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Requirements for the placement of fire safety signs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5年07月19日
实施日期:1996年02月01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标志作为传递消防安全信息的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J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
3.1 观察距离 viewing distance
观察者眼睛至标志中心点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观察距离用字母D表示,如图1所示
3.2 观察角 viewing angle
观察者的眼睛和标志中心点的连线与标志所在平面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观察角用字母α表示,如图1所示
3.3 偏移距离 displacement
标志的中心点至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偏移距离用字母X表示,如图1所示
3.4 偏移角 angle of displacement
标志的中心点和眼睛的连线与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之间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偏移角用字母θ表示,如图1所示。
4 设置场所
4.1 旅游景点、露天娱乐场、市区街道、广场、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等
4.2 GB J16和GB J45中规定的建筑物。
4.3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加油站、交通工具和地下工程等
4.4 林区、矿区、油田和海上钻井平台等
4.5 其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5 设置原则
5.1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5.2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5.3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5.4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5.5 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5.6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5.7 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 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该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9 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5.10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设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5.11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5.12 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a.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d.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e.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f.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g.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5.13 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5.14 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5.15 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附录C
消防安全标志的常用颜色范围及逆向反射系数
(参考件)
C1 消防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表C1要求。
C2 逆向反射色膜的逆向反射系数最低值应符合表C2要求。用逆向反射材料印制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其逆向反射系数不应小于表C2中数值的70%。
附录D
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厚度
(参考件)
附录E
文字辅助标志的尺寸
(参考件)
E1 长方形提示标志中的文字高度见表E1。如果文字一行写不下或需要加英文辅助标志,可以将文字栏扩大成正方形,相应地将原来的方向辅助标志栏制做成长方形。
E2 与其它标志联用的文字辅助标志尺寸见表E2。表中符号所表示的意义参见GB 13495-92第5章。
辅助标志应与其联用标志一样,在边缘勾一衬底色。衬底色的颜色、宽度应与联用标志一致。
E3 英文辅助标志的字高与汉字相同。
E4 文字的间隔、粗细等应不小于表E3的要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刘伶凯、韩占先、姚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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