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消防安全工程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3) 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 公安消防总队、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玉贤、王婕、张梅红、王以革、王达、闫家伟、靳顺顺、杜长海、赵华亮、王欣、 张欣、果春盛、任常兴。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的工作程序及步骤、评估单元及评估内容、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吿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除外)的消防安全现状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A 503、GA 654—20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以 下重复列出了 GA 654—2006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与所列场所 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
注:改写 GA 654—2006,定义 3.1。
3.2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gathering occupancy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场所。
3.3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y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 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注:改写 GA 654—2006,定义 3.2。
3.4
检查项 check item
对各评估单元的评估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时设立的检查表条目。
注:检查项是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基本内容。
3.5
部分不合格项 partly unqualified item
状态偏离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检查项。
3.6
完全不合格项 unqualified
状态完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检查项。
4 评估工作程序及步骤
4.1 概述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程序见图1,评估工作步骤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评估判定和 报告编制等。
4.2 前期准备
4.2.1 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明确消防安全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组建评估组;收集消防安全评估需要的相关资料,确定评估对象适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编制评估计划。
4.2.2 评估计划的内容包括场所主要火灾风险分析,评估单元确定,评估方法与现场检查方法选择,评估工作计划进度安排、评估人员分工等。
4.2.3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单元,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单 元、建筑防火单元、安全疏散设施单元、消防设施单元等,各评估单元的基本评估内容要求见第5章。
4.3 现场检查
4.3.1 现场检查以检查表法为基本方法,使用的检查表格式参见附录A;检查表中除了检查结果和备 注栏内容需现场检查记录外,其他内容应根据评估对象和评估单元的实际情况,并结合4.3、4.4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在现场检查前编制。现场检查时可选用的检查方法还包括资料核对、问卷调查、外观检查、功能测试等,实际检查时可采用单一方法或几种方法的组合。
4.3.2 消防安全管理单元的现场检查应采用资料核对、问卷调査的方式或其组合。
4.3.3 建筑防火单元、安全疏散设施单元及消防设施单元的现场检查应采用资料核对、外观检查与功 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
4.3.4 建筑防火单元中装修材料、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涂料的防火性能等难以在现场进行功能测试验 证的检查项,可采纳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明及见证取样检测报吿等证明文件,并在报告中说明。
4.3.5 如确有需要,可选用烟气模拟分析、安全疏散分析等方法进行定暈评估。
4.3.6 资料核对时,应逐项检查资料原件,不应有选择地抽查部分项目。
5.1 消防安全管理单元
5.1.1 场所合法性
评估内容包括:
a) 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物及相关室内装修工程是否依法通过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取得了相关法律文书或备案凭证。
b) 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改变了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已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是否依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c)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获取了相关法律文书。
注:依法无需取得备案凭证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不纳入评估内容。
5.1.2 消防安全责任制
评估内容包括:
a) 是否建立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各岗各级职责;
b)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立和变更是否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c)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是否明确了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是否进行统一管理。
5.1.3 人员资质管理
评估内容包括:
a)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b)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取得了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c)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d)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是否接受过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5.1.4 消防档案
评估内容包括:
a) 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是否建立了消防档案;
b) 消防档案是否详实完整,全面反映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图纸图表;
c) 消防档案是否有专人管理,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存放;
d) 预案演练是否建立了记录(包括相关的文字、图片、影像)并存档备查。
5.1.5 消防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
评估内容包括:
a) 是否建立了消防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了责任部门、培训方式、频次及考核办法;
b) 场所是否设置了消防安全告知牌、安全疏散指示图、消防设施标识,并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和消防公益广吿视频;
c) 消防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是否建立记录并存档备查。
5.1.6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
评估内容包括:
c) 预案中是否明确了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d) 预案的制修订、持续改进情况是否建立了记录并存挡备查。
5.1.1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评估内容包括:
a) 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频次进行了预案演练;
b) 预案的演练是否进行了总结和评估。
附录F(规范性附录)消防安全评估报吿著录项格式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著录项第1页格式见图F.1,著录项第2页格式见图F.2。
参考文献
[1] GB 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2] 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 GB 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4]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 GB 50084—2001 (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6] GB 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7]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8]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9] GB 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10] GB 50222—1995 (2001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1] GB 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2] 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4]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1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6]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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