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shughtering and cuning rooms
GB 50317-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9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17-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2.2、5.2.5、 5.2.6、 6.1.1、 6.1.2、 6.1. 3、 6.1.8、 8.2.4、8.2.10、9.0.9、9.0. 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前 言
本规范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0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查阅了国内外的有关文献资料,并组织到有关企业进行调研和资料的收集工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结合国内近年来在生猪屠宰和分割加工方面的成功经验,吸收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标准,对现行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成稿后在全国有关省市征求了业内专业人士的意见,同相关标准规范管理组进行沟通和协调,最后经有关部门的共同审查而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食品安全及食品质量”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水平.确保猪肉的产品质量。参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欧盟卫生要求》和新加坡及香港食环署对肉联厂的要求,结合目前猪屠宰企业中存在的问题等,根据现有猪屠宰企业的发展需要,对猪屠宰车间小时屠宰量的分级范围进行调整;屠宰工艺中增加二氧化碳麻电、蒸汽烫毛、燎毛、刮黑、消毒等工艺要求;增加屠宰过程中的追溯环节;新增制冷工艺章节,增加猪肉的两段冷却工艺及副产品冷却工艺;增加生物无害化处理等内容。修订后的规范,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更加合理,使猪屠宰加工企业同国际接轨,体现了工艺先进,厂区现代、卫生、环保、节能、经济、高效。一级和二级猪屠宰和分割加工企业达到了国际上屠宰行业的先进水平。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商务部负责日常管理,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右安门外大街99号,邮政编码:10006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肉类协会
中国农业大学
上海五丰上食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秀兰 单守良 赵彤宇 邓建平 司 彪 吕济民 陈洪吉 徐 宏 马长伟 张 琳
主要审查人:边增林 王守伟 张新玲 程玉来 戴瑞彤 李 琳 吴 英 刘金英 李文祥 贾自力
1 总 则
1.0.1 为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水平,确保猪肉的产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猪屠宰厂工程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
1.0.3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等级划分:
1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
I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
Ⅱ级:120头/h(含120头/h)~300头/h;
Ⅲ级:70头/h(含70头/h)~120头/h;
Ⅳ级:30头/h(含30头/h)~70头/h。
2 猪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
一级:200头/h(含200头/h)以上;
二级:50头/h(含50头/h)~200头/h;
三级:30头/h(含30头/h)~50头/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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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出口注册厂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不应低于本规范对I级猪屠宰车间及一级猪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有关出口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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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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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猪屠体 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2.0.2 猪胴体 pig carcass
生猪刺杀、放血后,去毛(剥皮)、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2.0.3 二分胴体(片猪肉) half carcass
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的两半胴体。
2.0.4 内脏 offals
猪体腔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2.0.5 挑胸 breast splitting
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2.0.6 雕圈 cutting of around anus
沿肛门外围,用刀将直肠与周围括约肌分离。
2.0.7 分割肉 cut meat
二分胴体(片猪肉)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2.0.8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
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盘子上或挂钩装置上并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2.0.9 验收间 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department
生猪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2.0.10 隔离间 isolating room
隔离可疑病猪.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2.0.11 待宰间 waiting pens
宰前停食、饮水、冲淋和宰前检验的场所。
2.0.12 急宰间 emergency siaughtering room
屠宰病、伤猪的场所。
2.0.13 屠宰车间 slaughtering room
自致昏刺杀放血到加工成二分胴体(片猪肉)的场所。
2.0.14 分割车间 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
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
2.0.15 副产品加工间 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
心、肝、肺、脾、胃、肠、肾及头、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2.0.16 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 edible processing room
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2.0.17 无害化处理间 innocuous treatment room
对病、死猪和废弃物进行化制(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2.0.18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
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理的场所。
2.0.19 清洁区 hygienic area
胴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计量、分割加工和包装等场所。
2.0.20 二氧化碳致昏机 C02 stunning machine
采用二氧化碳气体的方式将生猪致昏的设备。
2.0.21 低压高频电致昏机 low voltage high frequencv stunning machine
采用低电压高频率的方式将生猪致昏的设备。
2.0.22 预清洗机 prewashing machine
在浸烫和剥皮前.对猪屠体进行清洗的机器。
2.0.23 隧道式蒸汽烫毛 steam scalding tunnel
猪屠体由吊链悬挂在输送机上通过蒸汽烫毛隧道。
2.0.24 连续脱毛机 conunuous u—bar dehairing machine
采用两截、旋转方向为左右旋脱毛的机器。
2.0.25 预干燥机 pre-drying machine
猪屠宰脱毛后,在用火燎去残毛前先将猪屠体表面擦干的机器。
2.0.26 燎毛炉(燎毛机) flaming furnace
将猪屠体表面的残毛用火烧焦的机器。
2.0.27 抛光机 polishing machine
将燎毛后猪屠体表面的焦毛清洗去掉,使其表面光洁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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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 二分胴体(片猪肉)发货间 carcass deliver goods department
二分胴体(片猪肉)发货的场所。
2.0.29 副产品发货间 by-products deliver goods department
猪副产品发货的场所。
2.0.30 包装间 packing department
猪分割肉产品的包装场所。
2.0.31 冷却间 chill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0.32 冻结间 freez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冻结工艺加工的房间。
2.0.33 快速冷却间 quick chilling room
对产品快速冷却的房间。
2.0.34 平衡间 balancing room
使二分胴体(片猪肉)表面温度与中心温度趋于平衡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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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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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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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3.2 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需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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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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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屠宰清洁区与分割车间不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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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环境卫生
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3.3.2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宜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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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3.4 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围墙或池壁应便于冲洗消毒。运送废弃物的车辆应密闭,并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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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原料接收区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生猪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不小于3.00m、深(0.10~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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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0.1 屠宰车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通风次数不宜小于6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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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屠宰车间的浸烫池上方应设有局部排气设施,必要时可设置驱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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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分割车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取值如下:一、二级车间应取(10±2)℃;包装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不应高于(10±2)℃;空调房间操作区风速应小于0.2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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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凡在生产时常开的门,其两侧温差超过15℃时,应设置空气幕或其他阻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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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或空调机的回风口)处应装有过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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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在采暖地区,待宰冲淋间、致昏刺杀放血间、浸烫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急宰间等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取(14~16)℃。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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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 屠宰车间每头猪的生产用汽量应符合表9.0.7的规定:
表9.0.7每头猪用汽量(k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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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 屠宰车间及分割包装间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9.0.9 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 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3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页。
4 制冷机房的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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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 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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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 气
10.0.1 屠宰与分割车间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划分:
Ⅰ、Ⅱ级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屠宰加工设备、制冷设备及车间应急照明属于二级负荷,其余用电设备属于三级负荷。Ⅲ、Ⅳ级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用电设备均属于三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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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由专用回路供电,Ⅰ、Ⅱ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动力与照明宜分开供电,Ⅲ、Ⅳ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可合一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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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屠宰与分割车间配电电压应采用AC220/380V。新建工程接地型式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PE线可靠连接。扩建和改建工程,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或TN-C-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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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按洁净区、非洁净区设配电装置,宜集中布置在专用电气室中。当不设专用电气室时,配电装置宜布置在通风及干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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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当电气设备(如按钮,行程开关等)必须安装在车间内多水潮湿场所时,应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5级的密封防水型电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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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和安装在多水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及插座回路均应设漏电保护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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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方式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各照明场所及操作台面的照明标准值不宜低于表10.0.7的规定。
表10.0.7车间照明标准值、功率密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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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遵循节能、高效的原则,屠宰与分割车间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或金属卤化物灯,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本规范表10.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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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在封闭车间内及其主通道、各出口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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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灯具应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5级带防护罩的防潮型灯具,防护罩应为非玻璃制品。待宰间可采用一般工厂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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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 屠宰与分割车间动力与照明配线应采用铜芯塑料绝缘电线或电缆,移动电器应采用耐油、防水、耐腐蚀性能的铜芯软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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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 屠宰车间内敷设的导线宜采用电缆托盘、电线套管敷设,电缆托盘、电线套管应采取防锈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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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3 分割车间宜采用暗配线,照明配电箱宜暗装。当有吊顶时,照明灯具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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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 屠宰与分割车间属多水作业场所,应采取等电位联接的 保护措施,并在用电设备集中区采取局部等电位联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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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 屠宰与分割车间经计算需进行防雷设计时,应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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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引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GB 16548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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