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
建标 168-2014
主编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4]10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国家物资储备局组织编制的《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标[2010]180号文件要求,《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由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主编,具体由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对成品油库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国内成品油库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地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库址选择与总体布置、工艺设施、辅助作业设施、行政管理设施、警卫设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经济指标等。
本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158号,邮政编码:43001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刘小江 许卫新 周海扬 冯华国 陈凤冬 徐超蓝 姜超 韩钧 张运华 许文忠 杨进峰 王中里 明卫国 陈冰 许淳涛 王东 刘滔 张明光 孙晓林 黄友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
2014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科学地进行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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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水平和投资决策的统一标准,是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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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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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应从国情出发,立足国家储备功能定位和作业特点,遵循平战结合、讲究实效的原则,做到规模适度、设施配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管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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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应统筹规划。新建工程应按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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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必须遵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类别和等级的规定,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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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七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国家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相关规划确定。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分为三级。
注:总库容量(TV)系指全部储存油罐的容量总和,不包括辅助作业罐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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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按油罐的构筑形式,分为洞库、覆土库及地面库等类型。
第九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内容由工艺设施、辅助作业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及警卫设施等构成。各类设施应按储油区、作业区、辅助作业区、行政管理区及警卫营区分区进行布置。
第十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第三章 库址选择与总体布置
第一节 库址选择
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根据城乡规划、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运输、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生活等方面的建设条件,择优选址。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不应在下列地区或区段选址:
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和抗震设防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蓄(滞)洪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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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洞库应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带选址,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储油区与作业区的高差应满足自流发油作业的要求。
第十四条 覆土库应在地下水位低的阶地、坡地,或建成后便于与周围地形相协调的地带选址。储油区与作业区的高差宜满足自流发油作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洪水重现期大于或等于100a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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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库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管道、铁路、水路和公路等运输方式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运输条件。大型库宜具备管道输送条件。
二、具备良好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
三、具备较好的施工和生活依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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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宜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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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总体布置
第十八条 总平面布置应统筹兼顾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做到分区合理、布局紧凑、作业安全、管理方便。功能分区及各区内主要建(构)筑物应符合表3的规定。
注:序号3的建(构)筑物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功能分区内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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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建的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同一个储油区的油罐应采用相同的构筑形式。利用现有油库改、扩建,必须采用不同构筑形式的油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洞库储油区可建设覆土油罐。覆土油罐与洞库口部的距离不应小于60m。洞库储油区不得新建地上油罐。
二、覆土库储油区可建设地上油罐。油罐组防火堤与覆土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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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油罐区不应布置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油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洞库的主巷道宜为贯通式,山体和地形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尽头式的主巷道。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超过100000m3,油罐数量不宜多于20座;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超过40000m3,油罐数量不宜多于8座。
二、覆土油罐宜依山就势布置,其间距不应小于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当按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计算超过30m时,可取30m。
三、地面油罐组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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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储油区对外的周界应设置非燃烧实体围墙,与内部其他分区可采用通透围墙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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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铁路作业区宜布置在边缘地带。铁路装卸线应为尽头式,栈桥应设在铁路装卸线的平直段上。铁路装卸线的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库铁路装卸线应满足一次可停放整列油罐车的要求。有管道输送时,可按不少于1/2列设置。
二、中型库铁路装卸线宜满足一次可停放整列油罐车的要求。有管道输送时,可按不少于1/2列设置。
三、小型库铁路装卸线应按不少于1/2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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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管道作业区应根据分输管道的方位确定,工艺设施应采用露天布置,配套的消防、电气、通信、自控、办公等设施应与库内其他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公路作业区宜布置在靠近公路的一侧,应设置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靠出入口侧应采用通透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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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务综合用房宜布置在场地入口方位(应与公路作业区入口分开),且宜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二、消防及变配电设施应布置在地势相对较高地带。
三、化验室不应靠近振动、噪声及粉尘等场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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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设专用道路与公路连接,其路面宽度不宜小于储油区消防道路的宽度。
第二十七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绿地率不应小于15%。储油区、作业区不应种植含油性高或高大阔叶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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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当地规划部门总体竖向控制高程的要求。
二、合理确定场区设计标高,使场区内雨水迅速排除,并不受潮水、洪水的侵袭。
三、避免高挖、深填,力求挖填方平衡。
第四章 工艺设施
第二十九条 工艺流程应满足下列作业要求:
一、接收外来油品进罐储存;
二、油品输出;
三、倒罐;
四、管线放空;
五、喷气燃料的工艺管道系统及设备应独立设置,汽、柴油的鹤管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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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储油罐应采用立式圆筒形钢制油罐,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上油罐应选用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宜为10000m3~30000m3。
二、覆土罐和洞罐应选用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宜为5000m3~1000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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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按油品种类设置放空罐。放空罐的容量宜为输油管道容积的1.5倍,当放空罐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时,应选用卧式油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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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泵的流量应满足收发油作业时间的要求。铁路装卸作业时间宜为6h~8h(不含辅助作业时间)。
二、每种油品的主输油泵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1台出现故障时,其余的泵仍能进行输油作业。
三、用容积泵灌泵、抽吸运油器底油时,应采用设扫仓罐的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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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输油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库储油区的输油管道宜地上敷设,且输油管道不应穿越防火堤。
二、覆土库储油区的室外输油管道宜埋地或管沟敷设。
三、洞库储油区的室外输油管道应埋地敷设。洞库巷道内的输油管道宜地上敷设。
四、区间输油管道宜埋地敷设。
五、输油管道穿越道路、铁路的管涵,必须采用砂石等不燃烧材料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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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阀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钢制阀门。
二、用于油品装卸和扫仓的阀门宜采用球阀。
三、油罐进出油管及排污放水管上应设两道阀门,其中靠近油罐的第一道阀门应采用弹性密封副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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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输油管道与油罐的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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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装卸设施应根据其建设规模设置。铁路油品装卸车位数、汽车发油车位数及油品装卸码头的配置应符合表4规定。
注:铁路油品装卸车位数可根据当地铁路部门取送车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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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汽车发油应在通过式装车棚内进行,且应采用底部密闭装油系统,每座发油岛的鹤管数宜为2~3个。必要时可在下装发油岛一侧安装上装式发油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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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管道作业的工艺流程应独立设置,并应具备接收管道来油、储存、交接计量的功能。有条件时可具备管道外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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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油罐内外表面应进行全面积防腐处理。防腐涂料应满足油罐所处的环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内表面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0a;外表面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8a。
二、覆土罐、洞罐内外表面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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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输油管道外表面应做防腐处理,区间埋地输油管道宜采用不低于加强级防腐层和阴极保护措施联合防护。地上管道外表面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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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油罐边缘板与罐基础之间的缝隙部位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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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辅助作业设施
第一节 消防、给水排水
第四十二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根据油罐形式及容量、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在区域消防协作条件等设置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洞库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洞库油罐可不设泡沫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但洞库口部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二、洞库口部的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供给时间不小于2h。
三、洞库口部应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灭火毯4~6块、灭火沙2m3。每个罐室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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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系统、环保型泡沫液,清水与泡沫液的混合比宜为97:3。
第四十五条 消防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泵站宜靠近消防水池(罐)设置。消防水池(罐)的设置高度,宜满足消防泵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自灌吸水的要求。消防泵站内应设消防水池(罐)水位显示及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二、消防泵宜选用电动泵作为工作泵、柴油机泵组作为备用泵。柴油机泵组的油料储备量应能保证机组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运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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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组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二、覆土罐出入通道的口部及洞库的口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三、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值班室,应能实时接受报警信号,发生声光报警,并将报警信号上传中心控制室。
四、中心控制室应能实现火灾报警信号与所在区域内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能。
第四十七条 警消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警消楼应设消防车库、消防器材室、消防值班室、消防队员宿舍等用房。
二、消防值班室应能监控火灾报警、灭火系统等各类消防设施日常工作状态和火灾时运行状态,将有关信息发送至中心控制室,并应设置与所辖地消防指挥中心或消防队联系的电话。
第四十八条 洞库应配置不少于1台泡沫消防车,地面库和覆土库应配置不少于2台泡沫消防车。当采用泡沫消防车为主要灭火方式时,其泡沫液总载量应不小于一个最大着火油罐所需的泡沫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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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含油污水等应采用分流制,分别收集、处理、排放,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未被油品污染的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管道或明沟收集。含油污水管网应采取防渗、防火花措施。
二、排水管网上应按要求设置切断、水封、检查、取样、检测等设施。
三、含油污水收集后,应就地或外运处理。就地处理时,设备处理能力宜为5~10m3/h。当设有多处含油污水池时,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宜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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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供电及照明
第五十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不满足自流发油作业的,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五十一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主电源宜采用10kV外接电源,并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自备电源。自备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二级负荷和60%三级负荷的用电要求。
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安防及管理信息化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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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防雷及防静电接地应符合规范要求及当地防雷减灾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中心控制室、油泵站、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泵站及警消楼应设置事故照明。地面油罐区四周及主要消防通道上应设置人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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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三节 自控
第五十五条 自控系统应由罐区监控子系统、铁路装车子系统、公路发油子系统和可燃气体报警子系统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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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罐区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油罐应装设液位、温度检测仪表和现场显示装置。地上油罐应采用多点平均温度检测;覆土罐及洞罐可采用单点温度检测。
二、油罐应单独设置高液位检测开关。当油罐的容量大于20000m3时,应设置安全连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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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铁路装车鹤位应设置防溢流报警探测器,现场应有声光报警装置,并应能连锁停止装车作业。
第五十八条 公路发油应采用定量发油控制。控制仪表宜采用现场批量控制器,并宜具备IC卡自助发油功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油罐组、油泵站、栈桥、汽车装车棚、计量站等可燃性气体易泄漏和易积聚的区域,应设置可燃性气体浓度检测器及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并应将信号传送到中心控制室。
第六十条 中心控制室宜设于业务综合用房。自控管理软件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模拟显示工艺流程状态;
二、显示油罐液位实时数据曲线和历史趋势曲线;油罐液位锁定功能及高液位、低液位和超液位的超限报警;
三、接收铁路装车溢油报警信号,实时产生声光报警,并记录报警鹤位及时间;
四、接收汽车装车数据,显示装车状态及历史数据;
五、接收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号,实时产生声光报警,并记录报警位置及时间;
六、定时和随时打印生产报表和报警内容;
七、应具备当前主流的通信协议,能可靠地与其他系统通信和交换数据。
第六十一条 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安装场所的防爆、防雷及环境要求。
第四节 安防及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六十二条 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由入侵报警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保安通信子系统组成的集成式系统。
第六十三条 入侵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油区、作业区宜设置周界报警探测器。建于山区的储油区,周界范围大且地形复杂,设置周界报警困难时,可在油罐区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二、报警主机应具备在线检测及防拆卸功能。
三、报警软件应采用电子地图方式实时显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应具备与视频监控子系统联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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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视频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建设的功能分区出入口、地上油罐区周边、覆土油罐出入通道口部及洞库口部应设置摄像机,并应配置必要的辅助光源。
二、视频监控图像的保留时间不应少于30d。
第六十五条 储油区、铁路作业区应设置出入口控制。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应能自动识别并实时记录进出人员及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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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保安通信子系统应由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组成。有条件时可设置广播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油罐区、控制室、监控中心、消防泵站、消防车库、变配电所、办公室及各类值班室均应设置电话机。
二、无线通信的信号应能覆盖各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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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监控中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前端设备宜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外,当前端设备必须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适应的防爆产品。
第六十九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建立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日常业务处理、监控和管理的信息化。
第五节 采暖通风
第七十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国家储备成品油库,长时间有人工作或生活的建筑物应设置集中供暖系统。
第七十一条 通风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覆土罐应采用移动通风装置。
二、洞罐应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系统,通风机房应设在洞外。
三、油泵房、发电机房、消防泵房以及与油泵房(棚)相毗邻的变配电间等宜采用固定通风装置。
四、化验室宜采取局部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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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化验仪器及车辆
第七十二条 化验仪器的配置应符合表5的规定。
注:石油产品蒸馏测定仪根据油库规模配置。大型库配置4台;中型库配置3台;小型库配置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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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车辆的配置应符合表6的规定。
注:1 大、中型库仅有一个储油区时应配1台巡逻车;当有2个及以上储油区时可配2台巡逻车。
2 大型库配置1台查库车时,可采用12座以上车型;配置2台查库车时,应采用12座以下车型;中、小型应采用12座以上车型。
3 本表不包括消防车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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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建(构)筑物
第七十四条 洞库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洞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第七十五条 覆土罐应采用独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室应采用圆筒形直墙与钢筋混凝土球壳顶的结构形式。
二、出入通道应采用向上的斜通道,通道口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钢制防火密闭门。
三、与管沟连接处必须设置防火、防渗密闭隔离墙。
四、罐室顶部和周围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覆土面层应采取种植草皮等稳固措施。
第七十六条 油罐防火堤宜采用斜坡式土堤或钢筋混凝土堤。防火堤内地坪应采用混凝土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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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油泵站宜采用地上式。有采暖或防风沙要求的油泵站可采用油泵房,其他油泵站宜采用油泵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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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油泵站、汽车装车棚、消防泵站、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控制室等设备用房,按生产管理要求确定建筑面积。
二、其他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表7的规定。
注:在不影响使用及安全的条件下,辅助用房应尽可能合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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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国家储备成品油库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担负国家战略储备任务的成品油库。
2.油罐组
用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3.油罐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4.储油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设施构成的区域。
5.洞式油罐(简称洞罐)
设置在人工开挖的山洞内的油罐。通常从洞口向内,由引洞、主通道和若干个洞罐所组成,洞罐与主通道之间由通常用作操作间的支通道相连接。
6.覆土罐
独立设置在覆土掩盖的土建罐室内的油罐。通常罐室由覆土式出入通道通向罐外地面。
7.地上油罐
露天建设的油罐。
8.油罐容量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m3)。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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