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配电设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编制。
1总则
1.0.1 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编制依据详见附录。
1.0.2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宜以文物保护规划、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等为基础。内容包括:(1)文物建筑本体防火设施设备的配置与完善;(2)为保护文物建筑所涉及周边区域的消防基础设施的配置与完善;(3)文物建筑本体及周边消防安全总体布局。
1.0.3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时,应优先利用或者改造现有的消防基础设施,并避免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1.0.4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前,应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和火灾风险分析。
1.0.5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选择的电器设备和线缆应适应当地自然环境条件。
1.0.6 本导则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中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
1.0.7 本导则中未提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2名词
2.0.1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
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防护对象包括文物建筑本体及保护范围内与文物建筑毗邻的、不能进行防火分隔的其它建(构)筑物。
2.0.2 文物建筑防火控制区
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防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外、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提高消防能力的建(构)筑物。
2.0.3 消防道路
根据文物建筑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的,供一般消防车、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以及手抬机动消防泵通行和人员疏散的道路。
2.0.4 消防分区
为避免火灾蔓延,对集中连片文物建筑群,采用适宜措施分隔的若干独立防火区域。
3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
3.0.1 现场勘察应全面详细地调查了解建筑防火、消防救援条件、消防设施现状及火灾危险源等有关情况,至少应包括表3.0.1的内容。
表3.0.1 现场勘察内容

注:现场勘察情况应附有相应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察时,没有消防设施或者缺少某类消防设施的,应在勘察报告中予以说明。
3.0.2 资料收集宜包括表3.0.2的内容。
表3.0.2 资料收集内容

3.0.3 根据现场勘察及资料收集情况,客观科学地分析火灾风险,明确需防护的对象和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火灾危险源控制措施和防火技术措施。
4消防总体布局
4.1 消防分区
4.1.1 设置消防分区,应保持文物建筑及其环境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单个消防分区的占地面积宜为3000㎡~5000㎡。
4.1.2 消防分区宜根据地形特点,采用既有的防火墙、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措施划分。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其它增强措施。在不影响文物建筑环境风貌的基础上,可拆除个别阻碍消防分区设置的非文物建筑,以便于消防分区的划分。
4.1.3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与控制区之间,宜采取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防火隔离带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
4.2 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4.2.1 消防道路应满足消防装备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宜设置环状消防道路。供一般消防车通行的尽端路应设置回车场地。
4.2.2 对不同通行能力的消防道路,宜按表 4.2.3 配置消防车辆或手抬机动消防泵。
表4.2.3 消防道路与消防装备对应表

4.3 安全疏散
4.3.1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内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不宜少于两个;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述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同时在内的人数。
4.3.2 安全疏散通道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识。
4.4 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
4.4.1 距离最近的消防站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不能到达的文物建筑所在区域,应合理设定消防点。消防点的设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结合消防道路现状、消防救援装备配置情况,以5分钟内到达火点为标准选址、布置。
2 优先利用原有建筑及场地设置,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严寒、寒冷地区应采取保温措施。
3 设有明显标识。
4 消防点消防装备配置应满足表4.4.1的要求。
表4.4.1 消防点消防装备配置

4.4.2 消防控制室宜设于消防点内。
5消防给水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5.1.2 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它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5.2 消防水源
5.2.1 消防水源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5.2.2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生活用水污染,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
5.2.3 当利用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证枯水期的消防用水量,其保证率应为90%-97%。
2 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3 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应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当天然水源在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
5.2.4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将其作为消防水源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确定。不同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 5.2.4 不同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2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3 供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吸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并宜设在建筑物外墙倒塌范围以外;当消防水池在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4 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它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2.5 有条件的地区,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水池作为消防水池。
5.3 消防泵房
5.3.1 消防泵房的设置应使消防水泵能自灌吸水,泵组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满足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5.3.2 消防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5.4 室外消火栓系统
5.4.1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应布置成环状。其埋深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5.4.2 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或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室内、外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并应按下列因素对管道的综合影响选择管材和设计管道:
1 系统工作压力;
2 覆土深度;
3 土壤的性质;
4 管道的耐腐蚀能力;
5 可能受到土壤、建筑基础、机动车和铁路等其他附加荷载的影响;
6 管道穿越伸缩缝和沉降缝。
5.4.3 向室外消火栓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内,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2个。
5.4.4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应至少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直接用于扑救室外火灾而非用于消防车取水的消火栓,可选用两个DN65的栓口。
5.4.5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室外消防给水采用常高压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室外消火栓在庭院内设置时应采用室内消火栓,并符合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节的规定。
5.4.6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

5.4.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有可能结冰的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消火栓;严寒地区宜设置消防水鹤。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时,应设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当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措施。
5.4.8 道路条件许可时,室外消火栓距临街文物建筑的排檐垂直投影边线距离宜大于建筑物的檐高尺寸,且不应小于5m;文物建筑是重檐结构的,应按头层檐高计算。道路宽度受限时,在不影响平时通行和火灾使用的前提下,可灵活设置。
5.4.9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宜埋地敷设,且不得扰动破坏相临文物建筑基础。
5.4.1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4.10的规定,建筑体积按两座相邻建筑的体积 V(m³)中最大者确定。
表5.4.1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注:文物建筑集中分布且占地面积大于1公顷时,按2次火灾计算用水量。
5.5 室内消火栓系统
5.5.1 文物建筑宜采取室内消火栓室外设置。当必须设置在文物建筑内部时,应减少对被保护对象的明显影响。有传统彩画、壁画、泥塑等的文物建筑内部,不得设置室内消火栓。
5.5.2 文物建筑内部有生活供水管道的,应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5.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采用常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5.3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5.5.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5.5.4 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各层任意部位应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充水柱不小于10m,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m、并置于便于使用的地方。
5.5.5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相连接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