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已试行期满,依据国家、省、市新近颁布和更新的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结合全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我局对技术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完成修订工作,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8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发
1 总则
1.0.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实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并结合青岛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细则。
1.0.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7)《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8)《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编)
(10)其他城市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计算有关规范、规则
1.0.3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1.0.4 动态更新
在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对本细则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2 自然层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建筑空间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标注使用用途、没有标注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
2.0.4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5 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6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0.7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建筑底部,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0.8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建筑。
2.0.9 错层
指建筑内部空间的地坪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个层面,无重叠面积的房屋。
2.0.10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
2.0.11 结构层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
层,包括板、梁等构件。
2.0.12 结构层高
楼(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3 结构净高
楼(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4 主体结构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15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16 围护设施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17 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l/2的房间。
2.0.18 半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l/3,且不超过 l/2 的房间。
2.0.19 架空层
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
2.0.20 走廊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1 架空走廊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22 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2.0.23 凸窗(飘窗)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其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2.0.24 檐廊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
2.0.25 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6 门斗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27 雨篷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
2.0.28 门廊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2.0.29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30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可供人活动的建筑空间。
2.0.31 变形缝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置构造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
2.0.32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2.0.33 过街楼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34 建筑物通道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35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36 勒脚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7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3. 1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1.1 面积计算一般规定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具有储藏、维修等使用功能的楼层,应计算 l/2 面积。
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1.2 局部楼层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l/2 面积。
3.1.3 坡屋顶的面积计算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l/2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3.1.4 场馆看台的面积计算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l/2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l/2 计算面积。
3.1.5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面积计算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l/2 面积。
3.1.6 出入口坡道的面积计算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 l/2 计算面积。
3.1.7 架空层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l/2 面积。
3.1.8 门厅、大厅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l/2 面积。
3.1.9 架空走廊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2 面积。
3.1.10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的面积计算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有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 2.20m 的,应计算l/2 面积。
3.1.11 舞台灯光控制室的面积计算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 l/2 面积。
3.1.12 落地橱窗的面积计算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 l/2 面积。
3.1.13 飘窗(凸窗)的面积计算
从室内地面起至窗台面高度小于 0.45m 或外挑尺寸大于 0.70m(飘窗下放空调室外机的外挑尺寸可放宽至 0.80m)且窗台面至凸窗顶板底结构净高小于等于 2.10m 的,应计算 l/2 面积;飘窗结构净高大于 2.10m 的,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3.1.14 室外走廊(挑廊)的面积计算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l/2 面积。
3.1.15 门斗的面积计算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l/2 面积。
3.1.16 门廊的面积计算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l/2 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出入口、超过三面有墙的门廊(可视为无门门斗)应计算全面积。
3.1.17 雨篷的面积计算
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l/2 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 2.10m 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l/2 计算建筑面积。
3.1.18 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的面积计算
设在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
下的,应计算 l/2 面积。
3.1.19 非垂直围护结构楼层的面积计算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l/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1.20 室内楼梯、电梯井、管道井等的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
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应计算 l/2 面积。
3.1.21 室外楼梯的 面积计算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l/2 计算建筑面积。
3.1.22 阳台的面积计算
封闭式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开敞式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进深超过 1.80m 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3.1.23 车棚、货棚、加油站等的面积计算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l/2 计算建筑面积。
3.1.24 幕墙的面积计算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1.25 外墙保温层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
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1.26 建筑变形缝的面积计算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1.27 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及结构转换层(结构空腔)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1.28 室内自 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面积计算
室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1.29 下列项目不计算建筑面积
(1)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2)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3)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5)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 2.10m 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6)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7)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8)从室内地面起至窗台面高度大于等于 0.45m 且外挑尺寸小于等于 0.70m(飘窗下放空调室外机的外挑尺寸可放宽至 0.80m)且窗台面至凸窗顶板底结构净高小于等于 2.10m 的飘窗;
(9)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3. 2 建筑面积计算技术细则
(本章节是对 3.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条文说明)
3.1.1 面积计算一般规定
(1)建筑部件面积计算基本原则:
当一个附属的建筑部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功能,且计算的建筑面积不同时,只计算一次建筑面积,且取最大面积值。
(2)计算建筑面积时按结构层高计算。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①上下均为楼面时,结构层高是相邻两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②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的上表面,算至上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分两种情况:
a)有混凝土底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上有上反梁,则应从上反梁上表面算起)。
b)无混凝土底板,有地面构造的,以地面构造中最上一层混凝土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算起。如图1。
图2 中一层建筑层高 2190mm,结构层高从结构底板上表面算起,应为2790mm。
③建筑物顶层,从楼板结构层上表面算至屋面板结构层上表面。
(3)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脚,外墙结构在该层高范围内材质不变),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如图3。
(4)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当层内采用回填形式或空间四周封闭(空腔)时,原则上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5)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4、图5。
图4、图5中室外通道、室外疏散通道等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居住建筑中与室内不相连通、面积不大于 3.00 m2的集中式开敞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面积大于 3.00 m2的集中式开敞空调机位按阳台规则计算建筑面积;集中式空调机位每户宜设置一处且其它位置不应再设置分体式空调机位。如图6。
(7)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具有储藏、维修等使用功能的楼层,应计算 l/2 面积。
(8)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及结构转换层(结构空腔)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走廊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外走廊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如图 7。
3.1.2 局部楼层的面积计算
(1)在一个自然层内设置有局部楼层的,均适用本条,例如复式房屋。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应从二层以上开始计算局部楼层的建筑面积。如图 8。
3.1.3 坡屋顶的面积计算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应按其结构净高不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图9。
未设置上人出入口、起坡高度不大于 300mm、坡度不大于 30o、且不设采光窗(必要的通风窗、检修口除外)的坡屋顶(俗称闷顶),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10。
3.1.4 场馆看台的面积计算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应按其结构净高不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图11。
(1)馆的看台: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或是双层悬挑看台均应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如图12。
(2)场的看台: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l/2计算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是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①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计算范围应为看台与顶盖重叠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如图13。
② 有双层看台的,各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下层看台的计算范围应为上层顶盖或看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如图14。
③ 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3.1.5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面积计算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地上建筑规则计算,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如图15。
① 超过 1/2 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
②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超过该层层高 1/3。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半地下室计算,其建筑面积 1/2计入地上建筑面积,1/2 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① 超过 1/2 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下,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 1.50m,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 1/3,并不超过 1/2 的建筑部分。如图16。
② 建筑物一个主要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如图17。
(3)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地下室计算,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下,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 1.50m,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 1/2的建筑。如图 18。
(4) 特殊情况
① 单一功能的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 1/2 计入地上建筑面积,1/2 计入地下建筑面积。混合功能的半地下室,其临街(路)界面用于商业经营等功能的相对独立部分,全部计入地上建筑面积;非临街(路)界面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部分,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如图 19。
临街(路)界面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部分,按单一功能的半地下室计算面积。
a)用于商业经营等功能的建筑空间与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建筑空间无法完全分离时,临街(路)部分全部计入地上面积,非临街(路)部分全部计入地下面积。如图 20。
b)用于商业经营等功能的建筑空间与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建筑空间完全分离时,按两个建筑物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21。
② 主入口在地上、其他部分在地下的商业、酒店等建筑,按下图所示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22。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小于该层层高 1/3 的,即为露出地面。
③ 无盖采光井侧壁为建筑完整的一个侧面时,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为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按半地下室规则计算。如图 23。
3.1.6 出入口坡道的面积计算
出入口坡道分为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有顶盖部位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 l/2 计算面积。无顶盖出入口坡道不应计算面积。如图24。
(1)建筑物内、外的划分以建筑物外墙结构外边线为界,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如图 25。
(2)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
3.1.7 架空层的面积计算
(1)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具备可利用条件的,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26。
(2)建筑物主体结构内局部架空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局部架空的住宅首层、室外活动空间及商业入口广场均应按结构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如图 27、图 28。
3.1.8 门厅、大厅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有回廊的,应按回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如图29。
3.1.9 架空走廊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按是否有围护结构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有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如图30。
(2)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有无顶盖均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如图31。
3.1.10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的面积计算
(1)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具有分隔、存储等功能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体钢结构停车层均不属于结构层,该部分分层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32、图 33。
3.1.11 舞台灯光控制室的面积计算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如图 34 中舞台两侧(库房、灯光控制室)为局部两层,其建筑面积应按两层计算。
3.1.12 落地橱窗的面积计算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l/2 面积。如图35。
3.1.13 飘窗(凸窗)的面积计算
飘窗(凸窗)外立面造型上须突出外墙墙体结构,且不应用实体墙封闭,楼地板不应突出外墙。
未凸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穿孔板等装饰材料)封闭的窗不视为飘窗,窗体部分应计算面积。
(1) 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m 或进深大于0.70m 且窗台结构净高小于等于 2.10m 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如图36。
(2) 飘窗结构净高大于 2.10m 的,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如图 37。
3.1.14 室外走廊(挑廊)的面积计算
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均为室外水平交通空间。其中挑廊是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檐廊是室外水平交通空间,由屋檐或挑檐作为顶盖,且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如图38。
(1)底层无围护设施但有柱的室外走廊参照檐廊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39。
(2)室外走廊、檐廊及挑廊计算面积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有结构楼(地)面;②设置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柱。如以下实例:
a)图40中室外水平交通空间为有柱檐廊。
b)图41中二、三层的室外水平交通空间为挑廊。底层虽然有地面结构,但无栏杆、栏板或柱,不属于室外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c)图42中左侧部分虽无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但有柱、有地面结构,按檐廊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右侧部分无栏杆、栏板,也无柱,不属于室外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3.1.15 门斗的面积计算
门斗为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全围合空间。如图 43。
3.1.16 门廊的面积计算
(1)门廊是指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如图 44。
(2) 门廊划分为全凹式、半凹半凸式和全凸式三种。如图 45。
(3)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超过三面有墙的门廊(可视为无门门斗)应计算全面积。
(4)住宅一层(地面层、裙房顶层)设置的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且设有出入口的建筑空间,如上方为非阳台结构建筑空间,则视为门廊,按门廊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46。
3.1.17 雨篷的面积计算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突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如图 47。
(1)有柱雨篷,不受出挑宽度、跨越层数的限制,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48。
(2)无柱雨篷,设计出挑宽度大于等于 2.10m 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当雨篷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9。
出挑宽度是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取最大宽度。
3.1.18 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的面积计算设在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l/2 面积。
3.1.19 非垂直围护结构楼层的面积计算非垂直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采用与坡屋顶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分区间,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50。
3.1.20 室内楼梯、电梯井、管道井等的面积计算
(1)室内楼梯包括形成井道的楼梯(即室内楼梯间)和未形成井道的楼梯(即室内楼梯),均应计算建筑面积。例如建筑物大堂内的楼梯、跃层(或复式)住宅的室内楼梯等应计算建筑面积。如图51。
(2)室内楼梯间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3)未形成楼梯间的室内楼梯按楼梯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若图纸中标注为楼梯,均按楼梯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图纸中未标注楼梯,仅以洞口符号表示,则计算建筑面积时不扣除该洞口面积。
(4)建筑物内的井道(包括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及附墙烟道,均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但独立烟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5)有顶盖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应计算 l/2 面积。如图 52。
本细则所指的通风采光井主要是指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沿外墙采光口外设置的井式结构物,主要是解决地下建筑的房间局部采光、通风问题,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如酒店、商场)的内天井以及下沉式广场。
(6)无顶盖的采光井其进深不宜超过 1.80m。
(7)出地面的室外附墙井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围护结构和上盖,且高度达到一个自然层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图 53。出地面的室外独立井道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54。
3.1.21 室外楼梯的面积计算
(1)室外楼梯层数判断方法为梯段向主体建筑垂直投影所覆盖的自然层数,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如图 55。
图55示例中,梯段投影到主体建筑物覆盖两个楼层,室外楼梯所依附的建筑物层数为两层。
(2)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56。
(3)阶梯形踏步下部架空,起点至终点的高度达到一个自然层高,应归为室外楼梯。如图 57、图 58。
3.1.22 阳台的面积计算
封闭式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开敞式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阳台进深超过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1)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阳台封闭或开敞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2)开敞式阳台主要有三个属性:①附属于建筑物外墙的建筑部件;②应设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结构;③属于室外空间。
(3)顶盖不是判断开敞式阳台的必备条件,只要满足开敞式阳台的三个属性,均应计算 1/2 面积。
如图 59 中的阳台,无论是否有顶盖,均应按开敞式阳台规定计算 1/2 面积。
(4)上下层之间的阳台无论是否对齐,只要满足开敞式阳台的三个属性,均应按开敞式阳台规定计算面积,如图 60。
(5)开敞式阳台进深尺寸不宜超过 1.80m,进深尺寸超过 1.80m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如图 61。
(6)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活动空间按阳台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3.1.23 车棚、货棚、加油站等的面积计算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l/2 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62。
顶盖不分材质和形式,均按顶盖水平投影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3.1.24 幕墙的面积计算
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来区分,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应按其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63。
3.1.25 外墙保温层的面积计算
(1)保温隔热层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外墙外边线长度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
(2)当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其保温隔热层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3)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按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计算,不包含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墙)的厚度。如图 64。
3.1.26 建筑变形缝的面积计算
本细则所指的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设置在建筑物内,与建筑室内空间联通使用的建筑空间。
3.1.27 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的面积计算
(1)设备层是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空间层,其设置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有关规定。
(2)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及结构转换层(含结构空腔)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65。
建筑物内结构空腔不应上下连续设置。
(3)利用吊顶设置管道设施的,其吊顶空间属于非结构楼层,不应计算面积。
3.1.28 室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面积计算
自动扶梯作为建筑物内垂直交通使用部件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自动人行道在建筑物内不应扣除自动人行道所占的建筑面积,如图 66。
3.1.29 下列项目不计算建筑面积
(1)骑楼(图 67)、过街楼(图 68)、建筑物通道(图 69)
(2)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本条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以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如图 70。
(3)露台
露台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①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②可出入;③有围护设施;④无盖。如图 71。
a) 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如图72。
b) 图73示例中,二十六层为顶层,露台 A 左半部分为屋面,不计算面积,右半部分为阳台,计算 1/2 面积;露台 B 应视为阳台,按阳台计算面积;露台C 为屋面,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包括:工业厂房、搅拌站和料仓等建筑中的设备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
(5)附墙柱及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
① 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结构柱除外;
② 与室内不相连通、进深不大于 0.80 m、面积不大于 1.50 m2的外挂式花池和空调室外机搁板。如图74。
③ 下列情况的花池、空调机位应计算建筑面积:
a)位于建筑主体或阳台内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与其相连的建筑空间一体计算建筑面积。图75。
b)与阳台相连通的花池、空调机位等,不论大小均与阳台一体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图76。
(6)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专用消防楼梯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标注。
钢楼梯作为建筑物唯一通道且兼顾消防用途时,应计算其建筑面积。
(7)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①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即电梯轿厢直接暴露,外侧无井壁,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77。
② 观光电梯在有围护结构的电梯井道内运行时(井壁不限材质),观光电梯井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如图78。
(8)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飘窗(如图 79)
① 从室内地面起至窗台面高度大于等于0.45m;
② 外挑尺寸小于等于 0.70m (飘窗下放空调室外机的外挑尺寸可放宽至 0.80m);
③台面至凸窗顶板底结构净高小于等于2.10m。
4 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
4.1 容积率计算
4.1.1 定义
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建设用地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也称为计容面积):是指计算容积率时的地上建筑面积值,数值上等于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地下建筑无论是否属经营性质,其建筑面积一律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4.1.2 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等于地上建筑面积;遇有下列情况,计算容积率时,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居住建筑:结构层高在 3.60m 以上(不含 3.60m)的计算1.5 倍建筑面积,4.70m 以上(不含 4.70m)的计算 2 倍建筑面积。
(2)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在 4.70m 以上(不含 4.70m)的计算1.5 倍建筑面积,5.80m 以上(不含 5.80m)的计算 2 倍建筑面积。
(3)商业服务网点:结构层高在 5.60m 以上(不含 5.60m)的计算 1.5 倍建筑面积,6.70m 以上(不含 6.70m)的计算 2 倍建筑面积。
(4)工业建筑(含仓储类建筑):结构层高在 8.00m 以上(不含 8.00m)的计算 2 倍建筑面积。工业建筑中的普通研发和办公管理等附属用房按照办公建筑相关规定计算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
(5)住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异型屋顶等公共部分和影视、体育、会议等特殊层高要求的功能用房,以及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机场、地铁车辆段、车站、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等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
(6)下沉空间
设有下沉空间的地下建筑,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总建筑面积。
下列情况分别计算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计入容积率:
① 进深超过 1.80m 的无顶盖的采光井(或下沉庭院),其迎向采光面的建筑空间一半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计入容积率;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设置市政设施的除外。如图 80。
② 下沉式广场一般为与其相连的地下商业、地下轨道交通服务,解决地下空间的通风、采光、消防等多方面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尺度和深度。如图81。
a) 当下沉式广场短边长度小于等于 13.00m 时:其迎向下沉式广场的地下建筑空间按照单一功能空间的 1/2 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计入容积率;单一功能空间进深超过13.00m 的,按下沉式广场短边长度控制。单一功能空间仅用于停车、设置市政设施的,不计入容积率。
b) 当下沉式广场短边长度超过 13.00m 时:其迎向下沉式广场的建筑内部空间按照单一功能空间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计入容积率;单一功能空间进深超过 13.00m的,按 13.00m 控制。单一功能空间仅用于停车、设置市政设施的,不计入容积率。
c) 当下沉式广场与周边道路、广场直接相连时,下沉式广场地坪视为周围建筑的室外地坪,按相应规则计算容积率。
(7)架空层
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计入容积率:
① 建筑底层架空公共开放空间仅作为优化小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的公共休闲场所,不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② 建筑底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时,除了电梯、楼梯门厅、门卫、信报间等必要设备使用空间外,全部架空,不进行围合,并设置室外居民休闲、健身设施;
③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④ 建筑底层经批准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的,建筑层高不低于3.90m,该层计入建筑层数。
(8)超低能耗建筑
对于符合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含被动房)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在计算、统计建筑面积时,超出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增加的保温层厚度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如图 82-84。
(9)装配式建筑
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外墙建筑面积算至装配外墙保温层部分,外层外叶板部分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图 85、图 86。
(10)公共停车楼
对社会开放、满足公众机动车辆停放需求、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地上公共停车楼楼层净高不宜超过 2.40m且无实体围护结构(设置维护设施除外)。
4.2 建筑密度计算
4.2.1 定义
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100%)。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建设用地面积)x100%
4.2.2 建筑密度的计算
(1)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应按建筑物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底层架空或局部架空的建筑基底面积,应按其落地的柱或墙体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建筑物的悬挑结构,其板底(或梁底)标高与室外地坪标高差在 2.20m 以下的,应按悬挑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设置半地下室的建筑,半地下室层计入基底面积。如图87。
(5)坡地建筑应按其接触地面的地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的并集计算基底面积。如图 88。
(6)当用地周边毗邻市政道路,利用高差设计半地下室时,按照场地地坪以上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如图 89。
(7)底层有柱或墙体的房屋附属设施计入建筑基底面积。如雨蓬、阳台、廊道、设备平台、露台等以柱子为支撑的建筑部件,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基底面积。
(8)多排柱的棚结构建筑,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按其顶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9)建筑物底层的消防车道(通道)、人行通道计入基底面积;
(10)建筑物的变形缝计算建筑物基底面积时不扣除。
(11)内天井、台阶、围墙、无顶盖的构架、市政道路内的骑楼、跨越市政道路的过街楼、架空通廊、集中绿地内的小品、雕塑、假山等不计基底面积。
4.3 绿地率计算
4.3.1 定义
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的总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100%)。
绿地率=(用地范围内总绿地面积之和/建设用地面积)x100%
总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与宅旁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4.3.2 绿地率的计算
(1)对于一般民用建设项目,绿地面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进行核算;
(2)对于工业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3)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① 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 1.00m 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② 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 1.00m 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 1.50m 处。见图90:
(4)下列情况计入绿地面积:
① 地下、半地下室顶部绿地,其顶板面标高至少有一边低于临近道路,覆土深度达到 1.00m 以上,且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地下室不被建、构筑物围合,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
② 对于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居民健身场地等,计入绿地面积,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集中绿地用地面积的 70%。
③ 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5) 屋顶绿化:
满足青岛地区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化可折算计入绿地面积,屋顶绿化折算绿地率办法详见附录 B。
(6)下列情况不计入绿地面积:
① 嵌草铺装、墙面垂直绿化;
② 利用底部架空做出的绿地。
5 附 则
5.0.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细则》(试行稿)同时废止。
5.0.2 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5.0.3 本细则由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录 A.1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技术要求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与附图电子版应完全一致。
(2)附图电子版中应单独标注每层建筑面积框线及计算过程,注明每层建筑面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图示建筑面积与附图电子版中建筑面积框线所示面积、《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申报表》所示面积应完全一致。
(4)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应在申报图纸标准层中提供飘窗大样和具体位置。
(5)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
(6)保温隔热层做法应在建筑平面图中标示,并在建筑设计说明或建筑节能专篇中明确说明。
(7)建设单位(个人)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填写并报送《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申报表》(见附录 A.2),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予以签注盖章。
附录 A.2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申报表
附录B 青岛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配套绿地
为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空间资源,有效增加绿量,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项目实施屋顶绿化,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屋顶绿化与地面配套绿地的折算。
二、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主要根据屋顶绿化的面积、类型以及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标高的高差等因素决定,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WS= WZS × GX × LX
式中:WS 为屋顶绿化折算的绿地面积,WZS 为屋顶绿化总面积,GX 为建筑屋面高差折算系数,LX 为屋顶绿化类型折算系数。
其中屋面高差折算系数(GX)、屋顶绿化类型折算系数(LX)设定口径见下表:
三、全市范围内新建商业、办公、学校等项目确因客观条件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配套绿地率达到相关规定指标 80%以上的,审核配套绿地率时,可按照规定以屋顶绿化折算后,抵算配套绿地的不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是否抵算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四、屋顶绿化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设计,实现永久绿化,发挥相应效益。屋顶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附表 屋顶绿化类型主要技术指标参数
附表:
备 注:
屋顶绿化:以建(构)筑物顶部为载体,不与自然土层相连且高出地面 150cm以上,以植物材料为主体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一般可分为花园式和草坪式两种类型。
1 、花园式屋顶绿化:根据屋顶具体条件,选择小型乔木、低矮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植物配置,设置园路、座椅和园林小品等,提供一定的游览和休憩活动空间的复杂绿化。
2 、草坪式屋顶绿化:利用低矮灌木或草坪进行屋顶绿化,不设置园林小品等设施,一般不允许非维修人员活动的简单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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