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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229-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GB 50229-201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3日

实施日期:2019年08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3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29-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9、4.0.15、5.1.1、5.1.2、5.1.3、5.2.5、5.3.7、6.2.4、6.4.8、6.4.17、6.5.2(1、2、3、4、9)、6.7.3、6.7.6、6.8.4、6.8.7、6.8.8、6.8.11、6.8.12、7.1.4、7.3.1、7.5.3、7.6.4、7.13.7、8.1.2、9.1.1、9.1.2、9.1.4、9.1.5、9.2.1、10.1.1、10.2.1、10.2.2、10.5.3、11.1.1、11.1.5、11.1.7、11.2.8、11.2.9、11.5.11、11.5.17、11.6.1、11.6.2、11.7.1(1、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13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燃煤电厂工艺系统,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燃机电厂,变电站。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2.对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主厂房内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运煤系统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脱硝系统的消防措施、建筑物的安全疏散、煤粉仓的爆炸内压、消防电缆、动力电缆的选型和敷设,各类建筑灭火、探测报警、防排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的选型、技术参数和选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3.对变电站的建筑物种类做了调整与补充,增加了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物内消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政编码:130021)。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宁波市公安局消防局、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圣敏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向东、殷海洋、龙健、郑培钢、何文洁、钱序、王立民、张彬、徐坤、龙国庆、朱青、刘庭全、徐海云、王静、张斌、赵秀娟、杜继平、马宁、傅玉祥、李冰茹、姚锐利、刘星、李翔。

主要审查人:黄晓家、徐飙、王宗存、刘凯、唐艳萍、龙辉、赵华亮、孙宇、岳鹏、沈聪儿、胡华强、王统、沈坚、陈进、刘勇。

1总则

总 则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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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站:

   1  1000MW级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400MW级及以下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  电压为1000kV级及以下的变电站、换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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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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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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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术 语

2.0.1 主厂房 main power house

   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厂房。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厂房。

2.0.2  集中控制楼 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两台及以上的机组及辅助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厂房。包括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

2.0.3  主控制楼 electrical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在非单元制控制方式下对主要电气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变电站中对主要电气系统、设备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一般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

2.0.4  网络控制楼 network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升压站的电力网络系统或设备单独进行控制的建筑。一般由电子设备间、蓄电池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通常为无人值守的建筑。

2.0.5  网络继电器室 switchgear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的主要电气设备进行控制的建筑。

2.0.6  配电装置楼 power distribution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接受、分配和控制电能的建筑。一般由屋内配电装置室、高低压配电间等组成。

2.0.7  特种材料库 special warehouse

   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2.0.8  一般材料库 general 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包括一般器材库、精密器材库、钢材库及辅助用房等。

2.0.9  室内贮煤场 indoor coal yard

   屋顶和外围护结构全部封闭的贮煤建筑,包括圆形煤场、条形煤场。

2.0.10  液氨区 liquid ammonia area

   采用液氨作为脱硝还原剂时,液氨卸料、储存及制备氨气的区域,包括配电间、卸氨压缩机、液氨储罐、液氨蒸发器、氨气缓冲罐、氨气稀释罐、废水池及废水输送泵、管路及阀门等。

2.0.11  阀厅 valve hall

   设置换流阀的建筑物,通常一个阀厅布置一个极的换流阀和相关设备。

3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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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发电厂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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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00MW级及以下机组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  600MW级以上机组、1000MW级机组不应大于4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  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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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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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每座室内贮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m2。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大于12000m2,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2000m2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高度大于堆煤表面高度3m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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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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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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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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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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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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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煤表面距离钢结构构件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50h;

   2  堆煤表面下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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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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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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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对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单车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及扩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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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主厂房应至少在固定端和扩建端各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汽机房长边墙外侧每两台机组之间应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厂内其他建筑物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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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坡度不宜大于8%。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5.0m,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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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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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8  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避开主要人流道路,保证消防车能方便、快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2  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厂区道路,距厂区道路边缘不宜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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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标准第5.3.10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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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厂区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可燃液体储罐区不宜毗邻布置在高于全厂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阶上。确需毗邻布置在高于上述场所的台阶上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和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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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布置;

   2  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  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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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  制氢站、供氢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2  制氢站、供氢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  制氢站、供氢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4.0.13  液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氨区应单独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厂区边缘地带,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人流出入口,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液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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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  厂区管线与电力线路的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甲、乙类建(构)筑物;不应跨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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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  厂区内建(构)筑物、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5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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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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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  当同一座主厂房呈凵形或Ш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厂房的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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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2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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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主厂房至少应有1个能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的封闭楼梯间,其他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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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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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集中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20m2时可设置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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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平台的疏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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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229-20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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