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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9-201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mponents of 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16669-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6日

实施日期:2011年03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4.2除外)、第5章(5.5.12除外)和第7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内容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 16669-199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 1666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见第8章);

——增加了“附录”(见附录);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增加了系统的型号编制方法(本版的4.2);

——修改了要求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第4章,本版的第5章);

——修改了试验方法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第5章,本版的第6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一章的内容(1996年版第6章,本版的第7章)。

本标准附录A至附录U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美国安素公司(北京)、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陈泽民、宋波、董海斌、李毅、杨震铭、高云升、李习民、盛彦锋、啜风英、许春元、张国壁、廖平、赵邦戟、冯松、杜增虎、张兆宪、汪映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669-1996。

1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96 二氧化碳灭火剂(GB 4396-2005,ISO 5923:1989,NEQ)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GB 5099-1994,neq ISO 4705:1983)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A 61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系统工作压力 system working pressure

灭火剂瓶组容器阀出口处的压力。

3.2 充装密度 filling density

贮存容器内灭火剂的质量与该容器容积之比,单位为kg/m3

3.3 贮存压力 storage pressure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剂瓶组是指贮存容器内按最大充装密度灌装灭火剂,在+20℃环境中的平衡压力。

对于驱动气体瓶组是指贮存容器内按最大充装压力或充装密度灌装气体,在+20℃环境中的平衡压力。

3.4 最大工作压力 maximum working pressure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剂瓶组是指贮存容器内按最大充装密度灌装灭火剂,置于工作温度范围上限的平衡压力。

对于驱动气体瓶组是指贮存容器内按最大充装压力或充装密度灌装气体,置于工作温度范围上限的平衡压力。

3.5 最小工作压力 minimum working pressure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剂瓶组是指贮存容器内按最大充装密度灌装灭火剂,置于工作温度范围下限的平衡压力。

对于驱动气体瓶组是指贮存容器内按最大充装压力或充装密度灌装气体,置于工作温度范围下限的平衡压力。

3.6 喷射时间 discharge time

在+20℃环境条件下,喷嘴开始喷出灭火剂到喷出设计浓度所需灭火剂量95%时的时间。

3.7 低泄高封阀 low venting high close valve

安装在系统启动管路上,正常情况下处于开启状态用来排除由于气源泄漏积聚在启动管路内的气体,只有进口压力达到设定压力时才关闭的阀门。

4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

4 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

4.1 基本参数

系统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系统基本参数

4.2 型号编制方法

系统型号由系统类别号(QME)和主参数(灭火剂瓶组容积)组成。

示例:QME70灭火剂瓶组容积为70 L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要求

5.1 系统

5 要求

5.1 系统

5.1.1 系统构成

5.1.1.1 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可选)、单向阀、选择阀(可选)、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可选)、管路管件等部件

构成。

5.1.1.2 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系统各部件间连接螺纹、法兰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5.1.1.3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度应一致。

5.1.2 外观

5.1.2.1 系统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5.1.2.2 在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外表正面标注“CO2”或“二氧化碳”标记。字迹应明显、清晰。驱动气瓶亦应标出驱动气体名称。

5.1.2.3 系统每个手动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5.1.2.4 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注明:系统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灭火剂总量、工作温度范围、生产单位、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5.1.3 系统准工作状态

系统各操作部件的工作位置、控制盘的控制、监视功能,均应处于正常准工作状态;灭火剂和驱动气体泄漏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充装量应与瓶组上的标称值一致。

5.1.4 启动运行要求

5.1.4.1 启动方式

5.1.4.1.1 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5.1.4.1.2 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应有防止误动作的有效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5.1.4.2 延时启动功能

系统的自动启动应具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可在0 s~30 s范围内连续可调,分档可调时每档间隔不应大于10 s。延迟时间设定误差应不大于设定时间的20%。

5.1.4.3 组合分配系统的动作程序

组合分配系统的动作程序应在选择阀开启后或同时打开容器阀。

5.1.4.4 启动运行

5.1.4.4.1 系统采用不同方式启动,其动作应准确、可靠、无故障。

5.1.4.4.2 系统的喷射时间不应大于60 s,延迟启动时间应符合5.1.4.2的要求。

5.1.4.4.3 灭火剂喷射过程中和喷射后的显示、报警及输出端子动作情况应符合5.13要求。

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9-2010

 附录U低泄高封阀试验程序及样品数量

附录U

(规范性附录)

低泄高封阀试验程序及样品数量

U.1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见图U.1。

u1-外观、基本参数、材料检查(参见6.2);

u2-强度试验(参见6.3);

u3-气密性试验(参见6.4.2);

u4-工作可靠性试验(参见6.6.4);

u5-低泄高封阀关闭压力试验(参见6.26)。

注:图U.1中试验序号用方框中的数字表示,试验所需的样品数用圆圈中的数字表示。

图U.1 低泄高封阀试验程序图

U.2 样品数量

样品数量为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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