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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宅全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13JT8508-2022

 前 言

前 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1〕117 号)的要求,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设计经验,结合绿色建筑发展实际情况,对应《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427 星级评价要求,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 9 个章节和 5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划;5. 控制项设计;6. 一星级绿色建筑评分项设计;7. 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分项设计;8.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分项设计;9. 提高与创新项设计。

本标准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83 号,邮编:050011,电话:0311-80995630,电子邮箱:hbjyljzx@163.com),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 郭卫兵 徐庆海 马进霞 顾少华 李君奇

莘 亮 王恒文 袁春晓 张欣苗 石雁冲

徐军丽 王志江 王 颖 刘双婷 李松林

丛 军 赵明发 孙晓威 徐佳慧 李庆晓

李子瑜 李文江 唐宇龙 李秉心 李 昊

张晓慧 李明达 倪嵩卉 张力卿 肖佳栋

王 冲 冯 哲 刘 龙 张 军 武存峰

李同辉 张艳芳 朱哲宇 宋志辉 董建锋

李 钊 冯 志 庄天爽 郭培源 尹兵杰

审 查 人 员 : 罗宝阁 谢琳娜 刘 强 张洪波 剧元峰

潘书通 张利新 李泽平 康 熙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标准》DB13(J)/T 8507-2022,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12 月 19 日以第 162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推进河北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指导绿色建筑星级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河北省新建、扩建民用建筑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

1.0.3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并结合河北地区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要求,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0.4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应在设计理念、方法和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新。

1.0.5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现行河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河北省新建、扩建民用建筑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筑基本级设计时,应满足本标准第五章的有关技术要求。

2术语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 建筑全寿命期 building life cycle

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选址、策划、设计、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2.0.3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 star design for green building

是实现绿色建筑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设计过程。

2.0.4 全装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5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6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7 绿色金融 green finance

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2.0.8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2.0.9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包括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及提高创新等内容。

3.0.2 绿色建筑星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3 个等级。

3.0.3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控制项设计要求,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相关规定;

2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在满足低星级技术要点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目标(或更高)星级的技术要点。

3.0.4 绿色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设计应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措施,其中二星级及以上居住建筑设计工作年限不低于 50 年。

3.0.5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的技术与经济特性,宜选用“四新”技术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河北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条文说明:

3.0.3 各星级推荐要点根据当地政策、规划条件,综合考虑经济指标和地域特点,进行项目调研得出。本标准受篇幅所限,未在高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点中重复规定低星级绿色建筑设计的相关要点,因此做本条规定。第 2 款星级设计要点指本标准第 5 章~第 8 章具体设计内容。

设计可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星级技术设计要点,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本标准规定的其他技术中选择适宜技术。

3.0.4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应满足《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冀建质安〔2021〕4 号文的相关规定。当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设计工作年限高于 50 年时,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设计工作年限不低于 50 年。


4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划

4.1 一般规定

4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项目设计应在方案阶段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划,并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全过程落实。

4.1.2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划应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符合所在区域生态、绿色、低碳、健康、智慧等相关要求。

4.1.3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划应明确项目定位、确定星级目标,提出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制定绿色建筑技术实施策略。

4.1.4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划应符合建筑功能要求,满足绿色建筑技术的系统性和可靠性要求。

4.1.5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划应结合项目自身特点,采用适宜的“四新”技术,并进行提高与创新设计。

4.2 专业策划

4.2 专业策划


4.2.1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划应由规划、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与智能化、室内设计、景观、经济等专业共同完成,各专业应围绕统一的绿色建筑定位与目标协同工作。

4.2.2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多专业协同工作时,先行设计专业应作为主控专业,主导并协调涉及专业进行技术设计。主控专业分别由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五专业组成。

4.2.3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单位应合理配置专项技术人员,进行绿色建筑技术方案策划,对绿色建筑各项性能进行技术分析,指导设计达到绿色建筑星级目标。

4.2.4 建筑专业方案策划前应对场地条件、区域资源等进行调研,方案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合项目自身特点及资源条件,对绿色建筑技术的选用进行对策分析;

2 远离污染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3 场地总平面的竖向设计及透水地面和控制场地雨水外排总量的规划;

4 改善室外声、光、热、风 环境质量的措施及指标;

5 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

6 公共交通及场地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规划;

7 超低能耗、被动式超低能耗及装配式建筑的集成设计;

8 围护结构的保温措施及指标;

9 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10 绿色建材的利用;

11 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措施;

12 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措施及指标。

4.2.5 结构专业方案策划应根据建筑物特点进行对比与分析,方案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使用年限;

2 地基基础设计方案;

3 结构选型及相适应的材料;

4 装配式建筑各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

5 高强度结构材料的应用;

6 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的应用。

4.2.6 给排水专业方案策划前应进行前期调研,方案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理规划场地雨水径流,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通过雨水入渗、调蓄和回用等措施,实现建设后场地雨水的年径流总量和年径流污染控制;

2 对建筑与小区进行海绵城市设计规划;

3 制定雨水、河道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的综合利用方案;

4 合理规划给排水系统设计,给排水管线宜与建筑结构分离;

5 当生活热水供应采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或余热、废热时),应与建筑、暖通等相关专业配合制定综合利用方案,合理配置辅助加热系统;

6 应合理规划人工景观水体规模,根据景观水体的性质确定补水水质。

4.2.7 暖通专业方案策划前应进行前期调研,方案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空调冷热源、输配系统和末端系统的形式及主要参数,设备与材料选用的安全耐久性,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质量,便利生活的计量与控制,适用的资源节约及节能技术,宜居的室外物理环境及污染源控制等,提出技术方案和可供实施的设计策略;

2 可再生能源可行性研究和技术与经济分析。

4.2.8 电气专业方案策划前应进行前期调研,方案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合理的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并合理选择配变电所的设置位置及数量,优先选择符合要求的节能环保型电气设备及节能控制措施,合理应用电气节能技术;

2 合理选择节能光源、灯具及其附件和照明控制方式,满足功能需求和照明技术指标;

3 居住区内利用太阳能提供路灯照明、庭院灯照明技术措施时,应进行技术、经济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

4 对场地内的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进行评估,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将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冷热电联供等作为补充电力能源;

5 根据建筑功能、归属和运营等情况,建立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实现对水、电力、燃气、燃油、冷热源、可再生能源及其他用能类型的分类、分区、分户计量,对动力设备、照明与插座、空调、特殊用电等系统的用电能耗进行分项计量;

6 合理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评估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的可行性;

7 停车场(库)应具有电动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


条文说明:

4.2.2 主控专业为负责绿建条文技术落实的主责专业,涉及专业为绿建条文技术落实的其他参与专业,主控专业作为主控技术的负责专业,涉及专业意见作为参考意见。

4.2.4 建筑专业前期调研应对场地条件、区域资源等进行调研。

1 场地条件调研应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周边物理和生态环境、道路交通、人流、绿地构成和市政基础设施等规划条件进行分析;

2 区域资源调研应包括:对场地可再生能源利用、水资源、材料资源情况及建筑自身节能需求进行分析,以确认符合区域条件及建筑特点的能源利用节约方案。

4.2.5 结构专业方案策划应根据建筑物特点进行对比与分析,选择对环境影响小、资源消耗低、材料利用率高的结构体系,充分考虑安全耐久、节省材料、施工便捷、环境保护、技术先进等因素。

4.2.6 给排水专业前期调研应对区域水资源状况进行调查,遵循低质低用、高质高用的用水原则,对区域用水水量和水质进行估算与评价,合理规划和利用水资源。

4.2.7 暖通专业方案策划前应进行前期调研,前期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所在地的常规能源供应情况;

2 可供利用的可再生能源条件,包括项目场地与周边的可利用地表水资源、地埋管场地资源和其他可利用资源。

4.2.8 电气专业方案策划前应进行前期调研,前期调研应对项目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分析。

4.3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划

4.3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划


4.3.1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划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全装修设计要求;

2 对应不同星级应满足阶梯技术设计要求;

3 应满足全部控制项设计要求;

4 宜按照本标准推荐设计要点进行评分项策划;

5 宜选择适宜的提高与创新性技术。

4.3.2 绿色建筑星级策划按设计综合得分进行目标控制,其中控制项、评分项等设计得分应满足表 4.3.2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技术框架的要求。

4.3.3 实现不同星级绿色建筑策划目标,应按照本标准 4.3.1 条策划原则和表 4.3.2 的设计得分目标,选取相应的阶梯设计技术,详见表 4.3.3 绿色建筑星级阶梯技术设计要求。

4.3.4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控制项策划应包括本标准第 5 章全部设计内容,且应符合其具体设计要求。

4.3.5 提高与创新项策划应根据项目自身特点,采用可靠的创新技术,提高绿色建筑性能,具体设计要求详见本标准第 9 章。

4.3.6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评分项策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不同星级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设计策划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自身条件选择较易实现绿色建筑星级目标的技术;

2 遵循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

3 采用经济性强、社会环境效益明显的系统技术;

4 采用绿色性能优越、工业化水平高的技术;

5 采用可靠性强的创新型技术。

4.3.7 不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分项策划应按照绿色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项性能选择适宜技术,见本标准表 4.3.7-1~表 4.3.7-5 绿色建筑星级评分项设计策划(具体设计要求详见本标准第 6~8 章)。


条文说明:

4.3.6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评分项技术策划为推荐性设计得分,当项目定位、前期策划与目标分析不完全对应本标准推荐得分选项时,可采用调节、平衡与补偿的措施,在满足各章节不低于满分值 30%的基础上,可在本标准规定的其他技术中选择适宜技术。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策略与技术体系策划应充分响应项目的绿色建筑定位与目标,结合项目自身特点和需求,宜进行提高与创新性技术要求内容设计。在满足每章节总分值 30%且不低于对应星级总得分的基础上,此设计得分可补偿到项目星级设计总得分值。

4.3.7 在统筹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和环境宜居基础上,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基于河北地域、气候和经济文化特点,进行大量实际工程调研,总结工程实践经验,结合现行国家和省内相关规范和标准,适应国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双碳”战略目标基础上,经多轮与行业专家沟通研讨形成绿色建筑星级评分项设计策划。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功能、布局和性能特点不同,对安全耐久的要求,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生活便利的相关要求、资源需求量及环境适宜性要求侧重点不同,在绿色建筑设计中应区分设计。因此按照各自建造特点和适宜性,在绿色建筑星级评分项设计策划中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进行了策划。本标准第 5 章~第 8 章中设计要点是对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427 条文进行技术展开分解。针对不同项目,绿色建筑设计中具体条款得分,建议在绿色建筑星级评分项设计策划基础上,考虑经济技术比较、适宜性分析合理选择。

三星级绿色建筑对“五大性能”要求较高,需综合考虑多种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绿色建筑星级评分项设计策划中选用措施是结合河北地域特点,对于策划表中未采用的条文放在本标准第八章,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5控制项设计

5.1 安全耐久

5 控制项设计

5.1 安全耐久


5.1.1 场地的自然条件应安全可靠,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开可能产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应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等危险地段,该地段范围严禁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2 尽量避开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不利地段;当不能避开上述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对可能产生的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有充分的抵御能力或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3 规划设计中核查场地环境质量的相关资料,当环境质量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对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5.1.2 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抗震设防目标、安全耐久及维护要求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 等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5.1.3 外遮阳系统、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5.1.4 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机电附属设备等,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连接牢固可靠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5.1.5 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6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5.1.7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5.1.8 应设计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条文说明:

5.1.1 场地的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 的有关规定,抗震防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14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对建筑场地的相关要求。

建筑场地与危险化学品及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

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中关于公众曝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土壤中氡浓度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有关规定;

场地及周边的加油站、加气站等危险源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中关于安全防护距离等的控制要求。

5.1.2 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主要涉及安全与耐久,是满足建筑长期使用要求的首要条件。结构的耐久性指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保持承载力和外观的能力,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要求。结构设计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木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5、《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及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等;同时,针对建筑运行期内可能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使用环境影响导致的钢材锈蚀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应定期对结构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

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建筑围护结构、立面装饰性线脚、装饰构件等非一次性浇筑构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可靠,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项力学设计,且能适应主体结构在多遇地震及各种荷载作用下的变形,防止坠落、坍塌等情况发生。

建议与主体结构采用机械固定法、焊接法、预埋钢筋等牢固性构件连接或一体化构造等方式。

建筑外墙、建筑外保温系统、屋面、玻璃幕墙门窗等还应符合《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建筑幕墙》GB/T 21086、《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建筑玻璃点支承装置》JG/T 138、《吊挂式玻璃幕墙用吊夹》JG 13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技术标准》JGJ/T 451 等现行标准中关于防水材料和防水设计施工的规定。

5.1.3 新建或改建建筑设计时预留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并与拟定的机型大小匹配,同时预留操作空间,如设计检修通道、马道和吊篮固定端等,保障安装、检修、维护人员安全,本条涉及人身安全且发生频率较高。遮阳、导光、导风、太阳能利用等绿色建筑技术常常会在建筑物外立面或屋顶上增加一些构件和设备,应在建筑主体设计时就与这些构件和设备进行一体化设计、施工,确保连接牢固,并应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 237、《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避免后补造成的防水、荷载、稳固、材料浪费、影响美观等问题。

当与主体结构不同时施工时,应设预埋件,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预埋件的检测验证参数及要求,确保其安全性与耐久性。

5.1.4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等。设备指建筑中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附属设施包括整体卫生间、橱柜、储物柜等。

建筑内部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安全性。如门窗、防护栏杆等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要求并安装牢固,防止跌落事故发生;且应根据腐蚀环境选用材料或进行耐腐蚀处理。近年因装饰装修脱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屡见不鲜,如吊链或连接件锈蚀导致吊灯掉落、吊顶脱落、瓷砖脱落等等。室内装饰装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还需对承重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检测验证。装饰构件之间以及装饰构件与建筑墙体、楼板等构件之间的连接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连接可靠并能适合主体结构在地震作用之外各种荷载作用下的变形。

非结构构件,如建筑隔墙、装饰部品、部件、设备等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建筑装饰材料、照明等部品与主体结构应采用机械固定法、焊接法、预埋钢筋等牢固性构件连接或一体化构造方式。

应注意的是,以膨胀螺栓、捆绑、支架等连接或安装方式均不能视为一体化措施。

5.1.5 门窗是实现建筑物理性能的极其重要的功能性构件。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外窗物理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的规定;门窗框及幕墙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料嵌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斗或其他防止冷风渗透设施。门窗设计时应明确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指标,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等有关规定。

5.1.6 卫生间、浴室等有水房间设置防水、防潮层,有利于避免蒸汽透过墙体或顶棚破坏墙面,导致发霉,墙砖脱落,涂料起鼓、粉化,地板变形等等情况发生。

5.1.7 建筑应根据其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走廊、疏散通道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 等对安全疏散和避难、应急交通的相关要求。本条重在强调保持通行空间路线畅通、视线清晰,不应有阳台花池、配电箱等凸向走廊、疏散通道的设计,防止对人员活动、步行交通、消防疏散埋下安全隐患。

5.1.8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本条所述是指具有警示和引导功能的安全标志,应在场地及建筑公共场所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显著位置上设置。

应在人员流动大的场所,青少年和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容易碰撞、夹伤、湿滑及危险的部位和场所等设置显著、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能够起到提醒建筑使用者注意安全的作用。比如禁止攀爬、禁止倚靠、禁止伸出窗外、禁止抛物、注意安全、当心碰头、当心夹手、当心车辆、当心坠落、当心滑倒、当心落水等。

设置安全引导指示标志,包括安全出口标志、避险处标志、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急救点标志、报警点标志等,以及其他促进建筑安全使用的引导标志等。比如安全出口标志,一般设置于便于安全疏散的安全出口处,结合方向箭头设置于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楼梯口等处。安全引导指示标志的设置宜满足《应急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23809 中应急导向系统的规划、设计原则以及电光源、磷光源要素的特殊要求。

5.2 健康舒适

5.2 健康舒适


5.2.1 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室内空气中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空气污染物浓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2 建筑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和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的规定;

3 涂料和胶粘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规定;

4 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5.2.2 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应采取防止空气和污染物串通或倒灌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其他房间用隔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房间相对负压,并应合理设置补风措施;

2 厨房、垃圾间的排风应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

3 排气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2.3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要求,设置合理、完善、安全的给水排水系统;

2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生活热水水质应符合《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的规定;

3 应制定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计划并实施,且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4 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5 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5.2.4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要求;

2 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要求。

5.2.5 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规定;

2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 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3 选用 LED 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LED 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 的规定。

5.2.6 室内热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有关规定;

2 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3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5.2.7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并进行防结露验算;

2 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要求,进行内部冷凝验算;

3 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要求,并进行隔热性能验算。

5.2.8 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供暖散热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等应设置自力式恒温控制阀、电热阀、电动通断阀等自动室温调控措施,集中空调系统末端应设有独立开启装置,温度、风速可独立调节装置;

2 对于未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分户或分区域供暖设施,空调可采用多联机、分体空调、风扇等或预留分体空调安装条件,并应满足个性化热环境调节要求;

3 应注明主要功能房间的末端形式,且对末端形式和调节方式作详细说明。

5.2.9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检测装置。


条文说明:

5.2.1 第 1 款,建筑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已得到普遍认识,其浓度限量详见表 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即使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家具制品均满足各自污染物限量控制标准,但装修后多种类或大量材料制品的叠加使用,仍可能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控制空气中各类污染物的浓度指标是保障建筑使用者健康的基本前提。项目在设计时应根据选用的建筑材料对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进行预评估,并采取措施,控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

第 2 款,室内装修材料、施工辅助材料以及施工工艺不合规范导致建筑建成后室内环境长期污染难以消除,并对施工人员健康产生危害,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为杜绝此类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和现行国家标准关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规定,选用装修材料及辅助材料。

第 3 款,根据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测试,目前室内环境空气中,除了人员密集区域由于新风量不足而造成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超标外,造成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氨气污染除外)主要是通过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具等释放出的。其中,机拼细木工板(大芯板)、三合板、复合木地板、密度板等板材类,内墙涂料、油漆等涂料类,各种粘合剂均释放出甲醛气体、非甲烷类挥发性有机气体,是造成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应加强涂料和胶粘剂的有害物质含量的控制。室内装修设计时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色环保产品,少用人造板材、胶粘剂、壁纸、化纤地毯等,禁止使用无合格报告的人造板材、劣质胶水等不合格产品,尽量不使用添加甲醛树脂的木质和家用纤维产品。涂料和胶粘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相应产品的污染物限量控制标准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3/3005 的相关要求。

第 4 款,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设置禁烟标志,其中建筑室内,主要指的是公共建筑室内和住宅建筑内的公共区域。

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建筑情况、室内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材料的种类和使用量、室内新风量、环境温度等诸多影响因素,以各种装修材料、家具制品主要污染物的释放特征(如释放速率)为基础,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依据装修设计方案,选择典型功能房间(卧室、客厅、办公室等)使用的主要建材(3~5 种)及固定家具制品,对室内空气中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水平进行预评估。

其中建材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及评估计算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 和《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 的相关规定。

5.2.2 存放垃圾的房间宜独立设置,必须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单独对外通风或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同时,可以对不同功能房间保证一定压差,避免气味或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如设置机械排风,应保证负压,还应注意其取风口和排风口的位置,避免短路或污染。

对于设有机械排风系统的房间,应考虑补风措施,以便污染物有效排除。补风措施可以采用机械补风、门缝或窗口补风等。

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排风管道应设置止回阀和防倒灌风帽。排气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JGJ/T 455、《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JG/T 194 等有关规定。

5.2.3 符合健康要求的建筑给排水系统,是建筑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设计时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要求,设置合理、完善、安全的给水排水系统;

能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是绿色建筑的基本前提之一。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水点出水水质的常规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生活热水水质应符合《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

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包括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储水设施、集中生活热水储水设施、储有生活用水的消防储水设施、冷却用水储水设施、游泳池及水景平衡水箱(池)等。储水设施清洗后应进行水质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水封装置是建筑排水管道系统中用以实现水封功能的装置。便器构造内自带水封,能够在保证污废水顺利排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防止排水系统中的有害气体逸入室内,避免室内环境受到污染,有效保护人体健康。便器构造内自带水封时,有效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且不能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要求对非传统水源的管道和设备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标识,可最大程度避免在施工、日常维护或维修时发生误接、误饮、误用的情况,为用户提供健康用水保障。目前建筑行业有关部门仅对管道标记的颜色进行了规定,尚未制定统一的民用建筑管道标识标准图集,标识设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中的相关规定。

5.2.4 第 1 款,影响建筑室内噪声级大小的噪声源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室内自身声源,如室内的通风空调设备、日用电器等;另一类是来自室外的噪声源,包括建筑内部其他空间的噪声源(如电梯噪声、空调机组噪声等)和建筑外部的噪声源(如周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等)。对于建筑外部噪声源的控制,应首先在规划选址阶段就做综合考量,建筑设计时应进行合理的平面布局,避免或降低主要功能房间受到室外交通、活动区域等的干扰。否则,应通过提高围护结构隔声性能等方式改善。对建筑物内部的噪声源,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有效隔声、隔振、吸声、消声等综合措施来控制。本条所指的低限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规定对应,如该标准中没有明确室内噪声级的低限要求,即对应该标准规定的室内噪声级的最低要求。

编制建筑室内噪声级计算报告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场地四周进行噪声监测,取得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根据结果进行主要噪声源分析,并对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中,噪声影响最大的房间进行室内噪声级计算;

2 当主要功能房间周围存在空调机房等室内噪声源干扰时,室内噪声级计算应考虑场地噪声与室内噪声叠加;

3 建筑围护结构对室内外噪声可进行有效隔绝,应对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外围护结构的隔声量 RwDB)进行分析,计权隔声量RwDB)应考虑频谱修正量 CtrDB)、C(DB);

4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值,应由建筑室内外噪声叠加总噪声值折减建筑围护结构隔声量获得。

第 2 款,外墙、隔墙和门窗的隔声性能指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的隔声性能除了空气声隔声性能之外,还包括撞击声隔声性能。

本款所指的外墙、隔墙和门窗的隔声性能的低限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规定对应,若该标准中没有明确围护结构隔声性能的低限要求,即对应该标准规定的隔声性能的最低要求。

编制建筑室内隔声级计算报告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阐述主要功能房间外墙、内墙、楼板和门窗的具体构造做法及各层厚度,并明确相关构件的隔声性能参考依据;

2 对主要功能房间的墙体、门窗、楼板的空气隔声量 RwDB)进行分析,计权隔声量 RwDB)应考虑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C(DB)。

5.2.5 第 1 款,各类民用建筑中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色温、色容差等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以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规定。

第 2 款人员长期停留场所的照明应选择光生物安全性为无危险类(RG0)的产品。

第 3 款,光源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要求及计算,应满足《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 规定。

5.2.6 对于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根据房间、区域的功能和所采用的系统形式,合理设置可现场独立调节的热环境调节装置。对于未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合理设计建筑热环境营造方案,具备满足个性化热舒适需求的可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或功能,应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如住宅采用分户独立供暖系统、预留分体空调安装条件等。

5.2.7 民用建筑的热工设计与地区气候相适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建筑热工设计主要包括建筑物及其围护结构的保温、防热和防潮设计。注意完善墙身设计,避免出现热桥,还可依据本条原则,采用其他新技术、新材料进行设计。

第 1 款,房间内表面长期或经常结露会引起霉变,污染室内的空气,应加以控制。短时间的结露并不至于引起霉变,所以本条控制“在室内设计温、湿度”这一前提条件下不结露。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以及热桥部分的内表面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要求,并进行防结露验算。

第 2 款,建筑围护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当围护结构两侧出现温度与湿度差时,会造成围护结构内部温湿度的重新分布。若围护结构内部某处温度低于了空气露点温度,围护结构内部空气中的水分或渗入围护结构内部的空气中的水分将发生冷凝。因此,应防止水蒸气渗透进入围护结构内部,并控制围护结构内部不产生冷凝。供暖建筑的外墙、屋面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要求,进行内部冷凝验算。

第 3 款,屋顶和外墙的隔热性能,对于建筑在夏季时室内热舒适度的改善,以及空调负荷的降低,具有重要意义。

水平屋顶的日照时间最长,太阳辐射照度最大,由屋顶传给顶层房间的热量很大,是建筑物夏季隔热的一个重点。

围护结构的隔热宜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不大于夏季室外计算温度的最高值:

1 屋面选用浅色屋面,宜采用白色或浅色反射隔热涂料,从而降低屋顶表面的温度;

2 平屋顶设置架空通风层,坡屋顶设置可通风的阁楼层(通风间层),东西外墙可设通风墙等;

3 设置屋顶绿化或种植屋面、倒置式屋面等,使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低且昼夜稳定,提高屋面隔热性能;

4 屋面设置遮阳措施;

5 采用有效遮阳装置、增加隔热层厚度等措施提高屋面隔热性能;

6 设置带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当为单面铝箔空气间层时,铝箔宜设在温度较高的一侧。

屋顶和外墙的热工性能不仅要满足现行国家建筑节能通用规范的要求,也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要求,并进行隔热性能验算。

5.2.8 对于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根据房间、区域的功能和所采用的系统形式,合理设置可现场独立调节的热环境调节装置。末端设有独立开启装置,温度、风速可独立调节,则认为是可控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对于未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合理设计建筑热环境营造方案,具备满足个性化热舒适需求的可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或功能。可控的热环境调节装置包括多联机、分体空调、吊扇、台扇以及其他各种个性化舒适装置等。

5.2.9 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应排风设备联动,以保证地下车库内的一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值。一氧化碳浓度检测设备应设置于靠近检测区域中心的位置,安装高度不宜小于 2.0m,且不应位于汽车尾气直接喷到的地方。每个设备的检测面积按照产品样本确定,一般为 300m2~400m2,在每个防火分区内,不超过 1000m2至少设置一个 CO 检测点并与通风系统联动,且不应跨越排烟分区设置。

采用 CO 浓度自动控制风机的启停(或运行台数)。当一氧化碳浓度检测值低于 5mg/m3时关闭对应检测区域的通风机或送排风口;

当一氧化碳浓度检测值高于 10mg/m3时开启对应检测区域的通风机或送排风口。

5.3 生活便利

5.3 生活便利


5.3.1 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场地内的人行道路应与外部城市人行道路无障碍衔接。

5.3.2 场地人行出入口 500m 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乡镇区域内建筑场地周边应设有长途客运站点。

5.3.3 应合理确定机动车停车位数,符合国家及当地现行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的有关规定,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5.3.4 应合理布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所位置,方便出入。

5.3.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

5.3.6 建筑物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


条文说明:

5.3.1 无障碍设计是充分体现和保障不同需求使用者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的重要的设计内容,场地内人行通道及场地内外联系的无障碍设计是绿色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各类人群方便、安全出行的基础,因此将本条设置为强制性条文。

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要求基础上,还应保证场地内各主要休憩场所、建筑出入口、服务设施及城市道路之间要形成连贯的无障碍步行路线,其路线应保证轮椅无障碍通行要求。场地范围内的人行通道应与城市道路、场地内道路、建筑主要出入口、场地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等相连通、连续。

公共绿地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规定,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可供居民休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及街头小广场。对应城市用地分类 G 类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公园绿地(G1)及广场用地(G3),不包括城市级的大型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内的绿地。

当场地存在高差时,应以无障碍坡道相连接。

在无障碍系统设计中,场地中的缘石坡道、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门、楼梯、台阶、扶手等应满足标准中的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并合理设置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信息系统。

5.3.2 绿色建筑应首先满足使用者绿色出行的基本要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重要措施。为便于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在选址与场地规划中应重视建筑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的便捷联系,合理设置出入口。500m 是步行 10min 距离,800m 是步行15min 距离,公交站点距离控制在 500m 以内,可以使人更愿意选择步行。建筑也可采用以下办法实现与公交站点的连通:建筑外的平台直接通过天桥与公交站点相连,建筑的部分空间与地面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直接连通,为减少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绕行距离设置了专用的人行通道,地下空间与地铁站点直接相连等。

有些项目因地处新建区,暂时未开通公交则应配备专用接驳车联系公共交通站点,以保障使用者公交出行的便捷性。专用接驳车是指具有与公共交通站点接驳、能够提供定时定点服务、并已向使用者公示、提供合法合规服务的车辆。乡镇区域内,若建筑场地周边设置长途客运站点,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满足日常出行需求。

5.3.3 绿色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应具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安装条件。电动汽车停车位数量应达到当地相关规定要求,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DB13(J)/T 269 及《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直接建设的充电车位,应做到低压柜安装第一级配电开关,安装干线电缆,安装第二级配电区域总箱,敷设电缆桥架、保护管及配电支路电缆到充电桩位,充电桩可由运营商随时安装在充电基础设施上。预留条件的充电车位,至少应预留外电源管线、变压器容量、第一级配电应预留低压柜安装空间、干线电缆敷设条件,第二级配电应预留区域总箱的安装空间与接入系统位置和配电支路电缆敷设条件,以便按需建设充电设施。

对于电动汽车停车位,应根据所在地配置要求合理布置。电动汽车停车位宜选取停车场中集中停车区域设置;地面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宜设置在靠近主要出入口和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地下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不宜设置在主要交通流线附近。

对于无障碍汽车停车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对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定进行设置。

5.3.4 为使用非机动车出行的人提供方便的停车场所,以此鼓励绿色出行。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 及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在地面设置,并与非机动车交通网络相衔接。

自行车停车场可与机动车停车场结合设置,但进出通道应分开布设。

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应与建筑物出入口有便捷的联系,不宜超过150m,并科学管理,合理组织交通流线,不应对人行、活动场所产生干扰。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应考虑生态设计,利用植物提高室外停车位遮阴率,宜结合太阳能光伏设置车棚。应结合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不应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且应与楼梯、电梯等竖向交通有便捷的联系。自行车的单个停车位面积宜取 1.5m2~1.8m2

对于不适宜使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山地城市,应编制专项说明材料;不适宜使用自行车但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城市,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也应按本条要求设计,并应符合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 2939 相关要求。

5.3.5 未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建筑,本条默认满足要求。

为确保建筑高效运营管理,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自动监控管理功能应能实现对建筑通风、空调、照明等主要用电设备的有效监控,并宜包括以自成控制体系方式纳入管理的专项设备监控系统。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其公共设施的监控可以不设建筑设备自动监控系统,但应设置建议的节能控制措施,如对风机水泵的变频控制、不联网的就地控制器、简单的单回路反馈控制,电开水器等设备采用时间控制模块确保无人使用时段暂时停机。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自动监控管理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以及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 相关规定。

5.3.6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和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 174 设置合理、完善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一般分为业务信息网和智能化设施信息网,支持建筑内语音、数据、图像等多种类信息的传输,建筑内信息网络与建筑物外其他信息网互联时,必须采取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稳定和可靠。

5.4 资源节约

5.4 资源节约


5.4.1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外窗性能、屋顶透明部分面积、外遮阳设置等,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4.2 应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空调系统能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空调系统设计应根据房间的朝向、用途、使用时间,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应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2 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

5.4.3 应根据建筑空间功能设置分区温度,合理降低室内过渡区空间的温度设定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厅、中庭、走廊以及高大空间等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应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 1℃~2℃,供热工况宜降低 1℃~2℃;

2 人员短期逗留区域供冷工况风速不应大于 0.5m/s,供热工况风速不应大于 0.3m/s;

3 高大的室内过渡空间可不必全空间进行温度控制,应采用空调送风中送下回,上部通风采取排除余热的方式。

5.4.4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

5.4.5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供暖总管、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量调控和分配装置;

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对燃料的消耗量、供热系统的总供热量、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补水量等进行计量;

3 空调末端系统的冷热量计量应按照物业管理归属和能源收费管理要求设置计量装置;

4 电梯用电、水泵用电、送排风风机等动力用电应分别单独计量;

5 照明和插座用电、走廊和应急照明用电、室外景观照明用电应分别单独计量;

6 数据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等能耗密度高、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特殊区域用电能耗应单独计量;

7 甲类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计量。

5.4.6 垂直电梯应采取群控、变频调速或能量反馈等节能措施;自动扶梯应采用变频感应启动等节能控制措施。

5.4.7 应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应根据河北省节水政策及项目概况、项目所在地条件的要求及相关的水资源状况、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及市政设施情况等;设计的平均日用水量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中的节水用水定额;

2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方案说明,水量计算表及水量平衡表;

3 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说明;

4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项逐级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5 采用市政给水、市政再生水时应充分利用城市市政管网的水压。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供水形式。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MPa 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并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6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

5.4.8 不应采用建筑形体和布置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5.4.9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2%;

2 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1%。

5.4.10 选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应大于 60%;

2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条文说明:

5.4.1 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是保证建筑节能的关键,在绿色建筑中更应该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时应强化“空间节能优先”原则的重点要求。优化体形、空间平面布局,包括合理控制建筑空调供暖的规模、区域和时间,可以实现对建筑的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优先利用,降低供暖空调照明负荷,降低建筑能耗。

因地制宜是绿色建筑设计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不仅仅需要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其建筑的形体、尺度还需要综合场地周边的传统文化、地方特色统筹协调,建筑物的平面布局应结合场地地形、环境等自然条件制约,并权衡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多方面分析、优化建筑的规划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还应在综合考虑基地容积率、限高、绿化率、交通等功能因素基础上,统筹考虑冬夏季节节能需求,优化设计体形、朝向和窗墙比。

本条涉及的建筑节能标准,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同时也应符合现行河北省有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具体包括:《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2021 年版)DB13(J)185 等。

5.4.2 第 1 款,供暖及空调系统应按照使用时间、不同温湿度要求、房间朝向和功能分区等进行分区分级设计,避免了全空调、全时间采用高标准供暖空调设计,同时提供分区控制策略。对没有空调需求的建筑,仅考虑供暖分区。

空调系统一般按照最不利情况(满负荷)进行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而建筑在绝大部分时间内是处于部分负荷状况的,或者同一时间仅有一部分空间处于使用状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已经对空调冷源的制冷性能系数(COP)和部分负荷性能(IPLV)提出了要求。

第 2 款,最终决定空调系统耗电量的是包含空调冷热源、输送系统和空调末端设备在内整个空调系统,整体更优才能达到节能的最终目的。规定空调系统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这个参数,保证空调冷源部分的节能设计整体更优。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中对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已提出了要求。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中没有包含冷水泵的能耗,一方面考虑到标准中已经提出对冷水泵输送系数指标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系统的大小和复杂程度不同,冷水泵的选择变化较大,对SCOP 绝对值的影响比较大,故不包括冷水泵能耗,可操作性更强。

5.4.3 空调供暖空间全覆盖,或者简单提升冬季供暖温度和降低夏季空调的做法不利于节能。因此要求建筑应结合不同的行为特点和功能要求合理区分设定室内温度标准。在保证舒适度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少用能和不用能空间,减少用能时间,达到节能效果。

室内过渡空间(人员短期逗留区)是指门厅、中庭、走廊以及高大空间中超出人员活动范围的空间,由于其较少或没有人员停留,可适当降低温度标准,以达到降低供暖空调用能的目的。“小空间保证、大空间过渡”是指在设计高大空间建筑时,将人员停留区域控制在小空间范围内,大空间部分按照过渡空间设计。

5.4.4 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系统节能控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规定。

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特点、建设标准、管理要求等因素,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可采取如下节能控制措施:

1 停车库、开敞式办公室等大空间的一般照明宜采取分区集中控制方式,并宜设置人体感应传感器或微波雷达控制灯具的启闭;

2 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照明方式;

3 门厅、电梯厅、走廊、楼梯间、出入口等公共区域照明宜采用定时或感应等控制装置;

4 照明环境要求高或功能复杂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光控、时控、人体感应等一种或几种传感器相结合的控制方式,以及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通讯的功能。

具有天然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分区控制,当位于公共区域时应采取定时或感应及光照感应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并宜设置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色温、照度等装置。

5.4.5 通过对各类能耗的计量、统计和分析是发现问题、挖掘节能的潜力、实施节能改造和引导行为节能的依据。具体要求如下:

1 冷热源与输配系统等的能源消耗量应设置分类、分项计量装置。

2 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楼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或需要独立计量的用户单元,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3 建筑物内部归属不同使用单位的各部分,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对于住宅建筑,不要求户内各路用电的单独分项计量,但应实现分户计量。

电能监测中采用的分项计量仪表具有远传通讯功能。

5.4.6 本条针对有电梯和扶梯的建筑设计。

对垂直电梯,应具有群控、变频调速拖动、能量再生回馈等至少一项技术,并宜结合电梯轿厢无人自动关灯、电源光网互补等技术措施,实现电梯节能。对于扶梯,应采用变频感应启动技术来降低使用能耗,水平人行道也应具有相关节能措施。

5.4.7 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前,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市政给排水条件、水资源状况、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通过全面的分析研究,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减少市政供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水资源利用方案包含项目所在地气候情况、市政条件及节水政策,项目概况,水量计算及水平衡分析,给排水系统设计方案介绍,节水器具及设备说明,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等内容。

方案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范围、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中水、雨水系统设计方案雨量及相关控制指标计算及工程经济性分析等,并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情况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可以统计各种用水部门的用水量和分析渗漏水量,达到持续改进节水管理的目的。同时,也可以据此施行计量收费,或节水绩效考核,促进行为节水。

用水器具给水配件在单位时间内的出水量超过额定流量的现象,称超压出流现象,该流量与额定流量的差值,为超压出流量。

超压出流量未产生使用效益,为无效用水量,即浪费的水量。给水系统设计时应采取措施控制超压出流现象,应合理进行压力分区,并适当地采取减压措施,避免造成浪费。

当选用自带减压装置的用水器具时,该部分管线的工作压力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即可。当建筑因功能需要,选用特殊水压要求的用水器具时,可根据产品要求采用适当的工作压力,但应选用水效率高的产品,并在说明中作相应描述。

所有用水器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的要求。除特殊功能需求外,均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5.4.8 建筑方案的规则性对建筑结构的抗震安全性来说十分重要。

建筑设计应重视建筑形体及结构抗侧力体系布置的规则性对抗震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

5.4.9 设计时鼓励使用装饰和功能一体化构件,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前提之下,体现美学效果、节约资源。屋顶装饰性构件设计时应避免鞭梢效应等抗震问题。对于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作用的飘板、格栅、构架和塔、球、曲面等装饰性构件,应对其造价占比进行控制,并满足住宅建筑≤2%,公共建筑≤1%。

5.4.10 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采用国家及当地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第 1 款,优先选用本地化建材,不得采用国家及当地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500km 是指建筑材料的最后一个生产工厂或场地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距离。

第 2 款,提倡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其应用技术已较为成熟。与现场搅拌混凝土相比,预拌混凝土产品性能稳定,易于保证工程质量,且采用预拌混凝土能够减少施工现场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材料损耗。预拌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的规定。

现场拌制砂浆施工后经常出现空鼓、龟裂等质量问题,工程返修率高。预拌砂浆是由专业化工厂规模化生产的,可以很好地满足砂浆保水性、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要求,减少环境污染、材料损耗小、施工效率高、工程返修率低。预拌砂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 及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的有关规定。

5.5 环境宜居

5.5 环境宜居


5.5.1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5.5.2 室外热环境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5.5.3 配建的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合理选择绿化方式。植物种植应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且应无毒害、易维护,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复层绿化方式。

5.5.4 场地的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应有效组织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对大于10hm2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

5.5.5 建筑内外均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

5.5.6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集中厨房的油烟应采取净化处理后排放,厨房油烟排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 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场地内的锅炉房排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和现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5.5.7 应合理布置垃圾容器和收集点,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垃圾物流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协调,垃圾站应有冲水、排水设施。


条文说明:

5.5.1 建筑室内的环境质量与日照密切相关。

在规划、设计时应遵照相关标准对住宅建筑以及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设施、医院、疗养院等公共建筑的日照要求。相关标准包括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 等以及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老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 等。日照标准还包括地方相关规定,也应严格执行。

建筑的布局与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上述标准要求,若没有相应标准要求,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采用日照的模拟分析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 中的相关规定。

除满足日照相关标准要求外,建筑布局还应兼顾周边,减少对相邻的住宅、幼儿园生活用房等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产生不利的日照遮挡。条文中的“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是指:(1)对于新建项目的建设,应满足周边建筑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2)对于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对于周边建筑,现行标准对其日照标准有量化要求的,需进行日照模拟计算;对于周边的非住宅建筑,若现行设计标准对其日照标准没有量化的要求,只要满足控制性详规即可。

日照的模拟分析计算需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该标准适用于建筑及场地的日照计算,规定了通过物理模型与实测对比、地理参数影响、建筑附属物遮挡影响等试验,取得了日照基准年、采样点间距、计算误差的允许偏差等重要技术参数。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数据要求、建模要求、计算参数与方法、计算结果与误差等。另外,日照计算分析报告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 的要求。

5.5.2 建筑环境质量与场地热环境密切相关,热环境直接影响人们户外活动的热安全性和热舒适度。

项目规划设计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 的设计方法、指标、参数等进行热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场地内热环境的舒适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场地通风不良、遮阳不良、绿量不够、渗透不强的一系列的问题,降低热岛强度,提高环境舒适度。城市居住区是指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如项目处于非居住区规划范围内,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的要求。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 给出了两种设计方法,分别是规定性设计和评价性设计。当按规定性设计时,需要进行设计计算,并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 中有关室外环境的通风、遮阳、渗透与蒸发、绿地与绿化的规定性设计要求

对于迎风面积比、平均迎风面积比等术语,其内涵和计算方法等,详见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 的正文及条文说明。平均热岛强度计算报告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 的要求。

5.5.3 绿化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等因素提出配建绿地的控制要求。所谓合理选择绿化方式,是指鼓励各类公共建筑进行屋顶绿化和墙面垂直绿化。这样既能增加绿化面积,又可以改善屋顶和墙壁的保温隔热效果,还可有效滞留雨水。例如垂直绿化利用檐、墙、杆、栏等栽植藤本植物、攀缘植物和垂钓植物,达到防护、绿化和美化等效果,适合在西向、东向和南向等处种植。采用屋顶绿化方式时,应有适量的绿化面积。结合气候条件和具体建筑的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选择当地物种,不仅易于成活,突出地方物种特色,还能降低维护成本。因此在苗木的选择上,要保证绿植无毒无害,保证绿化环境安全和人身健康。合理的植物物种选择和搭配会对绿地植被的生长起到促进作用。在选择绿化树种草种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树种草种的生物安全性,避免引入外来入侵物种。建议选择适宜本地环境条件、养护成本低、环境效益好的本地植物。(2)树种草种的致敏性,优先选择低致敏性的植物。(3)生物多样性,注意乔灌木和草本植物的合理搭配。(4)物种草种的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叶片有绒毛、粗糙且叶片数量多、叶片面积大的树种以及常绿乔木,去除气体污染物和颗粒污染物以及截留气溶胶性质污染物的能力比灌木要强,滞尘效果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种植抗旱性能好的植物。

大面积的草坪不但维护费用昂贵,其生态效益也远远小于灌木、乔木。应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和草坪,以乔木为主,灌木填补林下空间,地面栽花种草的种植模式,垂直面上形成乔、灌、草空间互补和重叠的效果。能够提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增加绿量,充分利用土地、阳光、空间、水分、养分而达到最大生长量,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种植区域的覆土深度应满足乔、灌、草自然生长的需要,一般来说,满足植物生长需求的覆土深度为:乔木大于 1.2m,深根系乔木大于 1.5m,灌木大于 0.5m,草坪大于 0.3m。种植区域的覆土深度还应满足项目所在地园林主管部门对覆土深度的要求。

5.5.4 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10 月印发的《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建设海绵城市,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河北省发布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8 号。建海绵城市就要有“海绵体”。城市“海绵体”既包括河、湖、池塘等水系,也包括绿地、花园、可渗透路面这样的城市配套设施。雨水通过这些“海绵体”下渗、滞蓄、净化、回用,最后剩余部分径流通过管网、泵站外排,缓减城市内涝的压力。

本条设计时要求:(1)无论是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还是在水资源贫乏的地区,进行建设场地的竖向设计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因降雨导致场地积水或内涝。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 对此也是有明确要求。(2)在竖向设计时,到底是有利于雨水收集还是排放,是有选择的,由具体项目及所在地决定。(3)按照国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部署,无论是年降雨量丰富的地区还是较少的地区,通过场地竖向设计使雨水下渗,或者滞蓄,或者再利用,都是不难做到的。实践证明,小型的、分散的雨水管理设施尤其适用于建设场地的开发。

对于场地占地面积大于 10hm2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专项设计,避免实际工程中针对某个子系统(雨水利用、径流减排、污染控制等)进行独立设计所带来的诸多资源配置和统筹衔接不当的问题。小于 10hm2的项目可不做雨水专项设计,但也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采用雨水控制利用措施,编制场地雨水综合控制利用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范围、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雨水系统设计方案雨量及相关控制指标计算机工程经济性分析等,并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5.5.5 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包括导向标识和定位标识等,能够为建筑使用者带来便捷的使用体验。标识一般有人车分流标识、公共交通接驳引导标识、易于老年人识别的标识、满足儿童使用需求与身高匹配的标识、无障碍标识、楼座及配套设施定位标识、健身慢行道导向标识、健身楼梯间导向标识、公共卫生间导向标识,以及其他促进建筑便捷使用的导向标识等。公共建筑的标识系统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住宅建筑可以参照执行。

在标识系统设计和设置时,应考虑建筑使用者的识别习惯,通过色彩、形式、字体、符号等整体进行设计,形成统一性和可辨识度。并考虑老年人、残障人士、儿童等不同人群对于标识的识别和感知的方式,例如,老年人由于视觉能力下降,需要采用较大的文字、较易识别的色彩系统等,儿童由于身高较低、识字量不够等,需要采用高度适合、色彩与图形化结合等方式的识别系统等。因此,提出根据不同使用人群特点设置适宜的标识引导系统,体现出对不同人群的关爱。

同时,为便于标识识别,应在场地内显著位置上设置标识,标识应反映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与设施分布情况,并提示当前位置等。建筑及场地的标识应沿通行路径布置,构成完整和连续的引导系统。

标识系统各类标识中信息的传递应优先使用图形标识,且图形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1、2~6、9 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20501.1、2 的规定。边长 3mm~10mm的印刷品公共信息图形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 10001.1 的规定。另外,标识的辨识度要高,安装位置和高度要适宜,易于被发现和识别,尤其避免将标识安装在活动物体上,例如将厕所的标识安装在门上时,会因门打开而不容易看到。对于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群,在场地主出入口应当设置总平面布置图,标注出楼号及建筑主出入口等信息。

5.5.6 建筑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例如:易产生噪声的运动和营业场所,油烟未达标排放的厨房,煤气或工业废气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房,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垃圾堆等。若有污染源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场地内污染物排放的位置应远离人员活动区域,避免造成新风取风短路。

常见的污染源需执行的标准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等。

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建设时场地内及周边不能存在污染源,既有的污染源必须经治理合格;二是建成后,不能产生新的污染源。

5.5.7 建筑设计时应合理规划和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并制定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制度。

根据垃圾产生量和种类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其中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清运。垃圾收集设施规格和位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数量、外观色彩及标志应符合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并置于隐蔽、避风处,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垃圾收集设施应坚固耐用,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露天堆放。

生活垃圾一般分为四类,包括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易腐垃圾(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可腐烂有机物。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大件垃圾等。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应分别收集。

同时,在垃圾容器和收集点布置时,重视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环境卫生与景观美化,做到密闭并相对位置固定,如果按规划需配备垃圾收集站,应能具备定期冲洗,消杀条件,并能及时做到密闭清运。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 要求垃圾分类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对于垃圾分类的操作,该标准要求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并对垃圾投放、垃圾容器、垃圾收集等有具体要求。此外,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对垃圾分类标志有具体规定,目前正在修订。当本地区有高于或严于国家要求的垃圾分类地方标准时,应同时执行。

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对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的设置有具体规定,此处不再详述。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 对垃圾收集站(点)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及维护均有要求,其设计要求包括高效、节能、环能、安全、卫生等,设备选型也应标准化、系列化。

6一星级绿色建筑评分项设计

6.1 安全耐久

6 一星级绿色建筑评分项设计

6.1 安全耐久


6.1.1 保障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提高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的措施;

2 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防护挑檐、雨棚,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设施结合;

3 应利用场地绿化景观、裙房等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

6.1.2 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产品或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建筑室内外的玻璃幕墙、防护栏杆、室内玻璃隔断、天窗等位置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室内玻璃隔断(含淋浴隔断)、玻璃护栏等应采用钢化玻璃;

2 应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

6.1.3 室内外地面或路面应设置防滑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应采用防滑地面,室内干态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应低于 0.60,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湿态防滑值不应低于 60;

2 老幼活动场地、健身活动场地等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应采用防滑地面,室内干态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应低于 0.70,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湿态防滑值不应低于 80;

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的室内干态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应低于0.70,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湿态防滑值不应低于 80,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6.1.4 应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应有充足照明。

6.1.5 建筑部品部件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材、管线、管件应选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薄壁不锈钢管、铜管、塑料管、金属塑料复合管道等产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

2 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

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采用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水嘴寿命宜达到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 1.2 倍;阀门寿命应达到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 1.5 倍。

6.1.6 装饰装修建筑材料应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产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饰面材料应选用水性氟涂料或耐候性相当的涂料,其耐久性应符合行业标准《水性氟树脂涂料》HG/T 4104 中优等品要求;

当外饰面采用幕墙时,应选用耐久性与建筑幕墙设计年限相匹配的饰面材料;

2 防水和密封材料宜选用耐久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产品评价 防水与密封材料》GB/T 35609 规定的耐久性好的材料;

3 内墙涂料耐洗刷性不宜小于 5000 次;有釉陶瓷地砖耐磨性不宜低于 4 级,无釉陶瓷地砖磨坑体积不宜大于 127mm3

4 公共建筑室内宜采用免吊顶设计等免装饰面层的做法。


条文说明:

6.1.1 加强阳台、窗户、窗台、防护栏杆等的防坠设计有利于降低坠物伤人风险,可采取的措施包括:阳台外窗采用高窗设计、限制窗扇开启角度、窗台与绿化种植整合设计、适度提高临空处防护栏杆高度、减少防护栏杆垂直杆件水平净距、结合开启扇设置隐形防盗网、风井及窗井内设置防坠网等。此外,外窗的安全防护可与纱窗等相结合,既可以防坠物伤人,还可以防蚊防盗。

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防护挑檐、雨棚,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设施结合。可采用出挑长度不小于 1m 或出入口外门凹入 1m 的方式;

外墙饰面、外墙粉刷及保温层等掉落伤人的现象在国内各个城市都有发生,甚至尚未住人的新建小区也出现瓷砖大面积掉落现象。

在建筑间距和通路设计时,除了考虑消防、采光、通风、日照间距等,还需考虑采取避免坠物伤人的措施。由于建筑物外墙钢筋混凝土、填充墙体、水泥砂浆、外贴保温、外墙饰面层及门窗等的热胀冷缩系数不同,建筑设计时虽然采取设墙面变形缝的措施,但受环境温度、湿度及施工质量的影响各种材料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形,材料连接界面破坏,出现外墙空鼓,最后导致坠落影响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因此,要求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

建筑周边采取建立护栏、缓冲区、隔离带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缓冲区、隔离带的宽度不宜小于 3m。

6.1.2 第 1 款,安全玻璃性能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系列)》GB 1576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有关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 号)对建筑用安全玻璃使用的建议,人体撞击建筑中的玻璃制品并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是缺少足够的安全防护。为了尽量减少建筑用玻璃制品在受到冲击时对人体造成划伤、割伤等,在建筑中使用玻璃制品时需尽可能地采取下列措施:

1)选择安全玻璃制品时,充分考虑玻璃的种类、结构、厚度、尺寸,尤其是合理选择安全玻璃制品霰弹袋冲击试验的冲击历程和冲击高度级别等;

2)对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采取必要的其他防护;

3)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设置容易识别的标识。

第 2 款,生活中常见的自动门窗、推拉门、旋转门等夹人事故频频发生,尤其是对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来说更为危险。因此,对于人流量大、门窗开合频繁的位置,可采用可调力度的闭门器或具有缓冲功能的延时闭门器等措施,防止夹人伤人事故的发生。

6.1.3 建筑防滑地面工程对于保证人身安全至关重要。光亮、光滑的室内地面,因雨雪天气造成的室外湿滑地面和浴室、厕所等湿滑地面极易导致伤害事故。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的规定,Aw、Bw、Cw、Dw分别表示潮湿地面防滑安全程度为高级、中高级、中级、低级,Ad、Bd、Cd、Dd分别表示干态地面防滑安全程度为高级、中高级、中级、低级。

防滑设计应按照相关标准和工程要求进行。但基本原则是防滑性和装饰性应统一,以防滑性为主。对要求防滑等级高、中高的部位不应采用光泽度很高的石材、玻化瓷砖,要根据工程实际需求来选择。已采用了光亮华丽地面或已建成的建筑地面,可采用防滑剂等进行处理,达到防滑等级要求。

室外地面、室内潮湿地面防滑值检测采用摆式防滑性能检测方法现场实测及工程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路面砖》GB/T 28635 的规定。

室内干态地面静摩擦系数检测采用卧式拉力计防滑性能检测方法现场检测,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石材防滑性能等级划分及试验方法》JC/T 1050 的规定。

坡道及踏步防滑值检测采用摆式防滑性能检测方法现场实测及工程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路面砖》GB/T 28635的规定。

以石材为例,机切面、细剁斧面、火烧面、粗剁斧面、荔枝面均可达到 Bw级,荔枝面可达到 Aw级,机切面、细剁斧面、火烧面、粗剁斧面、荔枝面均可达到 Bd级,荔枝面可达到 Ad级。以上不同石材面防滑等级仅供设计参考,实际防滑等级需根据不同石材样品进行现场实测,并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规定。

6.1.4 场地内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的照明,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园区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宜满足平均水平照度 15lx、路面最小照为 3lx 的要求;

2 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场地内,人行道照度标准宜满足平均水平照度 15lx、路面最小照为 3lx 的要求;

3 人行道照度标准应满足平均水平照度 5lx、路面最小照为 1lx的要求;

4 当采用 LED 灯时,步行道、主入口等区域的光源色温不应高于 5000K,光源的一般显示指数不应低于 60。

6.1.5 活动配件指建筑的各种五金配件、管道阀门、开关龙头等,考虑选用长寿命的优质产品,且构造上易于更换。同时还应考虑为维护、更换操作提供方便条件。部分常见的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部品部件见表 2。

6.1.6 为了保持建筑物的风格、视觉效果和人居环境,装饰装修材料在一定使用年限后会进行更新替换。如果使用易沾污、难维护及耐久性差的装饰装修材料或做法,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建筑物的维护成本,且施工也会带来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粉尘及噪音等问题。耐久性好的装饰装修材料内容举例如表 3。

6.2 健康舒适

6.2 健康舒适


6.2.1 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表 6.2.1 规定,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建筑选址场地的土壤氡浓度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

2 控制建筑空间布局有利于污染物排放;

3 控制建筑主体、节能工程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限值;

4 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 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必要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行空气污染物控制;

6 应选择典型功能房间(卧室、客厅、办公室等)的地面、墙面、天棚所使用的主要建材(3 种~5 种)及固定家具制品,对室内空气中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水平进行测算;

7 建材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计算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 和《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 的有关规定。

6.2.2 生活饮用水、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用水应说明采用的水质标准,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6.2.3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

2 储水设施应根据水箱容积分成基本相等的2格(个);

3 储水设施应形状规则,进出水管应避免短路;

4 储水设施的检查口(人孔)应加锁,溢流管、通气管口应采取防止生物进入的措施。

6.2.4 所有给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的规定。

6.2.5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噪声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和高限标准的平均值。

6.2.6 充分利用天然光并应满足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 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低于 300lx 的小时数平均不应少于 8h/d。

2 公共建筑天然采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宜达到 60%;

2)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 0.5%的面积与地下室首层面积的比例应宜到 10%以上,宜采取措施改善地下空间天然采光;

3)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 60%面积比例区域的采光照度值不低于采光要求的小时数平均不应少于 4h/d。

3 主要功能房间应有采用眩光控制措施。

6.2.7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舒适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应结合建筑设计确定全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宜达到 30%以上。

2 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计算平均热感觉指标(PMV)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满足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Ⅱ级的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的面积比例应达到 60%以上。

6.2.8 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且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应达到 5%以上;

2 公共建筑的平面布局、空间组织和门窗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并满足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2 次/h 的面积比例应达到 70%以上。


条文说明:

6.2.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即使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家具制品均满足各自污染物限量控制标准,但装修后多种类或大量材料制品的叠加使用,仍可能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控制空气中各类污染物的浓度指标是保障建筑使用者健康的基本前提。项目在设计时即应采取措施,对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进行预评估,预测工程建成后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情况,指导建筑材料的选用和优化。

建材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及评估计算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 和《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 的有关规定。预测时可考虑新风系统、空气净化系统等设备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时,应明确相关设备参数设计要求。

为了满足建筑使用阶段室内空气污染物指标要求,除了控制建筑本体散发的污染外,还要结合通风、空气净化等主动手段。具体措施是采用大量的引入新风,还是采取室内循环空气净化进行控制,应结合节能要求综合分析。

6.2.2 直饮水系统分为集中供水的管道直饮水系统和分散供水的终端直饮水处理设备。管道直饮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的要求;终端直饮水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标准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全自动连续微/超滤净水装置》HG/T 4111 等现行饮用净水相关水质标准和设备标准。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供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 的要求。

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 的要求。

采暖空调循环水系统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 的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规定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可采用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或地表水。当景观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的要求。当景观水体用于全身接触、娱乐性用途时,即可能全身浸入水中进行嬉水、游泳等活动,如旱喷泉、嬉水喷泉等,补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要求,水体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 的要求。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水质,应根据不同用途的用水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的要求。设有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的项目,户内中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技术规程》JGJ/T 409 的要求。

6.2.3 二次供水是目前各类民用建筑主要采用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方式。储水设施是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安全保障的关键环节。

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和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 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测方法。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和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 要求的成品水箱,能够有效避免现场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且在安全生产、品质控制、减少误差等方面均较现场加工更有优势。

常用的避免储水变质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储水设施应形状规则,进出水管在设施远端两头应分别设置(必要时可设置导流装置),储水设施中应避免水流迂回和短路形成“死水区”;储水设施分格、保证设施内水流通畅、检查口(人孔)加锁、溢流管及通气管口采取加装金属丝球、金属丝网等防止生物进入的措施等。

6.2.4 目前建筑行业有关部门仅对管道标记的颜色进行了规定,尚未制定统一的民用建筑管道标识标准图集。建筑内给排水管道及设备的标识设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中的相关规定。

6.2.5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规定了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进一步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包括优化建筑平面、空间布局,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设备层、机房采取合理的隔振和降噪措施;

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等。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将住宅、办公、商业、医院等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分“低限标准”和“高要求标准”两档列出。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包含的一些只有唯一室内噪声级要求的建筑(如学校),本条认定该室内噪声级对应数值为低限标准,而高要求标准则在此基础上降低 5DB(A)。需要指出,对于不同星级的旅馆建筑,其对应的要求不同,需要一一对应。

具体设计要求可参考本标准 5.2.4 条条文说明。

6.2.6 本条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达到采光照度要求的采光区域和采光时间提出了要求,以更为全面地控制室内采光质量。天然采光不仅有利于照明节能,而且有利于增加室内外的自然信息交流,改善空间卫生环境,调节空间使用者的心情。对于大进深、地下空间宜优先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如半地下室、天窗等方式)改善天然采光条件,且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无窗空间。对于无法避免的情况,鼓励通过导光管、棱镜玻璃等合理措施充分利用天然光,促进人们的舒适健康。

公共建筑宜通过设置半地下室、窗井、下沉庭院、下沉广场、采光天窗等直接开窗采光,当地下空间上部无地上建筑且覆土厚度小于 3m 时,宜采用导光管等集光导光设备引入天然光。

第 1 款和第 2 款针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提出设计要求。

为了更加真实地反映天然光利用的效果,采用基于天然光气候数据的建筑采光全年动态分析的方法对其进行设计。建筑及采光设计时,可通过软件对建筑的动态采光效果进行计算分析,根据计算结构合理进行采光系统设计。采光模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 的相关规定。采光相关指标的计算过程中,相关参数应设定为:地面反射比 0.3,墙面 0.6,外表面 0.5,顶棚 0.75。外窗的透射比应根据设计图纸确定。

第 3 款,过度阳光进入室内会造成强烈的明暗对比,影响室内人员的视觉舒适度。因此在充分利用天然光资源的同时,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不舒适眩光,包括(1)作业区域减少或避免直射阳光;(2)工作人员的视觉背景不宜为窗口;(3)采用可调节格栅、百叶、窗帘等室内外遮挡设施;(4)窗框的内表面或窗周围的内墙面,采用浅色墙面;(5)在采光质量要求较高的场所,宜进行窗的不舒适眩光计算,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中的相关规定。

6.2.7 第 1 款,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该条款关注的是建筑适应性热舒适设计,强调建筑中人不是环境的被动接受者,而是能够进行自我调节的适应者,人们会通过改变着装、行为或逐步调整自己的反应以适应复杂的环境变化,从而接受较大范围的室内温度。此外,营造动态而非恒定不变的室内环境,有利于维持人体对热环境的应激能力,改善使用者舒适感与身体健康。从动态热环境和适应性热舒适角度,对室内热湿环境进行设计优化,强化自然通风、复合通风,合理拓宽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鼓励设计中允许室内人员对外窗、风扇等装置进行自由调节。自然通风是降低能耗和改善室内热舒适度的有效手段,在过渡季室外气温低于 26℃高于 18℃时,可以通过自然通风来消除热负荷,改善室内热舒适度状况。即使是室外气温高于 26℃,但是只要低于 30℃~31℃时,人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仍然会感觉到舒适。

第 2 款,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指标应包括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标(PMV)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PMV-PPD 的计算程序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的规定执行。

6.2.8 提倡选用良好的自然通风设计,如采用中庭、天井、通风塔、导风墙、外廊、可开启外墙或屋顶、地道风等,既能有效改善室内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还能提高人体舒适性。已有研究表明,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人们感觉热舒适和可接受的环境温度要远比空调采暖室内环境设计标准限定的热舒适温度范围来得宽泛。当室外温湿度适宜时,良好的通风效果还能够减少空调的使用。

6.3 生活便利

6.3 生活便利


6.3.1 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应联系便捷,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 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800m;

2 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应设有不少于2条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

6.3.2 建筑室内外公共区域的全龄化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及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室外活动场地应采取防滑铺装,并应设置安全抓杆和扶手;

2) 场地内人行道路应与外部城市人行道路无障碍衔接;

3) 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坡度,坡度不应大于 5%,且绿地应与人行道、园路、广场等无障碍衔接;

4) 居住区应设有医疗急救绿色通道,便于救护车抵达楼栋出入口;

5) 在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应设置紧急求助呼叫按钮。

2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的墙、柱等处的阳角应有圆角等免磕碰的保护措施,并应合理设置安全抓杆或扶手等可供安全扶撑的设施;

3 无障碍电梯应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

6.3.3 建筑应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中的 4 项。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300m;

2) 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0m;

3) 场地出入口到达中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1000m;

4) 场地出入口到达医院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1000m;

5) 场地出入口到达群众文化活动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

6) 场地出入口到达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0m;

7) 场地周边500m范围内具有不少于3种商业服务设施。

2 公共建筑,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中的 3 项。

1) 建筑内至少兼容 2 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功能;

2) 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活动空间;

3)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 周边 500m 范围内设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5) 场地不封闭或场地内步行公共通道向社会开放。

6.3.4 场地出入口到达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广场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0m;到达中型多功能运动场所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500m。

6.3.5 健身场地和空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 0.5%;

2 专用健身慢行道宽度不应少于 1.25m,长度不应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 1/4 且不少于 100m;

3 公共建筑及居住街坊内应设置室内健身空间,面积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的 0.3%且不少于 60m2;

4 建筑的主出入口、门厅附近应设置便于日常使用的楼梯,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的视野,且与主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楼梯间入口应设清晰易见的指示标识。

6.3.6 智能化服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家电控制、照明控制、安全报警、环境监测、建筑设备控制、工作生活服务等至少 3 种类型的服务功能;

2 应具有远程监控的功能;

3 宜具有接入智慧城市(城区、社区)的功能。


条文说明:

6.3.1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筑与公共交通联系的便捷程度很重要。为便于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在选址与场地规划中应重视建筑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的便捷联系,合理设置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

6.3.2 第 1 款,建筑内公共空间应形成连续的无障碍通道,建筑室内外的道路、绿地、停车位、出入口、门厅、走廊、楼梯、电梯、厕所等公共区域均应方便老年人、行动不便者及儿童等人群的通行和使用,如住宅建筑内的电梯不应平层错位。建筑室内有高差的地方,也应设置坡道方便轮椅上下。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规定配置无障碍设施,并尽可能实现场内的城市街道、室外活动场所、停车场所、各类建筑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之间等步行系统的无障碍系统的连续性,如建筑场地的无障碍步行道应连续铺设,不同材质的无障碍步行道交接处应避免产生高差,所有存在高差的地方均应设置坡道,并应与建筑场地外无障碍系统连贯连接。

室外场所内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该考虑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比一般公共设施的设计更加人性化,如色彩、尺度、声音提示上。

为方便残疾人及老年人的医疗急救,在居住区内宜设有医疗急救绿色通道,以便救护车可抵达楼栋出入口,可与居住区内主要附属道路或消防通道兼用,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2.5m,并可设置显著导向标识,便于救护车抵达楼栋出入口。该通道可单独布置,亦可在紧急情况下借用消防通道进入。

在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区域,高度适宜的地方,设置紧急求助呼叫按钮,以便及时通知到物业管理人员,确保在突发卫生事件时,能迅速、高效地组织医疗救援工作。

绿地是老年人室外休憩活动的主要场所,具备条件的集中绿地、组团绿地、建筑间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对地形起伏大,高差变化复杂的地形,至少应有一个开放式组团绿地或建筑间绿地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第 2 款,在建筑出入口、门厅、走廊、楼梯、电梯等室内公共区域中与人体高度接触较多的墙、柱等公共部位,墙体和柱体阳角均采用圆角设计,可以避免棱角或尖锐突出物对使用者,尤其是老人、行动不便者及儿童,带来的安全隐患。当公共区域室内阳角为大于 90°的钝角时,可不做圆角要求。该设计主要集中应用在人流量较大、使用人群多样的商业、餐饮、娱乐等建筑的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且与人体高度直接接触较多的扶手、墙、柱等公共部位位置。同时,该区域应合理设置具有防滑功能的抓杆或扶手,以尽可能保障其行走或使用的安全、便利。

第 3 款,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保证建筑使用者出现突发病症时,更方便地利用垂直交通。

通常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如采用宽轿厢,深度不应小于 1.50m,宽度不应小于 1.60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于 2.1m,宽度不应小于 1.10m。且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90m。

6.3.3 宿舍建筑本条按第 2 款设计。对于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建筑使用功能的特殊性,可认定直接满足第1、2、5 项设计要求。

第 1 款针对住宅建筑。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进行了对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是指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应对居民使用频率较高或对便利性要求较高的配套设施进行规划设计,突出步行可达的便利性设计原则。强化对医院、各类群众文化活动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其中医院含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群众文化活动设施含文化馆、文化宫、文化活动中心、老年人或儿童活动中心等。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附录B,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场、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健身房、餐饮设施、银行营业网点、电信营业网点、邮政营业场所及其他等 8 项。

第 2 款针对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兼容 2 种及以上主要公共服务功能是指主要服务功能在建筑内部混合布局,部分空间共享使用,如建筑中设有共用的会议设施、展览设施、健身设施、餐饮设施,以及交往空间、休息空间等,提供休息座位、家属室、母婴室、活动室等人员停留、沟通交流、聚集活动等与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相适应的公共空间。

公共服务功能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方式具有多种形式,可以全时开放,也可根据自身使用情况错时开放。建筑向社会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和室外场地,既可提高公共活动空间各类设施和场地的使用效率,又可陶冶情操、增进社会交往。例如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运动场、体育馆等,通过科学管理错时向社会公众开放;

办公建筑的室外场地或公共绿地、停车库等在非办公时间向周边居民开放,会议室等向社会开放,商业建筑的屋顶绿化或室外绿地在非营业时间提供给公众休憩等,鼓励或倡导公共建筑附属的开敞空间错时共享,尽可能提高使用效率,提高这些公共空间的社会贡献率。

为适应电动汽车的发展,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为了方便社会设施共享及建筑使用者出行,周边 500m 范围可规划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为了提高和保障城市公共空间步行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可规划设置城市步行公共通道。

6.3.4 本条强调了城市公共开敞空间、运动场所的便捷性、可达性。

居住区公园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中有相应的要求,“各级居住区公园绿地应构成便于居民使用的小游园和小广场,作为居民集中开展各种户外活动的公共空间,并宜动静分区设置。动区供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和文化活动,宜设置在居住区边缘地带或住宅楼栋的山墙侧边。静区供居民进行低强度、较安静的社交和休息活动,宜设置在居住区内靠近住宅楼栋的位置,并和动区保持一定距离。通过动静分区,各场地之间互不干扰,塑造和谐的交往空间,使居民既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又有安静的休闲环境。”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是指,用地面积在 1310m2~2460m2,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5 人足球的体育活动场地。或是其他对外开放的专用运动场,如学校对外开放的运动场。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群众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和工作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的要求。

6.3.5 第 1 款,应规划设计集中的室外健身活动区。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配置要求》GB/T 34419 提出充分考虑社区所在地的气候、人文和民族特点,选择设置当地群众喜爱的体育项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提出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和儿童活动场地)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健身场地的设置位置应避免噪声扰民,并根据运动类型设置适当的隔声措施;健身场地设置应进行全龄化的设计,满足各年龄段人群的室外活动要求。

第 2 款,健身慢行道是指在场地内设置的供人们进行行走、慢跑的专门道路。健身慢行道应尽可能避免与场地内车行道交叉,步道宜采用弹性减振、防滑和环保的材料,如塑胶、彩色陶粒等,以减少对人体关节的冲击和损伤。步道宽度不少于 1.25m,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 3 款,鼓励建筑或社区中合理设置健身房,若健身房设置在地下,其室内照明、排风、新风、空调等应满足使用要求。除专门的健身空间外,也可利用公共空间(如小区会所、入口大堂、休闲平台、共享空间等),在不影响原有功能使用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健身区,此处所指的公共空间内设置的健身区应是在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空间合理布局,形成固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健身区域方可计入面积。健康空间内宜配置健身器材,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提供给人们全天候进行健身活动的条件,鼓励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健身空间还包括开放共享的羽毛球室、乒乓球室。与住宅空间贴临的健身区应采取隔振降噪措施。

第 4 款,楼梯间作为日常使用和应急疏散等多功能场所,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以提高排除进入楼梯间内烟气的可靠性,确保楼梯间的安全;且楼梯间靠外墙设置,也有利于天然采光,本款要求每单体建筑中至少有一处楼梯间具有天然采光、良好的视野、充足的照明和人体感应装置,方便人员行走和锻炼。距离主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5m 是为吸引人们主动选择走楼梯的健康的出行方式。

6.3.6 第 1 款,可能会涵盖家电控制、照明控制、安全报警、环境监测、建筑设备控制、工作生活服务等多种功能。本款要求至少实现 3 种类型的服务功能,以便提升用户感知度和获得感。

为体现建筑使用便利性,本款要求住宅建筑每户户内均应设置智能化服务系统终端设备,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内应设置智能化服务系统终端设备。对于项目竣工时未设置而在运行使用后由用户自行购买安装的情况,本条评价时不予认定。

第 2 款,智能化服务系统的控制方式包括电话或网络远程控制、室内外遥控、红外转发以及可编程定时控制等,如果系统具备了远程监控功能,使用者可通过以太网、移动数据网络等,实现对建筑室内物理环境状况、设备设施状态的监测,以及对智能家居或环境设备系统的控制、对工作生活服务平台的访问操作,从而可以有效提升服务便捷性。同样的,本款也要求具有远程监控功能的服务类型要达到 3 种。

第 3 款,智能化服务平台能够与所在的智慧城市(城区、社区)平台对接,则可有效实现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与互通,大大提高信息更新与扩充的速度和范围,实现相关各方的互惠互利。智慧城市(城区、社区)的智能化服务系统的基本项目一般包括智慧物业管理、电子商务服务、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家居、智慧医院等,能够为建筑层面的智能化服务系统提供有力支撑。本款要求至少 1 个系统项目实现与智慧城市(城区、社区)平台对接。

6.4 资源节约

6.4 资源节约


6.4.1 场地土地开发强度应符合项目所在地上位规划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居住街坊人均住宅用地面积满足表 6.4.1 的要求:

2 公共建筑: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商业金融、旅馆饭店、交通枢纽等类别的容积率不应小于 1.0,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类别的容积率不应小于 0.5。

6.4.2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建筑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开发利用;

2 地下空间宜与地下、地面交通系统应有效连接;

3 地下空间宜设置下沉庭院、窗井、导光管等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措施,并与地面景观充分结合;

4 应充分利用地下人防设施进行平战结合设计;

5 人员经常使用的地下空间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

6 住宅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应小于35%,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应小于 60%;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应小于 0.5,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应小于 70%。

6.4.3 机动车车库设计应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楼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总套数的比率应小于10%;

2 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小于 8%。

6.4.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比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 5%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 5%。

6.4.5 应采用节能型电气设备及节能控制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要求;

2 人工照明控制系统宜与室内照度联动;

3 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 3 级的要求;

4 水泵、风机选用高效低噪型,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节能评价值。

6.4.6 结合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优先使用太阳能、空气能、地能等制备生活热水,且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热水比例应大于 20%;

2 空调冷热源宜采用浅层地热、太阳能、空气能等,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量比例,可按照设计工况下发电机组(如光伏板)的输出功率与供电系统设计负荷之比进行计算。

6.4.7 绿化灌溉系统及空调冷却水系统应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系统;

2 在采用节水灌溉系统的基础上,宜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自动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或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

3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采取措施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4 宜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6.4.8 建筑所有区域实施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宜进行一体化设计及施工。

6.4.9 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400MPa级及以上强度等级受力钢筋应用比例不少于85%;

2) 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C50 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不宜少于50%。

2 钢结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Q355 及以上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应少于50%或 70%;

2) 螺栓连接等非现场焊接节点占现场全部连接、拼接节点的数量比例不宜少于 50%;

3) 宜采用施工时免支撑的楼屋面板。

3 混合结构的混凝土结构部分、钢结构部分设计应分别满足第 1、第 2 款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6.4.1 对住宅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是控制其节地的关键性指标。

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进行了对接,并以居住区的最小规模即居住街坊的控制指标为基础,进行人均住宅用地指标的控制。居住街坊是指住宅建筑集中布局、由支路等城市道路围合(一般为 2hm2~4hm2住宅用地,约 300 套~1000 套住宅)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设计时,如果建设项目规模超过 4hm2,在项目整体指标满足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应以其小区路围合形成的居住街坊为单元计算人均住宅用地指标。

对公共建筑,容积率是控制其节地的关键性指标。本标准在充分考虑公共建筑功能特征的基础上进行分类,一类是容积率通常较高的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商业金融、旅馆饭店、交通枢纽等设施,另一类是容积率不宜太高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对应的容积率进行赋值。

6.4.2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市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可以作为车库、机房、公共设施、商业、储藏等空间;地下空间应与住区交通系统或城市交通系统有效联结。在高密度的商业开发中,鼓励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开发利用,以有效提高地下空间的使用率。

可利用下沉庭院、导光管、天窗、半地下室、窗井等措施,为地下空间引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使地下空间更加舒适、健康,并节约通风和照明能耗,有利于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人防空间应尽量做好平战结合设计,人员经常使用的地下空间如超市、餐馆等应有完善的无障碍措施。

6.4.3 本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以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让更多的地面空间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公共绿地,营造宜居环境。

6.4.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优于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屋顶、外窗、幕墙等围护结构主要部位的传热系数 K 和太阳得热系数 SHGC 的要求。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建筑,不对其太阳得热系数 SHGC 做进一步提升的要求,只对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提出要求,但窗墙比超过 0.5 的朝向除外。

建筑供暖空调全年负荷计算参数设定和计算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 的要求。

6.4.5 第 1 款 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

第 2 款人工照明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可以保证良好的光环境,避免室内产生过高的明暗亮度对比,在较大程度上降低照明能耗。

第 3 款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发布的电气及照明产品能效相关标准如表 4 所示:

6.4.6 生活热水系统热源应根据建筑功能、高度、使用标准、使用特征和节能环保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并应符合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 185 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 81 等的相关规定。

6.4.7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同时还可采用土壤湿度传感器或雨天自动关闭等节水控制方式。

采用再生水灌溉时,因水中微生物在空气中极易传播,应避免采用喷灌方式。微灌包括滴灌、微喷灌、涌流灌和地下渗灌。

无须永久灌溉植物是指适应当地气候,仅依靠自然降雨即可维持良好的生长状态的植物,或在干旱时体内水分丧失,全株呈风干状态而不死亡的植物。无须永久灌溉植物仅在生根时需进行人工灌溉,因而不需设置永久的灌溉系统,但临时灌溉系统应在安装后一年之内移走。

当选用无须永久灌溉植物时,设计文件中应提供植物配置表,并说明是否属无须永久灌溉植物,申报方应提供当地植物名录,说明所选植物的耐旱性能。

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水补水量占据建筑物用水量的30%~50%,减少冷却水系统不必要的耗水对整个建筑物的节水意义重大。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或闭式冷却塔的喷淋水系统可设置水处理装置和化学加药装置改善水质,减少排污耗水量;可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相对加大冷却塔集水盘浮球阀至溢流口段的容积,避免停泵时的泄水和启泵时的补水浪费。

本条中的“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包括采用分体空调、风冷式冷水机组、风冷式多联机、地源热泵、干式运行的闭式冷却塔等。

6.4.8 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对节约能源资源有重要作用。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要求对土建设计和装修设计统一协调,在土建设计时考虑装修设计需求,事先进行孔洞预留和装修面层固定件的预埋,避免在装修时对已有建筑构件打凿、穿孔。这样既可减少设计的反复,又可保证结构的安全,减少材料消耗,并降低装修成本。

实践中,可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筑主体工程和装修施工,也可由建设单位提供菜单式的装修做法由业主选择,统一进行图纸设计、材料购买和施工。在选材和施工方面尽可能采取工业化制造,具备稳定性、耐久性、环保性和通用性的设备和装修装饰材料,从而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装修一步到位,避免破坏建筑构件和设施。

6.4.9 合理选用建筑结构材料,可减小构件的截面尺寸及材料用量,同时也可减轻结构自重,减小地震作用及地基基础的材料消耗,节材效果显著优于同类建材。

本条中建筑结构材料主要指高强度钢筋、高强度混凝土、高强钢材。高强度钢筋包括 400MPa 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高强混凝土包括 C50 及以上混凝土,高强度钢材包括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规定的 Q345 级以上高强钢材。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中,Q345 钢材牌号已更改为 Q355。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选择钢材牌号都是越高越好,如:

以长细比、高宽比等指标而非强度指标为主要控制指标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合理选择高牌号钢材。

材料用量比例应按以下规则进行计算:

1 对于混凝土结构,需计算高强度钢筋比例、高强混凝土比例(挡土墙混凝土可不参与计算,因其主要承受水平荷载,且为减少收缩和温度裂缝而不宜采用 C50 及以上的较高强度等级混凝土);

2 对于钢结构,需计算高强钢材比例、非现场焊接连接节点数量比例(若现场采用机器人焊接节点,可计为非现场焊接节点;每两根杆件相连的连接点计为一个节点,不论其连接焊缝长度或连接螺栓数量);

3 对于混合结构,这里指主要由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组合而成的结构体系。考虑混凝土、钢的组合作用优化结构设计,可达到较好的节材效果。评价时除第一款、第二款相关材料比例之外,还需计算建筑结构比例。当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中的地上所有竖向承重构件为钢构件或者钢包混凝土构件,楼面结构是钢梁与混凝土组合楼面时,按第 2 款计算分值。

6.5 环境宜居

6.5 环境宜居


6.5.1 绿化用地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率宜达到规划指标 105%及以上;

2 住宅建筑:新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0.5m2/人,旧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0.35m2/人;

3 公共建筑绿地应向公众开放。

6.5.2 室外吸烟区位置应布局合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吸烟区应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应少于 8m,且距离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不应少于 8m;

2 室外吸烟区应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坐椅和带烟头收集的垃圾筒,从建筑主出入口至室外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完整、定位标识醒目,吸烟区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6.5.3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内作为雨水径流高峰流量调蓄设施的雨水花园和下凹绿地比例不应低于 40%;

2 不少于 80%的屋面雨水宜采取措施经过预处理和消峰后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3 不少于 80%的道路雨水宜采取措施经过预处理和消峰后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4 场地内停车场、道路和室外活动场地等铺装的构造做法应满足透水要求,且不应低于 50%。

6.5.4 场地内的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分析场地内所有可能噪声源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采取合理布局、隔声罩、声屏障、绿化隔离带等多种隔声降噪措施;

2 应进行声环境设计,营造健康舒适的声环境;

3 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远离噪声源;对固定噪声源,应采用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对交通干道的噪声,应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降噪措施;

4 场地内环境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要求。

6.5.5 建筑及照明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 的规定;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规定。

6.5.6 场地风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布局和形体应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有利于建筑的自然通风和人员室外活动,场地内可设置微风通道改善风环境;

2 应采用计算机模拟进行室外风环境分析,并根据模拟结果优化建筑布局;

3 宜结合景观设施引导活动空间的空气流动或防止风速过高;

4 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1.5m 处风速宜小于5m/s,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宜小于2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宜小于 2;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应大于 5Pa;

5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员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应大于 0.5Pa。

6.5.7 应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热岛强度:

1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住宅建筑应达到 30%,宜达到 50%;公共建筑应达到 10%,宜达到 20%;

2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路面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或设有遮阴面积较大的行道树的路段长度超过70%;

3 屋顶的绿化面积、太阳能板水平投影面积以及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4 的屋面面积合计应达到 75%。


条文说明:

6.5.1 绿地率以及公共绿地的数量是衡量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 1 款,绿地率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包括建设项目用地中各类用作绿化的用地。合理设置绿地可起到改善和美化环境、调节小气候、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等作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规定,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占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率可依据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提出的控制要求作为“规划指标”进行核算,绿地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规定。

对于规划指标中无绿地率的项目,住宅建筑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中的要求计算;公共建筑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管理规定要求的相应类型建筑的绿地率要求进行计算。

第 2 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集中绿地是指居住街坊配套建设、可供居民休憩、开展户外活动的绿化场地。集中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 8m,面积不小于 400m2,集中绿地应设置供幼儿、老年人在家门口日常户外活动的场地。并应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即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并在此区域设置供儿童、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为老年人及儿童在家门口提供日常游憩及游戏活动场所。

为保障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提高服务质量,每个城市对城市中不同地段或不同性质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都制定有相应的绿地管理控制要求。鼓励公共建筑项目优化建筑布局,提供更多的绿化用地或绿化广场,创造更加宜人的公共空间;鼓励绿地或绿化广场设置休憩、娱乐等设施并定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

第 3 款,绿地率应依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进行核算。对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等建筑的绿地,可视为向社会公众开放。

6.5.2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的场地内不得设置室外吸烟区,并应当设置禁烟标识。

本标准第 5.2.1 条规定了室内禁止吸烟,同时需要为“烟民”设置专门的室外吸烟区,有效地引导有吸烟习惯的人群,走出室内,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吸烟,做到“疏堵结合”。室外吸烟区的选择还须避免人员密集区、有遮阴的人员聚集区,建筑出入口、雨棚等半开敞的空间、可开启窗户、建筑新风引入口、儿童年和老年人活动区域等位置,吸烟区内须配置垃圾筒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8m 指的是直线距离。吸烟区内须配置垃圾筒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对于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群等,可以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多个室外吸烟区。不包括住宅楼门口。

6.5.3 场地开发应遵循低影响开发原则,合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有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截污设施、渗透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等。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有别于传统的灰色雨水设施(雨水口、雨水管道、调蓄池等),能够以自然的方式削减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保护水环境。

用场地内的水塘、湿地、低洼地等作为雨水调蓄设施,或利用场地内设计景观(如景观绿地、旱溪和景观水体)来调蓄雨水,可实现有限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目标。能调蓄雨水的景观绿地包括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树池、干塘等。进行比例计算时,作为分母的“绿地面积”指计入绿地率的绿地(含水面)的总面积。场地竖向应合理设计室外广场、道路、绿地等的标高,设计应保证周边道路和场地的雨水能重力自流进入能调蓄雨水的景观绿地。

屋面雨水和道路雨水是建筑场地产生径流的重要源头,易被污染并形成污染源,故宜合理引导其进入地面生态设施进行调蓄、下渗和利用,并采取相应截污措施。地面生态设施是指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树池等,即在地势较低的区域种植植物,通过植物截流、土壤过滤滞留处理小流量径流雨水,达到控制径流污染的目的。要求 80%的屋面和道路排放的雨水采用断接方式。通过雨水断接、场地竖向组织等措施,引导屋面雨水和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进行调蓄、下渗和利用,保证雨水在滞蓄和排放过程中有良好的衔接关系,保障排入自然水体、景观水体或市政雨水管的雨水的水质、水量安全。屋面雨水采用断接形式时,需保证雨水能够畅通地进入地面生态设施。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断接时应采用设置消能井、卵石沟等消能措施避免对绿地等设施的冲击和破坏。住宅阳台雨水管采用断接时,应注意避免如洗衣废水等可能危害植物生长的排水接入雨水管,可将阳台雨水管接入污水管。洗衣废水若排入绿地,将危害植物的生长,物业应定期检查并杜绝阳台洗衣废水接入雨水管的情况发生。

雨水下渗也是削减径流和径流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硬质铺装地面”指场地中停车场、道路和室外活动场地等,不包括建筑占地(屋面)、绿地、水面等。“透水铺装”指既能满足路用及铺地强度和耐久性要求,又能使雨水通过本身与铺装下基层相通的渗水路径直接渗入下部土壤的地面铺装系统,包括采用透水铺装方式或使用植草砖、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透水地砖等透水铺装材料。当透水铺装下为地下室顶板时,若地下室顶板设有疏水板及导水管等可将渗透雨水导入与地下室顶板接壤的实土,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深度能满足当地园林绿化部门要求时,仍可认定其为透水铺装地面,但覆土深度不得小于 600mm。

6.5.4 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中对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进行了规定,见表 5。

设计仅考虑室外环境噪声对人的影响,不考虑建筑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分区,应尽可能地采取措施来实现环境噪声控制。既可以通过合理选址规划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设置植物防护等方式对室外场地的超标噪声进行降噪处理实现。有研究表明,10m 左右宽的乔木林可实现噪声 5DB(A)的降低。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中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6.5.5 建筑物光污染包括建筑反射光(眩光)、夜间的室外夜景照明以及广告照明等造成的光污染。光污染产生的眩光会让人感到不舒服,还会使人降低对灯光信号等重要信息的辨识力,甚至带来道路安全隐患。大面积的玻璃幕墙还会误导鸟类撞击,造成鸟类的不必要死亡,鼓励减少使用。

第 1 款,玻璃幕墙的有害光反射是指对人引起视觉累积损害或干扰的玻璃幕墙光反射,包括失能眩光、不舒适眩光。

光污染控制对策包括降低建筑物表面(玻璃和其他材料、涂料)的可见光反射比,合理选配照明器具,采取防止溢光措施等。外立面(含屋面)设计不宜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符合《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 的规定。

玻璃幕墙光污染计算分析专项报告的格式和主要内容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 的规定。

第 2 款,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是指由于室外夜景照明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夜景照明设计中宜采用以下的措施,避免光污染的产生:(1)玻璃幕墙、铝塑板墙、釉面砖墙或其他具有光滑表面的建筑物不宜采用投光照明设计;(2)对于住宅、宿舍、教学楼等不宜采用泛光照明;(3)住宅小区室外照明时尽量避免将灯具安装在邻近住宅的窗户附近;(4)绿化景观的投光照明尽量采用间接式投光减少光线直射形成的光;(5)在满足照明要求的前提下减小灯具功率。

6.5.6 本条人行区是指区域范围内功能或主要功能可供行人通行和停留的场所。冬季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 1.5m 高处风速小于 5m/s是不影响人们正常室外活动的基本要求。

利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手段对不同季节典型风向、风速可对建筑外风环境进行模拟,其中来流风速、风向为对应季节内出现频率最高的风向和平均风速,室外风环境模拟使用的气象参数建议依次按地方有关标准要求、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国建筑热环境分析专用气象数据集》的优先顺序取得风向风速资料,数据选用尽可能使用地区内的气象站过去十年内的代表性数据,也可以采用相关气象部门出具逐时气象数据。

室外风环境模拟应得到以下输出结果:

1 不同季节不同来流风速下,模拟得到场地内 1.5m 高处的风速分布。

2 不同季节不同来流风速下,模拟得到冬季室外活动区的风速放大系数。

3 不同季节不同来流风速下,模拟得到建筑首层及以上典型楼层迎风面与背风面(或主要开窗面)表面的压力分布。

对于不同季节,如果主导风向、风速不唯一(可参考《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陆耀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或当地气象局历史数据),宜分析两种主导风向下的情况。

室外风环境模拟分析专项报告的格式和主要内容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 的规定。

6.5.7 “热岛”现象在夏季出现,不仅会使人们高温中暑的概率变大,同时还容易形成光化学烟雾污染,并增加建筑的空调能耗,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室外硬质地面采用遮阴措施可有效降低室外活动场地地表温度,减少热岛效应,提高场地热舒适度。

第 1 款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步道、庭院、广场、游憩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包括机动车道和机动车停车场,本款仅对建筑阴影区的户外活动场地提出要求,建筑阴影区为夏至日 8:00—16:

00 时段在 4h 日照等时线内的区域。乔木遮阴面积按照成年乔木的树冠正投影面积计算;构筑物遮阴面积按照构筑物正投影面积计算。

户外活动场地遮阴面积=乔木遮阴面积+构筑物遮阴面积一建筑日照投影区内乔木与构筑物的遮阴面积。

第 2 款行道树冠幅之和应超过路段长度的 70%。路用反射隔热涂料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反射隔热涂料》GB/T 25261 的方法进行耐沾污性处理后太阳光反射比仍保持不少于 0.4。

第 3 款中屋面可采用高反射率涂料等面层,应计算绿化屋面面积占屋面可绿化面积的比例,设有太阳能集热板或光电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反射率高的屋面面积占屋面面积的比例。计算分子为绿化屋面面积、屋面上安装的太阳能集热板或光伏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太阳光反射比不小于 0.4 的屋面面积三者之和;分母为屋面面积。

7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分项设计

7.1 安全耐久

7 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分项设计

7.1 安全耐久


7.1.1 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分项设计安全耐久应满足本标准 6.1 节安全耐久要求。

7.2 健康舒适

7.2 健康舒适


7.2.1 控制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氨、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应比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的限值降低 20%。

7.2.2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条文说明:

7.2.1 条文说明同 6.2.1。

7.2.2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将住宅、办公、商业、旅馆、医院等类型建筑的墙体、门窗、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分为“低限标准”和“高要求标准”两档列出。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只规定了构件的单一空气隔声性能的建筑,其构件对应的空气隔声性能数值为低限标准限值,而高要求标准限值则在此基础上提高 5DB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只有单一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建筑类型,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数值为低限标准限值,高要求标准限值在低限标准限值降低 10DB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没有涉及的类型建筑的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可对照相似类型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7.3 生活便利

7.3 生活便利


7.3.1 应设置分类、分级的用能自动远传计量系统及能源管理系统实现对建筑能耗的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

7.3.2 给水系统应设置分类或分项、分级的用水量远传计量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利用各级计量数据进行管网漏损自动检测、分析与整改。


条文说明:

7.3.1 计量系统是实现运行节能、优化系统设置的基础条件。能源管理系统使建筑能耗可知、可见、可控,从而达到优化运行、降低消耗的目的。

对于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电气等各部分能源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并能实现远传,其中冷热源、输配系统的主要设备包括冷热水机组、冷热水泵、新风机组、空气处理机组、冷却塔等,电气系统包括照明、插座、动力等。对于计量数据采集频率不作强制性要求,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灵活设置,一般 10min~60min 采集一次。

对于住宅建筑及宿舍建筑,主要针对公共区域(如公共动力设备用电、室内公共区域照明用电、室外景观照明用电等)提出要求,仅要求每个单元(或楼栋)设置可远传的计量总表。计量器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中的要求。

本条要求在计量基础上,通过能源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功能,系统可存储数据均应不少于一年。

7.3.2 本条旨在准确掌握项目用水现状,提升节水管理水平,保障人员用水安全。

采用远传计量系统对各类用水进行计量,可准确掌握项目用水现状,如水系管网分布情况,各类用水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分布及运转状态,用水总量和各用水单元之间的定量关系,分析用水的合理性,找出薄弱环节和节水潜力,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节水管理措施和规划。远传水表应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分级安装,分级计量水表安装率应达 100%。具体要求为下级水表的设置应覆盖上一级水表的所有出流量,不得出现无计量支路。

远传水表可以实时地将用水量数据上传给管理系统。物业管理方应通过远传水表的数据进行管道漏损情况监测,随时了解管道漏损情况,及时查找漏损点并进行整改。

建筑中设有的各类供水系统均设置了在线监测系统。

生活饮用水、非传统水源的在线监测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浑浊度、余氯、pH 值、电导率(TDS)等,雨水回用还应监测 SS、CODcr;

管道直饮水的在线监测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浑浊度、pH 值、余氯或臭氧(视采用的消毒技术而定)等指标,终端直饮水可采用消毒器、滤料或膜芯(视采用的净化技术而定)等耗材更换提醒报警功能代替水质在线监测;

游泳池水的在线监测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 pH 值、氧化还原电位、浊度、水温、余氯或臭氧浓度(视采用的消毒技术而定)等指标;

空调冷却水的在线监测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 pH 值(25℃)、电导率(25℃)等指标。

未列及的其他供水系统的水质在线监测项目,均应满足相应供水系统及水质标准规范的要求。

水质监测的关键性位置和代表性测点包括:水源、水处理设施出水及最不利用水点。监测点位的数量及位置也应满足相应供水系统及水质标准规范的要求。

对建筑内各类水质实施在线监测,能够帮助物业管理部门随时掌握水质指标状况,及时发现水质异常变化并采取有效措施。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有报警记录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数据,且能随时供用户查询。管理制度中应有用户查询机制管理办法。

7.4 资源节约

7.4 资源节约


7.4.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比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10%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 10%。

7.4.2 采用高性能空调通风机组、优化输配管网设计、高效照明设备,建筑能耗相比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宜应 10%以上。

7.4.3 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 2 级,宜达到 1 级。

7.4.4 根据海绵城市设置的要求,结合雨水综合利用设施营造室外景观水体,且应采用下列保障水体水质的生态水处理技术:

1 宜对进入室外景观水体的雨水,利用弃流井、绿化带等生态设施削减径流污染;

2 应利用水生动、植物保障室外景观水体水质。

7.4.5 非传统水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灌溉、车库及道路冲洗、洗车用水等采用非传统水源,比例不应低于 40%;

2 冲厕宜采用非传统水源,比例不低于 30%;

3 冷却塔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比例不应低于 20%。

7.4.6 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再循环和可再利用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石膏、金属、玻璃、木材、塑料等建筑材料;

2) 办公、商场等易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的分隔墙宜选用便于拆改、便于再利用的轻钢龙骨石膏板墙、玻璃墙、板材等可循环利用隔墙;

3) 住宅建筑的可再循环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不宜应低于6%,公共建筑的可再循环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不应低于10%。

2 利废建材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一种利废建材,其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不宜低于50%;

2) 选用两种及以上利废建材,每一种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不宜应低于 30%。

7.4.7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应低于 30%。


条文说明:

7.4.1 同 6.4.4 条文说明。

7.4.2 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能耗是建筑的主要能耗,故预评价和投入使用前的评价可计算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能耗并进行比较,即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 的相关规定,分别计算设计建筑及满足现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参照建筑的供暖空调能耗和照明系统能耗,计算其节能率。

对于投入运行一年后的建筑,建筑实际能耗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及地方相关标准中规定的约束值进行比较。需要说明的是,当建筑运行后实际人数、小时数等参数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中的规定值不同时,可对建筑实际能耗进行修正,具体的修正办法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或地方相关标准。

7.4.3 绿色建筑鼓励选用更高节水性能的节水器具。目前,我国已对大部分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制定了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1、《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2,《小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8377、《淋浴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8378、《便器冲洗阀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8379、《蹲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30717等。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对卫生器具的节水要求和相应的参数或标准。

7.4.4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规定,“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因此设有水景的项目,水体的补水只能使用非传统水源,或在取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利用邻近的河、湖水。

本条的目的是鼓励将雨水控制利用和室外景观水体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景观水体的补水应充分利用场地的雨水资源,不足时再考虑其他非传统水源的使用。缺水地区和降雨量少的地区应谨慎考虑设置景观水体,景观水体的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确定规模和具体形式。设计时应做好景观水体补水量和水体蒸发量逐月的水量平衡,确保满足本条的定量要求。

本条要求利用雨水提供的补水量大于水体蒸发量的 60%,亦即采用除雨水外的其他水源对景观水体补水的量不得大于水体蒸发量的 40%。设计时应做好景观水体补水量和水体蒸发量的水量平衡。

景观水体的补水管应单独设置水表,不得与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合用水表。

景观水体的水质根据水景补水水源和功能性质不同,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详见表 6。景观水体的水质保障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在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充分利用植物和土壤渗滤作用削减径流污染,通过采用非硬质池底及生态驳岸,为水生动植物提供栖息条件,通过水生动植物对水体进行净化;必要时可采取其他辅助手段对水体进行净化,保障水体水质安全。

7.4.5 非传统水源指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再生水又分为市政再生水和建筑中水。

非传统水源的选择与利用方案应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雨水更适合于季节性利用,比如用于绿化、景观水体、冷却等季节性用途,同时雨水调蓄池在调蓄容积上增加雨水回用容积也可以作为杂用水补充水源使用。

中水和全年降水比较均衡地区的雨水则更适合于非季节性利用,比如冲厕等全年性用途。冷却塔的补水在再生水充足且经济技术合理的情况下宜采用再生水补水。

“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指项目某部分杂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该部分杂用水总用水量的比例。

本条文涉及的非传统水源用水量、总用水量均为设计年用水量。

设计年用水量由设计平均日用水量和用水时间计算得出。

设计平均日用水量应根据节水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单元数量计算得出,节水用水定额取值详见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7.4.6 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是建筑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重要内容。本条旨在整体考量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对于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贡献,范围是指永久性安装在工程中的建筑材料,不包括电梯等设备。有的建筑材料可以在不改变材料的物质形态情况下直接进行再利用,或经过简单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如有些材质的门、窗等。有的建筑材料需要通过改变物质形态才能实现循环利用,如难以直接回用的钢筋、玻璃等,可以回炉再生产。有的建筑材料则既可以直接再利用又可以回炉后再循环利用,例如标准尺寸的钢结构型材等。以上各类材料均可纳入本条范畴。

建筑中选用的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和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可以减少生产加工新材料带来的资源、能源消耗及环境污染,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利废建材即“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是指在满足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使用废弃物等作为原材料生产出的建筑材料,其中废弃物主要包括建筑废弃物、工业废料和生活废弃物。在满足使用性能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建筑废弃混凝土,生产再生骨料,制作成混凝土砌块、水泥制品或配制再生混凝土;鼓励利用工业废料、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淤泥为原料制作成水泥、混凝土、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建筑材料;鼓励以工业副产品石膏制作成石膏制品;鼓励使用生活废弃物经处理后制成的建筑材料。

设计时,应保证废弃物使用量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若采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应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4.7 建筑在建材选择时应优先选用国家和当地推广施工的建筑材料。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促进绿色建材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文件。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应根据下式计算。

7.5 环境宜居

7.5 环境宜居


7.5.1 根据河北省地方标准、项目所在地规划条件对海绵城市的要求,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的措施,建设区域外排雨水总量应不大于开发前的水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满足河北省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最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达到 55%。


条文说明:

7.5.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定义为: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外排总量控制包括径流减排、污染控制、雨水调节和收集回用等,应依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最优方案。

从区域角度看,雨水的过量收集会导致原有水体的萎缩或影响水系统的良性循环。要使硬化地面恢复到自然地貌的环境水平,最佳的雨水控制量应以雨水排放量接近自然地貌为标准,因此从经济性和维持区域性水环境的良性循环角度出发,径流的控制率也不宜过大而应有合适的量(除非具体项目有特殊的防洪排涝设计要求)。出于维持场地生态基流的需要,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宜超过 85%。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 55%、70%或 85%时对应的降雨量(日值)为设计控制雨量,参见表 8。设计控制雨量的确定要通过统计学方法获得。统计年限不同时,不同控制率下对应的设计雨量会有差异。

考虑气候变化的趋势和周期性,推荐采用最近 30 年的统计数据,特殊情况除外。如申报项目所在地已发布更有针对性或更新的统计结果,需按地方统计结果计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设计时应根据年径流重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来确定雨水设施规模和最终方案,有条件时,可通过相关雨水控制利用模型进行设计计算;也可采用简单计算方法,通过设计控制雨量、场地综合径流系数、总汇水面积来确定项目雨水设施需要的总规模,再分别计算滞续、调蓄和收集回用等措施实现的控制容积,达到设计控制雨量对应的控制规模要求,即判定得分。

当雨水回用系统与雨水调蓄排放系统合用蓄水设施时,应采取措施保证雨水回用系统储水不影响雨水调蓄功能的发挥,当同一雨水蓄水设施在一年中的不同时段交替用于雨水回用或调蓄功能时,实现的回用容积应酌情扣减,不能重复计算。

雨水控制设施规模的计算与设计,应与相应的汇水区域一一对应。当项目申报范围内只有部分汇水区域对应设置了雨水控制措施,或者不同汇水区域各自设置了不同雨水控制措施时,应对各汇水区域分别计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再根据各汇水区域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项目总体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对于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如湿陷性黄土地区等,应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实施雨水控制利用。

8三星级绿色建筑评分项设计

8.1 安全耐久

8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分项设计

8.1 安全耐久


8.1.1 宜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

8.1.2 宜采用提升建筑适变性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取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措施;

2 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宜分离;

3 宜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

8.1.3 提高建筑结构与材料的耐久性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 100 年进行耐久性设计。

2 宜采用耐久性能好的建筑结构材料:

1) 对于混凝土构件,宜提高钢筋保护层厚度或采用高耐久混凝土;

2) 对于钢构件,宜采用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

3) 对于木构件,宜采用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条文说明:

8.1.1 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适当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指标要求,如采用“中震不屈服”以上的性能目标,或者为满足使用功能而提出比现行标准要求更高的刚度要求等,可以提高建筑的抗震安全性及功能性;采用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是提高建筑物的设防类别或提高其抗震性能要求时的有效手段。

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8.1.2 第 1 款,随着社会和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建筑的需求不断提升,若建筑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变化,很大可能将以被改造或拆除告终,成为“短命”建筑。鼓励采取措施提升建筑适变性,有利于使用空间功能转换和改造再利用,避免建筑“短命”。建筑适变性包括建筑的适应性和可变性。适应性是指使用功能和空间的变化潜力,可变性是指结构和空间上的形态变化。通过利用建筑空间和结构潜力,使建筑空间和功能适应使用者需求的变化,在适应当前需求的同时,使建筑具有更大的弹性以应对变化,以此获得更长的使用寿命。如采用大开间和进深结构方案、灵活布置内隔墙等措施提升建筑适变性,减少室内空间重新布置时对建筑构件的破坏,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第 2 款,管线分离是指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管线与结构、墙体的寿命不同,给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和维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建筑结构与设备管线分离设计,可有利于建筑的长寿化。建筑结构不仅仅指建筑主体结构,还包括外围护结构和公共管井等可保持长久不变的部分。建筑结构与设备管线分离设计便于设备管线维护更新,可保证建筑能够较为便捷地进行管线改造与更换,从而达到延长建筑使用寿命目的。装配式建筑采用 SI 体系,即支撑体 S(Skeleton)和填充体 I(Infill)相分离的建筑体系,可认为实现了建筑主体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设计时应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 中对管线分离的技术要求和计算方法,管线分离需达到 70%。

第 3 款,指能够与第 1 款中建筑功能或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既能够提升室内空间的弹性利用,也能够提高建筑使用时的灵活度。比如家具、电器与隔墙相结合,满足不同分隔空间的使用需求;或采用智能控制手段,实现设备设施的升降、移动、隐藏等功能,满足某一空间的多样化使用需求;还可以采用可拆分构件或模块化布置方式,实现同一构件在不同需求下的功能互换,或同一构件在不同空间的功能复制。

8.1.3 第 1 款,提高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延长建筑使用寿命,按 100年进行耐久性设计,可在造价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提高结构综合性能,减少后期检测维修工程量。

第 2 款第 1)项,高耐久混凝土指满足设计要求下,结合具体应用环境(如盐碱地等),对抗渗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抗碳化性能及早期抗裂性能等耐久性指标提出合理要求的混凝土。其各项性能的检测与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第 2 款,管线分离是指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管线与结构、墙体的寿命不同,给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和维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建筑结构与设备管线分离设计,可有利于建筑的长寿化。建筑结构不仅仅指建筑主体结构,还包括外围护结构和公共管井等可保持长久不变的部分。建筑结构与设备管线分离设计便于设备管线维护更新,可保证建筑能够较为便捷地进行管线改造与更换,从而达到延长建筑使用寿命目的。装配式建筑采用 SI 体系,即支撑体 S(Skeleton)和填充体 I(Infill)相分离的建筑体系,可认为实现了建筑主体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设计时应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 中对管线分离的技术要求和计算方法,管线分离需达到 70%。

第 3 款,指能够与第 1 款中建筑功能或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既能够提升室内空间的弹性利用,也能够提高建筑使用时的灵活度。比如家具、电器与隔墙相结合,满足不同分隔空间的使用需求;或采用智能控制手段,实现设备设施的升降、移动、隐藏等功能,满足某一空间的多样化使用需求;还可以采用可拆分构件或模块化布置方式,实现同一构件在不同需求下的功能互换,或同一构件在不同空间的功能复制。

8.1.3 第 1 款,提高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延长建筑使用寿命,按 100年进行耐久性设计,可在造价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提高结构综合性能,减少后期检测维修工程量。

第 2 款第 1)项,高耐久混凝土指满足设计要求下,结合具体应用环境(如盐碱地等),对抗渗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抗碳化性能及早期抗裂性能等耐久性指标提出合理要求的混凝土。其各项性能的检测与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的规定执行,测试结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 的规定进行性能等级划分。

第2款第2)项,耐候结构钢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 要求的钢材;耐候型防腐涂料是指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JG/T 224 的 II 型面漆和长效型底漆。

第2款第 )项,根据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多高层木结构建筑采用的结构木材可分为方木、原木、规格材、层板胶合木、正交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材以及其他结构用锯材,其材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所有在室外使用,或与土壤直接接触的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在不直接接触土壤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8.2 健康舒适

8.2 健康舒适


8.2.1 装饰装修材料应满足现行国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应达到 3 类及以上。

8.2.2 建筑可调遮阳措施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使用空间的东西向外窗应设置遮阳,宜优先采用活动外遮阳设施、中置可调遮阳设施、固定外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可调节遮阳设施、可调内遮阳设施等,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式外遮阳,天窗宜设置遮阳设施。西向和南向宜选用遮阳性能较好的玻璃;

2 可采用中空百叶窗、彩釉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等措施提高玻璃遮阳性能;玻璃幕墙外宜采用遮阳百叶、遮阳卷帘、格栅及遮阳板等外遮阳形式;

3 宜在建筑东西向和南向外墙设置垂直绿化;

4 可调节遮阳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不宜小于 25%。


条文说明:

8.2.1 从源头把控,选用绿色、环保、安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是保障室内空气质量的基本手段。为提升家装消费品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健康生活的追求,国家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发布了包括内墙涂覆材料、木器漆、地坪涂料、壁纸、陶瓷砖、卫生陶瓷、人造板和木质地板、防水涂料、密封胶、家具等产品在内的绿色产品评价系列国家标准,包括现行国家标准《绿色产品评价涂料》GB/T 35602、《绿色产品评价 纸和纸制品》GB/T 35613、《绿色产品评价 陶瓷砖(板)》GB/T 35610、《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GB/T 35601、《绿色产品评价 防水与密封材料》GB/T 35609等,对产品中有害物质种类及限量进行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其他装饰装修材料,其有害物质限量同样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2 本条所述的可调节遮阳设施包括活动外遮阳设施(含电致变色玻璃)、中置可调遮阳设施(中空玻璃夹层可调内遮阳)、固定外遮阳(含建筑自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全波段太阳辐射反射率大于 0.50)可调节遮阳设施、可调内遮阳设施等。

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Sz按下式计算:

式中: η —— 遮阳方式修正系数。对于活动外遮阳设施,η为 1.2;对于中置可调遮阳设施,η为 1;对于固定外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可调节遮阳设施,η为 0.8;对于可调内遮阳设施,η为 0.6。

Sz0—— 遮阳设施应用面积比例。活动外遮阳、中置可调遮阳和可调内遮阳设施,可直接取其应用外窗的例,即装置遮阳设施外窗面积占所有外窗面积的比例;对于固定外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可调节遮阳设施,按大暑日 9:00~7:00 17:00 之间所有整点时刻其有效遮阳面积比例平均值进行计算,即该期间所有整点时刻其在所有外窗的投影面积占所有外窗面积比例的平均值。

对于按照大暑日 9:00~7:00 之间整点时刻没有阳光直射的透明围护结构,不计入计算。

8.3 生活便利

8.3 生活便利


8.3.1 应结合暖通空调设计要求设计 PM10、PM2.5、CO2等浓度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实现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且具有存储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等功能。


条文说明:

8.3.1 本条旨在引导保持理想的室内空气质量指标,必须不断收集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测试数据。空气污染物传感装置和智能化技术的完善普及,使对建筑内空气污染物的实时采集监测成为可能。当所监测的空气质量偏离理想阈值时,系统应做出警示,建筑管理方应对可能影响这些指标的系统做出及时的调试或调整。将监测发布系统与建筑内空气质量调控设备组成自动控制系统,可实现室内环境的智能化调控,在维持建筑室内环境健康舒适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本条要求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每户均应设置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设置空气质量监控系统。

本条文要求对于安装监控系统的建筑,系统至少对PM10、PM2.5、CO2分别进行定时连续测量、显示、记录和数据传输监测系统对污染物浓度的读数时间间隔不得长于 10min。

8.4 资源节约

8.4 资源节约


8.4.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比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20%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 15%。

8.4.2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以及现行有关标准能效限定值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值较标准值应提高一定比例幅度。

8.4.3 应采取措施降低供暖空调系统的末端系统及输配系统的能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道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低 20%;

2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规定值低 20%。

8.4.4 建筑装修宜选用工业化内装部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装修宜采用工业化预制建筑构件,幕墙、内墙、外墙宜采用单元式幕墙、装配式内墙、复合式外墙;

2 装修宜有不少于 1 种的工业化内装部品占同类部品用量比例达到 50%以上,宜采用整体卫浴、整体厨房、装配式吊顶、干式工法地面、装配式内墙、管线集成与设备设施等工业化内装部品。


条文说明:

8.4.1 同 6.4.4 条文说明。

8.4.2 对于城市市政热源,不对其热源机组能效进行设计。

对于同时存在供暖、空调的项目,冷热源能效提升应同时满足表 9~表 15 的要求才能满足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对锅炉额定热效率、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比(EER)提出了基本要求。

本条在此基础上,以比其强制性条文规定值提高百分比(锅炉热效率以百分点)的形式,对包括上述机组在内的供暖空调冷热源机组能源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中未予规定的情况,例如量大面广的住宅或小型公建中采用分体空调器、燃气热水炉、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其他设备作为供暖空调冷热源(含热水炉同时作为供暖和生活热水热源的情况),应以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0 等中的节能评价值作为本项的设计依据,在节能评价值上再提高一级,可以达到高比例提高幅度的设计要求。

8.4.3 空调冷热水系统参数应考虑对冷热源装置、末端设备、循环水泵功率的影响等因素,合理设计供回水温差、作用半径等,宜适当增大供回水温差,通过末端系统及输配系统的优化,降低末端和输配系统能耗。对于非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项目,如分体空调、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等,本条可直接满足设计要求。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基础上,较规定值降低 20%以上;同时,对于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中的基础上,对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的要求较规定值降低 20%以上。

8.4.4 本条在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 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工业化内装部品主要包括整体卫浴、整体厨房、装配式吊顶、干式工法地面、装配式内墙、管线集成与设备设施等。

8.5 环境宜居

8.5 环境宜居


8.5.1 宜保护或修复场地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建筑及景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保持场地内的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连贯性;

2 应采取净地表层土回收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

3 根据场地实际状况,宜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


条文说明:

8.5.1 第 1 款,建设项目应对场地的地形和场地内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勘察,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以及建筑、生态景观的布局,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植被、水体、山体、地表性泄洪通道、滞蓄洪坑塘洼地等。在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时,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采取生态复原措施,减少对原场地环境的改变和破坏。场地内外生态系统保持衔接,形成连贯的生态系统更有利于生态建设和保护。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植被、水体、山体等,特别是胸径在 15cm~40cm 的中龄期以上的乔木。场地内外生态连接,能够打破生态孤岛,有利于物种的存续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 2 款,表层土含有丰富的有机质、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适合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长,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对于场地内未受污染的净地表层土进行保护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资源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法。场地表层土的保护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资源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提高绿化成活率、降低后期复种成本的有效手段。建设项目的场地施工应合理安排,分类收集、保存并利用原场地的表层土。

第 3 款,基于场地资源与生态诊断的科学规划设计,在开发建设的同时采取符合场地实际的技术措施,并提供足够证据表明该技术措施可有效实现生态恢复或生态补偿,可参与评审。比如,在场地内规划设计多样化的生态体系,如湿地系统、乔灌草复合绿化体系、结合多层空间的立体绿化系统等,为本土动物提供生物通道和栖息场所。采用生态驳岸、生态浮岛等措施增加本地生物生存活动空间,充分利用水生动植物的水质自然净化功能保障水体水质。当原场地无自然水体或中龄期以上的乔木、不存在可利用或可改良利用的表层土时,可根据场地实际状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

9提高与创新项设计

9 提高与创新项设计


9.0.1 宜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能耗。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耗相比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降低 40%以上。

9.0.2 宜采用适宜地区特色的建筑风貌设计,因地制宜传承地域建筑文化。

9.0.3 宜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或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9.0.4 场地绿容率不宜低于 3.0。

9.0.5 结构体系与建筑构件的选用宜满足工业化建造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宜采用钢结构、木结构;

2 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时,地上部分预制构件应用混凝土体积占混凝土总体积的比例不应低于 35%。

9.0.6 宜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9.0.7 宜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分析,采取措施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强度。

9.0.8 宜采取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智慧友好运行、传承历史文化等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单体或区域项目宜在超低能耗、被动式超低能耗、健康、智慧等方面进行专项设计和实施;

2 宜按百年建筑设计和实施;

3 宜对建筑运行性能信息进行公开与披露,并对披露指标进行更新;

4 绿色建筑外墙应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措施,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宜低于 50 年;

5 宜采用技术手段,实施智慧物业管理;

6 宜采用绿色金融类产品,保证绿色建筑的星级和性能。


条文说明:

9.0.1 鼓励项目根据所在地的气候、资源特点,在本标准第 6.4.4条、7.4.1 条、8.4.1 条、8.4.4 和第 7.4.2 条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提升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供暖空调设备系统能效,以最少的供暖空调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

应根据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 的相关规定,分别计算设计建筑及满足现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参照建筑的供暖空调能耗,计算其节能率。

9.0.2 本条强调对不同地域建筑的文化保护、传承与设计。

建筑是一个地区传统文化同地域环境特色相结合的产物,是当地历史文脉及风俗传统的重要载体。采用具有地区特色的建筑设计原则和手法,为传承传统建筑风貌,让建筑能更好地体现地域传统建筑特色。

对场地内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也属于本条规定的传承地域建筑文化的范畴。历史建筑主要指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特色、具有较高文化价值的传统建筑,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用适度的保护利用措施,避免对历史建筑价值和特征要素的损伤和改变。

9.0.3 我国城市可建设用地日趋紧缺,对废弃地进行改造并加以利用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途径之一。利用废弃场地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在技术难度、建设成本方面都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和代价。

因此,对于优先选用废弃地的建设理念和行为进行鼓励。绿色建筑可优先考虑合理利用废弃场地,对土壤中是否含有有毒物质进行检测与再利用评估,采取土壤污染修复、污染水体净化和循环等生态补偿措施进行改造或改良,确保场地利用不存在安全隐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本条所指的“尚可使用的旧建筑”系指建筑质量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旧建筑,或通过少量改造加固后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旧建筑。虽然目前多数项目为新建,且多为净地交付,项目方很难有权选择利用旧建筑。但仍需对利用“可使用的”旧建筑的行为予以鼓励,防止大拆大建。不包括出于保护文物或体现风貌而留存的历史建筑。

9.0.4 绿容率是指场地内各类植被叶面积总量与场地面积的比值。

叶面积是生态学中研究植物群落、结构和功能的关键性指标,它与植物生物量、固碳释氧、调节环境等功能关系密切,较高的绿容率往往代表较好的生态效益。目前常见的绿地率是十分重要的场地生态评价指标,但由于乔灌草生态效益的不同,绿地率这样的面积型指标无法全面表征场地绿地的空间生态水平,同样的绿地率在不同的景观配置方案下代表的生态效益差异可能较大,因此,绿容率可以作为绿地率的有效补充。

为了合理提高绿容率,可优先保留场地原生树种和植被,合理配置叶面积指数较高的树种,提倡立体绿化,加强绿化养护,提高植被健康水平。绿化配置时避免影响低层用户的日照和采光。

中国各气候区植被生长情况差异较大,为便于设计,本条的绿容率可采用如下简化计算公式:绿容率=[∑(乔木叶面积指数×乔木投影面积×乔木株数)+灌木占地面积×3+草地占地面积×1]/场地面积。

冠层稀疏类乔木叶面积指数按 2 取值,冠层密集类乔木叶面积指数按 4 取值,乔木投影面积按苗木表数据进行计算,场地内的立体绿化均可纳入计算。

除以上简化计算方法外,鼓励有条件地区采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常用植物叶面积调研数据进行绿容率计算;也可提供以实际测量数据为依据的绿容率测量报告,测量时间可为全年叶面积较多的季节。

9.0.5 钢结构、木结构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符合减少人工、减少消耗、提高质量、提高效率的工业化建造要求。对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预制构件混凝土体积计算,无竖向立杆支撑叠合楼盖的现浇混凝土部分可按预制构件考虑,预制剪力墙的边缘构件现浇部分可按预制构件考虑,叠合剪力墙的现浇混凝土部分可按 0.8 倍折算为预制构件,模壳墙的现浇混凝土部分可按 0.5 倍折算为预制构件。

9.0.6 建筑信息模型(BIM)是建筑业信息化的重要支撑技术。BIM是在 CAD 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维模型信息集成技术。BIM 是集成了建筑工程项目各种相关信息的工程数据模型,能使设计人员和工程人员能够对各种建筑信息做出正确地应对,实现数据共享并协同工作。

BIM 技术支持建筑工程全寿命期的信息管理和应用。在建筑工程建设的各阶段支持基于 BIM 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可以极大地提升建筑工程信息化整体水平,工程建设各阶段、各专业之间的协作配合可以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利用各自资源,有效地避免由于数据不通畅带来的重复性劳动,大大提高整个工程的质量和效率,并显著降低成本。因此,BIM 中应至少应包含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 6 大专业相关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 号)中明确了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阶段应用 BIM 的工作重点内容。其中,规划设计阶段主要包括:①投资策划与规划,②设计模型建立,③分析与优化,④设计成果审核;施工阶段主要包括:①BIM 施工模型建立,②细化设计,③专业协调,④成本管理与控制,⑤施工过程管理,⑥质量安全监控,⑦地下工程风险管控,⑧交付竣工模型;运营维护阶段主要包括:①运营维护模型建立,②运营维护管理,③设备设施运行监控,④应急管理。设计时,规划设计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 BIM 分别应至少涉及 2 项重点内容应用,施工阶段 BIM 至少应涉及 3 项重点内容应用。

一个项目不同阶段出现多个 BIM 模型,无法有效解决数据信息资源共享问题,因此当在两个及以上阶段应用 BIM 时,应基于同一BIM 模型开展,否则不认为在两个阶段应用了 BIM 技术。

9.0.7 建筑碳排放计算及其碳足迹分析,不仅有助于帮助绿色建筑项目进一步达到和优化节能、节水、节材等资源节约目标,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对于我国温室气体减排的贡献量。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我国也有了较为成熟的计算方法和一定量的案例实践。

在计算分析基础上,再进一步采取相关节能减排措施降低碳排放,做到有的放矢。绿色建筑作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载体,理应将此作为一项技术措施同步开展。

建筑碳排放计算分析包括建筑固有的碳排放量(建材生产及运输的碳排放)和标准运行工况下的碳排放量(标准运行工况的预测碳排放量和实际运行碳排放量),把握住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总量中占比最大的这两大部分。在碳排放量计算时,固有碳排放量和标准运行工况下的碳排放量均应进行计算。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及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449 对于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建筑运行等各环节的碳排放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供本条碳排放计算参考。

降低碳排放的措施,可归纳为减源、增汇、替代 3 类。减源,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通过先进技术提高能效和碳效来减少碳排放量;增汇,主要是加强生态系统管理,例如保护和增加项目区域内的树木,来抵消项目的碳排放;替代,积极利用水电、风能和太阳能、生物质能及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

设计时主要分析建筑的固有碳排放量,即建材生产及运输的碳排放量,计算对象应包括建筑主体结构材料、建筑围护结构材料、建筑构件和部品等,且所选主要建筑材料的总重量不应低于建筑中所耗建材总重量的 95%。同时,还应根据标准运行工况条件预测运行阶段的碳排放量。

9.0.8 本条主要是对前文未提及的其他技术和管理创新予以鼓励。

目的是鼓励和引导项目采用不在本标准所列的绿色建筑设计范围内,但可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健康和宜居性、智能化系统建设、传承历史文化等方面实现良好性能提升的创新技术和措施,以此提高绿色建筑技术水平。

第 1 款,单体或区域项目在构思、设计、建造、运维、拆除的每一个阶段都已经直接或间接地融入了绿色建筑的理念,甚至有些单体或区域项目在超低能耗、健康、智慧等方面开展了更深入的研究,进行专项设计和实施,将现代化手段与传统技术联系起来,将人性化、绿色化、智能化、低碳化、长寿化落到实处,推动建筑朝着绿色、舒适、智能、低碳等方向发展。超低能耗项目应以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为目标,充分考虑围护结构、能源和设备系统、照明、智能控制、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综合节能技术应用与实施。进行健康性能设计和实施的项目,应以为使用者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设施和服务,促进使用者身心健康、实现健康性能提升为目标,对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虑。进行智慧化设计与实施的项目,应以为使用者提供安全、健康、舒适、便捷地使用环境,为管理运营者提供高效、精准、便利的管理方式为目标,综合考虑设备设施的运行监控、报警/故障管理、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能源系统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安保监控,以及在政务服务、居民服务、商业服务、产业服务、安全防控、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功能设置。在超低能耗、健康、智慧等其中一方面通过专家组评审,并获得相关称号或证书。

第 2 款,据统计,我国建筑的平均使用寿命为 30 年。这些“短命建筑”的不断出现,重复建设会消耗大量资源和能源,还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威胁。亟需推动以长寿命、高质量为导向的建筑产品,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综合考虑规划、设计、建造、使用、维护和拆除再利用全过程。百年建筑的设计与实施应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础,以全面实现建筑长寿化、品质优良化、绿色低碳化为目标,包括建筑支撑体和建筑填充体的集成设计与建造,建筑支撑体的耐久性能和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空间可变性与适应性,维护与改造的便利性,绿色节能环保等内容。

第 3 款,对绿色建筑运行性能信息进行公开与披露,能有效推动绿色建筑向“以人为本”方向转变,给老百姓带来真实的获得感。

同时编制绿色建筑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绿色建筑使用指导类材料,为建筑使用者及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各类设施功能、作用及使用说明文件,让老百姓及运营人员全面了解绿色建筑运行性能,能提升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参与绿色实践的积极性,提高绿色建筑的市场可信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为绿色建筑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动力。

绿色建筑使用指导类材料的内容应完整,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便于理解与使用。

本款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建筑使用者的体验和需求出发,让用户全面了解绿色建筑运行性能,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如:申报单位网站、售楼处宣传展示屏、物业管理办公室、绿色建筑入口等显眼位置、当地绿色建筑管理部门公共宣传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APP 等),或在绿色建筑质量承诺书、绿色建筑销售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对建筑运行性能信息进行公开与披露,根据用户反馈调整建筑运行策略,以提升用户满意度和舒适度,实现绿色建筑的可感知。

建筑运行性能信息进行公开与披露分为项目信息、公开披露指标、用户反馈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 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名称、项目实施的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申报单位)、评价的标准、公示时间(评价时间、评价的标准、取得评价时间)、绿色建筑星级(基本级、一星、二星、三星);

2 公开披露指标至少满足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绿色建筑保险方面相关的室内污染物浓度(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可感知的室内背景噪声、热环境舒适度、公共交通站点或专用接驳车(接驳车站点、公交站点名称,线路,步行距离,运营时间)、建筑能耗、生活饮用水水质、垃圾处理和分类(垃圾管理制度、运行记录)、是否采用建筑质量保险的五项指标;

3 用户反馈内容包括室内环境质量调查、室外环境质量调查、交通出行满意度调查、健身器材满意度调查、室外交流场地设置满意度调查、活动空间设置满意度调查、建筑质量问题反馈等,至少满足五项用户满意度调查。

在建筑运行性能信息进行公开与披露的基础上对披露内容实现动态更新、定期更新(一年一次),可为后期建筑维护管理、运行模式优化以及改造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保障绿色建筑高效运行。

第 4 款,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应满足《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冀建质安(2021)4 号文的相关规定。

第 5 款,智慧物业管理对于实现绿色建筑性能,提高居住者的居住体验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开展绿色建筑的智慧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具体措施:

1 具有 PC 端和移动端的智慧物业管理系统。智慧物业管理系统包括 PC 端、移动端和后台服务器。移动端是提供给物业工作人员和业主的移动端操作平台。PC 端和移动端与后台服务器进行实时交互、智能联动,物业工作人员和业主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移动使用。

2 具有门禁管理、停车管理、安防管理、楼宇管理、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维修管理、物业公司内部管理等至少 3 种类型的服务功能。智慧物业管理系统是一套基于 PC 端和移动端的物业管理系统,包括智慧物业运行指挥体系、智慧物业综合服务体系、智慧物业综合管理体系等体系,具体包括门禁管理、停车管理、安防管理、楼宇管理、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维修管理、物业公司内部管理等子系统。该系统能够实现在线服务、在线监管、在线协同办公、在线评估等多种功能,有效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效率和监管水平,满足业主多元化需求,使服务更精准、管理更智能,以信息资源共享加速物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

3 能够使用所具有的智慧物业管理系统收集相关数据,并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优化公共设施运营效果。智慧物业管理不仅要求应具有各种物业管理系统,还应能够使用系统的历史数据发现在物业管理中方方面面的问题,对建筑设备系统及公用设施进行运行调试,从而提升物业管理的水平。例如通过楼宇管理系统对电梯系统的运行数据进行采集与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适时优化运行模式;通过维修管理系统对历史维修的点位与频次进行数据采集与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消除安全隐患等。

第 6 款,鼓励工程项目建设方在项目开发建设初期采用绿色建筑类保险,明确项目建成后的绿色建筑星级目标,通过采用“绿色金融”类产品来实现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运维全建造过程监督,保证绿色建筑星级和性能。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427

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6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8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10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DB13(J)185

1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

12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

13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1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1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1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7 《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

18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19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

20 《LED 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

21 《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22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

23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24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25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

26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27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28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

29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

3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31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32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4 《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

3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3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3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GB 50108

3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3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4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41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7106

42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43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44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

45 《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规定》DB13(J)114

4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7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48 《耐候结构钢》GB/T 4171

49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5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5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52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

53 《建筑给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13(J)23

54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DB13(J)/T 8488

5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5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5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58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59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

60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DB13(J)/T 269

61 《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标准》DB13(J)/T 202

62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

63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64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321

65 《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359

66 《被动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360

67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323

68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DB13(J)/T 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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