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暂行技术要求(2019)

 前言

前言

 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暂行技术要求

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条  为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方针,切实做好人民防空战备准备,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有效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直属公用人防工程和引资建设人防工程等)建设全过程。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按本要求执行。

第三条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应采取可靠转换技术措施,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四条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应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并严格控制平战转换数量,做到防护可靠、简便易行。

第五条  人防工程预留平战转换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内容包括:转换部位、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和技术措施。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类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应满足以下规定:

1.指挥工程不得平战转换;

2.医疗救护工程除出入口、通风口、设备吊装口和医疗使用功能(包括医疗设备、护理呼应系统等)可临战转换外,其他项目不得平战转换。出入口和通风口平战转换应满足本要求第七、第八条的规定,设备吊装口平战转换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部工程和配套工程平战转换除满足本要求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其他设计尚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具体转换要求详见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规定一览表(附件1)。

第七条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含临空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应优先采用防护密闭门临战封堵或防护密闭门加密闭门临战封堵;严重影响平时使用功能的部位,可采用防护密闭封堵板临战封堵,并编号就近封存于封堵构件存放室。

第八条  平战两用的通风口和专供平时使用的通风口平战转换应满足以下规定:

1.有防化要求的人防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人员掩蔽部工程、核生化监测中心、食品站、区域供水站、人防交通干(支)道、人防物资库等),其平战两用的通风口和专供平时使用的通风口应采用防护密闭门加密闭门临战封堵;

2.无防化要求的人防工程(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其平战两用的通风口和专供平时使用的通风口应采用防护密闭门临战封堵。

第九条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平时通行的人员出入口和汽车通行口可采用活门槛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

2.除一款以外的其他出入口应采用固定门槛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

    第十条  通风采光窗井宜采用平开式防护挡窗板临战封堵。

第十一条  除平时用作商业人防工程的顶板和防护密闭楼板可开设采光窗外,其他用途的人防工程不得开设采光窗。

第十二条  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应采用防护密闭门临战封堵。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严禁采用后加柱的平战转换方式。

第十四条  防倒塌棚架应优先选用永久性防倒塌棚架,并应与主体同步施工到位;确需平时拆除的,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装配式防倒塌棚架应进行试安装,验收合格后,棚架可编号、拆除并封存于封堵构件存放室。

第十五条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部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战时通风系统,其平战转换应满足以下规定:

1.战时风机(含脚踏风机)至扩散室段平时应安装到位,其余部位平时宜安装到位,过滤吸收器应在临战前拆封与风管连接;

2.自动排气活门、测压装置、气密测量管和战时除尘设备平时应安装到位;

3.战时通风系统中可临战安装的管件,平时应购置到位并封存于对应的风机房内。

第十六条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部工程和配套工程的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其平战转换应满足以下规定:

1.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部工程和配套工程的给水系统平时应全部安装到位;

2.二等人员掩蔽部工程的给水系统竣工前应全部安装到位,战时水箱和供水泵验收合格后可拆除,拆除后的战时水箱和供水泵应编号并封存于封堵构件存放室;

3.除手摇泵和移动排水泵可购置到位并封存于封堵构件存放室内,战时排水系统平时应全部安装到位。

第十七条  柴油发电站的内部设备(含柴油发电机、输油管等)不得预留平战转换项目,平时应全部安装到位。

第十八条  通信设计除满足《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内部通信设置暂行技术要求》(冀人防工字﹝2017﹞32号)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电缆、电线、护套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墙或密闭墙时,穿墙管应做密闭处理。穿墙管与电缆(电线)应在平时完成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

第二十条  封堵构件存放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和防化器材储藏室应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并施工到位。封堵构件存放室宜位于大型构件式封堵附近。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设备(防护防化、通风、给水、排水、供油和电器设备)设施(内部设施和外部设施)的标志和着色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2014),工程竣工验收前标志到位,并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施工或安装到位项目应进行质量评定,列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建设单位应编制《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附件2),并将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必备内容。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应按照本条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单位制定《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在防护部分专项竣工验收后,根据核准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及时统计和汇总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程量。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当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平战转换责任随之转移,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由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的战略地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应急准备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附件1

附件 1


 附件2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

附件2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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