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35kV~110kV substation
GB 50059-2011
主编部门:中 国 电 力 企 业 联 合 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6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9-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华东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9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结合我国电力建设和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询了全国有关设计、管理、运行和建设单位的意见,吸取了国内、国外先进的设计思想和方法,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总则、站址选择和站区布置、电气部分、土建部分、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节能。其中,除站址选择和站区布置、电气部分、土建部分等章节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外,新增内容有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节能等。
本规范本次修订的内容为:
——取消“变电所”名称,改为“变电站”;
——对电气、土建的内容行了修编,章节进行了调整;
——补充了直流系统内容;
——补充了监控系统内容;
——补充了调度自动化内容;
——补充了给水与排水内容;
——补充了消防内容;
——增加了环境保护内容;
——增加了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内容;
——增加了节能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理,由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华东电力设计院(地址:上海市武宁路409号,邮政编码:200063),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俞 正 王晓京 唐宏德 巢 琼 叶 军
王龙娣 朱 涛 王向平 魏 奕 刘爱勤
毛建勤 黄 平 汪 筝 陆庭龙 庄文柳
濮松夫 史锡才
主要审查人:夏 泉 宗 明 秦建新 李一红 张桂娟
王 勇 王小平 司富轩 王靖满 孙靖宇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变电站设计,使变电站的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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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35kV~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的变电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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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变电站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年~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应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并应根据需要预留扩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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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变电站的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环境特点,结合地区发展水平,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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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变电站的设计应坚持节约资源、兼顾社会效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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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6 变电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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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站址选择和站区布置
2.0.1 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靠近负荷中心。
2 变电站布置应兼顾规划、建设、运行、施工等方面的要求,宜节约用地。
3 应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并应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4 交通运输应方便。
5 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空气污秽时,站址宜设在受污染源影响最小处。
6 变电站应避免与邻近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应避开火灾、爆炸及其他敏感设施,与爆炸危险性气体区域邻近的变电站站址选择及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 应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站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站有影响的矿藏地点,无法避免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8 站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上,无法避免时,站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并应高于内涝水位。
9 变电站主体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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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变电站应根据所在区域特点,选择合适的配电装置形式,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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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城市中心变电站宜选用小型化紧凑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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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变电站主变压器布置除应运输方便外,并应布置在运行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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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屋外变电站实体围墙不应低于2.2m。城区变电站、企业变电站围墙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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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变电站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4.0m。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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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变电站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确定,坡度宜为0.5%~2%,且不应小于0.3%;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道路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 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沟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 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
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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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变电站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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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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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变电站站区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应防止绿化物影响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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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气部分
3.1 主变压器
3.1.1 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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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站中应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变电站可由中、低压侧电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工作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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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站,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包括过负荷能力)应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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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站中,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绕组的功率达到该变压器额定容量的15%以上时,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绕组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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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主变压器宜选用低损耗、低噪声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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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站,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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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气主接线
3.2.1 变电站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站在电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变电站在满足供电规划的条件下,宜减少电压等级和简化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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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2 在满足变电站运行要求的前提下,变电站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设置断路器的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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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35kV~110kV电气接线宜采用桥形、扩大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的接线。
3.2.4 35kV~66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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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当变电站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时,6kV~10kV电气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分段方式应满足当其中一台主变压器停运时,有利于其他主变压器的负荷分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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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当需限制变电站6kV~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 变压器分列运行;
2 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3 在变压器回路中串联限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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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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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配电装置
3.3.1 变电站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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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变电站负荷性质、环境条件、运行维护的要求,选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占地省的设备和布置方案。
3.3.3 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结合,并应以近期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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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 8196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4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
《工厂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 15707
《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2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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