要求。对于单一组分的气体介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时,由于毒性浓度限值低,该气体泄漏时气体浓度会先达到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故只设有毒气体探测器。
对于多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条件下泄漏气体的组成差异大时,为确保生产安全,当该气体浓度可能达到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和(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时,需要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对于含多种有毒气体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条件下泄漏气体的组成差异大时,为确保生产安全,当各毒性气体组分的气体浓度可能达到各组分的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时,需要分别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按BP公司规定(GP 30-85-2009),泄漏气体中待测烃类气体浓度高于硫化氢气体浓度2000倍以上时,该气体可不设硫化氢气体探测器。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的一级报警为常规的气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确认。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
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对同时发出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的处理,需遵循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优先的原则。
现场探测器自带的警报器接受一、二级报警信号,现场区域警报器接受第二级报警信号,消防控制中心接受第二级报警信号。
3.0.3 为保证生产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探测器应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
通常情况下,生产设施或储运设施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是操作人员常驻和能够采取措施的场所。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报警信号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这有利于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的操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国内石化企业的气防控制部门常与其他生产管理部门合建,如与消防站合建,故有毒气体第二级报警信号常和可燃气体第二级报警信号一起送至消防(气防)部门。当企业的气防控制部门独立于其他生产管理部门时,有毒气体第二级报警信号需送至气防管理部门显示装置和相关监管控制单元。
3.0.4 在控制室操作区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有利于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通常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及高噪声区[噪声超过85
DB(A)]等部位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积聚的压缩机厂房、泵房、筒(料)仓、分析小屋、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在其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声光警报器。其目的是提醒巡检操作人员进入这些场所时引起注意。
3.0.5 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标准的要求,可燃气体探测器属于火灾自动探测设备,生产中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有消防产品检测报告。目前,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消防产品检测报告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放)。
201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已批准新计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执行。修改主要内容:取消制造、修理计量行政许可(即取消计量制造认证),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
目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的必须经国家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只有针对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几种产品。对于国家法规要求进行检测的有毒气体而言,并非所有的有毒气体探测器都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
对于泄漏的气体介质,当其既属于有毒气体,又属于可燃气体时,虽然检测时是按有毒气体来检测和报警,但由于其仍具有爆炸特性,有毒气体探测器需满足相应防爆要求。
用标准气体做校核气时,厂家需提供实际气体与标准气体的关联曲线。
3.0.6、3.0.7 固定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指在现场长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装置,用于需要对被检区域的气体作长久检测用;移动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指能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并可以在现场短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用于生产现场或储运现场临时监测用;便携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指可以随身携带并在携带过程中完成检测报警任务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用于生产现场或储运现场的介质泄漏检测、现场泄漏介质的确认和现场环境的安全监测。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受生产现场场地条件和气象条件所限,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常常难以及时地反映出释放源的准确地点和方位。为保障现场人身的安全,对于在现场巡检和操作的工作人员,需按照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为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环境中工作的现场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以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宜采用多传感器类型,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单一组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测氧仪。
鉴于有毒气、高温高压的可燃气体一旦发生泄漏有着巨大危害性,当工厂出现泄漏事故时,为防止操作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二次伤害,便携式气体探测器的选用时,需考虑合同工厂提出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在现场噪声高,旋光警示效果差的装置区内,可以选择配备能接受远传报警信号的便携式检测报警仪表,以便及时接受气体探测器发出的相关报警信息。
3.0.8 独立设置是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不受对应装置生产工艺控制仪表系统故障的影响。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第116号)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要求采用独立设置,因此,本次修订时,应参照上文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内容,对原国标中第3.0.9条进行重新修订。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三(八)款的要求,“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要按安全控制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或紧急停车系统和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联锁保护系统要符合功能安全等级要求”。
3.0.9 检测报警系统的电源供电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的重要负荷供电。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2.0.1条的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造成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第 3.0.1条的规定: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通常作为装置的安全独立保护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是确保装置生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事故一旦发生,检测报警系统的工作能够使得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保证工作人员的抢救和撤离,故保证系统的用电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3.0.10 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通常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种。按数值高低,IDLH大于职业接触限值(其中,最高容许浓度MAC小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小于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值)。按照职业卫生防护要求,在每天工作8h且每周工作5d的条件下,职工应在符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环境条件下工作。实际上,在确定有毒气体探测器时,结合当前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制造水平,如按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有些毒性介质的检测浓度限值时,则市场上无适宜的探测器可选。由于生产现场泄漏检测属于环境事故状态检测,不是正常工作状态,为在确保操作人员的健康安全的前提下,便于检测工作的工程实施,当生产介质同时具有几个职业接触限值时,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可按最高容许浓度一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一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顺序选用浓度限值;当特定气体缺少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值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值时,可以选用直接致死浓度值。
4检测点确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的特点、检测报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容易积聚、便于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之处布置。
4.1.2 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并应按下列原则判别:
1 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重于空气;
2 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重于空气;
3 当比值为0.8~1.0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轻于空气;
4 当比值小于或等于0.8时,则泄漏的气体为轻于空气。
4.1.3 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 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4.1.4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
4.1.5 当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测器。
4.1.6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条文说明
4.1.1 为有效发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作用及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装置生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特做本规定。
实际生产过程中,点式探测器通常安装在释放源附近或气体易于聚集(足够的浓度和停留时间)的场所;当现场具有较大的开放式空间时,如管廊、装置周边、罐区、泵组区,可选择线型探测器;当生产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时,可以选用红外图像型气体探测器。使用噪声探测器的场所,需同时选用点式气体探测器。线型探测器需与点式气体探测器联合使用。
气体探测器类型的选用,需考虑探测器的响应时间。探测器选用时,要考虑温度、振动、电磁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对重要的连续检测点,需考虑现场探测器的冗余。
检测点的布置,需结合泄漏发生后泄漏气体(蒸气)的现场气云扩散特性,考虑检测点的安排,为了确保现场出现泄漏事故时的及时检测报警,检测点的布置要考虑在不同泄漏场景下,目标探测器在各种潜在泄漏场所的泄漏源的分布。
实际工作中,设计人员需要按项目合同要求开展项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布点设计效果的评价。结合现场气体扩散模拟计算结果,依据探测器选型、测量范围、探测器数量、安装位置和角度、系统的校验要求等设计参数开展,验证设计工作是否符合项目合同要求。关于这项评价工作,本标准不做详细规定,可参见 Guidance on the Evaluation of Fire and Gas System Effectiveness (火气系统有效性的评价指南)(ISA-TR 84.00.07-2010)。
总之,探测器的布点要使探测器可以在泄漏点泄漏出来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量达到危及生产设施和人员安全的程度前,检测到相应的气体信号,并发出报警。
4.1.2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断依据。
4.1.3 本标准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标准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的有关规定,释放源应按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以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储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以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阀门、控制阀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开口处;
(4)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探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的规定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所检测的释放源的特点是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且泄漏的可燃气体可能达到泄漏介质地爆炸下限或有毒气体浓度限值。其中,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释放源是指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的密封处;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释放源是指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阀门、控制阀及法兰连接件,且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需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控制阀和阀组,这些法兰和阀门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4.1.4、4.1.5 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使出现泄漏事故的装置和单元不影响周边相邻设施的安全状态,在受监控的装置和单元的周边,故要求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用于生产现场或储运现场的介质泄漏检测、现场泄漏介质的确认和现场环境的安全监测。检测点的布置,需结合泄漏发生后泄漏气体(蒸气)的现场扩散特性,考虑检测点的安排,确保现场出现泄漏事故时的及时检测报警。检测点的布置要考虑在不同泄漏场景下,探测器的可靠性和蒸气云探测布点覆盖率。探测器的可靠性和现场蒸气云检测点覆盖率的确定,需依据生产装置工艺特点、现场设备布置、潜在泄漏源的分布、现场气候环境、生产管理安排等因素,结合泄漏计算和生产经验综合确定,确保工厂的生产和维护过程的安全需要。
本标准中未采用网格布点的方式检测气云规模。为监测生产区和储运区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对周边环境安全的影响,同时,为确保现场人员的健康安全,沿装置进出口、道路、生产区和储运区周边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时,需要考虑泄漏介质的扩散特性、界外可能的点火源分布和敏感目标的距离,确定位于装置边界的各探测器的间隔距离和各探测器的实际安装高度,以期达到对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云的监控目的。
4.1.6 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会影响部分气体探测器(有氧检测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如催化燃烧型)的正常工作、影响操作工人的呼吸健康、改变环境中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以及可燃气体点火能。为了达到防爆设计和保护操作人员健康的目的,结合国外成熟的安全管理经验,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氧气浓度可能出现较大变化时,本标准中提出了增加对空气中氧含量测量的要求。
对同一种气体介质,相对于正常大气环境而言,空气中氧浓度的变化,对于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有一定的影响。通常,在空气中氧浓度的变化较小(正负10%)的情况下,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变化对于浓度检测报警的警示功能影响不大。
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名词术语》规定,氧浓度低于19.5%(υ/υ)为缺氧环境,高于23.5%(υ/υ)为富氧环境。我国对欠氧与过氧的规定较美国严,这有利于早期预警。如美国NIOSH标准Working in Confined Spaces规定: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大气中氧气的分压低于132mmHg[正常为160mmHg,折合为17.3(υ/υ),相当于海拔高度1609m]为欠氧大气环境,大气中氧气的浓度高于25%(υ/υ)为过氧大气环境。
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氧气浓度可能出现欠氧的场所,主要是受限空间作业工况。缺氧报警值常为19.5%(υ/υ)。缺氧报警值设为19.5%是为了保护操作人员的正常健康。导致环境缺氧的原因很多,如其他气体的加入、化学反应、燃烧等,其中,许多燃烧过程还会释放出有毒气体。为避免环境缺氧报警值没有达到19.5%,而可燃和有毒气体已经超标的情况,氧气探测器常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同时使用。
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氧气浓度可能出现过氧的场所,主要是工厂的氮氧站、局部用氧点的作业工况。当释放源是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介质时,氧气探测器常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同时布置使用。过氧报警值常为23.5%(υ/υ)。过氧报警值设为23.5%是为了保护操作人员的正常健康。
环境氧气报警浓度具体的数值确定,应视项目所处环境而调整,如高原地区,海拔高度1610m时,大气中的正常氧含量约为17.3%(υ/υ),其欠氧、过氧大气环境的氧含量应做合理调整。
4.2 生产设施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
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4.2.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4.2.1、4.2.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布置,主要是有利于及早发现可燃气体的泄漏,防止爆炸气云的扩散,带来重大火灾爆炸隐患;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布点,主要是有利于及早发现有毒气体的泄漏,防止有毒气云的扩散影响操作人员和周边环境安全。这两条的要求是结合国内外企业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探测器系统的布点的和管理经验提出的。
所谓露天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没有厂房,没有顶棚的室外。敞开式厂房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内。
封闭厂房是指有门、有窗、有墙、有顶棚的厂房,半敞开式厂(库)房是指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墙体构造的生产性或储存性建筑物,封闭墙体面积不超过总墙体面积一半的建筑,通常多为局部通风不良场所。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属于室内布置;布置在半敞开式厂房内的设备,应根据具体的布置情况确定,如果通风不良,也可视为室内布置。
通常,建筑物内,采用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的小时通风体积量高于6倍建筑体积时为通风良好,此时,爆炸危险区域的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除此而外,其他相对封闭、缺乏强制或自然通风条件、空间狭小的场所和部位属于局部通风不良。
根据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试验,室内当释放流率为600L/h(10L/min)时,LPG的扩散速度为0.15m/s,泄漏发生1min~1.5min内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响应时间30s后,扩散时间为30s~60s,扩散距离4.5m~9m。由此推论,一台在室内安装的探测器其有效覆盖半径可按4.5m~9m考虑。
按日本《一般高压气体安全规则》中LPG安全规则,关于“可燃性气体及有毒气体的泄漏检测报警器的布置”,室内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容易滞留可燃气体的场所,在这些设备群的周围以10m间距设一个探测器的比例计算设置探测器的数量。在室外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在邻近高压设备,墙壁及其他构筑物,在坑槽等易于滞留气体的场所,在这设备群的周围以20m间距设一个探测器的比例计算设置探测器的数量。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一般指压缩机、泵、反应器、储罐等。分析日本的规定可折算为:探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在室内为5m,在室外为10m。
据资料报导:试验表明:在泄放量为5L/min~10L/min,连续释放5min,探测器与泄放点间的最灵敏区范围为10m以内,有效检测距离是20m。
按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标准的要求,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泄漏30s~60s即应响应报警。
BP和壳牌的探测器布点是以爆炸气云检测为导向的,没有直接提探测器和泄漏点距离应该是多少,实际上只是依据爆炸理论,给出了可能造成破坏性事故所需可燃气体气云的目标直径。BP公司的规定(GP 30-85-2009)是以气云检测为导向的。文中第7.2.2条中提到在封闭的空间中将探测器设置到合适的高度以5m为间距设置探测器,因为直径小于5m的云团即使燃烧也不至于产生爆炸超压所需的速度,所以直径5m的云团是目标云团。文中第7.2.5条中提到开放式空间则探测器布点间距是10m(边界处有探测器布点时除外),直径10m的云团是目标云团(开放式空间中设备的密集程度要小于0.3),如果设备的密集程度大于0.3,那么开放式空间这个布点间距还是需要按照5m来布设探测器的。第11.3节是专门讲探测器如何布局的,包括探测器布置的设计高度等。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布置主要用于职工健康防护,以TWA为报警阈值一般布置在巡查、检修及逃生路线上。Shell公司的规定(DEP 32.30.20.11-2011)也是以气云检测为导向的。文中第6.2.2条给的云团直径分别为5m、7m、10m,指的是目标气云(边缘浓度为100%LEL)的气团的直径。其中,5m是封闭或设备密集场所,10m是开放式空间,7m为半敞开空间和设备管路比较密集的场所。毒性气体云团直径取8m。
实际上,气体泄漏的场景是很复杂的,泄漏介质特性、环境条件、探测器型式和布点、探测器的可靠性等因素对探测器是否能及时探测到泄漏现象都有影响。气体探测器是一种被动的探测仪器,只有气云飘到时才有可能被动地探测到。做探测器布点分析时,判断扩散气云可能存在的位置,对确定探测器类型和布点的位置很重要。
封闭或半敞开厂房内有一层或二层,如果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布置在厂房的第二层,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出泄漏的可燃气或有毒气体,在二层需按本条规定设置探测器。在一层无释放源的情况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沉积,所以在一层按本标准的第4.4.4条的规定设置探测器。有释放源的情况下,仍按本条设置探测器。
对于常温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的介质,结合周围环境特点,常将探测器安装在低于泄漏点的下方平面上;对于常温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的介质,常将探测器安装在高于于泄漏点的上方平面上。对于容易积聚有毒气体的场所需特别注意探测器监测点的设定。由于介质温度以及泄漏点环境的差异,处理那些常温下与空气的密度比在0.8~1.2范围内的气体介质泄漏时,要注意泄漏的气体可以向泄漏点周围的各个方向扩散,探测器布点设计时,需根据泄漏源周边的环境和泄漏介质的扩散特点做具体分析。
4.2.3 本条规定是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的设备区内,且通风良好,根据现场调查,引进装置均不设探测器,主要原因是泄漏的气体不会形成直径大于10m(100%LEL)的云团,当可以形成大云团时,工艺参数常常已出现异常,并发出报警提醒操作员处理。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敞开厂房内,通风不如露天或敞开式厂房,且在最高点死角易于积聚可燃气体,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泄漏出的可燃气体,故规定在释放源上方0.5m~2m处(见本标准第6.1.2条)设探测器。工厂生产厂房类别很多,如生产加工车间、压缩机厂房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SH/T 3017-2013中第5.2.12条中对介质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压缩机封闭式厂房或其操作平台以上为封闭的压缩机厂房,要求在建筑物顶应设置通风屋脊、风帽或采取其他排风措施,以避免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累积。工厂生产厂房类别很多,车间内排风设施失效或不能及时排风时,安全风险依然存在。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处设探测器主要目的是因为泄漏出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经扩散后易滞留此处,经一定时间积聚后易达到报警设定值,在此设探测器可尽快检测泄漏出的可燃或有毒气体。一般来说,H
2、CH
4、NH
3等介质的探测器可以安装在离房内最高处30cm以内。
对于有氢气泄漏的场所,探测器需安装在泄漏点上方平面。
在厂房的最高点安装探测器,可能涉及三级或特级高处作业,为方便日常校准和检定工作,设计中需要考虑相应的检维修平台和登高通道。
040'>《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引用标准名录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