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Code for process design of lead and zinc smelters
GB 50985-2014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9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85-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6、5.1.3、7.4.1、7.4.2、7.5.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近年铅锌冶炼行业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原料、辅助原料、燃料,物料的贮存与准备,铅冶炼工艺,锌冶炼工艺,冶金计算,主要设备选择,总平面和车间配置,辅助生产设施,有价金属回收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2号,邮政编码:100038)。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
参编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建铭 王忠实 陆业大 戴江洪 贾睿 彭子玉 陈阜东 仝一喆 左小红 吴筱
主要审查人:赵国权 舒毓璋 舒见义 梁可 肖功明 李卫锋 贾著红 李若贵 徐庆新
1 总 则
1.0.1 为促进技术进步,确保铅锌冶炼厂的工程设计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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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铅锌冶炼厂的工艺设计。工艺设计应由基本(初步)设计和详细(施工图)设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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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在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应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项目使用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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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开始前应取得下列协议:
1 项目的供电、供水协议;
2 主要原料供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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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铅锌冶炼厂分期建设时,应做好全面规划设计,满足分期建设的需要;
2 采用技术成熟、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的冶炼工艺;
3 集成先进机械、仪表设备,实现过程自动控制、管理数字化传递;
4 合理确定产品结构;
5 充分利用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有价元素;
6 铅锌冶炼工艺设计所选的新工艺应具有可靠的工业试验数据,或有关鉴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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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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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原料、辅助原料、燃料
2.1 原 料
2.1.1 铅精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铅精矿》YS/T 319的有关规定。
2.1.2 锌精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锌精矿》YS/T 320的有关规定。
2.1.3 混合铅锌精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合铅锌精矿》YS/T 45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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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辅助原料
2.2.1 熔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硅石(石英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硅石》YB/T 5268的有关规定;
2 石灰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灰石》YB/T 5279的有关规定;
3 铁矿石宜含铁50%以上;
4 其他熔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熔剂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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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化学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硫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硫酸》GB/T 534的有关规定;
2 硅氟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氟硅酸》HG/T 2832的有关规定;
3 氢氧化钠(烧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氢氧化钠》GB 209的有关规定;
4 碳酸钠(纯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碳酸钠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工业碳酸钠》GB 210.1的有关规定;
5 硝酸钠(硝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硝酸钠》GB/T 4553的有关规定;
6 硫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硫磺》GB/T 2449的有关规定;
7 二氧化锰矿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化工用二氧化锰矿粉》YB/T 5084的有关规定;
8 液氯等其他化学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液氯》GB 5138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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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燃 料
2.3.1 焦炭(粉)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焦炭》GB/T 1996及下列规定:
1 焦炭的NR值宜小于1.2,不应大于1.4;
2 焦粉粒度在5mm~15mm范围内的应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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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烟煤质量指标宜符合表2.3.2的要求。
表2.3.2 烟煤质量指标
2.3.3 粉煤质量指标宜符合表2.3.3的要求。
表2.3.3 粉煤质量指标
2.3.4 重油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料油》SH/T 0356的有关规定。
2.3.5 天然气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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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发生炉净化冷煤气的热值不宜低于5.23MJ/Nm3。
3 物料的贮存与准备
3.1 贮 存
3.1.1 物料的贮存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精矿的贮存时间宜为20d~30d,北方高寒地区可为60d~90d;
2 熔剂的贮存时间宜为20d~30d;
3 焦炭的贮存时间宜为20d~30d;
4 烟煤的贮存时间应为30d~60d,堆高不应超过3.5m;
5 化学品的贮存时间宜为30d~60d;
6 重油的贮存量宜多于一个月的用量,贮油罐数不宜少于2个;
7 火法炼铅和湿法炼锌工艺中产出氧化锌,应设置氧化锌仓库,宜有贮存3d~5d的仓容。独立铅冶炼厂的氧化锌仓库仓容可加大到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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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精矿应贮存于有屋盖的地坑式矿仓内,矿仓应按需要分格,宜设置混料仓。
3.1.3 寒冷地区的冶炼厂的精矿仓,应设采暖、防冻、解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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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焦炭、粉煤用烟煤宜贮存于有屋盖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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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熔剂、燃料烟煤可贮存在露天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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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化学品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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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而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工业用氢氧化钠》GB 209
《工业碳酸钠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工业碳酸钠》GB 210.1
《工业硫酸》GB/T 534
《冶金焦炭》GB/T 1996
《工业硫磺》GB/T 2449
《工业硝酸钠》GB/T 4553
《工业用液氯》GB 5138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天然气》GB 17820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铅精矿》YS/T 319
《锌精矿》YS/T 320
《混合铅锌精矿》YS/T 452
《化工用二氧化锰矿粉》YB/T 5084
《硅石》YB/T 5268
《石灰石》YB/T 5279
《工业氟硅酸》HG/T 2832
《燃料油》SH/T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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